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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量隔离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能量隔离管理,预防能量意外释放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企业所属各区队、科室。
第三条 本要求规范了作业前能量隔离方法、程序及管理要求。
第四条 名词解释
(一)能量: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工艺物料或设备所含有能量。本要求中能量关键指电能、机械能(移动设备、转动设备)、热能(机械或设备、化学反应)、势能(压力、弹簧力、重力)、化学能(毒性、腐蚀性、可燃性)、辐射能等。
(二)隔离:将阀件、电气开关、蓄能配件等设定在适宜位置或借助特定设施使设备不能运转或能量不能释放。
(三)安全锁:用来锁住能量隔离设施安全器具。按使用功效分为两类:
1. 个人锁:只供个人专用安全锁;
2. 集体锁:现场共用安全锁,并包含有锁箱。是一把钥匙能够开多把锁组锁。
(四)锁具:确保能够上锁辅助设施。如:锁扣、阀门锁套、链条等。
(五)“危险!严禁操作”标签:标明何人、何时上锁及理由并置于安全锁或隔离点上标签。
(六)测试:验证系统或设备隔离有效性。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基础要求
第五条 为避免设备设施或系统区域内蓄积危险能量或物料意外释放,对全部危险能量和物料隔离设施均应进行能量隔离、上锁挂标签并测试隔离效果。
第六条 各区队、科室要建立能量隔离设施[包含盲板(实心法兰盘或管堵)、安全锁]台账,明确拆/加人、时间、地点。
第七条 隔离或控制能量方法包含但不限于一下内容:
(一)移除管线,加盲板。
(二)切断电源或对电容器放电。
(三)退出物料,关闭阀门。
(四)辐射隔离,距离间隔。
(五)锚固、锁闭或阻塞。
第八条 抽加盲板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 抽加盲板工作应由专员负责,统一编号,作好统计。
(二) 负责盲板抽加人员要相对稳定,标准上谁加谁抽,人员变动要做好交接。
(三) 抽加盲板作业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技术方法。
(四) 抽加盲板要考虑防泄漏、防火、防中毒、防滑、防坠落等方法。
(五) 拆除法兰螺栓时要以对角方位缓慢松开,预防管道内余压或残余物料喷出;加盲板位置应在来料阀后部法兰处,盲板两侧均应加垫片,并用螺栓紧固。
(六) 盲板及垫片应含有一定强度,其材质、厚度要符合技术要求,盲板应留有把柄,并于显著处挂牌标识。
第九条 安全锁必需和“危险!严禁操作”标签同时使用,电气作业同时实施国家相关电力作业规程。
第十条 当隔离点不含有上锁条件时,经作业人和属地单位责任人同意并在标签上签字,能够只挂标签不上锁。
第十一条 在开始作业前,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人员全部有责任确定隔离已到位并实施上锁、挂标签。
第十二条 安全锁、锁具及标签管理
(一)个人锁和钥匙使用时归个人保管并标明使用人姓名或编号,个人锁不得相互借用。
(二)防爆区域使用安全锁应符合防爆要求。
(三)集体锁应集中保管,存放于便于取用场所。
(四)锁具选择除应适应上锁要求外,还应满足作业现场安全要求。
(五)“危险!严禁操作”标签除了用于能量隔离点外,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标。
(六)“危险!严禁操作”标签应填写清楚上锁理由、人员立即间并挂在隔离点或安全锁上。
(七)属地单位发觉“危险!严禁操作”标签信息不清楚时应立即更换和重新填写信息。
(八)“危险!严禁操作”标签不得涂改或反复使用。
第十三条 备用钥匙管理应做到:
(一)由锁具所属责任人或指定专员保管。
(二)备用钥匙只能在非正常解锁时使用。
(三)严禁私自配制备用钥匙。
第二节 能量隔离步骤
第十四条 辨识和隔离
,离点在需要隔离能量源,,做到同花锁,是一把钥匙能够开多把锁头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一)属地单位应辨识作业过程中全部能量起源及类型,编制“能量隔离清单”(见附录A),由测试人和施工责任人双方确定签字,经属地单位责任人审核同意后张贴在作业现场醒目处。
(二)依据能量性质及隔离方法选择相匹配断开、隔离设施。
第十五条 上锁、挂标签
依据能量隔离清单,对已完成隔离隔离点选择适宜锁具,填写“危险!严禁操作”标签,对全部隔离点上锁、挂标签。上锁分以下两种方法:
