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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煤矿建设优质项目安全管理标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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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印发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要求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印发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要求通知   (皖政办〔〕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要求》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严格建设标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础要求》(aq1049-)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要求,结合本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矿建设项目标安全管理。      煤矿建设项目包含以下3种类型:   新建项目,指新设计建设煤矿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现有正当生产煤矿经过技术改造等手段增加生产能力煤矿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现有正当生产煤矿改变了原相关键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煤矿建设项目,关键包含增加井筒数目或改变井筒功效、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矿井延伸水平开拓方法和原设计不一致等方面项目。  第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申请-项目核准或立案(安全核准或立案)-设计及审查-开工立案-项目施工-联合试运转-安全设施及条件完工验收-项目总体完工验收”程序进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需按国家相关要求开展项现在期工作,编制项目申请汇报,报送项目核准或立案部门申请项目核准或立案。 第五条  项目申请汇报一式5份,由含有对应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项目核准部门核准项目,其申请汇报应由含有甲级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   项目申请汇报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和相关计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汇报时,应同时附送以下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城市计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四)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其它文件。    第三章 项目核准或立案(安全核准或立案)   第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和项目类型进行项目核准或立案。      新建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核准,改建、扩建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立案。   安全核准或立案是项目核准或立案前置条件。项目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核准或立案审查前,应书面征求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意见(附送项目申请汇报及相关资料),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管理权限和项目类型进行安全核准或立案。   第八条  新建项目划定矿区范围或资源申请批复使用期不足30日、改建和扩建项目建设单位持有采矿许可证使用期不足90日,项目管理部门不予受理项目核准或立案。   第九条  未进行或未经过安全核准或立案煤矿建设项目,不得经过项目核准或立案。未经项目核准或立案煤矿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受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得进行项目完工验收,不得发放相关证照;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井筒开挖和剥离土(岩)开挖等主体工程施工;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计划、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火工品供给、供电、水资源管理、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承接其工程。      第十条  项目核准或立案程序和要求:      (一)在国家计划矿区内开展煤矿建设项现在期工作时,由省发展改革委就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煤炭发展计划和产业政策等问题,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咨询。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报请国务院核准煤矿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核准申请汇报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它新建煤矿项目或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煤矿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进行项目核准。     改建、扩建项目依上述程序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进行立案。      (三)对同意核准或立案项目,项目核准或立案部门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或立案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或立案部门;对不一样意核准或立案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或立案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或立案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或立案部门。     (四) 项目核准或立案使用期2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或立案使用期内不能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使用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或立案部门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或立案部门应在核准或立案使用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出1年。项目在核准或立案使用期内既未开工建设又未向原项目核准或立案部门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或立案自动失效。      (五)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或立案建设规模和开拓布局等关键内容在初步设计、建设施工阶段发生重大改变需要调整,建设单位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或立案部门汇报。由原项目核准或立案部门依据项目调整具体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或立案手续。      第十一条  安全核准或立案程序和要求:      (一)安全核准或立案按管理权限由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二)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收到项目核准或立案部门征求意见函后,按要求对项目进行安全核准或立案审查,并向项目核准或立案部门复函。      (三)安全核准或立案应严格实施《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础要求》(aq1049-)和国家及省相关要求,按“登记-审核-同意”程序进行。煤矿建设单位在报送安全核准或立案申请汇报时,应报送以下资料原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 井田地质勘查汇报。应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和国土资源部门立案。      2. 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由含有对应设计资质和工程咨询资格单位编制。高瓦斯和有煤和瓦斯突出危险性煤层煤矿必需编制瓦斯抽采方案。      3.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汇报。新建项目安全预评价汇报由含有甲级安全资质评价机构编制,并经过评审。      4. 建设单位业绩汇报。经建设单位所在地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确定并出具书面证实。      5. 新建股份制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体制建立情况说明和协议、企业章程等。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签署复核意见(省四大矿业集团作为安全责任主体除外)。      6. 所在地政府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建立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经过安全核准或立案:      (一)相关资料不符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础要求》(aq1049-)第4条要求,新建矿井提供地质勘查汇报达不到《防治煤和瓦斯突出要求》第八条要求。      (二)安全预评价汇报认为项目设计安全技术方法不能有效控制煤矿灾难或存在系统性安全问题。      (三)开发建设灾难严重(高瓦斯、煤和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等情况之一)矿井,煤矿项目建设单位不含有对应灾难类型矿井技术管理水平、实践经验和建设业绩。      (四)矿井设计瓦斯等级不符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础要求》(aq1049-)第5.5款要求。      (五)年产30万吨以下煤矿新建项目。      (六)完工投产不足5年改扩建项目,地方煤和瓦斯突出煤矿改扩建项目,地方高瓦斯煤矿扩大采矿权范围改扩建项目。      (七)建设单位所属(含控股)生产煤矿或施工队伍发生过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该单位1年内申报或参与申报煤矿建设项目标;发生过一次死亡30人以上责任事故,该单位3年内申报或参与申报煤矿建设项目标。      (八)设计生产能力、开采深度超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础要求》(aq1049-)第5.3、5.4款要求。      (九)井田内和邻近区域矿井及老窑分布和开采等情况不清。      (十)井田范围内有正在开采其它煤矿和非煤矿山。 (十一)在垂直方向上有相互重合且相互影响安全生产其它煤矿或非煤矿山。      (十二)新建矿井水体下开采急倾斜煤层。      (十三)所在地政府不含有煤矿安全监管能力。    第四章 设计和审查   第十三条  煤矿建设单位必需依据项目建设规模和灾难程度,委托含有对应资质同一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   设计单位不得承接和本单位资质不符煤矿设计,不得转包设计业务和挂靠设计资质,不得承接未经安全核准、项目核准或立案设计,也不得负担未按要求查明瓦斯、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煤矿建设项目标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任务。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必需严格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50399-)、《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完工验收规范》(aq1005-)和瓦斯综合治理、水害防治等法律法规和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严把设计质量关。必需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方法提议,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审查;新建项目初步设计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审查;改建、扩建项目初步设计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审查。    煤矿初步设计审查,应对煤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关键系统能力进行审核,严禁批小建大。    第十六条  煤矿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必需按要求报送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汇报和申请表。     (二)项目核准或立案和安全核准或立案文件。    (三)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四)安全预评价汇报书(含职业危害预评价)。     (五)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汇报(小型煤矿必需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50399-)。瓦斯地质资料应该满足《防治煤和瓦斯突出要求》第八条要求)。   (六)煤矿初步设计。   (七)煤矿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含职业危害防治设计)。   (八)有突出危险新建矿井及改扩建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题设计。   (九)矿井内采掘工程揭露全部平均厚度在0.3米以上煤层突出危险性评定汇报。   (十)其它需要说明材料。   第十七条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根据“登记-预审(现场监察)-受理-审查-完善-批复”程序进行,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管理权限审批。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新建、国相关键煤矿改建或年新增生产能力45万吨以上120万吨以下扩建项目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批复。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辖区内地方煤矿新建、改建或年新增生产能力45万吨以下扩建项目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   第十八条  设计审查部门应该组织教授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教授由设计审查部门从教授库中选聘,凡和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有利害关系教授不得参与该项目标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教授组要按相关要求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严格审查,提交审查意见;同时要对设计单位按设计审查意见修改设计进行复核,签署复核意见。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经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热害等关键灾难防治方法不符合要求。   (二)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三)所确定设备、设施、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二十条  煤矿项目建设单位按相关要求程序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必需同时按要求提交对应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同意后,1年内既未施工又未提出延期申请,批复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碰到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水文地质类型、地温热害等发生改变,原设计开拓方法、开采工艺和提升、运输、通风等关键生产系统、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部署等需要变更,或施工过程中发觉设计存在重大缺点,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应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同意部门重新审查。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并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完善后,方可恢复施工,不得边修改边施工、先施工后报批。 第二十三条  其它方面变更,在不降低安全保障水平前提下,建设、设计单位应提供变更依据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立案。 第五章 开工立案   第二十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及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和施工单位责任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保障安全施工方法,和拟开工日期等,向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知立案。   建设单位向相关部门报送开工立案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出含有案回执。开工立案回执由建设单位存档备查。相关部门应建立开工立案登记档案。   第二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按以下标正确定:   (一)采取冻结法凿井,从开始施工冻结孔时为项目开工;   (二)采取一般法凿井,从井筒开挖时为项目开工。 第六章 施工、监理和质量认证   第二十六条  煤矿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必需取得国家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建对应规模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等级施工。煤矿施工等级资质须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严禁挂靠施工资质。   高瓦斯、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矿井,施工单位应含有国家特级施工资质,并含有同类项目标施工业绩。   第二十七条  煤矿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建设工程,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确需划分标段,要以有利于安全为前提,合理划分工程标段,严格控制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施工单位数量。矿井一期(从井筒开挖到井底车场施工前)工程施工单位标准上不超出2家;二期(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施工前)、三期(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巷道施工)工程施工单位标准上不超出3家。   煤矿建设项目由2家施工单位共同施工,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制订和督促落实相关安全技术方法,并签署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验和协调。   第二十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经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会审后组织实施。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时间,应科学合理,满足施工安全要求。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自觉接收所在地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日常监管,全方面落实安全管理职责。项目建设单位必需落实法定代表人作为建设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其上级集团企业负担建设安全领导责任,对建设项目实施统一监管,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难负总责,确保安全设施投入,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和“一井一制”要求,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和施工管理。   (一)建立安全、通防、地测、机电、技术、工程管理等安全管理机构,按专业配置足够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持证上岗。   (二)对安全员、瓦检员、放炮员、防突员、抽采工等10类特种作业人员实施统一配置和管理,特种作业人员须按要求持证上岗。   (三)建立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   (四)统一配置和管理安全仪器仪表、设备和器材。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安全投入保障、安全教育和培训、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安全监督检验、安全技术审批、安全会议等制度。   (六)组织签署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验和协调,统一协调指挥安全管理和工程安排。   (七)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方法。   (八)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并按程序报批。   (九)组织编制煤和瓦斯突出矿井防突专题设计,并按要求程序报批,组织实施综合防突方法。   (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考评,并建立职员培训和健康档案。   (十一)制订施工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要和所在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时进行演练。给予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碰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直接决议权和指挥权。 (十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每个月进行1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觉事故征兆,要立即公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理方法。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相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立案。   第三十条  项目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安全主体责任,应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一)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按专业配置足够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按要求持证上岗。   (二)配足配齐特种作业人员,并按要求持证上岗。   (三)严格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现场安全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   (四)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验和协调,安全管理和工程安排服从建设单位统一指挥和协调。   (五)组织制订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方法,报建设单位同意实施。   (六)严格按设计施工,当施工过程中发觉设计存在重大缺点,或地质条件改变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汇报。   (七)职员必需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档案。   (八)依据施工特点,制订切实可行应抢救援预案,配置对应装备和人员,并按相关要求进行演练。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碰到险情时第一时间有下达停工撤人命令直接决议权和指挥权。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需按要求建立领导值班和轮番下井带班制度,确保井下二十四小时有矿级领导干部轮番带班,并建立下井带班登记档案。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需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常常性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方法、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需委托有资质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中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理。监理单位承揽高瓦斯、煤和瓦斯突出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监理业务,必需含有相同类型项目标监理业绩。监理单位对施工安全、质量负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安全技术方法及专题施工方案,落实安全监理巡查责任,推行对重大安全隐患和事故督促整改和汇报责任。监理人员按各自职责对监理工作负责。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需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施工过程质量监督,立即组织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工程结束后提交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汇报,并负担对应安全、质量责任。   第三十四条  落实工程质量终生责任制。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工作人员,和工程监测、检测、咨询评定等单位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生责任。    第三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标安全设施必需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切实提升施工现场安全保障能力。   (一)高瓦斯、煤和瓦斯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其它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需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系统。   (二)矿井进风井和回风井贯通时,必需实现全负压机械通风。   (三)全部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需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四)煤和瓦斯突出矿井揭穿煤层前,必需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同时严格落实综合防突方法;高瓦斯矿井设计有瓦斯抽采系统,必需在进入三期工程前形成瓦斯抽采系统。   (五)矿井永久排水系统应在进入三期工程前形成并投入使用,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应该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确保有足够排水能力。   (六)在两个安全出口形成前,必需确保有两个井口含有提升人员能力。   (七)煤和瓦斯突出矿井石门揭煤必需使用专业化施工队伍。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需认真落实《防治煤和瓦斯突出要求》、《煤矿防治水要求》和《煤矿瓦斯抽采基础指标》(aq1026-)等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求,不停加大瓦斯和水患综合治理工作力度,确保施工安全,为矿井投产后实现“采、掘、抽”平衡和采掘正常接替提供时间、空间等条件。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必需严格按设计制订年度、月度建设工程施工计划,并立即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案,确保安全有序施工。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一期、二期、三期工程结束时间比施工组织设计原计划时间提前超出3个月,应作为建设期间重大事项立即向政府相关部门汇报。   建设单位要组织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和矿井总体完工验收同时进行。   建设单位要大力推行优异适用技术装备,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加强安全技术研发,提升施工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按要求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 第七章 联合试运转   第三十八条  新建项目联合试运转方案由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查同意,改建、扩建项目联合试运转方案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查同意,小型煤矿改建、扩建项目联合试运转方案由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联合试运转方案须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立案。联合试运转须含有以下条件:   (一)煤矿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完工;   (二)国相关键煤和瓦斯突出矿井经过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防突专题验收;地方煤和瓦斯突出矿井经过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题验收;   (三)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   (四)矿长含有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其它入井人员培训合格;   (五)矿井已建立矿山救护队或已和含有资质专业矿山救护队签署救护协议。   第三十九条  相关部门在组织审查联合试运转方案时,应该邀请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参与。   第四十条  联合试运转时间为1-6个月,不得私自延长联合试运转时间。联合试运转结束后,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汇报。联合试运转汇报应该包含以下关键内容,且经煤矿建设项目关键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审签:   (一)各关键系统分项运行汇报;   (二)关键生产安全设备故障处理统计和分析;   (三)提升、排水、通风等关键生产安全设施和装备检测、检验汇报;   (四)联合试运转效果分析;   (五)相关生产安全提议;   (六)其它应给予说明事项。 