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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宣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愈加好地借助新闻媒体宣传、推广企业品牌;加强和投资者沟通,促进小区组员、潜在小区组员及投资者对企业了解和认同,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从维护资本市场和企业利益大局出发,充足认识到媒体管理关键性,统一企业各渠道媒体信息公布口径和方法,正确处理和维护企业媒体关系。
第三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及下属子企业对外信息公布、新闻采访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 理 职 责
第四条 企业媒体关系部门管理职责
1、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媒体宣传内容和对外信息公布最终裁定人,核准和签发由市场部提交、经证券投资部审查对外公布信息。
2、市场部是企业媒体关系管理、媒体宣传公布主导部门。
3、证券投资部是企业对外敏感信息提供、审核和监管部门。
第三章 工 作 内 容
第五条 企业实施讲话人制度
1、讲话人为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如因工作需要,能够授权委托企业相关业务责任人(经理等级以上人员)为临时讲话人,但应明确授权讲话内容并做好监管工作。
2、讲话人关键讲话范围:企业发展战略和策略、业绩表现、经营环境、重大事件、管理问题等。
3、当出现可能引发负面影响偶发事件(非突发事件性质)时,讲话人能够指定一名了解情况关键责任人作为临时讲话人。
4、未经授权,严禁对外披露属企业商业秘密范围、还未公开公布财务、资金、利润、投资计划等方面信息,不得公布远景估计性财务数据。
第六条 新媒体管理
1、企业对以下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进行统一管理
(1)企业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包含以企业名义和企业业务部门、子企业、分支机构等名义开设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
(2)工作人员认证微博,包含以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等名义开设认证微博和经企业同意其它工作人员开设、和企业相关认证微博。
2、注册企业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时,应规范企业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昵称,昵称应包含企业全称、简称、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等最少一项内容,并提报董事会秘书核准。未经企业董事会秘书同意或授权,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开设和企业相关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不得使用企业名称、简称、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等作为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昵称。企业市场部负责对未经企业董事会秘书同意,私自使用企业上述信息作为注册昵称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进行清理。对企业离职人员,由企业市场部督促其取消和企业相关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认证信息。
3、企业市场部为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布和维护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对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开设及使用情况进行统一管理。市场部对纳入统一管理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含: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网址、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昵称、认证信息、关键用途、管理人员姓名及联络方法等。上述信息若有变更,应立即做好变更立案手续并按要求纳入档案。
4、企业证券投资部将按监管部门要求立即将和资本市场相关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及其管理部门和人员信息上报监管部门立案。
第七条 媒体宣传内容审核
1、各部门包含以下内容须向市场部门提交审核,并由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做最终裁定。
各部门经过包含但不限于广播、电视、广告、报刊杂志、网站、微信、微博等多种媒体对外公布信息时,包含以下内容信息,均需事先报市场部审核,并由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最终裁定:
(1)和企业代言人相关文案、画面、视频等;
(2)和企业相关新闻稿件、媒体简报等
(3)和企业相关研究汇报
(4)和企业相关宣传物料,包含但不限于PPT文档、手册单页、海报、H5、视频音频、微信图文等等
2、各部门包含以下内容须向证券投资部提交审核,并由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最终裁定。
(1)企业战略和经营策略,在企业主营业务以外新增业务宣传。
(2)企业经营目标,包含长短期目标计划数据描述。
(3)属于企业商业秘密范围财务、资金、利润及分配、投资计划等方面信息,已经公开公布信息除外。
