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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题库
第一部分
一、案例分析:(共50题)
1、案情:某税务所在6月12日实施检验中,发觉星星商店(个体)5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后,未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据此,该税务所于6月13日作出责令星星商店必需在6月20日前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将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要求处以罚款决定。
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何?
答:本处理决定无效。依据《税收征管法》第15条要求:"企业及企业在外地设置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机关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要求。"
星星商店自5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到6月13日还不到30日,还未违反上述要求,所以,税务所对其做出责令限期更正处理决定是错误。
2、案情:某税务所6月12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为民服装厂(系个体)开业近两个月还未办理税务登记。6月14日,该税务所对为民服装厂进行税务检验。经查,该服装厂4月24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4月26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依据检验情况,税务所于6月16日作出责令为民服装厂于6月23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决定。
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何?
答:本处理决定有效。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相关要求:"未根据要求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更正,能够处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案情:某基层税务所8月15日在实施税务检验中发觉,辖区内大众饭店(系私营企业)自5月10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以来,一直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也没有申报纳税。依据检验情况,该饭店应纳未纳税款1500元,税务所于8月18日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大众饭店8月20日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
2、补缴税款、加收滞金,并处不缴税款1倍,即1500元罚款。
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正确?为何?
答:本处理决定是正确。
1、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相关要求:“未根据要求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更正,能够处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相关要求:“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3、依据《税收征管法》第74条相关要求:“本法要求行政处罚,罚款额在元以下,能够由税务所决定。”
4、案情:某从事生产、经营机关,于4月8日领取营业执照。6月10日,该机关辖区主管税务所在对其实施检验时,发觉该单位还未办理税务登记。据此,税务所在6月11日作出责令该机关6月13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决定。
问:该决定是否有效?为何?
答:该决定有效。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相关要求:“未根据要求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更正,能够处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该单位超出要求期限未办理税务登记,违反了上述要求。
5、案情:如意美容厅(系有证个体户),经税务机关核定实施定时定额税收征收方法,核定月均应纳税额580元。6月6日,因店面装修向税务机关提出自6月8日至6月30日申请停业汇报,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在6月7日作出同意核准停业批复,并下达了《核准停业通知书》,并在办税服务厅给予公告。6月20日,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如意美容厅一直仍在营业中。6月21日,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验,发觉该美容厅仍在营业,确属虚假停业,遂于6月22日送达《复业通知书》,并通知需按月均定额纳税。7月12日,税务机关下达《限期更正通知书》,责令限期申报并缴纳税款,但该美容厅没有更正。
问:税务机关对如意美容厅该怎样处理?
答:如意美容厅行为属“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应纳税款”偷税行为,所以税务机关对如意美容厅应做出除补缴6月份税款580元及滞纳金外,并可按《税收征管法》第63条要求,处以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6、案情:某基层税务所7月15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大明服装厂(系个体工商户)开业两个月没有纳税。
7月16日,税务所对大明服装厂依法进行了税务检验。经查,该服装厂5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5月10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共生产销售服装420套,销售额 90690元,没有申报纳税。依据检验情况,税务所于7月18日拟作出以下处理提议:
1、责令服装厂7月25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
2、按要求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对未缴税款在《税收征管法》要求处罚范围内,处以6000元罚款。
7月19日送达《税务处罚事项通知书》,7月21日税务所按上述处理意见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该服装厂于7月28日前缴纳税款和罚款,并于当日将二份文书送达给了服装厂。
服装厂认为本厂刚开业两个月,产品为试销阶段,回款率低,资金十分担心,请求税务所核减税款和罚款,被税务所拒绝。7月28日该服装厂缴纳了部分税款。7月29日税务所又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催缴欠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在两次催缴无效情况下,经税务所长会议研究决定,对服装厂采取强制实施方法。8月2日,税务所扣押了服装厂23套服装,以变卖收入抵缴部分税款和罚款。服装厂在数次找税务所交涉没有结果情况下,8月15日书面向税务所上级机关某县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税务所对其作出处理决定,并要求税务所赔偿因扣押服装给其造成经济损失。
问: 1、县税务局是否应予受理?