第八章 完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安全、环境保护、消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等专题验收。各专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完工验收。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管理权限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安全设施及条件完工验收;省发展和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会组织新建项目完工验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改建、扩建项目完工验收。   第四十二条  煤矿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及条件完工验收,须同时上报要求各项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设施及条件完工验收申请汇报和申请表;   (二)经同意安全设施设计;   (三)施工期间伤亡事故及其它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相关资料;   (四)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汇报书;   (五)建井地质汇报(大中型项目);   (六)联合试运转汇报;   (七)安全验收评价汇报;   (八)经国家授权单位判定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汇报,设计为突出矿井和设计要求进行突出危险性判定高瓦斯矿井已揭露煤层突出危险性判定汇报,本年度或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判定汇报及审批文件;   (九)《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反应实际情况图纸;   (十)建设单位编写安全预验收汇报书;   (十一)建设单位对安全验收评价汇报所提问题整改情况说明;   (十二)其它需上报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安全设施及条件完工验收根据“登记-预审-受理-验收-整改-批复”程序,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管理权限审批。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新建、国相关键煤矿改建或年新增生产能力45万吨以上120万吨以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完工验收并批复。新建或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上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完工验收,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求办理。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辖区内地方煤矿新建、改建或年新增生产能力45万吨以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完工验收,报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经过安全设施及条件完工验收:   (一)安全设施及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未经过工程质量认证;   (二)安全设施及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   (三)未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含有对应资格;   (五)不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求其它条件。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项目完工验收,必需按相关要求提交各项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负责组织验收部门应根据相关要求对煤矿安全设施及条件和项目进行完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  安全设施及条件和项目完工验收完成后,负责组织验收部门应签署合格或不合格意见,以书面形式回复建设单位。 第九章 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级政府关键责任人对当地域煤矿建设安全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把建设项目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在制订和实施煤炭产业发展计划时,要严格实施国家、省相关煤矿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和政策方法,牢靠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依法、有序、安全地开发煤炭资源。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立即查处、取缔非法建设项目。对所辖区域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验发觉非法建设项目和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方法给予查处,致使非法建设存在,依法对相关政府、部门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行政处分;涉嫌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对灾难严重煤炭资源要暂缓开发。不得将高瓦斯、有煤和瓦斯突出危险倾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煤炭资源,出让给无瓦斯治理、水害防治技术和实践经验单位或个人开采,现有地方高瓦斯、煤和瓦斯突出煤矿不得扩大采矿权范围。   第五十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实施项目核准或立案、安全核准或立案相关要求。严格按要求程序组织设计审查、联合试运转和完工验收,建立完善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档案。   第五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标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推行煤矿建设项目报批程序,严格按设计组织施工,依法进行联合试运转和完工验收。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对以整合、技更名义违规组织生产,和要求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有意拖延工期矿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给予关闭;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边建设边生产、超期联合试运转等非法违法建设和生产项目要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和生产。   建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验制度,对发觉重大安全隐患要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帐,逐层汇报。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挂牌督办和公告,对拒不实施监管监察指令,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企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1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关键参考依据。    第五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标监察执法工作,实施关键监察、专题监察和定时监察。严把安全准入关,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完工验收。依法查处煤矿建设施工中存在重大安全违法行为。    第五十三条  项目管理部门、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和煤炭资源管理,立即依法组织查处未经项目核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私自开工非法建设项目。其它部门发觉煤矿非法建设项目标,要立即将其移交项目管理部门、资源管理部门。    第五十四条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承揽非法违法建设煤矿建设项目。供电、公安等部门不得向非法违法建设项目提供电力、火工品等施工条件。   第五十五条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建设项目投产5年内不得经过能力核定提升生产能力。生产矿井经过能力核定提升生产能力后5年内,也不得再次经过核定提升生产能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等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相关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尤其要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措施》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开工立案回执(范本)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性质、规模   计划开工时间   项目核准(立案)批按时间和文号   采矿许可证号和有效截止日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和有效截止日期   煤炭生产许可证号和有效截止日期   安全设施设计批按时间和文号   初步设计批按时间和文号   施工单位及资质   监理单位及资质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施工现场准备情况   立案部门意见: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1. 此回执适适用于煤矿新建及改建、扩建项目。   2.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向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知立案。   附件2: 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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