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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章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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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加强和统筹xx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选工作,根据《xx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工作委员会)负责对xx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审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 聘请有关专家组成xx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 审定xx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 (三) 为完善xx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评选制度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 研究、解决xx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 研究提名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被提名项目。 第三条 奖励工作委员会委员5至11人。设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中国人工智能学会理事长担任。奖励工作委员会委员由从事智能科技研究、教育、管理和应用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研究机构负责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人选由理事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审议产生。委员采取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 第五条 奖励工作委员会下设各奖励评审委员会。各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xx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xx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相应奖项的具体评审工作。 第六条 奖励工作委员会设立xx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监督委员会),负责对xx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提名、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奖励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办法另行制订,报奖励工作委员会审定,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 奖励工作委员会及各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应当符合下述条件: (一)学识渊博,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活跃在科研与管理一线; (二)认真负责,严谨细致,具有良好的科学品质和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80岁。 第八条 奖励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本年度xx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报告; (二)审议xx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审定xx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等各奖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四)审议有关奖励工作的重要文件和重大事项; (五)对xx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选的制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 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秘书长主持,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为有效。 第十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一条 对提请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决议载入会议纪要。 xx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等各奖项的审定工作,按照《xx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 其他事项可采取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经到会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具体表决方式由主任委员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秘书长决定。 第十二条 奖励工作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主持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奖励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奖励办公室承担,中国人工智能学会xx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选基地协办。 第十四条 奖励工作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奖励办公室报主任委员同意后确定,并提前至少1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 委员在既定议题之外提出动议事项,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一)委员对未列入会议议程的有关事项提出议案,须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由奖励办公室报请主任委员批准后方可列入会议议程。 (二)对委员在会议期间提出的临时性动议,可采取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决定是否列入议程,表决方式由主任委员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秘书长决定。经表决有过半数到会委员同意,方可列入会议议程。 (三)对按照评审表决规则需由本次会议进行投票的项目,其奖励等级应当由投票结果决定,委员可在项目讨论时发表意见,但不得以议案或动议形式提出变更某项目的奖励等级;对议程中不进行投票的项目,有委员提出变更其奖励等级的议案或动议时,如经表决获得过半数到会委员支持,则将该项目移交下一年度由相关评审组织会议重新评审。 第十五条 奖励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评审中涉及的未公开信息严格保守秘密; (二)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委托或经奖励工作委员会决定,参与组织对重大事项的调查和处理; (三)对改进xx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及有关政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六条 奖励工作委员会及其各奖项评审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议事时,委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审议相关议题时回避: (一)是被审议的xx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成果完成人或完成单位、被提名人,或其研究生导师、近亲属; (二)是被审议项目完成单位的负责人; (三)与被审议的被提名人或被提名项目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的公正性。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0年3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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