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市场食品安全制度
一、市场内商品经营户要严格实施《食品卫生法》,严禁销售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霉变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禽畜、水产及其制品。
二、市场坚持定时使用食品检测设备对市场内经销食品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食品不得上架销售。
三、对经检测认定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食品,必需采取临时性控制方法,并立即将被控制检测样品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检,经复检最终认定对人体有害不合格食品,应根据要求程序办理市场退出;属假冒伪劣食品报相关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四、市场主办方要监督经营户严格做到隔离无污染操作,坚持天天对摊位进行清洗消毒,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需持有效健康证,严格实施《食品卫生法》要求;食品经营户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五、市场主办方要督促食品经营户实施索证索票工作,经营户要依据相关要求严格实施,做好进货台账,统计进货渠道。
六、畜禽及肉品经营户必需从同意设置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显著位置张挂肉品检疫检验合格证实;外地输入生猪肉品采购依据我县相关要求实施;鲜活家禽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方法,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和屠宰分离并分别由专员负责。
七、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应含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从业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实。
市场食品退市制度
为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保护广大消费者正当权益,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一、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在食品经销过程中对不合格或存在其它严重安全隐患食品,采取严禁销售方法,以减轻危害,消除影响,退出市场管理制度。
二、依据消费者申诉、举报、市场检验和社会各界信息起源等,对涉嫌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食品,经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抽检确定后,由执法部门通知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立即采取强制退出市场方法。对未售出有害食品进行妥善处理,对消费者提出问题进行妥善处理。
三、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
(二)、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三)、超出安全使用期或保质日期;
(四)、应该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劣充好、偷工减料;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她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取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诱误解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
(八)、假冒她人注册商标,或私自使用著名商品持有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她人著名商品相混淆,使购置者误认为是该著名商品;
四、市场创办者应该对市场内经营食品进行常常性检验,发觉不合格食品应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部门汇报,主动帮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食品退市查处相关工作。对已作出退市决定食品,市场创办者应作好统计,并报工商部门立案。
市场文明经商条约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正当权益,保护广大经营户正当权利,将龙里综合农贸市场建设成为“国家级文明市场”,制订本条约,凡入场经营户必需自觉严格遵守、推行以下责任:
一、依法经营、礼貌待客、老实守信、维护消费者权益,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对辱骂、殴打消费者行为须登报道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持证上岗、挂牌经营,经营户应持摊位号、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方可开展经营,证照应根据要求悬挂,随时接收检验。