(一)单个隔离点上锁。属地单位监护人和作业单位施工责任人用个人锁锁住隔离点。
(二)多个隔离点上锁按下列次序实施。
1. 用集体锁将全部隔离点上锁、挂标签。包含电气隔离时,属地单位应向电气人员提供所需数量同组集体锁,由电气专业人员实施上锁、挂标签;
2. 将集体锁钥匙放入锁箱,钥匙号码应和现场安全锁对应;
3. 属地单位监护人和作业单位每个作业人员用个人锁锁住锁箱;
4. 作业单位现场责任人应确保每个作业人员要在集体锁箱上上锁;
5. 属地单位同意人必需亲自到现场检验确定上锁点,才可签发相关作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确定
上锁、挂标签后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应共同确定能量已隔离或去除。当有一方对上锁、隔离充足性、完整性有任何疑虑时,均可要求对全部隔离再做一次检验。确定可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方法:
(一)在释放或隔离能量前,应先观察压力表或液面计等仪表处于完好工作状态;经过观察压力表、液面计、低点导淋、高点放空等多个方法,综合确定贮存能量已被根本去除或已经有效地隔离。在确定过程中,应避免产生其它危害。
(二)目视确定连接件已断开、设备已停止转动。
(三)对存在电气危险工作任务,应有显著断开点,并经测试无电压存在。
(四)经过放射源检测仪检验辐射强度。(这个矿上没有检测仪器,但主皮带检测装置确有放射)
第十七条 测试
(一)有条件进行测试时,属地单位应在作业人员在场时对设备进行测试(如按下开启按钮或开关,确定设备不再运转)。测试时,应排除联锁装置或其它会妨碍验证有效性原因。
(二)假如确定隔离无效,应由属地单位采取对应方法确保作业安全。
(三)在工作进行中临时开启设备操作(如试运行、试验、试送电等),恢复作业前,属地单位测试人需要再次对能量隔离进行确定、测试,重新填写能量隔离清单,双方确定签字。
(四)工作进行中,若作业单位人员提出再测试确定要求时,须经属地单位施工责任人确定、同意后实施再测试。
第十八条 解锁
(一)解锁依据先解个人锁后解集体锁、先解锁后解标签标准进行。
(二)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后,本人解除个人锁。当确定全部作业人员全部解除个人锁后,由属地单位监护人本人解除个人锁。
(三)包含电气、仪表隔离时,属地单位应向电气、仪表专业人员提供集体锁钥匙,由电气、仪表专业人员进行解锁。
(四)属地单位确定设备、系统符合运行要求后,根据能量隔离清单解除现场集体锁。
(五)看成业部位处于应急状态下需解锁时,能够使用备用钥匙解锁;无法取得备用钥匙时,经属地施工责任人同意后,能够采取其它安全方法解锁。解锁应确保人员和设施安全。解锁应立即通知上锁、挂标签相关人员。
(六)解锁后设备或系统试运行不能满足要求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按本要求要求进行能量隔离。
第三节 其它要求
第十九条 企业各区队科室自备安全锁、锁具,机电科负责加工制作“危险!严禁操作”标签(见附录B),并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 交叉作业包含同一隔离点时,每项作业全部要对此隔离点上锁、挂标签。
第二十一条 装置、设备、系统大检修期间,对装置、设备、系统整体隔离、置换后,局部作业可不用上锁,实施对应安全技术方法或检维修作业规程。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违反本要求行为,每项给施工责任人或责任人100元/次处罚。
(一) 没有将全部能量源隔离。
(二) 没有测试或测试时作业人员不在场。
(三) 操作已经上锁阀门和开关。
(四) 未经授权私自解锁和拆除标签。
(五) 持有多出备份钥匙。
第二十三条 本要求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录A: 能量隔离清单
隔离装置/系统/设备:
危害
□物体打击 □机械伤害 □触电 □淹溺 □灼烫
□火灾 □高处坠落 □瓦斯爆炸 □锅炉爆炸
□容器爆炸 □其它爆炸 □中毒和窒息 □辐射
□其它伤害
能量/物料
隔离方法
上锁挂牌点
挂牌点
□移除管线加盲板
□关闭阀门
□切断电源
□辐射隔离
□其它
□移除管线加盲板
□关闭阀门
□切断电源
□辐射隔离
□其它
□关闭阀门
□切断电源
□辐射隔离
□其它
注:在符合项目“□”内打“√”
编写人: 测试人: 作业人: 同意人: 年 月 日
附录B “危险!严禁操作”标签式样(正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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