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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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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略论中国少年司法制度中国刑法所说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人。未成年人犯罪或称少年犯罪已经成为席卷全球含有共同性社会问题,它被不少犯罪学家称之为“社会痼疾”,是继环境污染和吸毒贩毒后第三大社会公害。不管是任何国家,大全部面临少年犯罪增加,犯罪率日益攀升问题。联合国自1995年迄今为止已召开了七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犯罪待遇问题大会,该问题每次全部是关键议题之一,而且对完善由少年刑事司法制度问题进行了充足讨论。实际上,和未成年人犯罪做斗争,已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刑事立法,司法实践和刑事理论全部报为关键课题。围绕这个中心,就未成年人审判、预防、矫治等方面内容,简明谈谈含有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

2、度。 一、少年司法制度内涵及法律依据 所谓少年司法制度,就是对要求少年不良行为和保护处分和对少年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控、审理、处罚、矫治、教育标准,和程序、方法等总称。具体到中国包含到社会、家庭、学校依据法律要求,实施综合治理,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相关少年犯罪案件,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制度。 二、根本策略和方针基础标准 (一)综合治理是根活少年犯罪根本策略。 综合治理是实现社会治安和风气根本好转战略方针,是处理中国犯罪问题,尤其是少年犯罪问题基础对策。 (二)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标准。 预防法第44条和保护法第38条要求:“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挽救、处罚方

3、针,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标准。”教育感化、挽救是一个紧密相连、互为依存有机整体。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是一个紧密相关、互为依存有机整体。 三、少年司法体系 保护法第41条第一款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该照料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并可依据需要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员办理。” 四、审判方法及诉讼权利保障 (一)“寓教于审,惩教结合”重视疏导方法启发式特殊审判方法 1、制作“社会综合调查汇报”。 2、营造良好法庭气氛。 3、少年审判和成年人审判最大区分在于程序上增加了法庭教育阶段。 (二)保障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有别于成年人特殊权利 1、审判未成年少年犯罪案件时应该通知

4、被告人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到场。 2、少年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此,刑诉法第152条有明确要求。 3、有取得辨护权利。少年犯罪案件辨护包含以下内容:少年被告人有自行辨护权利。少年法庭必需保障少年被告人取得辨护。少年犯罪案件通常应由律师担任辨护人声誉权受保护。 五、适用刑罚处罚方法 (一)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17条要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人犯罪,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内容即包含在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又包含在量刑幅度以下减轻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通常就减轻处罚而且不适用无期徒刑。 2、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通常应从轻处罚。 (二)不适用死刑 死刑只适适用于罪

5、大恶极犯罪分子。刑法要求对少年犯罪者不适用死刑是由中国刑罚目标和少年犯罪者自力特点决定。 (三)扩大适用缓刑 缓刑是中国刑法对罪行较轻,符正当定条件犯罪人,不因为予关押,放在社会上进行监督改造一个刑罚实施制度。 (四)尽可能适用管制刑 管制是中国刑罚体系中最轻主刑。 (五)少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 财产刑包含罚金和没收财产,是一个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犯罪能力刑罚方法。 (六)减刑、假释适度放宽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要求第13条要求;“对犯罪时未成年犯罪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能够比照成人犯罪依法适度放宽。 六、矫治设施及手段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需要关

6、押送少年犯管教所教育改造。 (二)已满16周岁有严重违法行为送劳动教养。 (三)已满14周岁还不满16周岁依法不给予刑事处罚送收容教养。 (四)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边缘少年送工读学校。 (五)社会帮教 社会帮教是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中发明一个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对违法和轻微犯罪和缓刑、假释少年进行帮助教育,便之更正不良习性,健康成长社会性管理方法。 中国刑法所说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人。未成年人犯罪或称少年犯罪已经成为席卷全球且有共同性问题,它被不少犯罪学家和刑法学家称之为难以医治“社会痼疾”是继环境污染和吸毒后第三大社会公害。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大全部面临未成年人

7、犯罪增加。犯罪率日益攀升问题。联合国自1995年迄今为止已召开了七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犯罪待遇大会,未成年人犯罪每次全部是关键议题之一,而且对完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问题进行了充足讨论。实际上,和未成年人犯罪作斗争,已成为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刑事立法,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全部极为关键课题,作者围绕少年刑事审判这个中心,就未成年人审判,少年犯罪预防,矫治等内容,简明谈谈含有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 一、少年司法制度内涵及法律依据。 所谓少年司法制度,就是对要求少年不良行为和保护处分及对少年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控、审理、处罚、矫治、教育标准,和程序,大法等总称。具体到中国包含社会、家庭、学校依据法律要求,实

