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科大政发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依据中国学位条例和中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措施,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本校授予学位分学士、硕士两级。学位按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本校有权授予学位学科专业或专业学位类别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同意。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授予审定机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帮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学位审核相关工作。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和学位审定会议依据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要求进行。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第一节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四条 凡能坚持四项基础标准,热爱祖国,遵纪遵法,品行端正,老实守信
2、,在校期间修完湖南科技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全部课程(含实践步骤),取得本科毕业资格并达成下述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一)很好地掌握本门学科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础技能。(二)含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初步能力。(三)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校期间,违反四项基础标准,违反国家法令而受到惩处者。(二)违反校纪而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且未解除处分者。(三)因考试舞弊而受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四)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超出1.5者(适适用于校本部学生);应修课程毕业平均学分绩点未超出1.5者。(适适用
3、于潇湘学院学生)(五)不能毕业者。(六)因偷窃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七)因其它问题,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第六条 因受处分(考试舞弊、偷窃除外)未解除,只取得毕业证书但未取得学士学位证书学生在解除处分后,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发给学士学位证书。第七条 符合条件学生可在要求年限内(即毕业二年内)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第二节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八条 学院依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毕业生学位授予情况进行初步核查,给出初步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整理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提议授予学士
4、学位学生名单。第九条 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经过学生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三章 硕士学位授予第一节 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经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成下述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三)比较熟悉地利用一个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含有初步听说能力。(四)对所研究课题有新见解,含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五)专业硕士学位符合设置方案提出业务水平要求。第十一条 硕士在校期间,出现违反四项基础标准,违反国家法令而受到惩处,或在读期间因违反学术道德、偷窃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
5、分,或因其它违纪受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处分未解除,或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等情况,学校不授予硕士学位。第二节 学位申请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经过后,硕士经导师同意办理学位申请手续,申请人填写湖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查表(见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硕士学院网页下载),要求下列材料齐全:(一)导师对硕士综合素质及学位论文评语(见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硕士学院网页下载)。 (二)全部课程学习考试成绩,论文开题、论文中期检验表、硕士学位论文。 (三)培养步骤材料:中期考评表、实践考评表、学术活动考评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学科硕士学位申请要求学术和应用结果材料复印件(发表论文只须第一页或录用证实)。(
6、五)以相同学力申请我校硕士学位者,提供国家统考课程成绩单和申请资格审查表(一式二份)。第十三条 硕士登陆硕士培养管理系统个人用户,按要求输入学位申请信息,确定正确无误后提交。第三节 学位申请资格审查第十四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以下条件组织对申请人申请资格进行审查。符合以下条件者资格审查合格。各学院在要求时间内将硕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查经过人员名单汇总表报硕士学院学位办公室。(一)各类硕士均须完成本学科硕士培养方案要求全部培养步骤且材料合格齐全。导师同意毕业。(二)修满要求课程学分。各类硕士未免修学位课程学习考试成绩须达成70分(含70分)以上,非学位课程和培养步骤考评成绩达成合格(60分)以上
7、。(三)各类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符合硕士学院湖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管理细则相关要求,论文经过原创性审查且导师认定符合要求,按硕士学院所发湖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编辑成册。(四)申请人在读期间取得和学位申请相关学术和应用结果符合本学科申请硕士学位基础要求。(五)网上管理系统提交学位申请信息正确、齐全。(六)授予含有硕士毕业相同学力人员硕士学位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须符合湖南科技大学授予含有硕士毕业相同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要求(附件)相关要求。第四节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第十五条 申请资格审查合格进入论文评阅阶段。按以下要求组织论文评阅。(一)学位论文评阅分学校、学院两级组织,全部采取双盲评阅。(
8、二)提前毕业、延期毕业硕士学位论文,上年度各级抽检出现C等及以下等级论文指导导师所指导学位论文和部分随机选定集中送评论文,由硕士学院组织评阅;其它毕业生论文评阅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为确保评审结论客观性,论文送审须专员负责,评阅教授必需保密。(三)全日制硕士硕士学位论文送两位副高以上职称同行教授评阅,非全日制硕士和以相同学力申请学位硕士学位论文须送三位副高以上职称同行教授评阅。论文评阅教授中最少一位是校外教授(专业学位论文和应用研究型硕士学位论文应送一位对应行业应用实践单位教授评阅)。(四)论文评阅若两位教授持否定意见,不能进行论文答辩;如有一位教授持否定意见,则增聘一位教授进行评阅,
9、如增聘教授仍持否定意见,不能进行论文答辩。(五)湖南科技大学硕士论文教授评阅意见书及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论文评阅教授聘用函采取学校统一文本(硕士学院网页下载,组织送审单位盖章),教授填写评阅意见返回后,评阅意见书原件(复印1份)分别和两份学位申请书装订一起,交硕士学院学位办公室。第五节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第十六条 论文评阅经过者,填写湖南科技大学硕士论文答辩审批表(见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硕士学院网页下载)。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位点(或方向)审定答辩委员会组成组员,提前一周报硕士学院学位办公室立案。 第十七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含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授组成,其中最少 1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
10、在单位以外教授,学位申请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组员。答辩委员会安排一名讲师以上职称老师担任秘书。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时间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学校要求统一安排,由学位点(或方向)具体组织。学院应在答辩前将答辩人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组员,同时将本院答辩安排及答辩委员会组成进行公布。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宣告答辩委员会主席和组员名单。(二)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告答辩会开始。(三)答辩人汇报论文关键内容,通常不超出45分钟。(四)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评阅教授评阅书中质询问题,答辩委员和参与答辩会人员就论文工作提问,答辩人就以上问