2、税务所在执法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答:1、县税务局对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对处罚复议申请应予受理。
(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需先依据税务机关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对应担保,然后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服装厂未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县税务局不能受理复议申请。
(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要求: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处罚决定、强制实施方法或税收保全方法不服,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为该服装厂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县税务局应该受理。
2、税务所在执法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执法主体不合格。《税收征管法》第74条要求:本法要求行政处罚,罚款额在元以下,能够由税务所决定。税务所对服装厂因偷税罚款3000元超越了执法权限,是越权行为。
(2)执法程序不正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不符正当律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实施措施》第40条要求,要求听证当事人,应该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所7月19日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通知书》,而7月21日就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听证通知时间只有2天,不符正当定程序。
(3)扣押服装厂服装不符正当定程序。依据《税收征管法》第40条要求,其一,税务机关采取强制实施方法时必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税务所没有经县税务局长同意对服装厂采取强制实施方法,是不符正当定程序;其二,税务机关对罚款采取强制实施方法不正当。依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3款要求:“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推行,作出处罚决定税务机关能够采取本法第40条要求强制实施方法。”;而该服装厂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了行政复议,税务机关就不能对罚款采取强制实施方法。
7、案情:某企业财务人员1995年7月采取虚假纳税申报手段少缴营业税5万元。2001年6月,税务人员在检验中发觉了这一问题,要求追征这笔税款。该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时间已过3年,超出了税务机关追征期,不应再缴纳这笔税款。
问:税务机关是否能够追征这笔税款?为何?
答:税务机关能够追征这笔税款。《税收征管法》第52条要求,对偷税、抗税、骗税,税务机关能够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少缴税款、滞纳金或所骗取税款。从案情能够看出,该企业少缴税款并非是计算失误,而是违反税法,采取虚假纳税申报,其行为在性质上已组成偷税。所以,税务机关能够无限期追征。
8、案情:2001年6月23日某地方税务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某私营企业,已中途终止和某企业《承包协议》,银行帐号也已注销,准备于近日转移她县。该局立即派员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核准了上述事实,于是检验人员对该企业当月已实现应纳税额5263.13元,作出责令其提前到6月25日前缴纳决定。
问:该地方税务局提前征收税款行为是否正当?为何?
答:该地方税务局提前征收税款行为正当。依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要求:“税务机关有依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能够在要求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本案中,该私营企业已终止了承包协议,注销了银行帐号,并准备于近日转移她县,却未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能够认定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该局采取提前征收税款行为,是有法可依。企业应按该地方税务局作出决定提前缴纳应纳税款。
9、案情:某政府机关根据税法要求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该机关认为自己是国家机关,所以,虽经税务机关数次通知,还是未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申报期限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汇报表》,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更正并处以罚款1000元。对此,该机关责任人很不了解,认为自己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而是替税务机关代扣税款,只要税款没有少扣,晚几天申报不应受四处罚。
问:税务机关处罚决定是否正确?为何?
答:税务机关处罚决定是正确。《税收征管法》第25条要求:“扣缴义务人必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确定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汇报表和税务机关依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其它相关资料。”所以,该机关作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一样,也应根据要求期限进行申报。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扣缴义务人未根据要求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汇报表和相关资料,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更正,能够处以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处以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所以税务机关作出处罚是正确。
10、案情:某集体工业企业,主营机器配件加工业务,因为经营不善,在停止其主营业务时,把所承租楼房转租给某企业经营,将收取租金收入挂在往来科目,未结转收入及申报缴纳相关税费。该县地税局在日常检验时,发觉了其偷税行为并依法作出补税、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决定。对此,该企业未提出异议,却一直不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该局在数次催缴无效情况下,首先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其罚款采取强制实施方法;其次将此案移交公安局深入立案侦查,追究该企业法律责任。地税局在和公安局配合调查期间,得悉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已办理好出国、出境证件,有出国(境)迹象。
问: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是否能够出境?为何?
