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关印发国家电网企业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要求通知-国家电网生203号企业系统各区域电网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企业,电科院、武高所,宜昌、常州、惠州超高压管理处: 为适应厂网分开、电力体制改革不停深化新形势,深入加强国家电网企业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工作,提升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水平,企业组织相关人员在广泛征求企业系统各单位意见基础上,制订了国家电网企业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要求(以下简称要求,详见附件),现将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实施。实施中碰到问题,请立即向国家电网企业生产运行部反应。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国家电网企业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压管理
2、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电压质量是电能质量关键指标之一。电力系统无功赔偿和无功平衡,是确保电压质量基础条件,对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和经济运行起着关键作用。为确保国家电网企业系统电压质量,降低电网损耗,向用户提供电压质量合格电能,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及相关技术标准,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适适用于国家电网企业各级电网企业。所属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应遵守本要求。 第三条各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企业可依据本要求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章电压质量标准 第四条本要求中电压质量是指缓慢改变(电压改变率小于每秒1%
3、时实际电压值和系统标称电压值之差)电压偏差值指标。 第五条用户受电端供电电压许可偏差值 (一)35kV及以上用户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不超出额定电压10。 (二)1O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许可偏差为额定电压7%。 (三)220V单相供电电压许可偏差为额定电压+7%、-10%。 第六条电力网电压质量控制标准 (一)发电厂和变电站母线电压许可偏差值 1. 500(330)kV及以上母线正常运行方法时,最高运行电压不得超出系统额定电压+10%;最低运行电压不应影响电力系统同时稳定、电压稳定、厂用电正常使用及下一级电压调整。 2. 发电厂220kV母线和500(330)kV及以上变电站中压侧母线
4、正常运行方法时,电压许可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0%+10%;事故运行方法时为系统额定电压-5%+10%。 3. 发电厂和220kV变电站110kV35kV母线正常运行方法时,电压许可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3%+7%;事故运行方法时为系统额定电压10%。 4. 带地域供电负荷变电站和发电厂(直属)10(6)kV母线正常运行方法下电压许可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0%+7%。 (二)特殊运行方法下电压许可偏差值由调度部门确定。 第三章职责和分工 第七条各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企业应结合电网发展和运行实际情况,不停加强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工作,在电源及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计划、设计过程中,根据无功赔偿配置
5、技术标准确定无功赔偿装置容量和调压装置、选型及安装地点,和电力工程同时设计、建设、验收、投产。生产管理部门应做到严格验收、精心维护、提升装置可用率;电力营销部门应监督用户遵守供用电协议中相关无功赔偿配置安装、投切、调整要求,确保负荷功率因数值在协议要求范围内。 各并网运行发电机组应遵守并网协议中相关发电机无功出力要求。 第八条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下分级管理负责制o各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童电力企业主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负责此项工作,并明确电压无功专业归口管理部门。 第九条各级归口部门职责 (一)落实实施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国家电网企业相关要求,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
