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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相关印发《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通知
甘教基一〔〕2号
各市(州)教育局,东风场区教育处,各县(市、区)教育局,厅直中小学:
为深入提升基础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学决议能力,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依据《义务教育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措施》,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研究制订了《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并就落实实施工作通知以下。
一、全方面落实《细则》,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细则》要求,严格推行市(州)、县(市、区)和学校对应工作职责,规范操作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切实做好学生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工作。
二、加强教育培训,切实强化学籍管理员队伍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要求配置或指定学籍管理员,专门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工作,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纪律严学籍管理员队伍。要全方面强化管理培训,使学籍管理员正确掌握《细则》基础内容、建立学籍档案基础要求、学籍变动管理操作措施等,提升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学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建立工作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利用学籍系统开展数据统计、政策制订、控辍保学等相关工作,深入提升教育部门科学决议水平和中小学校整体管理水平。要建立学籍核准、信息保密、责任追究等制度,细化管理,明确职责,规范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违反要求相关人员要严厉追究责任。各地教育督导部门要对《细则》实施情况进行专题督导。
四、加大宣传力度,挖掘应用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足认识加强学籍管理关键意义,利用“一人一号,终生不变”特点,加紧推进教育现代化、转变管理方法、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提升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和科学决议能力。要充足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家长通知书等多个方法,对《细则》进行全方面解读和广泛宣传,切实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在调动中小学校主动性基础上,主动争取家长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良好气氛。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相关情况和意见提议请立即报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一处。
甘肃省教育厅
1月23日
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升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依据《义务教育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措施》,结合本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适用于全省全部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行小学、初中、一般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管理。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取信息化方法,实施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管理体制。
(一)省级学籍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验全省各市(州)(以下统称“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2.根据国家要求建设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环境和数据库,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各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3.负责印制、审核一般高中《学生证》、《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合格证书》,办理一般高中《毕业证实书》。
4.负责审核省教育厅直属高中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事宜。
(二)市级学籍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指导、监督、检验本市各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各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2.负责本市一般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建立本市一般高中学籍档案。
3.负责印制、审核义务教育完成证书,负责验印本市一般高中学历证书。
4.负责审核市教育局直属中小学和全市一般高中学校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事宜。
(三)县级学籍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本县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验学校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管理工作。
2.负责本县中小学校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审核、报送工作。
3.负责印制、发放、验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证和完成证书。
(四)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职责
1.负责本校学生学籍信息搜集、汇总、校验、上报,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2.负责办理本校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审核报送工作。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免试入学。县级人民政府应该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该依据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公办中小学校就近接收学生范围和人数,学校应该根据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接收学生。
第五条 凡年满六周岁儿童,应该由其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依法送入小学接收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学生,应该由家长送入初中继续接收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情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家长应该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含有接收一般教育能力可申请进入一般中小学校随班就读。
一般高中新生根据本省当年一般高中招生录用要求入学。
第六条 入学新生须根据要求时间到录用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家长应该持相关证实,在要求期限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第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录用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由学生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家长送学生入学。
一般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用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首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经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校要根据学籍主管部门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辅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经过电子学籍系统立即审批、核准学生学籍号、学籍辅号。
第九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生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实施教育部相关要求。
学籍辅号在学生入校注册后确定,通常使用至本学段毕业。学生中途转学、休学、辍学、退学,或因其它原因被取消学籍,原学籍辅号由学籍主管部门注销,不得重新启用。
第十条 一般高中学籍辅号编码采取11位数,由“入年份码(2位)+市码(2位)+县码(1位)+学校码(2位)+学生码(4位)”组成。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辅号生成规则由市或县教育行政部门制订。
第十一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施“籍随人走”。除一般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要求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学生,由负担送教上门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二条 学校应该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含:
(一)教育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要求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实材料(户籍证实、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汇报(含学分修习情况、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和艺术专长、参与小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学籍主管部门要求其它信息。
第十三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课时,学籍档案应该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需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终终止学业学校应该归档永久保留学生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要求办理。
