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相关全方面开启“统一征缴、一单托收”
新系统相关问题通知
在区参与社会保险各用人单位:
为强化社会保险基础管理,加紧基金征缴模式改革,建立集中式数据库,堵塞支付漏洞;同时,为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优化本市经济发展环境。依据北京市社保中心统一安排,全市将于11月17日全方面开启“统一征缴、一单托收”系统。
新系统开启后,企业申报养老、失业、工伤三项保险时,将由原来分别填写三种收缴月报表改为只填写一张月报表。但养老、失业、工伤三项保险支付业务还是按险种分别申报,统一在支付部办理。申报医疗保险相关业务仍然保持不变。
为确保新系统开启后数据正确、运行平稳,请各参保单位和我们亲密配合努力做好下一阶段工作。因为数据转换和新系统开启给各单位带来不便,我们深表歉意,向各单位对我们工作支持和了解表示忠心感谢!
崇文区社保中心
11月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措施
(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申报和缴纳管理,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要求》(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2号)、《北京市失业保险要求》(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38号)、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北京市《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措施》(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北京市生育保险要求》(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等相关要求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工作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和市社保中心委托代办机构(以下统称“社保经(代)办机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道社保所”)、职介中心和区(县)人才交流中心及经同意代理社会保险其它中介机构(以下统称“社保代理处”)负责。
第三条 本市社会保险费根据“统一征缴、一单托收”标准,逐步实施“资金一级流向、财务二级核实管理、业务三级经办”模式。市社保中心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及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检验社保经(代)办机构、街道社保所业务工作;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参与社会保险具体经办和管理工作;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监督指导街道社保所及社保代理处业务工作;街道社保所负责居民户口在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雇主和受雇人员及享受社会保险补助人员等参与社会保险代理业务;社保代理处负责城镇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参与社会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条 本措施要求社会保险费指基础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二、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和生成
第五条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十二个月第一季度向参保单位下发缴费基数采集通知及《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表六)(以下简称“《采集表》”)或缴费基数采集软件。参保单位依据基数采集要求如实将参保人员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填入《采集表》或录入采集软件并打印《采集表》,由参保人员签字确定。参保单在每十二个月3月31日前将《采集表》和采集数据上报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第六条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生成
社保经(代)办机构于每十二个月4月1日按相关要求生成当年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并于每十二个月4月20日之前完成缴费基数查对工作。
三、 参保人员增减变动
第七条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个月5—25日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或降低变动手续。
参保单位新增参保人员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并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记录表》(表二)(新参保人员还须身份证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实》(表二十二)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及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手续。
参保单位办理参保人员降低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降低表》(表十二)并附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降低原因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实》(表二十二)、《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休清算单》(表二十三—1)、《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表二十三—2)、《北京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单》(表二十三—3),并负责办理参保人员降低手续。
四、月报征缴
第八条 缴费月报生成
缴费月报生成标准上采取“自动生成”方法。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对应业务处理后,生成当月月报数据。对于连续全额欠缴社会保险费2个月以上参保单位,可要求其采取每个月按时进行缴费月报“主动申报”方法,到期仍未申报不予生成当月月报。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于每个月28日前依据参保单位完成人员增减变动后情况生成当月《北京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月报表》(表七)并进行业务查对。