(4)包含企业股东等关联方信息。
第八条 媒体关系友好共处
1、基础标准: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适度、正面宣传。
(2)宣传企业、宣传团体为主。
(3)保持开放、客观和谨慎态度。
(4)各部门媒体资源共享。
2、媒体查询:
(1)媒体查询分为“企业资讯信息”(企业正常资讯信息和偶发事件)和“社会性公众话题”查询两类。和媒体合作组织社会宣传活动或主动要求媒体就企业业务发展进行报道不属于媒体查询范围。
(2)接收媒体采访或公布信息时,前后公布内容要一致。
(3)非讲话人在接到媒体查询信息时,请媒体留下联络方法,并在第一时间报备给市场部,由市场部负责甄别、对接、上报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再行分配处理。
(4)市场部门要做好媒体查询统计,在《媒体查询统计表》上进行登记,将相关资料存档,并按季度将媒体查询统计汇总报证券投资部立案。
3、在应对媒体时,必需采取审慎和合作方法:即以开放心态,正面回应,不回避媒体要求,客观审慎,适度宣传企业,宁少勿过。
第九条 相关媒体采访
1、未经企业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接收媒体或分析员采访或公开公布任何和企业相关信息。
2、授权应以书面授权为主,如确属紧急情况,可口头授权,事后需补办授权手续。
3、标准上只有含有合适技能并已接收相关培训且取得授权管理人员,方可接收媒体记者、分析师(包含但不限于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等)等外界人士采访或代表企业讲话。
4、在接收采访后市场部应立即将采访单位、采访时间、发表相关文字、图片、音像资料及授权手续报证券投资部立案。
5、如企业部门或个人因有意或疏忽,造成信息公布违规,给企业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时,企业有权视情况对违反媒体宣传管理制度并负有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分,必需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宣传资料存档管理
1、适用范围:包含但不限于报纸、杂志、电视台、电台、网络等媒体公布和企业相关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
2、资料搜集保管
市场部负责搜集企业宣传资料,并根据企业《档案管理制度》要求,指定专员负责搜集宣传资料和推广协议一并定时转人事行政部档案室存档。
3、企业活动、项目活动音像图片资料版权均归企业全部。任何个人因公拍摄声像图片资料版权亦归企业全部。
4、外借使用证券投资部保管企业音像图片资料标准上需部门责任人、主管领导审批;外借企业档案室保管音像图片资料按《档案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实施。
5、企业活动、项目活动音像图片资料需最少保留一份备份。
6、关键资料原始文件不得外借。
第十一条 本制度附录
1、附件一:《和媒体沟通基础技巧及注意事项》。
2、附件二:《媒体查询统计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企业市场部。
附件一:
和媒体沟通基础技巧及注意事项
一、和媒体沟通基础技巧
1、当和媒体接触时,必需谨记以下标准及技巧:
(1)只有训练有素且熟悉企业业务人士才能代表企业讲话;没有得到授权非指定讲话人,应婉拒全部媒体查询或采访。
(2)诚信。对于不便于披露信息,能够表示“不予回应”或“不愿置评”或以简单理由回拒,绝不能够扭曲事实,同时保持礼貌和开放态度。
(3)保持客观和谨慎。切勿提出个人意见,或在时机未成熟时作任何推测、估量,只可表示企业立场,未经同意不应披露任何敏感业务及财务资料。
(4)表示须精简、扼要。一些媒体善于捕风捉影,语言精练可避免被其利用,尤其是接收电话访问时应格外注意,一定要听清问题才作答,同时避免作太多解释。
(5)切勿回复假设性问题。
(6)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接收声称“不会发表,仅作背景资料用途”访问,因为向媒体透露内容全部有可能被发表。
2. 接收媒体专访时注意关键点
(1)接收专访前:
l 要求对方提供采访提要,并界定访问范围。
l 估计媒体将提出问题,作出模拟答案并备妥全部必需参考数据。
(2)采访结束后,要求审阅稿件。通常而言,中国传媒大多会同意全篇审稿,而香港及国际传媒只会同意引用原句和数据等部分内容审稿。同时也请注意,媒体拥有报导事件自主权,文章传输出信息可能有别于我们原来期望,我们能做是:确保其正确引用原句和数据这一最低程度上,努力争取保留审稿权利,使报道尽可能客观正确。
(3)通常而言电话访问并非专访,除非你已清楚对方访问提要和新闻角度,只是因为无法见面而只能经过电话完成。所以,请最好不要接收所谓电话采访,尤其是随机性电话采访。这种随机性电话采访最多只能算是记者电话查询,是为了套用受访者一些信息作为论据支持她见解,结果往往是由正面消息起源变成了负面消息报道。
二、利用媒体进行品牌推广注意事项
1、媒体是项目销售和企业品牌推广关键渠道之一,同时也要注意媒体宣传是一把双刃剑,要主动主动规避无须要负面报道。
2、利用媒体进行品牌推广时,选择大众媒体,同时要注意区域性及覆盖范围影响。
3、利用媒体进行项目销售或活动宣传,要突出企业品牌。
4、讲话人在接收采访时要有意识进行企业品牌宣传。
5、对于媒体中出现负面报道处理标准以下:
(1)不管什么时候全部不提倡以情绪化、对立方法来处理事件。
(2)发觉负面报道事件或有媒体准备做负面报道可能引发不合适舆论导向时,应立即通知市场部,由市场部提出上报企业研究决定对应应对方法。和此同时,寻求并立即开展对应法律救助,并负责立即和各(1)求媒体进行删除或更改。
l 判定媒体是否为友好媒体,假如是,立即和媒体相关部门或领导沟通,取消以后负面报道,降低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
l 假如为非友好媒体,接收采访,不做无谓解释,有技巧地进行淡化处理。
附件二:
媒体查询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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