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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新版章程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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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独资有限责任企业章程范本 法人独资有限责任企业章程范本 (设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注:1、本章程适适用于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置,组织机构设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2、本文本空格及打×部分企业应依据实际情况填写;括号内提醒“或”为选择内容,定稿时请务必删除弃选内容。 3、《企业法》要求董事会组员三至十三人,具体人数企业章程要明确。企业董事会组员中能够有企业职员代表。监事会应该包含股东代表和合适百分比企业职员代表,其中职员代表百分比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上职员代表由职员代表大会(或职员大会或其它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非职员代表由股东会选举或股东委派产生。 4、企业能够不设副董事长,若不设副董事长,则删除相关副董事长内容。 5、企业新设置章程时,本文本由股东签署;变更或修改章程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生效。 有限责任企业章程 为了规范企业组织和行为,维护企业、股东、债权人权益,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和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特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如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企业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企业名称:XXXX有限责任企业 第二条 企业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 第三条 企业经营范围:XXXX(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 企业在XX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企业正当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企业为有限责任企业(法人独资),实施独立核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股东不能证实企业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应该对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企业以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负担责任。 第二章  企业注册资本 第五条 企业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XX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股东名称、出资方法、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法及出资额、出资时间以下: 股东名称  营业执照(或:其它法人资格证实)号码 出资方法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出资百分比 XXXX             XXXXXXXXXX           货币/非货币   X万元     X万元/X年X月X日    X% 第七条 股东能够用货币出资,也能够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不过,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不得作为出资财产除外。 第八条 股东应该一次足额缴纳企业章程要求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应该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企业在银行开设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该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应该在企业设置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证实文件。 股东不根据前款要求缴纳出资,除应该向企业足额缴纳外,还应该负担违约责任。 对作为出资非货币财产应该评定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 第九条 企业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 第四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及行使要求 第十条  股东享受以下权利: (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员代表担任企业董事、监事,决定企业董事、监事酬劳事项; (三)审议同意董事会汇报; (四)审议同意监事会汇报; (五)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七)对转让企业股权作出决定; (八)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订、修改企业章程; (十二)组织企业清算,企业清算、终止后,享受企业剩下财产。 (十三)对企业向其它企业投资或为她人担保作出决定; (十四)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第十一条  股东负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企业章程; (二)按企业章程要求一次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 (三)依其所认缴出资额负担企业债务; (四)企业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 (五)企业成立后,发觉作为出资非货币资产显著低于企业章程所定价额补交其差额; (六)确保企业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当不能证实企业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对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要求: (一)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时,应该采取书面形式由股东在对应决定上签字; (二)股东行使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包含企业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将由股东签字决定原件报企业登记机关存档,不包含到企业注册事项变更,将由股东签字决定原件置备于企业。 第五章  企业组织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企业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指定(或:委派)产生,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会组员为X人,符合《企业法》要求任职资格。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股东决定,并向股东汇报工作; (二)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方案; (六)制订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方案; (七)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八)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 (九)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十)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X人。董事长在股东在确定董事中指定,董事会确定,由×××担任。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企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推行或不推行职务时,由股东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决议表决实施一人一票,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标准实施,当赞成票和反对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三分之二(或:半数)以上,不够三分之二(或:半数)时,经过决议无效。如缺席董事追认,连同追认人数超出三分之二(或:半数)时,决议有效。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二次会议,每十二个月年初或年中召开,召开董事会,董事长或指定董事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在股东、董事长认为必需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议时,能够召开临时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由董事长决定时间、地点。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决定形成会议统计或会议纪要时,出席会议董事应该在会议纪录和会议纪要上署名。 第十八条  企业董事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l、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2、检验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3、签署必需由董事长签署文件; 4、处理企业其它应由董事优点理事务; 5、董事会授予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 企业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用或解聘。由×××担任。经理符合《企业法》要求任职资格,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定;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五)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七)决定聘用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其它职权。 经理能够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长(或:经理)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代表企业对外签署相关文件; (2)检验股东决定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汇报; (3)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难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企业利益前提下,对企业事务行使尤其裁决权,并事后向股东汇报。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选举产生,由×××担任。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组员符合《企业法》要求任职资格。监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企业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监事能够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提议。 第二十二条 企业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企业监事。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要求建立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汇报,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汇报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要求制作。 第二十四条  企业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对企业资产,不以任何名义开立账户存放。 第二十五条  企业税后利润按下列次序分配: (1)填补亏损; (2)提取     %法定公积金; (3)提取     %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利; (5)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相关要求实施。 第七章  企业解散事由和清算、终止 第二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解散: (1)股东决定解散; (2)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第二十七条  企业解散时,应依《企业法》要求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 清算组应该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组员、清算组责任人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立案。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期间,推行下列职责: (1)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和清算相关企业未了结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7)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 第三十条  企业财产按下列次序进行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职员资; (3)支付职员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赔偿金; (4)缴纳所欠税款; (5)清偿企业债务; (6)分配剩下财产。 第三十一条  清算期间,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和清算无关经营活动。企业财产在未依据前款要求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签字确定后,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要求其它事项 第三十二条  企业营业期限为XX年,从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最高不得超出50年)。 第三十三条  企业依据需要或包含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可修改企业章程,修改后章程不得和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企业章程由股东决定。修改后企业章程应送原企业登记机关立案,包含变更登记事项,同时应向企业登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企业章程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三十五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企业章程未尽事宜,按《企业法》实施。章程条款如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企业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企业留存一份,股东留存一份,报企业登记机关立案一份。 股东盖章: 法定代表人署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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