8、施综合治理,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相关少年犯罪案件,教育和保护未成健康成长制度。 少年司法制度作为一个国家治理和预防少年违法犯罪一个专门司法制度,它包含少年司法实践,法律体系,专门司法机构及专业司法人员等内容。客观说现在中国少年司法制度仍存在很多缺点及不完善方面,还未形式完备少年法律体系,也就是说没有自成体系不一样于成年人案件处理程序法,实体法和外置法,尤其是对未成犯罪,定罪刑罚适用是同一部刑法,侦查,起诉及审理程序也要求在同一部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法中)中,这里不得不说是中国少年刑事法律要求缺点,最高人民法院于和1995年分别制订下发相关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物若干要求和相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

9、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要求及解释)是对中国刑事诉讼刑法在审法少年刑事案件程序和实体处罚上补充填补了相关要求上不足。尤其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保护法和犯罪法前后制订和实施,初步形成了以保护法为关键法律体系,含有划时代意义。尤其是1999年11月1日施行预防法这不仅是中国少年立法上重大突破,填补了法律制度建设空白同时也标志着中国少年司法制度走向全方面发展时期。 这两部法律,堪称姐妹篇,制订保护法目标是从保护角度出发“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正当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品行,智力,体育等方面全方面发展,把它们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社会主义接班人,制订预

10、防法目标,是人预防犯罪角度出发,”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质,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前一部法律明文要求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方面对未成年人保护,后一部法律明文要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矫治,未成年人自我防范,以立即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等内容,两部法律殊途同归,全部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狠抓少年犯罪这个犯罪源头,针对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实施教育,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实施教育,预防,挽救,矫治。 二、根本策略,方法和基础标准。 (一)综合治理是根治少年犯罪根本策略 综合治理是实现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根本好转战

11、略和外,是处理我是犯罪问题,尤其是少年犯罪问题基础对策。它是从中国国情出发,总结过去同刑事犯罪斗争丰富经验,在新历史条件下一个伟大发明。综合治理就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同心协力,相互配合,采取多种手段,从各个方面来教育,保护少年人健康成长,保障少年人正当权益,预防和降低青少年违法犯罪,依法严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教育挽救失足少年,达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目标。 (二)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铺标准。 预防法第44条和保护法第38条均要求,“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实施教育、处罚、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铺标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是一个紧

12、密相关,互为依存有机整体。教育是指过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制教育,因人施教,晓之以理,感化是指利用尊重人,关心人,启发人感情和态度,满腔热情地进行帮助和教育,动之以情,同时帮助她们处理就业,生活,家庭婚姻等实际困难,挽救是指治病救人为根本目标眼点,立足于拉而不是推、帮助她们从濒临深渊或陷入泥潭之中解救出来,要像父母对待孩子,医生对待病人,老师对待学生那样,帮助她们。未成年人还未完全进入社会,她们还有一个较长社会化过程。假如在她们所行为刚刚偏离社会这个关键时期不将她们教育,挽救过来,使她们由坏变好,服从正常社会规范。不然,不仅她们本身以后还会继续违法犯罪,而且还会腐蚀其它未成年人,带坏

13、很多人,况且,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其家庭教育方法不妥,自幼溺爱,娇惯,放纵也有很大关系。所以,从家庭父母心愿来看,通常全部期望国家能教育,挽救过来这些有过失未成年人,以解除未成年人忧虑,处罚实为矫治一个方法,当她们已经染了社会恶疾,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而且依法应受处罚时,给其以适应度刑事处罚,并投放列适合少年身心成长矫治场所,有针对性地完成监管教育和适度劳动,以用造方法对其进行矫治,使其脱胎换骨”重新成为对社会有用人。 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有相同地方,即对社会含有一定危害性,但未成年人犯罪主体本身生理,心理特征又使她们和成年人犯罪有显著不一样之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不一样于通常地痞、流氓、恶

14、棍和其它作恶多端刑事犯罪分子,她们违法犯罪主观恶习不深,往往是因为自已不成熟,而一时失足造成,她们既是害人者又是社会不良风气受害者,她们对违法犯罪后悔莫及,有要求重新做人愿望,未成年人可塑性大,思想还未定型易于教育,感化和挽救。 当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这是问题关键方面。不过,处罚为辅并不意味着不要处罚,对那些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屡教不改也应辅以处罚,才能使她们受到震动,改恶从善,重新做人。 三、少年司法体系。 保护法第41条第一款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该照料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并可依据需要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员办理,

15、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第6条要求”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能够建设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条件尚不含有地方,应该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由专员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能够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应该设置少年法庭指导小组,指导少年法庭工作,总结推广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经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教委,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相关办理少年刑事案件聘清特邀陪审员联合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相关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相互配套工作体系通知也作了对应要求预防法第45条第一款愈加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刑事