征缴业务主管人员审核后进行月报汇总,于每个月31日前将《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收缴月报查对表》(表八)和单位缴费数据转同级财务,同时进行结账处理,并将《北京市社会保险收缴月报汇总表》(表九)报市社保中心业务部门。
第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月报征收
一、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人员于每个月1日依据同级业务转财务《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收缴月报查对表》(表八)对社会保险费应缴数据进行查对,并对参保单位收款方法进行处理后:
(一)采取银行扣款参保单位,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人员生成银行扣款信息并填报《社保经(代)办机构银行扣款信息查对表》(财表六),同时传送至市社保中心收缴岗。
(二)采取现金、支票、托收等零星缴费方法参保单位每个月20日前将本月应缴款项足额上缴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二、每个月1日前,参保单位必需将应缴社会保险费足额存入到缴费专户。2日市社保中心收缴岗对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上传银行扣款数据和《社保经(代)办机构银行扣款信息查对表》(财表六)进行查对汇总后,打印出《市社保中心银行扣款信息汇总查对表》(表二十六),并将《市社保中心银行扣款信息汇总查对表》(表二十六)及扣款信息传输给市中心财务岗,财务岗进行查对后,打印《市社保中心银行扣款信息查对表》(财表七),并将《市社保中心银行扣款信息查对表》(财表七)和社会保险费扣款信息传输给银行进行扣款处理。
银行对社会保险费进行首次扣款后,将收到社会保险基金于每个月3日按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险种次序进行分账处理,将扣款信息和《社会保险费银行扣款到位查对表》(传市中心)返传至市社保中心财务岗。同时,为已扣款成功参保单位提供银行收款单据。
三、社保中心财务每个月4日将银行返回首次扣款信息读入系统,对已足额扣款参保单位进行回款处理,对未足额扣款单位形成未到位信息,并生成、打印《市社保中心社会保险费银行扣款到位查对单》(财表八),并将其传输给市社保中心收缴岗。信息系统依据回款情况自动对参保人员基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情况进行统计。
市社保中心收缴岗将收到《市社保中心社会保险费银行扣款到位查对单》(财表八)和系统数据进行查对后,生成并打印《市社保中心社会保险费银行扣款到位通知单》(表二十七),加盖市社保中心收缴业务章后传输至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岗。
四、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人员依据市社保中心提供《市社保中心社会保险费银行扣款到位通知单》(表二十七)(一式三份)查对系统返回数据,各险种财务人员对已扣款单位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五、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对社会保险费未足额扣款到位参保单位进行基金催缴,并依据催缴情况重新确定参保单位当月还款日期和收款方法并转同级财务:
(一)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人员处理再次扣款信息操作步骤同月报首次扣款步骤。扣款信息上传市社保中心截止日期为每个月20日。
(二)对于零星缴费参保单位,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人员每个月20日之前将参保单位实际缴费确定到位后,进行财务回款处理。
六、每个月末社保经(代)机构财务人员在财务结账以后,生成《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月报收缴到位及欠缴汇总表》(财表一),并上报市社保中心收缴岗。系统自动将当月未到位数据转为欠缴信息。
五、基金补缴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补缴
参保单位及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时,可选择银行扣款或零星缴费收缴方法进行补缴,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一式六份,并附补缴情况说明,其中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养老保险补缴还需携带相关审批材料。经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复核后,录入《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生成补缴汇总信息,和参保单位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查对一致后自留一份,并将另一份签字后转同级财务收款处理。
对采取银行扣款方法补缴参保单位,经(代)办机构财务部门定时将《社保经(代)办机构银行扣款信息查对表》(财表六)及扣款信息上传市社保中心收缴岗进行扣款(补缴扣款工作步骤和月报扣款工作步骤相同)。对扣款不成功系统自动将该单位此笔补缴统计给予注销,该单位需重新办理补缴手续。
对于零星缴费参保单位,经(代)办机构财务部门每个月20日前确定当月补缴金额到位后,立即进行回款处理。对未收缴到位单位,财务人员要立即做退票处理,系统自动将该单位此笔补缴统计给予注销,该单位需重新办理补缴手续。
享受社会保险补助自谋职业、大龄下岗、弹性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时,街道社保所和各区(县)职介中心每个月1日依据医疗保险业务转来本月应收月报人员情况,确定自谋职业、大龄下岗、弹性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个人应缴金额,并足额收取这类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费。每个月12日街道社保所和各区(县)职介中心依据本月实收金额,确定其个人缴费到位后,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1)一式两份及《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1)一式六份交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业务人员。
经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业务人员对《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1)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1)审核无误后签章,将一份明细及汇总表自留,一份汇总表交医疗保险财务,其它一份明细及四份汇总表交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征缴业务人员录入明细(不含医疗保险数据)并生成《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1)(不含医疗保险数据)以后,由业务人员依据街道社保所和各区(县)职介中心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1)(含医疗保险数据)对生成汇总进行修正(将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1)中医疗保险数据录入汇总表)。业务人员将明细表和汇总表各自留一份,并将签章后三份汇总表及修正后汇总数据(含养老、失业、医疗)转同级财务。
