1、电视专题片制作合同书甲 方: 乙 方: 经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制作1集警示教育片,现达成如下协议:一、拍摄内容:本集警示教育片三起案件为题材,片长约为30分钟。二、制作时间: 从7月15日开始,乙方组织精干采编团队着手甲方的警示教育片的前期工作,9月30日提交成品专题片母带由甲方审查。三、专题片制作要求(一) 专题片文稿:电视行业知名人士进行专题片文稿创作。(二) 专题片拍摄:省级电视台专业编导、摄像师进行现场拍摄、制作。(三) 专题片后期制作:乙方抽调湖南教育电视台业务最精的美编和编辑组成专业团队,对专题片进行后期制作。(四) 专题片配音:省级电视台或电台专业配音员担纲专题片的配音工作。(
2、五) 专题片拍摄制作的设备标准:使用SONY-7P/90P的专业数字摄像机;使用专业广播级线性编辑和非线性编辑系统;使用SX数字信号的专业电视节目磁带。(六) 制作警示片大片头1个,分导视宣传片1个。(七) 乙方向乙方提供该片成品DVD碟30张。五、 专题片拍摄、制作约定(一) 甲方派专门人员配合乙方进行本专题片的拍摄外联工作,做好拍摄对象的联系与拍摄时间的安排,确保乙方拍摄制作的顺利进行。(二) 甲方负责本系列专题片的文字版的终审。文稿在终审后,原则上不得再做修改。如确需修改,且工作量大,甲方需另支付给乙方配音员及编导、编辑相关劳务费用,由此影响本专题片的制作进度与乙方无关。(三)乙方根据由
3、双方商定签字认可的拍摄计划与采访提纲和文稿进行专题片的拍摄制作,确保按时按量完成本专题片的拍摄和制作任务。(四)乙方负责严格按甲方(审片小组)对专题片提出的画面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同一处画面,非乙方原因,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原则上不能超过两次。六、 专题片拍摄制作经费及支付方式(一) 甲方按每期人民币(¥元)的拍摄制作经费标准支付给乙方。(二) 合同签订之日三天内,甲方预付合同总额的60%给乙方作为前期启动经费。(三)乙方提交成品母带并经由甲方同意最后审查通过后,甲方在一周内支付给乙方合同余款。(四)乙方收款账户:七、其他特别约定(一) 电教片的文稿版权和音像版权均属于省人民检察院。乙方的拍摄工作要严格遵守保密的工作原则,对甲方提供的文字材料等实施严格保密,不得外泄。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拍摄素材等音像资料和文稿资料做任何形式的使用。(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三) 其他未尽事宜及由于天气等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责任,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四) 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补充条款经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签字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代表: 代表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