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要求
依据3月11日《相关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决定》第23号令修正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
依据《中国招标投标法》,为了规范必需进行招标建设项目标招标活动,特制订《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要求》,现予公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二○○十二个月六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标招标活动,依据《中国招标投标法》、《中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要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中要求依法必需进行招标且根据国家相关要求需要推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要求第二条包含工程建设项目,必需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或资金申请汇报、项目申请汇报中增加相关招标内容。
第四条 增加招标内容包含:
(一)建设项目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关键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部分招标);
(二)建设项目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关键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取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还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措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三)建设项目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关键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取招标方法(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国家关键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地方关键项目,拟采取邀请招标,应对采取邀请招标理由作出说明;
(四)其它相关内容。
报送招标内容时应附招标基础情况表(表式见附表一)。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建设项目能够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汇报或资金申请汇报、项目申请汇报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一)包含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
(二)建设项目标勘察、设计,采取不可替换专利或专有技术,或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
(三)承包商、供给商或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五)已经过招标方法选定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不然将影响施工或配套要求。
(七)国家要求其它特殊情形。
第六条 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能够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汇报或资金申请汇报、项目申请汇报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汇报中给予说明。项目审批部门认定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情形,应要求其纠正。
第七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或资金申请汇报、项目申请汇报中增加招标内容,作为附件和可行性研究汇报或资金申请汇报、项目申请汇报一同报送。
第八条 审批、核准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确定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法等内容提出是否给予审批、核准意见。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事项审批、核准意见格式见附表二。
第九条 审批、核准招标事项,按以下分工办理:
(一)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二)应报送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应报送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和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建设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四)根据要求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
(五)根据要求应报送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建设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
第十条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建设项目,资金提供方对建设项目报送招标内容有要求,从其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核准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法等作出改变,应向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核准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将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招标内容意见抄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招标内容中弄虚作假,或在招标活动中违反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事项,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本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解释。
第十五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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