答:该企业在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之前,李某不能够出境。依据《税收征管法》第44条:“欠缴税款纳税人或她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应该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税务机关能够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11、案情:何某是一家私营企业业主。7月,税务人员在检验该私营企业帐务时,经县税务局局长同意,同时检验该企业在中国银行存款帐户及何某私人和其妻王某在储蓄所存款。查实何某自1月份以来帐外经营收入70万元,于是依法作出了补税罚款处理决定。何某气急败坏,立即向银行责问为何将该厂存款帐户和私人储蓄存款提供给税务机关检验,银行人员称税务机关提供了检验存款帐户许可证实,有权进行检验。
问: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检验该企业存款帐户和何某本人及其妻子个人储蓄存款?为何?
答:税务机关有权检验该企业银行存款帐户,但对何某妻子王某储蓄存款检验不正当。依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6项要求:“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凭全国统一格式检验存款户许可证实,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市、自治州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能够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所以,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检验该单位银行存款帐户,但对何某及其妻子王某储蓄存款帐户检验必需经过市、自治州税务局局长同意。
何某属私营企业主,根据《实施细则》要求,何某在银行储蓄存款帐户,属于银行存款帐户检验范围;但对何某妻子储蓄存款检验,需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2款要求实施。
12、案情:某服装厂逾期未缴纳税款,县国税局征管科送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进行催缴,服装厂仍然未按期缴纳税款,于是经该征管科科长同意,扣押了服装厂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服装。
问:该征管科做法是否正当?为何?
答:该征管分局做法不正当。依据《税收征管法》第40条要求:“税务机关采取强制实施方法时必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该征管科没有经县国税局局长同意,而是经征管科科长同意就决定对服装厂采取强制实施方法,显然是不符正当定程序。
13、案情:7月12日,某厂张会计在翻阅5月份帐簿时,发觉多缴税款15000元,于是该厂向税务机关提出给退还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请求。
问:税务机关是否应该给退还,假如能够退还税款,应怎样计算利息?为何?退还税款有多个方法?
答:税务机关应该退还。依据《税收征管法》第51条要求:“纳税人超出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发觉后应该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觉,能够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查实后应该立即退还。退还利息根据退还税款当日,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依据《实施细则》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多缴税款退还渠道:1、直接退还税款和利息;2、假如纳税人有欠税,税务机关能够以应退税款和利息抵顶欠税,剩下部分退还纳税人。
14、案情:老刘是某企业职员,6月份该企业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遭到老刘拒绝,所以该企业没有扣缴老刘税款,而且未将老刘拒扣税款情况向税务机关汇报。在8月个人所得税专题检验中,税务机关发觉了上述情况,于是税务机关决定向该企业追缴应扣未扣税款100元,并处罚款100元。
问:税务机关处理是否正当?为何?
答:税务机关向该企业追缴应扣未扣税款处理决定是不正当,罚款100元是正当。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9条要求:“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所以,税务机关应向老刘追缴税款。
15、案情:某税务稽查局工作人员张某,在对S软件设计依法进行税务检验时,调阅了该企业纳税资料,发觉该企业关键技术资料,正是其好友李某所在H电脑网络所急需技术资料,于是就将S软件设计技术资料复印了一套给李某,张某这一做法给S企业造成了无可挽回经济损失。
S软件设计发觉此事后,认为税务干部张某行为,侵害了企业正当权益,决定经过法律路径来维护企业商业、技术保密权。
问:纳税人能够请求保密权吗?
