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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樟树采集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新版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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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3:吉安市樟树采集管理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本市樟树采集(包含采伐,下同)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依据江西省林业厅相关同意吉 安市开展樟树采集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批复(赣林护字325号)和相关加紧野生植物繁育和经营加工产业发展指导意见(赣林护发5号)和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促进本市樟树产业发展意见(吉府办发4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以国家对野生植物资源“加强保护、主动发展、合理利用”方针为指导,以“保护优先、依法管理、方便群众、提升效能”为标准,认真落实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创业服务水平。第三条 摸清全市樟树资源情况,优化采集和抢救性

2、移植樟树审批程序,探索抢救和保护樟树新路子,建立服务林业产业激励机制,为愈加好地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樟树资源、促进樟树产业发展积累经验。第四条 严禁非法采集野生樟树(含古樟)。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关键工程建设、自然灾难和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等原因需采集野生樟树,须严格按程序报批。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成立吉安市樟树采集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林业局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组员由市林业局林政科、法规科、行政服务科、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市森林公安局、执法支队、木材检验站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全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樟树采集管理改革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负

3、责起草试点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第六条 各县(市、区)应成立对应领导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试点工作。第三章 计划管理和指标分配第七条 各县(市、区)应依据当地情况,将试点期间樟树采集计划(含出圃苗木、关键工程建设项目需移植其它珍贵树木等)于11月10日前上报吉安市樟树采集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试点办”),逾期视作不需计划。第八条 市林业局参考近三年各地采集数量,结合当地试点期间关键工程建设项目情况,对省厅单列用于樟树采集管理改革试点指标进行分配,并录入网上办证系统。第四章 资源调查和权属确定第九条 资源调查摸底定性是开展樟树采集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前提和基础。各县(市

4、、区)林业局要认真组织开展樟树调查摸底定性工作。第十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当地樟树起源及其树龄认定。通常起源无据可查且无证实,认定为野生樟树;树龄1以上认定为古樟树。第十一条 调查摸底按林地和非林地分野生樟树、人工培育樟树和古樟树三类分别进行统计汇总。(一)林地上分布樟树,依据林权登记相关资料统计汇总。(二)非林地上分布樟树进行专题调查后统计汇总,并进行确权。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林业局对经摸底调查樟树资源情况(包含各类圃、基地)建立管理档案,指定专员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和数据资料更新。第十三条 逐步实施樟树资源林权证管理。非林地上人工培育樟树,由林权全部者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确权发证

5、,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无权属争议且起源清楚,应给予核发林权证。对非林地上野生樟树(含古樟)逐步实施林权证管理。第五章 采集申请和受理第十四条 采集申请按审批权限由办证中心林业窗口分级受理。受理范围包含:野生樟树(含古樟,倒伏、死亡樟树,需抢救性移植樟树,和其它特殊原因需采集野生樟树)采集;非正常起源樟树及其产品处理;苗圃(基)地内移植樟树出圃和人工培育樟树采集。倒伏、死亡樟树是指因人为原因及洪水、龙卷风、虫害等自然原因死亡或倒伏樟树。非正常起源樟树及产品是指各执法单位在查处案件中没收和部分单位和个人未按要求收存、拣拾,和其它非正常渠道樟树及其产品。需抢救性保护樟树是指因水利、公路、铁路、采矿

6、等关键工程建设或其它特殊原所以必需进行迁移樟树。苗圃(基)地内移植樟树是指经审批后移植到各类苗圃(基)地内培育樟树。第十五条 申请采集野生樟树(含古樟)应提供以下材料。(一)采集国家二级关键保护野生植物许可申请表。(二)林权全部者采集申请汇报。包含采集数量、目标及理由等。(三)权属证实材料。权属为集体,须提供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票决同意出售统计材料;属个人,须提交权属证实和户主本人同意书及身份证实材料。(四)活树移植须提交采集工作方案。由实施移植单位制作,实施移植单位须提供江西省关键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五)证实采集目标相关材料。属关键工程建设,应提供工程建设同意文件;需征占用林地,

7、应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占用林地同意文件;其它协议、协议等。(六)拟采集植物全景彩色照片。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林业执法单位没收等非正常起源樟树及其产品木材运输证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汇报。(二)林业执法单位出具处理意见。(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十七条 申请移植在苗圃(基)地内樟树出圃应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汇报。由苗圃或基地企业出具。(二)江西省关键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三)原移植入圃时所办理采集手续。包含关键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缴纳育林基金和野生植物保护费票据等。第十八条 申请采集人工培育樟树应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汇报。由

8、林权全部者单位(个人)出具。(二)权属证实。属林地上需提供林权证。(三)人工培育证实材料。第六章 审批程序第十九条 野生樟树采集审批程序。林权全部者提出申请,县林业主管部门实地核实后提出核实意见,报市林业局审批。人为原因致死立案调查凭结案法律文书按程序报批,确实对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存在安全隐患,可在林业执法单位做好证据保留工作并出具相关证实后,先行申报采伐利用。因自然灾难等原因死亡、倒伏樟树,在严重危及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时,相关部门能够组织除险采伐或抢救性移植,并在除险结束后7日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关键工程建设区内关键保护野生植物(含樟树或其它珍贵树种)需就地保护或迁移保护