三、货真价实。严禁出售腐烂变质、掺杂使假和过期商品。严禁死因不明畜、禽上市,食肉、活禽必需经检疫后方可上市,不准出售打水浸水食肉、蔬菜。违者将按工商管理法规查处,情节严重者给停业整理或清退出市场,并扣除确保金,违反法律法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遵纪遵法、严禁在市场内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和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准出售国家明令严禁上市商品。
五、计量正确、明码标价,使用统一标价牌和标价签,严禁不标价、乱标价,统一使使用方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严禁使用非标称,严禁缺斤少两、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计量误差大于40克者,将责令经营者在市场内“公告栏”公开检验。
六、珍惜市场,发明良好经营环境,市场内每个摊位必需备有一个密封垃圾桶、一把扫帚、一个苍蝇拍、一块抹布。实施摊前“三包”(包卫生、包商品摆放整齐、包无四害);经营熟食品、半熟食品经营户必需穿戴卫生防疫部门要求统一工作衣帽,个人卫生要整齐洁净,摊位须设置有效防蝇防尘设备,加工方要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不准在市场内乱丢肉皮、菜屑、塑料袋、包装纸等污物、杂物及乱倒污水;经营户对自己摊位周围三天进行一次卫生大清扫,常常保持摊区整齐,确保不形成卫生死角。
七、规范经营秩序,货物、用具、用具要摆放整齐,严禁占道经营,严禁将货物堆放于摊区以外,严禁在摊位周围增设零摊、边摊、挤占公共通道。
八、自觉维护市场设施,严禁私自改表,损毁市场设备、设施、不安要求用水用电,严禁私自安装电表、水表、私自牵、搭电源线、架接水管。
九、严格遵守消防法规,严禁在市场内使用明火炉具、液化气及电加热器具;场内严禁喷灯烧肉等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场内环境污染行为,自觉维护消防设施、设备、严格遵守消防法规;
十、按时交纳摊位租金及其它应缴费用,延期交纳按天天5—10元加收滞纳金。乙方如需停业应先向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停业手续。
1、经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停业手续后摊位租金及应缴费用仍由经营户负担;
2、经营者停业不报市场管理办公室且不办理停业手续,超出15天不交费者,市场管理办公室能够从经营户交纳确保金中扣除,并有权立即收回摊位另行安置。
十一、经营户自备使用多种车辆应按市场管理办公室要求进出市场及停放,不得在市场通道或市场周围乱停乱放,影响市场正常秩序。
十二、实施计划生育、严禁超生、超孕。经营户及从业人员一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严厉处理。
十三、经营户不得带儿童进入市场玩耍、游戏,如造成意外事故由经营户自行负责。
十四、不服从市场管理,妨碍市场创建“全国文明市场”活动经营户,市场管理办公室将采取帮助、教育、批评、警告等方法进行处理,并予公告。处理后仍不能更正,市场管理办公室有权终止违反条约者在市场摊位租赁协议,将摊位收回后进行公开安置;
十五、包含违反相关法规,由市场管理办公室移交相关工商、公安、城管、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计生等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十六、政府或相关部门市场管理要求或法规出台后以政府或相关部门要求和法规为准,本条约中和之相抵触条款自然失效。
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为加强市场经营和食品流通管理,愈加好地规范市场食品准入管理方法,建立食品安全长久有效监管机制,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结合市场管理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经营户准入管理
1、含有和经营项目要求相符证件(工商营业执照、
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实),经营人和登记内容相符。
2、含有经营项目必备器具。
3、经营项目符合市场划行规市要求。
4、无经查实消费者投诉。
二、食品准入管理
1、市场主办方对关键食品(蔬菜、鲜肉、活禽)推行
索证立案管理。
2、鲜猪肉必需经检疫部门检疫和生产商检疫,凭检疫
证和检验合格证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3、农副产品和袋装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负责食品进
货索证、索票查证工作,对证件有效正当性进行审查,并负担连带责任。建立商品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以备工商部门检验。
4、设有快速检测室市场定时进行食品质量检测,对
检测不合格食品报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验证后实施退市处理。
市场食品安全质量责任制度
1、严格实施进货检验验收制度,验明商品合格证实和其它标识。
2、采取对应方法,保持销售产品质量。
3、不销售失效、变质产品。
4、销售产品标识应该符合《产品质量法》相关之要求。
5、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
市场活禽摊区管理制度