财务人员按上述补缴操作措施依据《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1)向街道社保所和各区(县)职介中心收缴这类人员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财务人员确定基金收缴到位后,将三份汇总表分别签章确定,其中两份作为失业财务记账依据,另一份作为养老记账依据,并同时将已确定收款数据一并转失业财务,由其依据《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1)将这类人员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失业基金支出户划入基金收入户,而且再将这类人员社会保险补助金(医疗保险部分)由失业基金支出户拨入医疗保险收入户。
依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赔偿安置措施》(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建设征地农转非人员补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过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农转自(非)补缴明细表》(表四—3)、《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进行补缴;
依据京劳社养发[]78号文补缴建设征地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补缴:
一、对于新参统人员,社保代理处经过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农转自(非)补缴明细表》(表四—3)、《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进行补缴;
二、对于京劳社养发[]78号文实施前已经参与社会保险人员,从现参统单位转移至需补缴社保代理处,社保代理处经过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农转自(非)补缴明细表》(表四—3)、《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进行补缴,补缴后再转回现参统单位继续参与社会保险。每个月22日财务结账后,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生成《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到位汇总表》(财表三)并报送给市社保中心收缴岗。
六、欠费处理
第十一条 归还欠款
一、欠缴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基金还款手续时可选择银行扣款、现金或支票方法。应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欠缴单位还款表》(表十)一式两份,经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查对、录入后自留一份,并将另一份签字后转同级财务做收款处理。
基金收款到位后,财务人员进行回款处理,系统自动对个人缴费情况进行统计;对采取零星缴费方法收款未到位参保单位,财务人员要立即做退票处理。系统将自动对该单位银行扣款未成功和已做退票处理还欠统计进行注销。参保单位还欠费必需根据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欠费单位还款表》(表十)金额进行足额还款。银行扣款和零星缴费具体操作模式同月报操作模式。
每个月22日财务结账后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人员汇总生成《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欠缴单位还款到位汇总表》(财表二),并报送至市社保中心收缴岗。
二、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对欠缴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进行催缴;对无法落实还欠参保单位,将其信息传送给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催缴;对逾期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由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将其信息转送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七、缴费统计
第十二条 缴费统计
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和保留缴费统计,其中基础养老保险应该按要求统计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缴费查对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十二个月向参保人员提供一次上年《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表二十四)。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可查询缴费统计。
第十四条 参保单位应该每十二个月初向本单位参保人员公布单位上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收职员监督。
八、其它项目收入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其它项目收入
社保经(代)办机构发生转移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助收入、滞纳金收入、三资留存、沉淀基金、预提破产企业收入、其它收入等项目收入时,财务人员每个月22日财务结账后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其它项目收入(支出)汇总表》(财表四)并报送市社保中心财务岗。
九、附则
第十六条 本措施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12月1日开始实施。
参保单位在11月17日—12月5日
新系统中相关业务办理操作措施及注意事项
依据北京市社保中心在“统一征缴,一单托收”系统数据转换前后相关业务办理工作安排,为确保新系统开启后平稳运行和各项数据正确,特将系统数据转换完成后(11月17日—11月30日)相关业务办理操作措施及注意事项通知以下:
一、参保单位必需在11月17日前把本单位在数据转换期间(9月17日—11月16日)办理全部险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人员降低情况汇总并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降低表》(表十二)一式一份上报社保中心。
