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确保金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处理建设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正当权益,促进社会友好稳定,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措施》(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国务院相关处理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国发〔〕5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相关深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和服务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浙建建〔〕8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印发杭州市防范处理企业拖欠工资实施措施通知》(市委办发〔〕10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深入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推进“走出去”发展实施意见》(杭政办〔〕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确保金缴纳,遵守本要求。工商注册地在杭州地域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本市企业)缴存民工工资确保金实施“一地缴存、全市通用”制度。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可依据本要求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对应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要求所称“农民工工资确保金”(以下简称确保金)指由施工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设农民工工资确保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确保金专户)缴存,用于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题应急保障资金。
第四条 杭州市城镇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确保金缴存及使用监督管理。市建委委托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负责杭州市确保金缴存及使用日常监管,并开设杭州市区〔包含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确保金专户。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确保金缴存及使用日常监管。各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当地注册企业确保金缴存及使用日常监管工作。
市及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确保金专户依据管理权限实施统一缴存、专题支取、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减免。确保金缴存、使用、支付等根据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相关要求进行,接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监督管理,确保专户资金正当合理使用。
确保金专户开设部门应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措施》等相关要求,办理账户开立手续,并和确保金专户开设银行签署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确保金缴存、支付、退还和业务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金专户需支取现金,应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同意。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各地企业确保金缴存、使用等信息立即上传至杭州建设信用网,便于相关部门查询,并将企业确保金缴存、使用等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
第二章 确保金缴存
第七条 确保金缴存应遵照属地管理标准。
(一)工商注册地在杭州市区施工企业,向市区确保金专户缴存确保金。
(二)工商注册地在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施工企业,向所在区或县(市)确保金专户缴存确保金。
(三)外省、市进入杭州市区或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承接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外省市企业),分别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确保金专户缴存确保金。
第八条 确保金依据施工企业主项资质等级按下列标准一次性足额缴存:
(一)总承包特级企业100万元,总承包一级企业80万元,总承包二级企业50万元,总承包三级企业30万元。
(二)专业承包(设计和施工一体化)一级企业60万元,专业承包(设计和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不分等级企业40万元,专业承包(设计和施工一体化)三级企业20万元。
(三)劳务分包企业20万元。
第九条 各施工企业持《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确保金缴存信息表》、《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根据标准向对应确保金专户缴存确保金。确保金专户开设部门在收到确保金和企业提交《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制度承诺书》后,向企业出具《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金缴存卡》(以下简称《缴存卡》)。
第十条 本市企业应在本要求施行之日起90日内缴存确保金,其中新办企业可在取得《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后30日内办理确保金缴存手续。
已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外省市企业,应在本要求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确保金专户缴存确保金。
新进杭外省市企业在进杭立案初审经过、取得进杭立案资格前,向确保金专户缴存确保金。
第十一条 不按要求缴存确保金施工企业,不许可在杭州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市场活动。
第三章 确保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二条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施工企业存在拖欠工资事实,当初周转资金困难,可按以下程序申请启用确保金,上限为该企业所缴纳确保金:
(一)企业填写《杭州市施工企业启用农民工工资确保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再由企业注册地(本市企业)或工程项目所在地(外省市企业)确保金专户开设部门签署意见。
(二)企业凭《缴存卡》、《申请表》等相关资料到确保金专户开设银行办理确保金支取手续。
(三)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监督企业根据已认定拖欠金额向农民工发放被拖欠工资。农民工必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实领取工资。
第十三条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共同认定,施工企业拖欠工资事实确凿但拒不认可或不采取主动方法支付工资,相关部门可按以下程序应急启用确保金,上限为该企业缴纳确保金:
(一)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企业拖欠民工工资事实,确定用工主体、被拖欠工资农民工名单和拖欠额度,并在《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确保金应急启用表》(以下简称《应急启用表》)签署意见。
(二)确保金专户开设部门审核同意后,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应急启用表》到确保金专户所在银行办理确保金支取手续。
(三)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督促企业根据已认定拖欠金额向农民工发放被拖欠工资。农民工必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实领取工资。
(四)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民工工资发清后5日内将工资发放表送交确保金专户开设部门保留。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启用或管理部门应急启用确保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后,相关企业应在确保金启用后15日内根据原标准补足缴存。
未按要求补足确保金,暂停其参与本市建设市场活动资格。
第十五条 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在进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前,应要求分包企业出示确保金《缴存卡》。
总承包企业对各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负担连带责任。经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分包企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直接启用总承包企业确保金用于支付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
(一)分包企业确保金不足以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总承包企业拖欠其分包工程款;
(二)分包企业未按要求缴存确保金;
(三)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含有对应资质单位和个人。
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垫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四章 确保金额度调整及退还
