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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授权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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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天路交通股份 法定代表人授权管理要求 (一九九九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授权形式和使用范围——————————————————— 第三章 授权要求和程序————————————————————— 第四章 例外处理标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企业作为独立核实、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和独立负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其行为必需遵守《中国企业法》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处理企业法人财产权时必需符合企业章程要求,维护企业全部股东正当权益。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股东经过股东大会行使其权力,表示其意志;董事长代表企业并依据企业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处理企业法人财产事项和主持企业工作。 第三条 企业法人权限范围基础依据是《企业法》和本企业章程。董事长授权范围不得超出上述法律和企业章程要求。 第四条 企业日常经营工作实施分级分权管理,董事长代表企业将企业法人拥有权限依据企业管理层职责分工组织逐层授权,授权应表现职责和权限对应标准。 第二章 授权形式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董事长在授权管理上,应依据企业管理层人员负担对应职务、行使经营管理职责、推行某项任务必备性标准给予授权,具体形式是: (一)职务性授权 董事长经过签署公布对企业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聘用书同时授予了对应权限,解聘时也视同撤销了对应权限,解聘用职务无关权限不作为职务性授权范围和依据。 (二)制度性授权 对职务性授权具体内容,董事长可经过签发相关基础规章来给予明确。对管理层分工分管交叉又无法经过职务性授权常常性事项,应经过相关制度规章制订来授予对应具体权限,其授权时效按制度规章时效来确定。 (三)临时性授权 对企业法人重大事项或委托办理相关企业法人事务和临时性工作,董事长采取临时性授权,并签发授权委托书和董事会决议,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权限、时效。标准上临时性授权受权人仅限于企业董事、经理层人员、董事会秘书及企业在册职员,法律诉讼代理事项可授权律师事务所,特殊情况需授权企业以外人员,按企业章程要求办理。 以上三种形式一律以书面文件表示,并将其归入企业文档管理。 第三章 授权要求和程序 第六条 第二章所述相关三种授权形式通常彩事先授予措施,即在受托人未正式实施职责或某任务前,董事长应授予其对应权限,避免事中、事后授权造成受托人无法开展工作。在紧急和特殊场所下,临时授权无法以书面形式事先授权,董事长能够口头形式授予,事后补办书面授权书。 第七条 企业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扔权则总经理具体组织实施,其授权范围和权限不得超越董事长授予总经理及其它经理层人员范围和权限。属总经理和其它经理层本身负担职权不得下授中层以下管理人员,也不得统揽职权,应进行适应企业管理体制合适分权。 第八条 企业职务性授权和制度性授权应保持相正确稳定,任何个人不得在企业有新决议和相关规章制度变更前随意调整,以避免造成企业运行体系混乱。 第九条 受托人在行使企业给予权限时,必需按授权范围推行对应责任和义务,认真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企业要求相关制度和程序行事,任何无视法律法规、企业要求权限是无效。 第十条 企业授权程序: 1.职务性授权按企业相关人事聘用工作程序办理; 2.制度性授权按企业基础规章制度要求程序办理; 3.临时性授权按以下不一样情况程序办理: (1)企业法人民事诉讼事项授权程序是:由企业经理办公室依据诉讼事项具体情况,提出授权内容和受权人选,经总经理或分管责任人审核后,提请董事长授权; (2)企业重大事项或关键协议签署授权程序:由总经理依据经理层提议向董事长提出,并由董事长具体确定授权事项、权限并签发书面授权证书; (3)企业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或行使某项职权时,由董事长直接授权并签发授权证书。 第十一条 临时授权事项实施完成,受托人应向授权人进行汇报。在实施过程中发觉超出权限范围事项,应立即直接向授权人请示,以得四处理相关问题回复,请示和回复通常以书面形式,特殊情况能够口头形式,但双方应作书面统计。 职务性授权制度性授权受权人通常以定时工作汇报和述职汇报形式向授权人汇报。 第四章 例外处理标准 第十二条 企业在发生重大灾难和不可抗力事件特殊情况下,企业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可在企业章程要求企业啊权最大范围内,在未经董事长事先授权情况下,处理超出其职权范围相关事务,以避免企业遭受重大损失。具体情况是: 1.董事长因故外出,无法立即联络请示; 2.十分危急状态发生,无法请示后处理事项。 第十三条 例外处理过程中应遵照国家法规和企业规章要求工作标准,以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员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在处理过程中或处理完成后应向有权授权人汇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要求由董事会负责制订和修订,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要求报监事会立案,并由监事会负责监督。 第十六条 本要求如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角,则按国家法律、法规实施。 第十七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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