二、参保单位在11月20日—28日期间必需到社保中心主动申报11月收缴月报表和12月支付月报表(新月报表)并查对本单位参与险种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和支付人数及本单位单位信息和人员信息,并在政策范围内保持三险参保人员一致,在查对无误情况下,使用新月报表申报11月收缴月报和12月养老、失业、工伤支付月报。
三、新系统开启后,因为需要和参保单位查对缴费人数、缴费基数,补录降低人员和申报11月月报,故在12月5日前不办理缴费人员增加业务和补缴社会保险业务。但能够办理归还欠缴社会保险费业务。
参保单位可在12月5以后,将(9月17日—11月16日)系统数据转换期间缴费人员增加,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表十一)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表格和材料上报社保中心。
对于系统数据转换期间由其它区县调入人员,则需要转出区县在新系统做降低后,转入区县才能在新系统做“她区转入”操作。
对于需要补缴人员,参保单位需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在当月或每个月15日前上报社保中心进行补缴。
四、参保单位需在报送12月支付月报表同时,将(9月17日—11月16日)系统数据转换期间支付人员增加,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表十一)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表格和材料上报社保中心。
对于需要补支人员,参保单位需填写《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汇总表(表十六)》,随同12月支付月报一并上报社保中心。
五、欠缴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在11月17日新系统开启后,办理社会保险基金还款手续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欠缴单位还款表》(表十)一式两份,并选择收款方法(1、银行扣款2、现金、支票3、托收)进行还款,经社保中心业务柜台查对并录入。对于采取支票或现金方法还款单位必需到社保中心财务部办理缴费手续。
六、参保单位如有参与工伤保险兼职人员,需要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记录表》(表二)一式两份于11月25日前上报社保中心社会保险收缴部。
七、参保单位如有9月1日以后参与工伤保险外埠农民工,请使用信息采集软件录入个人信息,并于11月25日前将软盘和报表上报社保中心社会保险收缴部。(有这类情况参保单位请会后登记,领取信息采集软件)
八、新系统开启后,收缴月报申报方法分为“主动申报”和“自动生成”两种。对因参与险种不全或参保人员不一致单位,社保中心将把该单位月报申报方法改为“主动申报”;对查对一致单位将把月报申报方法改为“自动生成”。
九、新系统使用业务管理措施、信息采集软件、报表和样表可到崇文劳动和社会保障网下载,网址:INFO.CWI.GOV.CN-LDJ。
参保单位在12月5以后新系统中
相关业务办理操作措施及注意事项
一、 注意事项:
1、缴费单位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1)(一式二份),包含《社会保险登记证》项目变更,提供社保登记证原件、执照副本(事业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其它变更事项,单位携带相关证实材料。
2、缴费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二—1),其中变更参保人员参与工作时间或视同缴费年限,须提供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工龄审定表或参与工作证实;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础信息,须持相关变更信息复印件;并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变更表》,一式二份。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工伤人员需变更信息时应分别填写此表。
3、参保单位需在每个月5—25日之间办理完成本单位缴费人员增减变动手续;退休人员增加手续在每个月20日之前办理完成,退休人员降低手续在每个月28日前办理完成并申报养老支付月报。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保险收缴月报标准上实施“自动生成”方法,对于连续全额欠缴社会保险费2个月以上单位,要求其每个月28日前按时进行社会保险费月报主动申报工作,到期仍未主动申报不予生成当月月报。
4、参保单位办理人员增加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有没有个人账户转移单人员均填写,一式二份。
其中,新参保人员或从未建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人员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记录表》(表二)一式二份,本市职员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外埠职员须提供户口本户主和本人页复印件各一份;跨统筹范围转入人员须提供《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原件)一份;外省进京人员须提供职员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单原件、历年缴费工资明细资料及本人北京市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已参保调入人员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转移证实(本市范围内)、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或本市原行业转移单)及相关材料。单位增加人员应按相关政策要求同时增加养老、失业、工伤三险。
有《北京市养老保险手册》但未建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人员,须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记录表》(表二)一式二份、《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填表》(表三)一式二份并同时携带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5、参保单位在办理人员降低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降低表》(表十二)(一式二份,)并依据降低原因附相关材料。人员降低包含以下情况:j调往外省市人员 k工伤保险支付 l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险人员降低。
6、办理农民工降低时如需清算,养老、失业应同时办理对应支付手续并附相关材料。本市职员如办理失业转街道须提供转入街道名称。