16、案件,应该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中国少年法庭建立从1984年至今已经走了二十多年历程,迄今为止,已经基础做到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均由少年法庭审理,在这十多年中,伴随中国法制建设日臻完善和审判实践日益丰富,对于未成年人审理也探索出部分规律,并取得了一定成绩,少年法庭普遍由部分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审判人员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这么对于愈加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正当权益,实现审判职能,经过审判有针对性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起列主动作用,以广州地域为例,自1992年开始两级法院(共14个法院)均建立了专门审判少年刑事案件少年法庭,建立了一支由社会青年志愿工作者和

17、离退休干部老师组成400多人特邀审员队伍,这些特邀审员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爱未成年人教育工作,而且有专门知识,填补了审判员在一些知识和经验方面不足,同时因为身体特殊有利于和成年人进行交流,以消除了未成年人恐惧心理和对抗情绪,特邀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少年刑事案件,在对少年被告人刑事处分(定罪,刑罚)上和法官含有相同权力,但主审法官在决定是否犯罪和罪刑前可能在法观对特邀陪审员作合适引导。 四、审判方法及诉讼权利保障 (一)寓教于审,处罚结合,重视疏导,启发式特殊审判方法。 制作社会综合调查汇报,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第21条要求“开庭前控辨权和分别就未成年人性格特点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和实施被

18、指控犯罪前后表现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需时,人民法院也可委托相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主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自行进行调查,调查汇报关键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1)少年成长过程品行智力个性,身体情况等(2)少年家庭结构境遇感情关系(3)少年向社会交往人际关系等情况,少年审判和成年人审判最大区分是在于程序上增加了法庭教育阶段法庭教育是指在法官主持下,分别有控辨双方合议庭组员共同进行假如少年被告人近亲展或老师等人员参与有利于教育感化少年被告人合议庭可邀请她们参与,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第33条对此也做出明确要求,法庭教育关键围绕下列内容进行(1)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和应受到刑罚必需性(2)造成犯罪行为主客观

19、原因及应该吸收教训(3)教育少年被告人正确对待审判(3)教育少年被告人正确对待审判。” (二)保障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有别于成年人特殊权利。 1、审判少年犯罪案件对应该通知被告人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列场,刑法14条明确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验院和公安机关应该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受诉讼权利对于不满18周岁少年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能够通知犯罪嫌疑人被通告人法定代理人列场,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第24要求“人民法院应该在辨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当未成年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设置席位,少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享受申请回避辨护发问提出新证据要求重新监定或勘验提出上诉等诉讼权利”在少年被告人最终陈说前,经法定许可,法

20、定代理人能够讲话。 2、少年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此刑诉法第152条有明确要求,少年案件不公开审理有两种情况(1)一律不公开审理(2)通常不公开审理易行少年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也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仅指审判过程不公开,宣判仍要公开(3)有取得辨护权利少年犯罪辨护包含以下内容(4)少年被告人有自行辨护权利(5)少年法庭必需保障少年被告人取得辨护,这是对少年被告人正当权利进行保护和保障少年司法公开具体表现和肯定要求(3)少年犯罪通常有律担任辨护人,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通常全部经过专门训练会对案件作出公正处理。(4)声誉权受保护,对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声誉保护是一个关键而且特殊问题,因为未成年人对自之认

21、识并不深刻,行为能力较弱,对行为社会影响预见是比较低,而且她们成长过程还在继续,一旦声誉受到损失,会给心理上造成较大压力,而且会破坏她们成长良好环境,可能遭到社会歧视,所以预防法第45条第三款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资料,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不管是被害人还是被告人,法律全部对其声誉给了特殊保护,对应扩大其隐私权。 另外,在教育保护方面预防法第44条第三款要求;“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方法未成年人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本条是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方法未成年人学生进行教育保护具体表现。 五、适用刑法罚

22、处罚方法 (一)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17条要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人犯罪,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内容既包含在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又包含在量刑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不尽相同广州地域关键从以下把握。 (二)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通常就减轻处罚而且不适用无期徒刑,已满14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纪,该年纪段被告人只对比较严重有意杀人,有意伤害致辞人重伤抢劫强奸贩毒爆炸放火投毒人种犯罪负刑事责任,通常在量刑对我们首先考虑减轻处罚,若犯罪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后果损失,可不以犯罪论外,对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人犯罪,不适用无期徒刑。 (三)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

23、罪通常应从轻处罚,已满16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纪,对全部犯罪行为均应负刑事责任,但这些人应从轻处罚,但若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性质较轻或同时含有其它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也应减轻处罚,只是其减轻处罚和幅度应比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人犯罪减轻幅度小些可掌握在减轻后刑罚幅度中线以上,假如在犯罪中止未遂自首立功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可免予刑事处罚。 (四)不适用死刑 死刑只适适用于罪大恶极犯罪分子刑法要求对少年犯罪者不适用死刑是由中国刑罚目标和少年犯本身特点决定,少年犯罪者大多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世界观,人生观还未定型,思想可塑性较大,和成年犯罪相比,她们比较轻易受教育改造,这些原因

