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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管理暂行措施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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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管理,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6月,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局联合印发了《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管理暂行措施》。现发表以下:
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管理暂行措施
第一条 为加强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管理,规范清洁生产审核活动,依据《中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措施》和《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措施》,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机构是指由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会同浙江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环境保护局)组织选聘,帮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
第三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全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监督和管理。
清洁生产审核机构选聘根据公开、公平、公正标准,实施行业分类、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第四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环境保护局每两年选聘一次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确定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行业审核范围,并对其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工作进行评定。
第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应根据确定行业范围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聘用期限为2年。
行业范围:纺织化纤、印染、造纸、电镀、皮革、化工、医药、食品、机械电子、建材、冶金、电力(热电)、农业、建筑业、矿山、服务业、其它。
第六条 申请选聘审核机构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范围内含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工作场所,有专门工作管理制度和财务核实制度;
(二)能够为企业开展资源节省和环境保护要素评价、技术论证;
(三)拥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管理,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技术人员;
(四)申报开展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须有6名及以上专职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师,其中工作经历在5年以上且熟悉能源、环境保护专业最少各2名,该行业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最少1名。
申报“其它”行业,必需有10名及以上专职清洁生产审核师,其中工作经历在5年以上且熟悉能源、环境保护最少各2名;
(五)含有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制度方法,含有健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质量确保体系。
第七条 申请选聘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应该提交下列材料:
(一)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机关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师证书,相关专业资格证书、职称等证实材料复印件;
(四)审核师专职申明、劳动聘用协议;
(五)清洁生产相关工作制度及清洁生产业绩证实材料等。
第八条 凡申请选聘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应该依据本措施要求,于选聘年(双年份)九月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市(地)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由各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会同省环境保护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确定选聘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及对应审核行业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要制订严格、有效咨询服务制度,和审核企业签署咨询服务协议。咨询服务协议应有以下内容:
(一)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必需是本机构专职人员,含有清洁生产审核资格,熟悉审核企业生产工艺,最少完成5个以上企业审核咨询服务;
(二)咨询服务工作计划;
(三) 现场咨询服务工作人日(不得少于20个工作人日,项目规模较大时,现场工作人日需对应增加);
(四)帮助企业分析相关资料、关键工艺步骤、进行实测及平衡计算、提出可行清洁生产方案、确定中高费方案实施计划;
(五)保守企业秘密。
第十条 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应在每十二个月十二月底之前向省经贸委和省环境保护局报送上年度咨询服务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应包含:上年度审核企业绩效统计表、工作业绩、验收经过情况、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经典案例及经验、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第十一条 各市经贸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抽查、考评中,发觉清洁生产审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经贸委和省环境保护局,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环境保护局核实后,给一次书面警告:
(一)清洁生产节能、减污分析出现较大失误,造成实施中高费方案达不到预期效果,并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二)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没有邀请教授;
(三)项目责任人不是本单位专职人员;
(四)现场咨询服务工作人日少于20个工作日;
(五)没有对企业能源、资源消耗,污染物产生种类、数量、产生原因,和各关键产品生产工艺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全方面分析;
(六)对高耗能、高耗水和强制性企业审核不到位;
(七)扰乱咨询市场秩序,以经过挂靠或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咨询项目,并做出误导、欺诈性宣传或承诺;
(八)省经贸委组织教授组对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年度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
第十二条 清洁生产审核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解除聘用资格:
(一)转让审核资质或达不到审核资质条件;
(二)年度警告次数累计达成2次及以上或审核企业数量在10家以下;
(三)聘用期内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不合格百分比在5%以上。
第十三条 聘用期间没有被警告、验收优异百分比达20%及以上且验收没有不合格审核机构,优先续聘为清洁生产审核机构。
第十四条 解除聘用清洁生产审核机构,二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聘用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向省经贸委和省环境保护局举报,相关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六条 各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在本辖区内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负有日常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 本措施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7月1 日起施行。
附件: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申请表
附件:
(一)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申请表
机构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执照注册号
注册资金(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络人
电 话
传 真
E-Mail
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员人数
申请审核
行业范围
申请机构基础情况及申报说明(可另附页):
(二)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申请表
部门责任人
姓 名
出生年月
职 称
所学专业
电 话
传 真
E-Mail
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员编号
参与清洁生产审核项目数量
审核机构在
职人员情况
共 共 名;
其中高级职称 名;中级职称 名;初级职称 名
审核机构专职技术人员情况
共 名;
其中能源、行业类工程师 名;
注册咨询工程师 名;环境类注册工程师 名
清洁生产
审核人员
姓 名
出生
年月
职 称
所学
专业
从事专业及年份
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员编号
参与审核项目数量
(三)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申请表
市经贸部门意见: 市环境保护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省经贸委意见: 省环境保护局意见: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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