7、因为单位原因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式二份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一式六份,并附相关材料(补缴当年养老保险可直接在窗口办理,补缴历年养老保险须出示补缴说明、在原单位工作有效证实及发工资原始凭证等材料,并须经劳动行政部门(稽核办公室)审批,对符合相关补缴条件,应同时办理养老、失业、工伤三项保险补缴手续),补缴相关材料经业务人员查对签字后录入,以托收、支票或现金方法缴费;对于补缴统计,当月假如补缴资金不到位,系统自动将该单位补缴统计在月末给予清除,该单位需要重新办理补缴手续。
补缴时间:以托收方法缴费为每个月26日至次月13日,以支票或现金缴费时间为每个月26日至次月15日。
8、对于欠缴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欠缴单位还款表》(表十)一式两份,经社保中心业务柜台查对、录入后,可选择银行托收、支票或现金方法,采取支票或现金方法还款单位必需到财务部办理缴费手续。
还欠时间:以托收方法还款为每个月26日至次月13日,以支票或现金还款时间为每个月26日至次月15日。
9、填表要求:表格中所填内容字迹清楚、真实正确,并加盖单位公章。涂改、填写错误或不能清楚识别内容,一律不予办理。
10、参保单位需上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款,以支票方法缴费于每日16点30分以前到中心财务部办理,以现金方法缴费于每日15点以前到中心财务部办理。
12、社会保险缴费专户(简称:“缴费专户”)是参保单位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银行账户。缴费专户仅用于社会保险费扣划。缴费专户资金用于参保单位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之间进行转账结算,不得提取现金或用于其它资金结算。缴费专户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活期利率计息。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开立时间另行通知。
二、12月份新程序中日常业务填报表格种类以下:(一律使用新报表)
1、《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记录表》(表一):采集单位信息,一式二份。
2、《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记录表》(表二):从未建立社会保险个人帐户人员填写,随《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一并报送,一式二份。
3、《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有、无个人帐户转移单人员均填写,一式二份。在职人员增加和退休人员增加分别填写。
4、《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填表》(表三):有北京市养老保险手册或外省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人员填写,一式二份。
5、《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符合相关补缴条件人员填写,一式二份。
6、《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补缴明细表汇总,随《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并报送,一式六份。
7、《北京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月报表》(表七):当月月报,一式二份。
8、《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欠缴单位还款表》(表十)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单位归还欠款(个人)明细表》
单位或个人还欠填写,一式二份。
9、《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降低表》(表十二):收缴、支付人员降低分别填写,一式二份。
10、 《北京市基础养老金支付月报增减变动表》(表十三):退休职员增减情况,一式二份。
11、《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汇总表》(表十六):随《北京市基础养老金支付月报增减变动表》(表十三)一并报送,一式二份。
12、《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明细表》(表十六附表):随《北京市基础养老金支付月报增减变动表》(表十三)一并报送,一式二份。
13、《北京市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记录表》(表十七):离休、退休、退职、退养人员记录表,一式二份。
14、《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退费情况表》(表二十):社会保险退费明细,一式二份。
15、《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退费情况汇总表》(表二十一):社会保险退费明细汇总,随《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退费情况表》(表二十)一并上报,一式五份。
16、《外埠城镇人员和农民协议制职员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汇总表》(失表三):随《外埠城镇人员和农民协议制职员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明细表》(失表四)一并上报,一式三份。
17、《外埠城镇人员和农民协议制职员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明细表》(失表四):本市农村、外埠农村、外埠城镇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一式二份。
18、《北京市工伤职员记录表》(工表一):单位新发生工伤职员填写,一式二份。
19、《北京市职职员伤信息变更表》(工表一—1):一式二份。
20、《北京市工伤职员供养亲属信息变更表》(工表一—2):一式二份。
21、《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工表二):一式二份。
22、《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月报外支付明细表》(工表四):一式二份。
23、《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月报外支付汇总表》(工表五):工伤保险基金月报外支付明细汇总,随《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月报外支付明细表》(工表四)一并上报,一式二份。
24、《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时支付个人明细表》(工表六):一式二份。
25、《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时支付汇总表》(工表七):工伤保险基金实时支付个人明细汇表,随《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时支付个人明细表》(工表六)一并上报,一式二份。
“统一征缴,一单托收”问题解答
一、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有时间限制吗?