6、施。 (二)组织制订和实施改善电压质量计划及方法,电网(地域电网)无功平衡、赔偿容量、设备和调压装置选型、参数、配置地点审核、工程质量验收及试运行等工作。 (四)负责对电压质量和无功赔偿装置及调压装置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统计、分析、考评。 (五)定时召开专业工作会议,并组织相关技术培训。 (六)每十二个月进行电压无功专业技术和工作总结,总结汇报于第二年2月15日前向国家电网企业上报年度工作总结汇报电子版,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上报。 第十条各级调度部门负责所辖电网运行中无功电力平衡和电压质量。电网运行方法应包含无功电力平衡、电压调整等确保电压质量内容。值班调度员在进行有功电力调度和频率调整同时,应进
7、行无功电力调度和电压调整。 第十一条各级电力营销部门负责电力用户依据其负荷无功需求设计和安装无功赔偿装置,按相关要求确定无功赔偿容量,确保功率因数达成要求要求。监督电力用户采取方法,预防向电网倒送无功电力。 第四章电压无功管理 第十二条电网企业电压无功管理 (一)认真落实实施上级部门相关要求和调度命令,负责做好当地域无功赔偿装置合理配置、安全运行及调压工作,确保电网无功分层分区就地平衡和各结点电压质量合格。 (二)对所安装无功赔偿装置,应随防保持完好状态,按期进行巡视检验。无功赔偿装置应定时维护,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处理修复,保持电容器、并联也抗器可用率在96%以上;调相机每十二个月因检修和故障
8、停机时间不应超出45天。 (三)为便于无功赔偿装置运行管理,电容器组、电抗器组、调相机等无功赔偿装置应配齐对应无功功率表。运行管理部门应建立无功赔偿装置管理台帐,开展无功赔偿装置运行情况分析工作。 (四)应依据调度下达电压曲线立即投入或切除无功赔偿装置,并逐步实现自动控制方法。 (五)用电检验部门应对电力用户无功赔偿装置安全运行、投入(或切除)时间、电压偏差值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验。既要预防低功率因数运行,也应预防在低谷负荷时向电网反送无功电力。 (六)建立对电力用户电压质量情况反应或投诉接纳查对处理制度,对较严重电压质量问题,应查清具体原因,提出处理方案,制订计划实施。 第十三条发电企业电压无
9、功管理 (一)发电企业应按调度部门下达无功出力或电压曲线,严格控制高压母线电压。 (二)发电机无功出力及进相运行能力,应达成制造厂要求额定值。现役发电机组不含有进相运行能力,应依据需要限期开展进相运行试验及技术改造工作,并以此确定发电机组进相运行范围。 (三)发电机组励磁系统应含有自动调差步骤和合理调差系数。强励倍数、低励限制等参数,应满足电网安全运行需要。 第十四条电力用户电压无功管理 电力用户装设多种无功赔偿装置(包含调相机,电容器、静补和同时电动机)应根据负荷和电压变动立即调整无功出力,预防无功电力倒送。 第十五条无功赔偿装置管理 (一)各级电网企业在选择无功赔偿装置时,主设备(电容器、
10、电抗器)应选择符合电力行业技术标准和国家电网企业相关要求产品,其辅助设备应选择型式试验合格产品,以确保无功赔偿装置运行可靠性。 (二)各级电网企业应制订无功赔偿装置试验方法和试验周期,定时进行无功赔偿装置试验。 (三)各级电网企业应按时汇报无功赔偿装置因故障停运时间超出二十四小时各类故障,并按时统计、上报无功赔偿装置可用率。电容器和并联电抗器可用率计算公式详见附录A。 (四)各级电网企业每十二个月应对无功赔偿装置出现多种故障进行分类统计和上报,故障统计表详见附录B。 第五章无功电源建设和无功配置 第十六条电网无功赔偿配置应能确保在系统有功负荷高峰和低谷运行方法下,分(电压)层和分(供电)区无功
11、平衡。分层无功平衡关键是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层面无功平衡,分区就地无功平衡关键是11OKV及以下配电系统无功平衡。无功赔偿配置应根据分散就地赔偿和变电站集中赔偿相结合,以分散赔偿为主;高压赔偿和低压赔偿相结合,以低压赔偿为主;降损和调压相结合,以降损为主标准。 第十七条应避免经过远距离线路输送无功电力,33OKV及以上系统和下一级系统间不应有大量无功电力交换。对330kV及以上超高压线路充电功率应根据就地赔偿标准采取高、低压并联电抗器基础给予赔偿。 第十八条220kV及以上电网存在电压稳定问题时,宜在系统枢纽变电站配置可提供电压支撑快速无功赔偿装置。 第十九条在大量采取10220kV电缆线
12、路城市电网中新建11O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时,应依据电缆出线情况配置合适容量感性无功赔偿装置。 第二十条变电站应合理配置合适容量无功赔偿装置,并依据设计计算确定无功赔偿装置容量。35220kV变电站在主变最大负荷时,其一次侧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5;在低谷负荷时功率因数应不高于0.95。 第二十一条并联电容器组和并联电抗器组宜采取自动投切方法。 第二十二条35220kV变电站主变压器高压侧应装设双向有功功率表和无功功率表(或功率因数表)。对于无人值班变电站,应在其集控站自动监控系统实现上述功效。 第二十三条并入电网发电机组应含有满负荷时功率因数在0.85(滞相)-0.97(进相)运行能力,
13、以确保系统含有足够事故备用无功容量和调压能力。为了平衡330kV及以上线路充电功率时,在电厂侧能够合适考虑安装一定容量并联电抗器。 第二十四条电力用户无功赔偿 电力用户应依据其负荷无功需求,设计和安装无功赔偿装置,并应含有预防向电网反送无功电力方法。 (一)35kV及以上供电电力用户,可参考第二十条要求实施。 (二)10OKVA及以上1OKV供电电力用户,其功率因数宜达成0.95以上。 (三)其它电力用户,其功率因数宜达成0.90以上。 第六章无功电力调度和电压调整 第二十五条无功电力调度 (一)各级调度部门应依据并网运行发电企业、电网企业提供无功电源容量和可调整能力,编制重大设备检修等特殊方