1、市场管理人员天天对上市活禽情况进行检验和数量登记,未经检疫活禽产品严禁进入市场销售。
2、活禽产品宰杀必需到宰杀间进行,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显著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
3、不得在市场内使用煤火炉灶具,不得使用松香烫拔禽毛,不得占用通道堆放商品和晾晒禽毛。
4、天天收市时,经营户必需自觉将自己经营区域或宰杀区域污物和粪便清扫洁净,方便市场消毒人员进行根本冲洗消毒。
5、经营户若发觉禽只出现异常死亡或可疑症状时,须立即向市场管理人员汇报或直接向龙里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部门汇报。
市场购销台账制度
商品购进销售是商业经营活动中关键步骤,必需严格实施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落实经营方针和经营指导思想,统一思想,建立一套严密规范、方便可行进、销货管理制度。
一、供货商或生产企业商品进入本市场时,首优异行台账登记,对“三无”商品、进货清单不规范商品,拒绝入场;
二、登记进销货台账,必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表格严格登记、严禁出现虚登记、错登记,严禁假冒伪劣商品流入本市场;
三、登记台账过程中,对三证不齐全供货商或生产企业,责令追缴剩下证件;
四、登记台账时,不仅要检验有没有:“三证”,还要检验商品本身质量,对生产日期、保质期、标识不清或没有标识拒绝入场;
五、商品出售前将商品标识、商品标准、要求介绍给消费者,必需时,要对商品进行检测;
六、商品销售实施标准:
1、不销售失效、变质商品;
2、不销售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商品;
3、不销售质量不符合标准商品;
4、不销售过期商品;
5、不销售国家明令严禁生产、销售商品。
七、在销售过程中,消费者应收取购物凭证,并保留好,方便投诉;
八、商品销售数量,依据销售台账进行检验;
九、进、销货台账工作,必需常抓不懈。
市场环境卫生制度
为加强市场卫生管理,搞好市场卫生及消毒工作,以保障和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身心健康,结合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市场主办方负责市场日常卫生清洁工作,并配置专职保洁员,实现“网格化管理”。
二、市场必需坚持天天清扫,由保洁员在当日收市后清扫、冲洗,做到场内无过夜垃圾;市场内全部摊位在当日收市后要刷洗洁净,定时用消毒液擦洗。
三、市场必需坚持每七天进行一次灭蝇、灭蚊、灭蟑螂、灭菌等防疫消杀;对防疫消毒要分片包干,定人、定点、定时检验。
四、各类经营设施保持清洁,定时消毒、清洗并做到防蝇、防尘、防蟑螂、防鼠,保持市场内空气流通,通风换气。
五、厕所清洁通风,每日打扫并消毒,落实厕所管理制度相关要求。
六、市场要坚持常常性卫生宣传教育工作,督促经营户搞好清洁保洁工作,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统计备查。
市场门前三包卫生责任书
市场内各经营户:
结合市场内环境卫生实际情况,为给经营户和消费者营造一个良好经营及购物环境,特签署卫生责任书:
一、各经营户必需确保摊位整齐洁净,天天清洗摊位一次,清洗范围包含摊位瓷砖,清洗不洁者,发觉一次,扣一分,罚款伍元,累计达成12分者,作退场处理。
二、各经营户天天所产生垃圾,不准乱丢、乱扔,必需入桶后由市场清洁人员搜集处理,如发觉乱丢垃圾者,发觉一次,扣一分,罚款伍元,累计达成12分者,终止协议,作退场处理。
三、各经营户必需确保摊位门前50厘米卫生洁净、整齐,如不整齐,发觉一次,扣一分,罚款伍元,累计达成12分者,终止协议,作退场处理。
四、上述条例,请各经营户根据市场管理办公室要求办理。
市场水电火使用制度
为了维护市场各项设施安全运行,营造良好购物环境,根据市场消防安全制度要求,结合市场实际,制订本制度:
1、市场内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管线。如确实需要须报市
场主办方,在取得同意后方可拉接。
2、注意节省用水,用后立即清洁,保持市场洁净整齐。
3、注意安全用电,市场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确
实需要须报市场主办方,在取得同意后方可使用。
4、市场内严禁使用明火炉灶。
市场计量管理制度
一、市场内经营户必需自觉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
二、对新进场经营户所使用衡器,必需含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合格证》,才能进场经营。
三、经营户如需要更换新衡器,必需购置有CMC标志(生产计量器具许可证)衡器,且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才能使用,以确保计量正确可靠。
四、场内严禁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杆秤。
五、场内必需依法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严禁用“斤”、“两”等作计量单位标价,做到标价内容真实、正确、规范。
六、场内严禁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超出检定周期和检定不合格商用衡器,违者将交由质监部门处罚。
七、场内设置经检定合格公平秤,营造公平、公正计量环境,维护消费者正当利益。
八、市场内使用商用衡器依据《中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措施》,由质检部门实施定点定时强制检定。