答:参保单位应该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二、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有什么新改变?
答:对参保单位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记录表》(表一)、提供证件和资料,社保经(代)办机构应该即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并为参保单位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开户通知》,参保单位凭此通知到指定银行开设缴费专户;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银行开户回执对参保单位给予登记并核发《登记证》。
三、 开设缴费专户目标及意义?
答: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确保社会保险费专款专用,参保单位应在指定银行开设社会保险缴费专户。社会保险缴费专户是参保单位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银行账户。缴费专户仅用于社会保险费扣划。缴费专户资金用于参保单位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之间进行转账结算,不得提取现金或用于其它资金结算。缴费专户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活期利率计息。缴费专户一经开设,不得随意变更或销户。参保单位须根据社保经(代)办机构要求,将应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足额存入缴费专户。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期将全市扣款信息传送给指定银行,银行根据扣款信息进行社会保险费结算。
四、 参保单位应到哪家银行开设缴费专户?
答:依据要求参保单位应该在工商银行开设缴费专户。
五、“统一征缴、一单托收”包含哪多个险种?
答:“统一征缴、一单托收”指是养老、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统一征缴。
六、“统一征缴、一单托收”实施后基数采集何时进行?
答:参保单在每十二个月3月31日前将《采集表》和采集数据上报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社保经(代)办机构于每十二个月4月1日按相关要求生成当年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并于每十二个月4月20日之前完成缴费基数查对工作。
七、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每个月什么时间办理?
答:社保经办机构每个月5—25日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或降低变动手续。
八、办理人员增加须填报哪些材料?
答:参保单位新增参保人员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并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记录表》(表二)(新参保人员还须身份证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实》(表二十二)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及相关材料。
九、办理人员降低须填报哪些材料?
答:参保单位办理参保人员降低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降低表》(表十二)并附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降低原因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实》(表二十二)、《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休清算单》(表二十三—1)、《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表二十三—2)、《北京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单》(表二十三—3),并负责办理参保人员降低手续。
十、实施新系统后还用每个月到经办机构申报收缴月报表吗?
答:缴费月报生成标准上采取“自动生成”方法。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对应业务处理后,生成当月月报数据。对于连续全额欠缴社会保险费2个月以上参保单位,可要求其采取每个月按时进行缴费月报“主动申报”方法,到期仍未申报不予生成当月月报。
十一、每个月何时对社会保险费进行扣款?
答:每个月1日前,参保单位必需将应缴社会保险费足额存入到缴费专户。2日市社保中心财务岗将《市社保中心银行扣款信息查对表》(财表七)和社会保险费扣款信息传输给银行进行扣款处理。银行对社会保险费进行首次扣款后,将收到社会保险基金于每个月3日按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险种次序进行分账处理,将扣款信息和《社会保险费银行扣款到位查对表》返传至市社保中心财务岗。同时,为已扣款成功参保单位提供银行收款单据。
十二、 对于首次社会保险费未足额扣款参保单位会视为欠费吗?