14、法下无功电力调度方案,并按此实施调度。 (二)无功电力调度实施按调度权限划分下分级管理,调度部门应对大区间、网省问联络线及各级调度分界点处无功电力送出(或受入)量进行监督和控制,其数值由相关双方调度部门约定。高峰和低谷时功率因数宜基础一致。 (三)各级调度应依据负荷改变情况和电压运行情况,立即调整调压装置及无功赔偿装置。 第二十六条电压调整 (一)在满足电压合格条件下,电压调整应遵照无功电力分层分区平衡标准。 (二)按调度权限划分,进行无功调压计算,定时编制调整各级网络主变压器运行变比方案,定时下达发电厂和枢纽变电站运行电压或无功电力曲线。 (三)电网电压超出要求值时,应采取调整发电机、调相机
15、无功出力、增减并联电容器(或并联电抗器)容量等方法处理。 (四)局部(地域、站)网络电压下降或升高,可采取改变有功和无功电力时尚重新分配、改变运行方法、调整主变压器变比或改变网络参数等方法加以处理。 (五)在电压水平影响到电网安全时,调度部门有权采取限制负荷和解列机组、线路等方法。 第二十七条电压质量技术监督 (一)电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是生产管理工作关键内容之一,对计划、设计、基建、运行等步骤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二)各级电网企业要建立完善电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制度体系、组织体系和技术标准依系并落实实施。 (三)各级电网企业应对全部并网发、供电设备进行电压质量技术监督归口管理;并网运行发电企业
16、和当地电网企业签定并网协议时,应包含电压质量技术监督方面内容。 (四)电压质量技术监督要依靠科技进步,采取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新技术、新方法,不停提升电压质量技术监督专业水平。 第七章电压质量监测和统计 第二十八条电压质量监测点设置标准 (一)电网电压质量监测点设置 并入220kV及以上电网发电企业高压母线电压、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母线电压,均属于电网电压质量监测范围。电压质量监测点设置,由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企业调度部门负责确定。 (二)供电电压质量监测点设置 供电电压质量监测分为A、B、C、D四类监测点。各类监测点每十二个月应随供电网络改变进行动态调整。 1. A类带地域供电
17、负荷变电站和发电厂(直属)10(6)kV母线电压。 2. B类35(66)kV专线供电和110kV及以上供电用户端电压。 3. C类35(66)kV非专线供电和10(6)kV供电用户端电压。每10MW负荷最少应设一个电压质量监测点。 4. D类380/220V低压网络和用户端电压。每百台配电变压器最少设2个电压质量监测点。监测点应设在有代表性低压配电网首末两端和部分关键用户。 第二十九条电压质量统计 (一)电压合格率是实际运行电压在许可电压偏差范围内累计运行时间和对应总运行统计时间百分比。 (二)电压合格率计算公式以下: 1. 监测点电压合格率(统计电压合格率时间单位为“分”) 2. 电网电压
18、合格率 注:n为电网电压监测点数 3.供电电压合格率 注:公式中VA、VB、Vc、VD分别A、B、C、D类电压合格率。 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企业供电电压合格率统计地别为其所属单位对应类供电电压合格率和其对应测点数加权平均值。 第三十条电压合格率统计和上报 (一)年、月度电网电压合格率由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企业调度部门负责统计,并按相关要求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 (二)年、月度供电电压合格率由各级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并在每个月6日(节假日顺延)前利用网络系统逐层上报主管部门。 (三)电网电压合格率、A类供电电压合格率能够利用含有电压监测和统计功效自动化系统进行统计。 第三十一
19、条电压质量目标和工作要求 (一)电压质量目标 1.年度电网电压合格率达成99.0%以上。 2.年度供电电压合格率达成98.0%以上。 (二)工作要求 1.电压监测仪(表)是监测电压质量关键设备,其性能和功效应符合相关国家、电力行业标准。 2.电压监测仪(表)应列入电测仪表技术监督范围,以确保监测数据正确、可靠、有效。 3.为充足反应1OKV用户端和低压网络电压质量情况,电网企业每十二个月可选择有代表性配电线路首、末端和用户端巡回检测电压。 4.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企业各单位应认真做好年度电压质量统计分析工作。 5.国家电网企业主管部门定时公布企业系统各单位电压质量监测结果,对于提升电压质量做出显著成绩单位和个人给表彰,对达不到电压质量要求单位给批评并责令整改,以促进电压、无功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要求由国家电网企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要求自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