24、共同决定了对犯罪少年不适用死刑进行处罚。 (五)扩大适用缓刑 缓刑是中国刑法对罪行较轻,符正当定条件犯罪人,不给予关押,故在社会上进行监督改造一个刑罚实施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条第四款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缓刑作了明确要求使其能够得到社会和家庭等各方面教育感化挽救既避免了收监后交叉感染又能够使部分少年犯不失去就学就业机会实践证实这些实际实施刑罚有利于少年犯回归社会。 (六)尽可能使用管制刑 管制刑是中国刑罚体系中最轻主刑,对罪行较轻未成年人适用限制自由管制刑。首先能够使未成年人对自之罪行和应受到法律制裁因果关系有所认识,其次将其放在社会上不和家庭分离这种不收监形成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改过自新。

25、 (七)少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 财产刑包含罚金和没收财产是一个从经济上剥夺罪犯能力刑罚方法。少年犯罪者大多数属于未成年,她们没有固定职业收入故在少年司法活动中,应尽可能如适用财产刑,资格刑关键是指剥夺政治权利,因为少年受到年纪限制,大多数政治权利不能享受,所以对少年犯罪者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既不合理,也没有多大意义,反而轻易损害和挫伤这些少年犯学习上进自尊心和重新做人愿望。 (八)减刑、假释适度放宽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要求第13条要求:“对犯罪时未成年犯罪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能够比照成年犯罪依法适度放竟。未成年犯罪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主动参与学习和劳动

26、,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给予减刑,其减刑幅度能够适度放宽,间隔时间能够对应缩短。”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条第五项也对少年犯减刑,假释作了具体明确要求。 六、娇治设施及手段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需要关押送少年犯管教所教育改造。 少年犯管教所是中国对犯罪少年进行管理和教育专门性机构,是中国教育改造机关一个。对于未成年犯教育改造落实以教育改造为主。轻轻劳动为铺方针,因为少年犯正处于长知识,长身体年纪,属于相对责任能力人,她们知识和意志能力相对有限,故应该以更多时间对她们着重进行思想、道德、法制、文化和劳动技能教育,以达成转化思想之目标。同时,要依据少年犯年纪和生理特点,组织她们从事力所能及

27、习艺性质轻微劳动,实施半天劳动制度,以培养她们劳动观念和劳动习惯,学会一定生产技能,为她们刑满释放后就业和谋生打下基础。 (二)已满16周岁有严重违法行为送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是对已满16周岁有严重违法行为又不够刑事刑罚人实施一个行征性强制教育改造惜施。这是比收容教养更为严厉处罚方法,管教更严格,受教养人身自由受到更多束缚,劳动教养是为了填补刑法中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不能适用刑罚,但放任不管或不给予一定处罚又显著不公正情况而作出,介于治安处罚和刑事之间处罚方法。 (三)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依法不给予刑事处罚送收容教养。 收容教养制度创建于中国60年代,是专门为教育和娇治已满

28、14周岁不满16周岁而免于刑事处罚犯罪未成年人。使其得到正确引导,从而走上新生一个教育方法,它带有强制性,由政府对这十二个月纪段未成年人集中管教,但它既不是刑事处罚,也不是行政处罚,而是发挥着专门机关挽救人,教育人作用。在收容教养期间,要抓好思想教育,传授文化技术知识,从事轻微习艺性劳动。从而培养其家劳动,爱生活新观念。 (四)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边缘少年送工读学校 工读学校是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公安部门配合,对有轻微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少年进行帮助教育半工半读特殊机构。工读学校日常事务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其它部门给予帮助,工读学校招生对象,关键是12至17周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合留在原

29、来学校学习,但又不够劳教或少管条件中学生,同时也可招收少许被学校开除,或自动退学流失在社会上16岁以下辍学学生,工读学校教育关键包含: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职业教育。 (五)社会帮教 社会帮教是中国在社会治安方面力量,对违法和辍微犯罪和缓刑、假释少年进行帮助教育,使之更正不良习惯,健康成长社会性管理方法。金不换工程实施九年来,在市政府领导和组委会各组员单位共同努力下,主动配合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惩治少年犯罪,挽救边缘少年和预防,矫治青少年犯罪等各项工作中取行一定成效,团结一批热心少年帮教失足青少年社会人士,建立了社会一条龙矫治体系,经过多个形式教育挽救了数以干计失足青少年,使她们重塑自我,成位新人。金不换工程也由此赢得社会各界殊荣,在中国外也产生了一定影响,从而在中国日益完善少年司法制度下,初步探索出一条含有东方伦理色彩,重视道德感化和思想教育少年犯罪预防和矫治之路。 论文参考文件 1、中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中国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中国刑法 4、中国刑事诉讼法 5、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要求 6、最高人民法院关和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7、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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