答:纳税人能够请求保密权。所谓请求保密权就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税收执法而知晓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请求为自己保密权利。依据《税收征管法》第8条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该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情况保密;”《税收征管法》第59条要求:“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税务检验时,应该出示税务检验证件和税务检验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验人保守秘密。”由此可见,请求保密权含有法律强制性,它既是法律给予纳税人一项基础权利,也是税务机关法定义务。纳税人含有请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自己保守秘密权利,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假如因自己粗心大意或其它原因,泄露了纳税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给纳税人生产经营或个人声誉造成损害,应该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16、案情:第二季度,某税务所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决定对某行业定额从7月起至12月合适调高,并于6月底下发了调整定额通知。某纳税户定额由原来4万元调整为5万元。该纳税户不服,说等到7月底将搬离此地,7月份税款不准备缴了。7月17日税务所得悉这一情况后,书面责令该纳税户必需于7月25日前缴纳该月份税款。7月20日,税务所发觉该纳税户已开始转移货物,于是责令该纳税户提供纳税担保,该纳税户没有提供纳税担保,于是税务机关书面通知该纳税户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了7月份税款。
问:1、你认为税务机关行政行为是否正当?
2、请你提出处理意见。
答:税务所行政行为不正当。因为:依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要求,税务机关有依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能够在要求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觉纳税人有显著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和其它财产或应纳税收入迹象,税务机关能够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假如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同意,税务机关能够采取税收保全方法。而税务所采取了强制实施方法,显然是不正当。
7月20日,该税务所应经县税务局局长同意,能够书面通知该纳税户开户银行冻结该纳税户相当于7月份应缴税款存款,而不应直接采取强制实施方法。在7月25以后纳税人仍未缴纳税款,方可对该纳税户采取税收强制实施方法,即该税务所经县税务局局长同意,能够书面通知该纳税户开户银行从其冻结存款中扣缴7月份税款。
17、案情:个体工商户王某于5月10日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年8月25日,该县地税局在漏征漏管户清理工作中,发觉王某未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申报纳税(应纳税款累计5000元)。该县地税局于是对王某未按要求期限办理税务登记行为,责令限期更正,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罚款1000元决定;对未申报纳税行为,责令限期更正,同时依据法定程序作出追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3倍即15000元罚款决定。王某对此不服,于是在接到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书后第二天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问:1、县地税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正确?为何?
2、对王某行政复议申请,市地税局应该受理吗?
答:1、该县地税局对王某未按要求办理税务登记证行为,责令限期更正,处以1000元罚款是正确。《征管法》第60条要求,对未根据要求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更正,能够处元以下罚款。
2、该县地税局对未申报纳税行为,责令限期更正,同时作出追缴税及加收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3倍即15000元罚款决定符合《税收征管法》要求。《税收征管法》第64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3、对王某行政复议申请,市地税局应分别处理。对补税、加收滞纳金决定不能受理。因为,依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要求,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补税、加收滞纳金决定有异议,应先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后或提供对应担保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故对王某在未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又未提供担保情况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地税局不能受理。对罚款一事复议申请应予受理,《税收征管法》第88条要求,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处罚决定、强制实施方法或税收保全方法不服,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8、案情:6月20日,A县地税局查实某建筑企业5月份采取虚假纳税申报偷税20万元,依法定程序分别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补缴税款20万,按要求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一倍罚款。该企业不服,在缴纳10万元税款后于6月25日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于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第8天以“未缴纳罚款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该纳税人在要求时间内未向人民法院上诉,又不推行。县地税局在屡催无效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扣押、依法拍卖了该企业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问:1、该建筑企业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要求?为何?
2、A县地税局、市地税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有哪些做法是不符合要求?