9、,工程建设单位必需制订迁移保护方案,所需移植保护费用必需纳入工程预算。没有做好抢救性移植方案和安排保护费用,林业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征占用林地许可申请。对确实没有移植价值或受自然条件影响不能移植樟树,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林业局同意后给予采伐。迁移经政府同意挂牌保护古樟树(含其它古树,下同),根据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要求操作。死亡古樟注销后,如需采集,根据倒伏、死亡樟树采集审批程序办理。第二十条 林业执法单位没收等非正常起源樟树及产品运输审批程序。依据林业执法单位提供材料,由县(市、区)林业局提出申请,到市办证中心林业窗口办理放行手续。第二十一条 移植在苗圃(基)地内樟树出圃审批。(

10、一)严禁未经同意采集野生樟树到各类苗圃(基)地。对依法进入圃地樟树,也须移植2年后才许可出圃外销,外销时凭原移植入圃时办理采集(采伐)手续申请办理木材运输放行手续。(二)12月1以后移植在各类苗圃(基)地内樟树,须凭移植时关键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缴纳育林基金和野生植物保护费票据等,报市林业局审批后办理出圃放行手续;当初未办理审批手续,由执法单位先按相关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待结案后凭结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出圃审批手续。(三)12月1日前移植在苗圃地里樟树,原移植时未办手续或手续不全,向市林业局申请补办。经同意后统一到市办证中心林业窗口补办采集证和采伐证,补交育林基金和野生植物保护费。

11、第二十二条 人工培育樟树采集审批程序。(一)非林地上人工营造樟树采集,参考赣林资字333号文相关要求办理林木采集、采伐和木材运输证等手续。需移植出省,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市林业局审批,报省林业厅立案。(二)林地上人工培育樟树纳入采伐限额管理。需要采集,由林木全部者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市林业局审批,报省林业厅立案,列抵所在县(市、区)年度采伐限额。第二十三条 采集樟树剩下物审批程序。经同意采集樟树剩下物需外销利用,由县林业局组织人员进行验收核实,并将原同意文件、采集(采伐)证、核实汇报等报市林业局审批,凭批文办理放行手续。第二十四条 胸径20厘米以上野生樟树销售出省,报省林业厅审批。

12、第二十五条 已办理报批手续倒伏、死亡等需采伐樟树和非正常起源樟树及产品,统一交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拍卖。交易操作步骤和产权委托协议见附件。第七章 办证运输第二十六条 市林业局同意同意采集樟树采集证、采伐证、检疫证、运输证、规费征收等统一由市办证中心林业窗口办理;县林业局审批由县办证中心林业窗口办理。在本县范围内移植,只需办理采集证和缴纳野生植物资源保护费。凭采集证在县内运输。移植出县,须办理采集证、采伐证、检疫证、木材运输证,并缴纳野生植物资源保护费和育林基金。凭木材运输证运输。第八章 费用征收第二十七条 野生植物保护管理费按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键保护野生植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措施及标准(

13、赣财综88号)要求征收。经同意采集国家二级关键保护野生植物或其产品,根据成交金额20%收费。属关键工程区域内抢救性移植保护分两次缴清,办理采集证时先缴纳50%,出圃放行时缴纳50%。第二十八条 育林基金按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江西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措施(赣财综85号)要求征收。第二十九条 委托费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成交价款2%转入试点办指定专户,用于支付拍卖公告费用、办理委托项目通知书等委托费用,不足部分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费列支。第九章 奖惩方法第三十条 对依法移栽到圃地樟树或其它珍贵树木,各地应发放林权证,许可在移植两年后按一定百分比销售出省。对从关键工程建设项目内抢救性保护樟树或其它珍

14、贵树木可优先享受林权证抵押贷款和贴息补助政策。第三十一条 对建有抢救性保护产业基地,投入一千万以上抢救资金企业,给关键扶持,优先满足其采集指标,并帮助其申报项目,主动向省厅、国家林业局申请资金扶持。第三十二条 严禁无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个人或单位从事樟树和珍贵树木移植工作;移植树木成活率低于70%企业不得继续参与抢救性移植工作,一经核实取消其野生植物经营资格。第三十三条 对试点期间有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第十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试点办指定专员开证、签发和保管,定时将委托实施采集审批文件和采集证立案联等相关资料报省林业厅立案后,换取新采集证。试点办每三个月要向省林业厅汇报相关樟

15、树采集审批实施情况,自觉接收省林业厅监督指导。第三十五条 申请参与关键工程建设项目内抢救性移植工作企业必需经市林业局认可同意。必需持有江西省关键保护野生植物经营许可证,含有很强专业技术和养护管理水平,有专业施工队伍和设备,有抢救性移植经验(成活率必需达成80%以上),并在本市建有抢救性保护产业基地。第三十六条 各林业执法单位要加强打击无证采集、无证运输、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严禁非法交易关键工程建设项目内樟树和其它珍贵树木,保障抢救性保护工作顺利进行。第三十七条 各级林业部门要努力探索创新,总结经验,不停提升,确保试点工作取得丰硕结果,严禁有任何破坏改革试点工作行为。在试点中碰到问题,须立即向试点办请示汇报。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试点期间因自然灾难倒伏、死亡和关键工程内其它国家级及国家级以下保护植物采集管理参考本实施细则实施。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和试点工作方案由吉安市樟树采集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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