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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咨询制度
为认真落实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政府决议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规范重大行政决议规则和程序,提升重大行政决议事项质量,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方面协调可连续发展,结合本局重大行政决议事项咨询论证活动,现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咨询教授,是指本局聘用参与重大行政决议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相关事项提出论证意见专业人员。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议事项是指《XX县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事项决议试行措施》中列明事项。
第三条 开展重大行政决议事项咨询论证活动经费每十二个月本局申请县财政拨付专款,实施专款专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议教授咨询论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是本局直接领导由各方面教授组成为本局决议服务很设决议咨询机构。
咨询委员会关键任务是:依据决议需要,组织咨询教授围绕本局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全局性、长久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咨询论证意见。
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本局关键领导担任,副主任3人,分别2名分管领导和聘用咨询教授担任;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建立总数为10人左右咨询教授库。
对部分特殊论证事项,咨询委员会能够决定邀请咨询教授库以外教授参与咨询论证。
第六条 咨询教授实施聘用制,每届任期同本局任期。任期届满后,依据需要及教授工作实绩进行更换或连续聘用。
第七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议教授咨询论证人员包含:
(一)法律教授、学者等;
(二)重大行政决议包含专业技术和管理教授、学者;
(三)其它相关人员。
咨询委员会依据咨询论证内容,确定和调整教授咨询论证组成人员。
第八条 咨询教授不限地域、不限学历、不限年纪、不限国籍,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通常应满,含有高级职称或相同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含有一定著名度;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热心咨询论证活动,社会责任感强、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有尤其突出才能或专业技能,可不受期限限制。
第九条 咨询教授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法。属单位推荐,应事先取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条 申请担任咨询教授应向咨询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或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实和职称证实资料;
(三)个人工作简历;
(四)学术、专业成就证实资料等。
第十一条 咨询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立即给予审核。对初审经过人员,在广泛听取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颁发聘书;对不符合条件,应立即通知申请人或推荐单位。
第十二条 对经聘用咨询教授,由咨询委员会录入咨询教授库,并按专业分类,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咨询论证采取以下方法:
(一)召开教授咨询论证会;
(二)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
第十四条 凡属重大行政决议事项,由承接单位根据本制度要求,提交咨询委员会组织教授论证。
应进行咨询论证而未经教授论证项目,相关部门和单位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咨询委员会对承接单位提请要求咨询论证事项应按要求类别和程序组织咨询论证。
第十六条 参与咨询论证教授或教授所在单位若和咨询论证事项存在利害关系,该教授应该回避。
第十七条 咨询论证工作由咨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县咨询委员会指定咨询教授主持,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计。
第十八条 咨询论证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决议承接单位依据决议事项特点或县政府要求提出咨询论证事项,经审核后,提交咨询委员会;
(二)咨询委员会确立咨询论证组成人员,通常重大项目为5至7人,尤其重大项目9至15人;
(三)由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向咨询论证组教授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
(四)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咨询论证会或经过网络、电话、书面形式,听取咨询论证组教授意见和提议;
(五)咨询委员会依据咨询论证组教授意见,形成综合论证评审意见,反馈给承接单位。
第十九条 咨询论证组教授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提议:
(一)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二)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
(三)咨询论证事项必需性、关键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条 咨询教授享受下列权利:
(一)经邀请能够列席本局研究相关环境保护事业专题研讨会,参与相关咨询论证活动;
(二)依据需要能够按要求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三)能够独立为本局重大行政决议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提议;
(四)提出教授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五)取得参与咨询论证活动劳动酬劳。
第二十一条 咨询教授应推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对所提出咨询论证意见署名并负担个人责任;
(三)对包含重大行政决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咨询论证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
(四)接收咨询委员会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咨询委员会对每位咨询教授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参与咨询论证具体情况,并进行定时考评。
第二十三条 对考评结果为优异咨询教授,由政府给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咨询教授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咨询委员会报请本局同意后解除聘用: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财物或其它好处;
(二)不能客观公正推行职责;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接收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
(四)经考评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
(五)受聘咨询教授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事务,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用。
第二十五条 应加强和咨询委员会联络,相互沟通情况,并提供决议咨询必需服务。
第二十六教授咨询委员会每十二个月举行一第二年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下年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中承接单位是指《重大行政决议试行措施》中决议承接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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