答:1、该建筑企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要求。依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要求,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补税、加收滞纳金决定有异议,应先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对应担保,然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罚款决定不服可直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故该建筑企业应在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后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单独就行政处罚一事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市地税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理由不能成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要求,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以“未缴纳罚款”作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理由属于适使用方法律错误。
3、市地税局超出法定时限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要求,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该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所以,市地税局于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第8天才对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是不合要求。
4、县地税局申请强制实施有误。《税收征管法》第88第3款要求,对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可强制实施,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但税款及滞纳金应按征管法相关要求自行采取强制实施方法,而不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19、案情:某从事生产个体工商户杨某,3月1日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了税务登记。但杨某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同年6月1日,主管税务所对杨某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认定杨某取得应税收入未申报纳税,累计应缴纳税款6000元。该所立即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补缴税款6000元,加收滞纳金500元,按《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2款要求对未申报纳税行为处以未缴税款50%即3000元罚款。
问:请指出该税务所执法中违法问题,并说明原因。
答:1、程序违法。该所在作出3000元处罚决定前未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违法事实及享受陈说、申辩权和听证权利。《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措施》要求,对个人罚款超出元应推行通知听证程序。
2、该税务所对杨某作出罚款3000元行政处罚决定属越权行为。《税收征管法》第74条要求:本法要求行政处罚,罚款额在元以下,可由税务所决定。超出元,税务所不能作出决定。
20、案情:某县国税局集贸税务所在12月4日了解到其辖区内经销水果个体工商业户B(定时定额征收业户,每个月 10日缴纳上月税款,计划在12月底收摊回外地老家,并存在逃避缴纳12月税款1200元可能。该税务所于12月5日向B下达了限12月31日缴纳12月份税款1200元通知。12月 27日,该税务所发觉B正在联络货车准备将其所剩下货物运走,于是当日以该税务所名义由所长签发向B下达了扣押文书,由税务人员李某带两名协税组长共三人将B价值约 1200元水果扣押存放在借用某机械厂仓库里。12月31日1l时,B到税务所缴纳了12月份应纳税敦1200元,并要求税务所返还所扣押水果,因机械厂仓库保管员不在未能立即返还。1月2日15时,税务所将扣押水果返还给B。B收到水果后发觉部分水果受冻,损失水果价值500元。B向该所提出赔偿请求,该所以扣押时未开箱查验是否已冻,水果受冻原因不明为由不予理受。以后B向县国税局提出赔偿申诉。
[讨论问题和要求]
(1)税务所执法行为有哪些错误?
(2)个体工商业户B能否取得赔偿?
答:(1)该税务所在采取税收保全方法时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违反法定程序。《税收征管法》第38条要求了采取税收保全方法程序是责令限期缴纳在先,纳税担保居中,税收保全方法断后。该所未要求B提供纳税担保直接进行扣押,违反了法定程序。
第二,越权执法。该纳税人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37条要求未根据要求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也不是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对其采取税收保全方法,应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要求实施,即采取税收保全方法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本案中由该税务所所长向B下达扣押文书显然没有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
第三,实施不妥。其一,《实施细则》第63条要求,税务机关实施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时,必需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实施。该税务所实施扣押行为时只有税务人员李某一人,协税组长虽可帮助税务人职员作,但不能替换税务人员执法。其二,在扣押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以下简称物品)时应对被扣押物品进行查验,并由实施人和被实施人共同对被扣押物品现实状况进行确定,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登记填制《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未对扣押物品进行查验,《税收征管法》中虽没有明文要求,从《实施细则》第58条相关对扣押鲜活、易腐烂变质或易失效商品、货物要求能够看出,在实施扣押时应掌握扣押物品质量(现实状况),所以有必需对所扣押物品进行查验,并由实施人和被实施人对其现实状况进行确定,这是税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注意,只有这么才能分清责任,避免纠纷。其三,未妥善保管被扣物品。