九、商用衡器检定,由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各经营户必需主动配合。
十、有以下情况经营户。须自行把衡器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1)未按约定上门时间进行检定;
(2)上门检定不合格需修理;
(3)新购商用衡器没有检定。
十一、贴在衡器上强检标签,各经营户必需妥善保管,方便相关部门检验。
市场进货检验验收制度
一、本市场在检验产品时将检验该产品相关合格证;假如产品没有相关合格证实,本市场将拒绝货物进场销售经营。
二、验明产品其它标识,包含检验购进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产品规格、等级、所含关键成份、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警示标志、汉字说明等是否符合《中国产品质量法》、《中国食品卫生法》要求。对于标识不符法律法规要求产品,本市场拒绝进货。
三、本市场除了验明产品合格证实和其它标识以外,还对大宗货物进行质量检验,或委托依法设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四、本市场经营户购进货物要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实、检疫证实,对无票、无证、手续不全或无法证实是正当起源食品要给予退回,不予进货。
五、本市场经营户和首次交易供货人交易前,先索取、查检其对应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并保留复印件,以后每十二个月查对一次。
市场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龙里县综合农贸市场达4A标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正当权益,结合本市场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农贸市场是指创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交易市场。
第三条 本市场范围内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措施。
第二章 细 则
第四条 农贸市场建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碍交通。
第五条 本市场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它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
第六条 本市场推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市场内治安、消防、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监督管理等日常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市场内给排水、用电等设施设置、维护和更新,并确保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三)、帮助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农副产品及其它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行为;
(四)、定时对经营户进行相关法律、政策宣传教育,在经营户中开展文明经商活动;
(五)、法律、法规要求其它职责。
第七条 本市场设置合格复检计量器具,并在市场内设置投诉点接收投诉。
第八条 本市场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加强对场内销售农副产品检测。查验畜产品检疫合格证实和法律、法规要求应该检测合格方可销售其它农副产品检测证实,对检测不合格者严禁入场交易。
第九条 对市场内以“总代理”、“总经销”、“特约经销”、“厂家直销”、“专营专卖”等名义进行经营,应该查验经营者取得权利人授权证书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本市场应该和经营者依法签署协议,依据协议对经营者经营行为实施管理。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础情况,信用情况等。
第三章 经 营 管 理
第十一条 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依法自主决定农副产品价格,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
第十二条 经营者必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它经营许可手续,还应该悬挂对应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该遵守下列要求:
(一)、遵遵法律、法规和市场内各项管理制度、文明经商;
(二)、根据协议确定地点或区域经营,严禁零摊、边摊占道经营;
(三)、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依法检定合格计量器具;
(四)、遵照自愿、平等、公平、老实信用标准,遵守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五)、推行国家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要求义务。因所售农副产品质量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应该依法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市场内严禁销售下列农副产品:
(一)、假冒伪劣或过期、失效、变质产品;
(二)法律、法规严禁销售动植物及其制成品;
(三)、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畜产品、水产品;
(四)、有毒农药残留超标蔬菜、水果;
(五)、根据国家要求应该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伪造检验、检疫证实产品;
(六)、法律、法规严禁销售其它农副产品。
第十五条 市场交易活动严禁下列行为:
(一)、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欺行霸市;
(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
(五)、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法销售农副产品;
(六)、法律、法规严禁其它行为。
第四章 监 督 管 理
第十六条 市场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农贸市场中应该推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落实相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确定经营者主体资格,并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三)、法律、法规要求其它职责。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措施要求,由下列行为之一,本市场管理部门按要求给予处罚;
(一)、非法侵占、破坏农贸市场场地、设施或其它财产,责令更正,造成损失者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二)、私自出租、转租市场摊位、店铺,责令更正,市场管理方有权收回摊位另行安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措施自公告之日实施。
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搞好市场消防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降低重大事故发生,加强市场安全管理,结合本市场实际,制订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长:贺少林,副组长:刘斌龙。
二、消防安全职责
1、和入场经营户签署《消防安全责任书》;
2、组织开展市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市场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3、组建义务消防队,由贺少林任队长,刘斌龙任副队长。义务消防队应组织队员学习消防知识,制订灭火方案,开展灭火演练;
4、发生火灾隐患应立即采取方法整改,组织抢救火灾,人员疏散,立即报警,保护火灾现场。
三、工作方法
1、组织安保人员天天对市场巡查,对经营户、责任区域内进行安全检验。关键检验:
(1)各经营户用电情况,凡不符适用电安全要求一律进行整改;
(2)其它用电和加工用电;
(3)严格实施市场用电时间要求,即市场开门时送电,下班清场后切断电源;
(4)监督供电部门,定时检验供电设备及供电线路,使其完好运行。
2、杜绝市场内各经营户使用明火、电炉、电炊器具、石英炉等大功率用电器具作取暖或生活用,不准乱拉乱接电线;
3、经营户进场须装修,必需向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4、根据消防要求,配置消防器材;
5、消防安全检验中经营户存在火灾隐患、不符合消防相关要求,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有重大隐患要立即向相关领导汇报。
6、发生事故时,实施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事故整改方法不完善不放过。
四、消防安全责任
1、一记:坚持天天一次市场防火安全检验日志;
2、二巡:坚持天天巡视市场两次以上,督促各经营户及防火责任部门落实防火责任;
3、三查:坚持天天查经营户防火安全责任,查市场用电情况,查消防器具完好情况;
4、四检:坚持最少一季度一次安全大检验和节假日安全大检验;
5、把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好坏作为责任者当年考评关键内容,对渎职造成火灾事故,要追究本人责任,触犯刑律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龙里县综合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则
为促进市场繁荣发展,营造文明、健康、友好经营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愈加好地保护承租人、消费者、出租人正当权益,实现承租人、出租人共赢、消费者满意目标,特制订本规则。
一、市场公共环境卫生管理规范
〈一〉、市场内摊区划分标识明确,人流、物流通道通畅。
1、无占用公共通道经营现象;
2、无边摊、侧摊现象;
3、无停放车辆现象;
4、无乱堆、乱放物品现象情况;
5、公共通道、垃圾箱周围无垃圾堆放现象,垃圾立即清运;
6、公共通道上无积水、无油污,摊位(门面)整齐无残标。
〈二〉、经营区域内地面清洁卫生,没有影响环境卫生污染情况。
1、摊位(门面)区内物品堆放整齐,无乱堆、乱摆情况;
2、摊位(门面)区标识明确,摊位(门面)及设施洁净卫生,垃圾、边皮等装入垃圾容器内,垃圾容器摆放整齐;