答:不一定。 对首次社会保险费未足额扣款到位参保单位能够重新确定当月还款日期和收款方法,假如超出每个月20日财务结帐后仍未足额扣款,系统才会将当月未到位数据转为欠费信息。
十三、对参保单位收款方法有哪些?
答:有两大类。(一)采取银行扣款方法;(二)采取现金、支票、托收等零星缴费方法。
十四、对于办理补缴手续新旧系统有何不一样?
答:对采取银行扣款方法补缴参保单位,假如扣款不成功系统会自动将该单位此笔补缴统计给予注销,该单位需重新办理补缴手续;对于零星缴费参保单位,假如超出每个月20日仍未收缴到位,财务人员做退票处理,系统自动将该单位此笔补缴统计给予注销,该单位需重新办理补缴手续。
十五、归还欠款参保单位可选择哪多个方法?
答:欠缴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应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欠缴单位还款表》(表十)一式两份,可选择银行扣款、现金或支票等零星缴费方法。
十六、若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什么标准记帐?
答: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险种次序标准记载个人缴费信息及账户。
十七、某险种未能按时足额缴费时,依据什么标准记帐?
答:某险种未能按时足额缴费时,依据险种内部缴费类别次序进行记载:
1、养老保险按先满足个人缴费,再满足单位划转,最终满足统筹基金次序: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仅能够满足个人缴费时,只记载个人缴费不记缴费年限;只有在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均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方能同时记载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
2、未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或生育保险费不记载对应险种个人缴费信息。
十八、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几部分组成?
答: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以下部分组成:
1、 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2、 参保单位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中按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定百分比划入部分;
3、 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
十九、《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实》(表二十二)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有什么区分?
答:参保人员在本市统筹范围内调动,由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实》(表二十二),只办理个人账户关系转移,账户基金不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市调动(转往外省市),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并依据相关政策转移养老个人账户本息。
参保人员失业(失业转街道)、转统筹外、从军、非带薪上学、出国、判刑劳教等原因停止缴费,由社保经(代)办机构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并对其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及账户统计给予封存。
二十、哪些情况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能够一次性支付?
答:参保人员死亡、转外国籍、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仍有余额,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能够一次性领取。
二十一、哪些情况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本息能够一次性支付?
答:农民工解除劳动协议本人申请一次性清算、农民工达成退休年纪和城镇职员1998年6月30日前参与工作且缴费年限不满、1998年7月1以后参与工作缴费年限不满参保人员达成退休年纪时,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支付。
二十二、社保经办机构每十二个月何时向参保人员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表二十四)?
答:每十二个月4月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人民银行公布当期存款利率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年度内人民银行利率变动时,以当年最高活期利率计息,利息所得并入个人账户。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十二个月为个人账户计息后,向参保人员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表二十四),由参保人员对上十二个月度缴费情况进行查对并给予确定。
二十三、“统一征缴、一单托收”后养老、失业、工伤三险支付业务有何改变?
答:“统一征缴、一单托收”后三险支付操作步骤按现行要求实施。
二十四、什么情况参保人员应该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记录表》(表二)?
答:对于新参与社会保险人员、曾在本市缴纳过养老保险费但未在社会保险数据库中建立个人缴费信息及帐户参保人员、原行业统筹有过缴费但未建立社会保险个人帐户人员、外地户口进京参保人员应该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记录表》(表二)。
二十五、什么情况参保人员应该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填表》(表三)?
答:曾在本市有过缴费记载,但未建立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参保人员,补建社会保险个人帐户时应该填报此表,并附《北京市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二十六、什么情况参保人员应该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
答:原行业统筹有过缴费但未建立社会保险个人帐户人员、外地户口进京参保人员应该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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