第四,税收保全方法解除超出时限。《实施细则》第68条要求,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方法后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应该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税票后二十四小时内解除税收保全。本案中,该税务所向B返回所知押商品是在该税务所收到B缴纳税款后52小时以后,违反了上述要求。
(2)纳税人B能够取得行政赔偿;依据《税收征管法》第39条、第43条要求,采取税收保全方法不妥;或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方法,使纳税人正当利益遭受损失,税务机关应该负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4条也要求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方法,受害人有取得赔偿权利。
21、案情:A县某餐饮部属承包经营,该县城关征管分局接群众反应,该餐饮部利用收入不入帐方法偷逃税款。5月25日,分局派两名税务干部(李某和钱某)对其实施检验,税务人员在出示税务检验证后,对相关人员进行了问询,但没有线索,于是对餐饮部经理宿舍进行了搜查,发觉了流水帐,经和实际申报纳税情况查对,查出该餐饮部利用收入不入帐方法,偷逃税款50000元事实。5月28日,该分局依法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通知书,拟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30000元罚款决定。5月29日,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5月30日,该餐饮部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要求。6月5日由李、钱二人和其它一名干部共同主持了听证会,经听取意见后,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听证所花费用由餐饮部负担,并将决定书当场交给餐饮部代表。在没推行义务情况下,该餐饮部于7月5日就30000元罚款一事向县地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县地税局以纳税人未缴纳税款及已超出法定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复议申请。7月6日,餐饮部依法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问:指出该分局及县地税局在该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并说明理由。
答:1、检验时未推行法定程序。《税收征管法》第59条要求,税务人员实施检验时应出示税务检验证和税务检验通知书,该案中税务分局既未下达稽查通知书,也未出示税务检验通知书。
2、税务人员超越权限行使检验权。《税收征管法》要求,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及货物存放地进行检验。但没有给予税务人员对纳税人住宅检验权。
3、5月2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正当。行政处罚法要求,当事人可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税务机关不能在法定申请听证期限内下达处罚决定书。
4、对纳税人处30000元罚款超越职权。《税收征管法》第74条只给予税务所(征管分局)元以下行政处罚权。
5、李、钱二人不能主持听证会。《行政处罚法》第42条要求“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6、听证结束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属行政越权行为。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措施(试行)》第19条要求: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该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汇报税务机关责任人。然后才可作出决定。
7、要求餐饮部负担听证所需费用不正当。《行政处罚法》第42条要求“当事人不负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费用。”
8、县地税局对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理由不成立。一是《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2款要求“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地税局按《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要求,以未推行纳税义务作为复议前置条件是错误;二是餐饮部复议申请未超出法定时限,《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要求:税务行政复议应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60日内提出。
22、案情:A县地税局于6月对某旅行社纳税情况依法实施了税务检验。经查,该旅行社经过采取收入不入帐、伪造记帐凭证等方法少缴营业税等累计15万元,占其整年应纳税额25%。
问:该旅行社行为属何种违法行为?对此种行为税务机关应怎样处理?
答:1、该旅行社行为属偷税行为。《税收征管法》第63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私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是偷税。
2、对偷税行为,税务机关首先应追缴旅行社所偷税款、按要求加收滞纳金,并依据原《税收征管法》处罚要求处以所偷税款5倍以下罚款。
3、因为该旅行社偷税行为已组成犯罪,税务机关应将该案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3、案情:7月,D县地税局在对该县某报社进行例行检验时发觉报社在6月份支付某作家稿费5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60元。该县地税局遂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由报社补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处1000元罚款。
问:D县地税局决定是否正确,为何?