学校合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学籍档案移交原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学籍档案中姓名、出生日期、籍贯等信息,必需和《居民户口簿》信息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由家长凭《居民户口簿》或其它证实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它证实复印件,由学校审核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一节 通常变动
第十六条 正常升级学生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七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改变,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时,学校应立即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相关信息,并将证实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立即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核准更新。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该以收到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八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一般学校随班就读,或一般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其学籍能够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第十九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应该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收基础教育,应接续原来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该凭相关证实在10个工作日内经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节 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包含省内和跨省转学)可由家长依据就近入学标准,自行联络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有困难,由家长或学校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需持相关证实材料,由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领取《甘肃省中小学生转学证实》(见附件),前往转入学校联络。转入学校同意并签章,返回转出学校签章,并由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确定,再由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完成转学手续办理及学籍信息变更。
一般高中学生跨省转学需由转出省省级考试管理部门确定其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后,原学籍辅号注销,由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重新编排学籍辅号。
第二十四条 转学学生电子档案转移,由转入学校经过电子学籍系统提议申请,转出学校经过电子学籍系统提交,经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后完成。纸质档案由转出学校密封、盖章,学生本人携带转交给转入学校。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该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者不予转学:
(一)初始年级和毕业年级通常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跨年级不予转学;
(二)一般高中学生在同一城市城区内或本县范围内,通常不予转学;
(三)职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一般高中就读。
第三节 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能够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诊疗需停课诊疗休养占一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以上;
(二)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病假时间超出一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
(三)因出国等其它原因,需要休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经过电子学籍系统登记。
学生因病休学,需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诊疗证实、病历和医药费票据。
学生因其它原因休学,需提供相关证实材料。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单次休学期限不超出十二个月。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应该由学生家长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诊疗证实、病历和医药费票据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可继续休学。休学通常不得超出两次。
第三十条 休学期满,学生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凭休学证实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签章、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学。
复学学生由学籍主管部门重新编排学籍辅号,学校应按原休年级,安排插班学习。
因病休学,复课时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愈证实。
第三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该立即督促休学期满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由学生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家长送学生复学。
第四节 辍学和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立即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对义务教育阶段疑似辍学学生一周以上不到校,学校应立即向当地乡镇政府汇报,并配合乡镇政府、村委会共同做好学生动员返校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儿女辍学,就读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于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无条件接收辍学或退学再复学学生,并安排其插班在辍、退课时对应年级就读,并由学籍主管部门重新编排学籍辅号。
第三十三条 一般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给予办理退学手续:
(一)除不可抗力外,新学期开学15天后,未推行请假手续,未经学校同意不到校办理报到手续;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以上,学校和家长数次联络帮助教育无效;
(三)休学期满,经学校和家长联络仍未复学或超出复课时间30天以上仍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
(四)本人及家长申请退学;
(五)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学校应给予除名。
凡退学、除名学生,不得复学。
第四章 毕业和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要求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要求内容,达成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后,发放毕业证书或完成证书。
第三十五条 一般高中学生毕业、结业、合格标准根据《甘肃省一般高中新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甘教基〔〕41号)和《甘肃省一般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方案(试行)》(甘教基〔〕47号)相关要求实施。
当年结业一般高中学生,学校保留学籍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学生可报名参与不合格科目标学业水平考试,考试结果达成毕业标准后,凭《结业证书》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一般高中学生结业十二个月后,学校将不再保留学籍。结业学生仍可凭《结业证书》报名参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试成绩全部达成要求后,发给《甘肃省一般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一般高中毕业证书遗失后不再补发,经本人申请,由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办理《一般高中毕业证实书》。
第五章 保障方法
第三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该为学籍管理提供必需保障条件,配置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学籍管理员必需是各单位(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能够负担学籍管理日常工作。
学籍管理员应该实施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基础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立案。
第三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该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础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正确。
第三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细则要求,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更正;情节严重,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违反本细则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主管部门责令更正;情节严重,依法、依规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
(三)不立即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
(四)不立即汇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六)不按要求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
(八)违反本细则要求其它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考本细则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使用期为5年。原《甘肃省一般高中学籍管理措施(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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