3、摊位(门面)区内卫生整齐,地面无垃圾、无积水、无油污,广告悬挂规范整齐,无残标。
〈三〉、经销商“门前三包”定时搞好摊位(门面)区内清洁卫生,卫生习惯良好。
1、监督经销商搞好“门前三包”,摊前纸屑、菜叶等废弃物由经营户负责清理,严禁乱扔乱倒行为,保持良好卫生习惯;
2、监督经营户两周一次搞摊区卫生大扫除,洗抹摊面、摊架、经营用具。
〈四〉、市场公共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天天早晨8:00至10:30分为管理工作人员在市场内落实岗位责任工作,监督保洁人员搞好公共环境卫生,督促经营户按管理规范开展经营,市场管理办公室不定时巡查各岗位工作情况,对违反规范者作以下处罚:
1、市场管理员和保洁员违反规范第一项第<1>条1、2、3、4款者,市场管理办公室对岗位责任人每次罚款20元。违反要求第一项第1条5、6款,对保洁人员每次罚款20元。
2、经营户违反要求第一项第<二>条1、2、3款者,市场管理办公室对市场保洁责任人、市场管理员罚款20元,相关经营户责任人每次罚款20元。
3、违反要求第一项第<三>条1、2款者,市场管理办公室对保洁责任人每次罚款20元,对相关经营户罚款20元。
二、市场各摊位(门面)区经营秩序管理规范
<一>、肉类摊位区:
1、保持摊位台面整齐洁净,摊架、证照洁净,定时搞卫生。
2、证照悬挂整齐,进销商品检验合格手续齐全,入场人员持证经营。
3、摊位上垫板不准延长出瓷砖面10cm,严禁搭摊、加长摊位、在摊内加台操作。
4、按规范统一经营用器具,严禁在摊位区内摆放乱物。
5、严禁在摊位区内摆放冰箱、冰柜等制冷设备,严禁用木板、木盆等摆放商品。
<二>蔬菜、水果、综合摊位(门面)区:
1、保持摊位(门面)整齐洁净,摊架、证照洁净,定时搞卫生。
2、证照悬挂整齐,进销台账完整,入场人员持证经营。
3、摊位(门面)上不准加垫泡沫板、木板等杂物,商品摆放不准超出摊位(门面),严禁加搭边摊。
4、垃圾、边皮清理后投放在垃圾箱内,不准扔在摊位(门面)地面上,影响蔬菜、水果等商品经营环境卫生。
5、按规范统一配置经营用具,严禁在摊位(门面)内摆放乱物,严禁用泡沫箱、盆、桶等蓄水淋菜、泡菜、清洗水果。
6、保持摊位(门面)周围清洁卫生,严禁在公用通道上堆放物品、清理蔬菜。
7、严禁经营户淋菜将水洒落在公共通道上,因经营户洒水、乱扔废弃物造成地面湿滑,造成消费者受伤,由经营户负担一切责任。
<三>、食杂、卤味、豆制品、粮油及制品区:
1、保持摊位(门面)卫生整齐,无蛛网、鼠迹,合理使用“三防”设施,定时清洁卫生。
2、证照悬挂整齐,标价牌(签)价格清楚,销售商品进货台账登记清楚,产品质量检验手续真实、完备,入场人员持证经营。
3、摊区内商品堆放整齐,不乱搭、乱挂杂物,严禁用包装箱等物品盛装商品占道经营。
4、规范经营工具,严禁将废旧家俱(旧床、旧沙发等影响环境美观用具)拿到市场内使用,严禁在市场内打麻将、睡觉。
5、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在天天8:00时前必需离场,营业时段(早上8:00-下午18:30)不准入场,更不准停放在场内通道上,全部经营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只准停放在指定地点,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市场公共环境和经营秩序。
6、严禁在公共通道内加工商品、堆放物品、停放车辆、占道休息和赌博、游戏等。
<四>、活禽、水产、冷冻品摊区:
1、保持摊位(门面)设施、设备卫生整齐,地面无积水,墙面、顶面无蛛网、灰尘。天天收摊定时洗抹鸡笼、鱼池等设施。
2、相关证照齐备,标价牌价格清楚,商品检验验疫合格,进销台账登记清楚。
3、摊区内商品摆放有序,不搭边摊、侧摊,不加装水池、鸡笼、陈列架等影响市场经营秩序设施。
4、确保经营区域内地面整齐,地面无污水、积水,经营户冲洗经营设施、更换水池用水后需立即用干拖布拖干溢水,若造成地面湿滑,造成行人滑倒由其负担一切责任。
5、售宰分离,宰杀活禽要在指定区域内进行,不得影响场容卫生,密闭存放加工废弃物,严禁乱堆、乱倒,造成环境污染。
6、按规范统一配置经营用具,严禁在摊区内乱摆、乱挂、乱放杂物,严禁在摊架上悬挂抹布、围布、袖套等。
〈四〉、市场各摊位(门面)经营管理实施细则
天天早晨8:00至10:30,各工作人员到岗后在责任区域内落实工作职责,巡查市场情况,督促各摊位(门面)经营户按规范操作,对违反要求行为教育,引导整改,市场管理办公室不定时巡查各岗位工作情况,对违反规范相关工作人员和经营户作以下处罚:
1、违反第三项第<一>条1、2款情况,对岗位责任人罚款20元,经营户罚款20元。违反第三项第<一>条3、4、5、6、7款情况,岗位责任人扣减20元,经营户罚款30至50元。
2、违反第三项第<二>条1、2款情况,岗位责任人扣减20元,经营户罚款20元。违反第三项第<二>条3、4、5、6、7情况,岗位责任人扣减20元,经营户罚款30至50元并负担其中7款一切责任后果。
3、违反第三项第<三>条1、2款情况,岗位责任人扣减20元,经营户罚款20元。违反第三项<三>条3、4、5、6情况,岗位责任人扣减30元,经营户罚款50至100元。
4、违反第三项第<四>条1、3、4、6款情况,岗位责任人罚款20元,经营户罚款50至100元。违反第三项第<四>条2、5情况,岗位责任人罚款20元,经营户罚款20元。
三、其它要求
1、以上规则,主管部门责任人负有督促落实之责任,若因其督促不立即、不到位而造成违规事件当月连续发生三次以上,罚款60元。
2、相关责任区相关责任人工作认真负责,当月所负责区域未发生一起责任违规,当月奖励相关责任人100元。
3、经营户是否违规情况作为年底评先选优条件统计归档。
4、本规范由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督促落实。
5、本要求自协议签定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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