答:1、由报社补缴税款决定错误。《税收征管法》第69条要求,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2、对报社处以1000元罚款符正当律要求。《税收征管法》第69条要求,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24、案情:某酒店5月实际应纳营业税50万元,因为资金周转困难,该单位决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30万元税款。同年10月,税务部门在检验中发觉了此问题。
问:1、该酒店行为是属于何种性质税务违法行为,请简明说明理由。
2、依据相关法律对该酒店及相关当事人应作怎样处理。
答:1、该酒店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因为该酒店采取虚假纳税申报手段,少缴税款20万元,《税收征管法》第63要求: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是偷税。
2、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要求,对该酒店行为,税务机关应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3、因为该酒店偷税数额达20万元,且占应纳税额40%,依据《刑法》第201条要求,可对该酒店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税务部门罚款可抵缴对应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5、案情:县地税稽查局接群众举报称某大酒店有采取少列收入进行偷税情况,县稽查局于5月25日派两名稽查员对该酒店实施了检验,稽查员在出示税务检验证后,对帐簿及记帐凭证进行核查;同时经县地税局局长同意,对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进行了查询。查实了该酒店1—4月份利用收入不入帐方法偷税9500元事实。在取得证据后,地税稽查局于5月30日作出了补税、加收滞纳金税务处理决定和处以1倍即9500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该酒店在依法提供纳税担保后,于6月3日向该县地税局提起行政复议。县地税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第十天以未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问:1、地税部门在该案处理中有哪些违法行为,并说明理由。
2、如该酒店对不予受理裁决不服,可经过什么路径寻求帮助。
答:1、地税部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未出示税务检验通知书。《税收征管法》第59条要求:税务机关派人实施税务检验时,应出示税务检验证和税务检验通知书。该案中,稽查局既未下达稽查通知书,又未出示税务检验通知书。
(2)查询储蓄存款没有正当手续。《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6款要求: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必需经设区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凭全国统一格式检验存款帐户许可证实进行查询。县地税局局长无权同意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
(3)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法》第31条要求: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通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实、依据及理由,并通知当事人依法享受陈说申辩权。本案中,稽查局未推行这一法定程序。
(4) 行政处罚越权。稽查局无权对该酒店作出9500元罚款处罚决定。
(5)县地税局超越法定时限作出复议申请是否受理裁决。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要求,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5日内不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可推定为已受理。县地税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第十天才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属无效决定。
(6) 县地税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一是按《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要求,纳税人在提供对应担保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二是按《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2款要求,对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缴纳罚款不是前置条件。
2、如该酒店对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不服,于接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6、案情:依据工作计划,5月,A县地税局开展了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题检验工作。5月10日,县稽查局按要求向兴兴房地产开发企业下达了稽查通知书,并取得送达回证,定于5月14日派人对其实施检验。5月14日,稽查员发觉该单位责任人及财务人员已逃避,后经几次联络,该单位总以多种借口拒绝检验。
问:依据新《税收征管法》要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上行为税务机关应怎样处理?
答:依据《税收征管法》第70条要求,对以逃避、拒绝方法阻挠税务机关检验,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更正,同时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7、案情:某个体餐馆老板张某欠缴5月份营业税15000元,县地税局责令其6月18日前缴纳。但张某在未缴纳税款情况下,于6月16日将餐馆转让、财产转移,致使县地税局无法追缴其欠缴税款。
问:税务机关对该案应怎样处理?张某行为是否已组成犯罪,法院应怎样量刑处罚?
答:1、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5条要求,税务机关应追缴税款及对应滞纳金,并对逃避追缴欠税行为,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2、张某行为已组成犯罪。《刑法》第203条要求,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隐匿或转移财产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到10万元,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可见,张某行为已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法院应对其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28、案情:申江企业是一家集体企业,3-5月,企业均为零申报。县地税局经过调查,初步了解到其货款经过东方企业帐户结算。为掌握确凿证据,5月15日稽查局两名工作人员在出示税务检验证后,对东方企业存款帐户进行了检验查对。掌握了申江企业利用东方企业帐号偷税10000元违法事实。5月20日,县地税局依据法定程序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责令申江企业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并处30000元罚款。
问:县地税局执法行为存在哪些问题,并说明理由。
答:1、税务机关对东方企业帐户检验中存在违法问题。依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6项要求,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存款帐户,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同意,凭全国统一格式检验存款帐户许可证实进行。该案中,税务人员未经同意对东方企业存款帐户进行检验,属越权行为。
2、稽查员未出示税务检验通知书。《税收征管法》第59条要求,税务人员实施税务检验时,应出示税务检验证和税务检验通知书。
3、未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申江企业偷税行为已组成犯罪,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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