11、题进行回复。评阅教授评阅书中质询问题可提前通知答辩人。回复问题终止,答辩人离场。(五)答辩委员会就答辩人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进行审议,采取不记名投票表决方法进行表决(表决票学校统一),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做出提议授予学位决议。答辩委员会写出湖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见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硕士学院网页下载);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内容应包含对论文学术水平和写作规范评语和是否提议授予学位意见,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六)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答辩人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人致谢等。(七)答辩结束。第二十条 对答辩不合格者,答辩委员会需就是否同意修改论文、在六个月内重新答辩一次做出决
12、议。第二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秘书采取专用统计本对答辩委员提问和答辩人回复内容及相关答辩决议等做好统计,答辩结束立即将全部答辩材料文本送本学院硕士办存档。第六节 硕士学位审批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校审定日期十五天前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学位初审,出席会议委员应达成全体委员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决议方为有效;会议对申请资格符合要求及答辩经过硕士学位申请人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方面审核,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法做出决议,同意票超出全体委员半数方能做出提议授予学位决定。填写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意见书(见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硕士学院网页下
13、载)。(二)对答辩经过而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硕士学位论文,可就是否同意在十二个月内修改论文并重新审查做出决议。(三)学院在要求时间内将学位申请人全部培养材料交硕士学院学位办公室。第二十三条 初审经过申请人将学位授予步骤各步骤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按学位申请书目录序号装订形成湖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学院硕士秘书按要求收齐并整理申请人全部培养档案材料,在要求时间内交硕士学院学位办公室。第二十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学位(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学期末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进行学位审定,出席会议委员应达成全体委员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决议方为有效;会议对学院分委员会报送提议授予硕士
14、学位申请人材料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法表决,同意票超出全体委员半数方能做出授予硕士学位决定。同时形成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授予决议书(学位办统一打印,二份,盖学位办公章)。(二)对未经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授予审批申请人,会议就是否同意其补充材料或修改论文后提交下一次会议审定做出决议。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已授予学位人员,经查实有舞弊和学术不端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要求,应给予复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半数以上组员经过,能够撤销所授学位。第二十六条 学位证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证实书,证实书和原证书含有相同效力。第二十七条对学位取得者学校发文公布,颁发学位证书。证
15、书生效日期,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议之日开始。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立案,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科大政发62号)、湖南科技大学专业学位、相同学力申请学位硕士培养管理措施(试行)(科大政发26号)和湖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补充要求(科大政发62号)同时废止。附件:湖南科技大学授予含有硕士毕业相同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要求二一十二个月五月三日附件:湖南科技大学授予含有硕士毕业相同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要求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中国高层次人才成长和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做好授予含有硕
16、士毕业相同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依据中国学位条例、中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措施和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经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授予含有硕士毕业相同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要求(以下简称要求)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我校含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均可接收相同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第三条 通常拥护中国宪法,遵遵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业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含有硕士毕业相同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成硕士学位授予标准人员(以下简称相同学力人员),均可根据本细则相关要求,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第四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
17、出申请。第二章申请资格审查和注册管理第五条 资格审查。(一)申请人基础条件。申请人必需已取得学士学位,并在取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二)申请人应在每十二个月三月初,到我校硕士学院学位办公室办理相同学力人员申请学位资格审查(考试注册)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1、湖南科技大学授予相同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硕士学院网页下载)。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最终学历证实、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大学阶段成绩单。5、最少有一篇第一作者且和申请专业相关正式出版学术论文或有和申请专业相关专著、科研结果及应用结果、发明专利。6、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学位办提供申
18、请人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结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材料。本校老师可免此项。第六条 申请人资格审查合格后持相关材料和填写好记录表到申请学科所在学院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相关学院依据申请人基础条件确定指导老师,制订和同学科学历硕士相同个人培养计划。第三章 课程学习和考评第七条 经过我校组织课程考试。1、申请人必需在资格审批(注册)经过之日起四年内完成我校同专业硕士硕士培养方案要求全部课程考试并取得要求学分。2、申请人课程考试和我校含有学历教育硕士硕士同卷、同时考试和同评分标准。申请学位课程考评成绩要求和学历硕士相同。 第八条 经过国家组织水平考试。申请人应在校
19、学位办资格审查(考试注册)签署之日起四年内经过相同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需要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第四章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第九条 申请人应在经过全部考试后十二个月内提交学位论文。申请人提交论文应对所研究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含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第十条 申请人同她人合作完成论文、著作或发明、发觉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部分,能够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上该项工作主持人署名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其它作者证实信,和合作完成论文、著作等。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学位授予条件及学位论文工作要求和同专业学历硕士相同。第五章 其 她 第十二条 本要求和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同时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一十二个月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