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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综合体系考核奖惩核心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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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重体系”奖惩考评制度1 目标 为认真落实实施安全生产方针、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金乡盛运环境保护电力(以下简称本企业)“双重体系”建设顺利进行,将“双重体系”建设培训考评和奖励、处罚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全方面提升,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特制订本制度。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适用于本企业全部职员“双重体系”建设考评奖惩管理。3 考评依据 3.1 “双重体系”领导小组根据“双重体系”建设培训计划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教育。3.2 “双重体系”领导小组根据隐患排查计划定时对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检验。3.3 “双重体系”领导小组负责对企业级进行“双重体系”建

2、设考评和奖惩,重大安全责任事项考评报总经理审批。3.4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双重体系”建设绩效考评,安全员负责监督。4 实施细则4.1 通常要求4.1.1 企业年底总结时,由各部门根据考评情况推荐,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奖惩细则审核,提出奖励提议,报总经理同意,给奖励。4.1.2 对“双重体系”建设有特殊贡献者,由部门推荐,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议,总经理同意给奖励。4.1.3 发生安全事故后,由企业“双重体系”领导小组明确责任,确定责任人,根据“四不放过”标准处理,对责任部门、责任人、相关人员进行处罚。4.1.4 所罚款项由被罚部门或个人按企业相关要求到财务部门缴纳,不得摊入生产成本。4.1.5

3、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标准,实事求是进行奖惩,并接收全员监督。4.1.6 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修订本制度,企业“双重体系”领导小组审核,总经理同意后实施。4.2 奖励凡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分别给精神表彰或物质奖励。4.2.1 认真实施“双重体系”建设管理方针、政策、法律和要求,在“双重体系”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底总结被评为优异部门和个人,各奖励1000元和800元。4.2.2 对“双重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合理化提议部门和个人,每六个月最少汇总一次,经相关职能部门评定后,依据综合评审等级给50-1000元奖励。4.2.3 因为认真检验,立即发觉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方法,主

4、动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装置停产、关键设备损坏和有其它显著成绩者,奖励500元。4.2.4 为确保安全生产,主动提出合理化提议,经相关部门审查,确有较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方法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评有效者,奖励50元到500元。4.2.5 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技术改善项目标关键组员,奖励50-500元。4.2.6 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企业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方法得力,成绩突出者,奖励200元到5000元。4.2.7 立即阻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奖励100元到500元。4.2

5、.8 举报事故经确定属实者,奖励50元。4.3 处罚安全生产处罚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经济处罚:企业扣罚安全生产责任者奖金收入。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停职检验、解除劳动合相同。刑事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组成犯罪,根据国家法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3.1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处罚4.3.1.1 发生死亡或重伤事故,处以500元到0元罚款,对责任部门进行通报批评,部门经理给予责令检讨,责任人给予停职检验、解除劳动协议。4.3.1.2 发生轻伤事故,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给警告,责任人给予责令检讨,并分别处以50元到200元罚款。4.3.1.3 对于较大、重大未遂事故,要对

6、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给警告、通报批评。4.3.2 违章违纪处罚4.3.2.1 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要求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具职员和管理人员,给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20元罚款。4.3.2.2 在生产作业中,未按本岗位操作规程操作,给责令检讨、停职检验、解除劳动协议,并分别处以200元到1000元罚款。4.3.2.3 对生产区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章驾驶或违章乘车者,未造成事故者,给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以50元罚款。4.3.2.4 对车间内安全通道不通畅责任部门,给警告处分,并处以100元罚款。4.3.2.5对不按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工作部门和个人,给责令检讨、停职检验,并处以50元到10

7、00元罚款。4.3.2.6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可参考奖惩细则酌情处罚。4.3.3 存在事故隐患处罚对存在事故隐患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处罚。4.3.3.1 多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防护装置、安全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相关部门给警告、通报批评处分。4.3.3.2经检验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方法而不制订;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提出上报而未提出上报部门,给责令检讨、停职检验、解除劳动协议,并处以500元罚款。4.3.4 加重处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加重处罚,具体加重程度由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处罚方法包含对当事人罚款、停职检验、解除劳动协议。4.3.4.1 违章指挥,造成因工重伤、轻伤及重大未遂事故给责任人处罚方法包含对当事人罚款、停职检验、解除劳动协议、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应追究对应法律责任。4.3.4.2 发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方法,不认真吸收教训,致使事故反复发生对责任人处罚方法包含对当事人罚款、停职检验、解除劳动协议、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应追究对应法律责任。 金乡盛运环境保护电力 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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