第十六条 本市企业和外省市进杭企业因为主项资质等级变动,造成确保金额度调整,由企业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办理调整手续。
第十七条 取得杭州市“平安示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诚信示范单位”等称号企业,由企业申请,经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确保金可减半缴存。
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可减免确保金,从其要求。
以上减免方法自减免条件不含有时即行终止。被取消减免资格,应在减免资格终止后15日内补足确保金。
第十八条 被应急启用确保金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被各级建设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确保金根据原标准2倍缴存。一个年度内发生二次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事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酌情增加其确保金缴存额度,但每家企业确保金缴存额度最高不超出300万元。
第十九条 确保金缴存额度调整施工企业,应在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5日内,填写《杭州市建设行业工资确保金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表》)向对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金额变更申请,经核签后于15日内持《变更申请表》到确保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结束后,持原《缴存卡》到确保金专户开设部门办理《缴存卡》变更登记手续。
未按要求调增确保金,暂停其参与本市建设市场活动资格。
第二十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施工企业,可申请退还确保金:
(一)本市企业《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被注销,或被同意停业;
(二)外省市企业离开本市不再参与本市建设市场活动。
第二十一条 申请退还确保金施工企业,可在杭州市范围内最终一个工程项目完成完工验收立案六个月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凭《变更申请表》在5日内向确保金专户开设银行申请退还确保金本息,并缴回《缴存卡》。
第五章 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中标施工企业确保金《缴存卡》。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项目,施工企业未按要求缴存确保金且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建设单位负担连带责任,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不得以拖欠工程款、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应该将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得经过不含有用工主体资格组织和个人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企业应实施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加强对分包企业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建立健全本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制约机制和农民工日常管理、考勤及工资发放台帐。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更正,对主管领导和其它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纪律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要求要求,随意增加、降低企业确保金缴存额度,或要求企业反复缴存确保金;
(二)工作人员在确保金缴存、支出、补足、返还等工作中不推行相关职责,对确保金账户疏于管理,徇私舞弊;
(三)利用职务上便利,收受她人财物或其它好处;
(四)不依法推行监督管理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要求由杭州市城镇建设委员会、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要求自1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印发〈相关杭州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制度意见〉通知》(杭劳社法〔〕266号)同时废止,原已开立确保金账户企业在本要求施行之日起90日内,凭新《缴存卡》到各银行办理原确保金账户撤销手续。
附件:
1、《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制度承诺书》
2、《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确保金缴存信息表》
3、《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确保金缴存卡》
4、《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确保金启用申请表》
5、《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确保金应急启用表》
6、《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确保金变更申请表》
附件:1
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制度承诺书
为愈加好落实国家、省、市相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落实工资支付相关要求,切实保障农民工正当权益,特郑重承诺以下:
1、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建设市场管理和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自觉接收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认真落实《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确保金管理要求》。
2、依法招用工,依法和农民工签署劳动协议并严格推行。
3、参与杭州市建设市场活动期间,按要求缴存农民工工资确保金。
4、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查实拖欠农民工工资,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启用本企业缴存农民工工资确保金,以用于专题支付本企业拖欠民工工资。
5、本企业农民工工资确保金用于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后,确保在15日内足额缴存确保金。
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接收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本承诺书一式叁份(施工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盖章后生效。
企业注册地址(或驻杭地址):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确保金缴存信息表
企业全称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主项资质
序列和等级
组织机构
代码编号
缴存标准
大写: ¥:
结息
(退还)
账户
账户全称
账号
开户银行
法人代表
联络电话
财务责任人
姓名
联络电话
手 机
经办人姓名
联络电话
手 机
本企业郑重申明:上述信息真实、正确,如有虚假,愿负担法律责任。
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确保金
缴
存
卡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确保金缴存情况 农民工工资确保金变更统计
单位全称
变更
日期
变更理由
增减
金额
余额
统计人
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地址
外地企业
驻杭机构地址
主项资质
序列和等级
缴存标准
大写: ¥:
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编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络电话
联络人姓名
联络电话
手 机
盖章: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确保金启用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总包单位
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协议金额
(万元)
启用企业
相关信息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联络电话
联络人
联络人手机
事由概述
(详情附页)
启用金额
大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确保金专户开设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确保金应急启用表
启用日期: 年 月 日
总包单位
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协议金额
企业相关
信 息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联 系电 话
联 系 人
联络人手机
应急启用
单 位
联 系 人
联络人手机
联 系 人
联络人手机
事由概述
(详情附页)
启用金额
大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确保金专户开设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确保金变更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
单位
情况
法人代表
联络电话
联 系 人
联络人电话(手机)
申请事项
□调减 □调增 □退还
变更前金额
(大写)
变更后金额
(大写)
此次调整金额
(大写)
转账方法
□转账支票 □银行汇票 □电汇
变更
事由
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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