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学校校园绿化管理办法XX办字20xx xx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绿化管理、促进校园绿化建设、保护和改善校园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校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主管校园绿化工作。后勤管理处维护科负责绿地的养护、绿化工程工作。后勤管理处对全校的绿化工作实施监督、协调。第三条 凡有劳动能力的师生员工,应当依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校园义务。第四条 学校应把校园绿化建设纳入整体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资金中安排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第二章 绿化规划和建设第五条 学校应组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共同
2、编制校园绿化规划,并纳入到学校总体规划。第六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需要临时占用的,需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第七条 按照规定,学校绿化面积应占学校总面积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应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执行。第八条 校园绿地应符合绿化规划的要求,并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分期进行。主要景点的设计方案,应经青岛市园林主管部门审核。一般性绿化建设方案,应经校绿化委员会研究确定后,方可开工建设。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方案建设。第十条 校园绿化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校园绿化
3、建设需要,建有苗木生产基地或苗圃,达到苗木基本自给。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第十一条 校园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实行以绿化专业队伍养护和管理为主,师生员工义务绿化劳动为辅的校园绿化养护和管理的方法,以增强绿化美化意识。第十二条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校直属各单位应对本责任区的花草树木进行管护。绿化卫生责任单位应定期组织师生员工进行清除杂草、卫生保洁等项活动。第十三条 居民庭院内的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由家委会或物业公司组织日常养护。第十四条 学校应根据校园绿地养护面积和养护等级标准,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劳动定额安排绿化养护经费。绿地的养护责任单位不得截留或挪做他用。绿地养护单位应按照绿地养护规范,做好绿地的浇
4、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和清扫保洁工作。第十五条 校园绿地严禁下列行为:1、刻划、攀折树木、穿行草坪绿地。2、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种籽、果实。3、抛撒、堆放、晾晒物品。4、倾倒垃圾、排放污水。5、放牧、打鸟、捕猎。6、擅自搭棚、建房、存放车辆。7、挖沙、取土、采石、取水。8、其他损坏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和移植的,一次砍伐或移植3株以下且胸径不足10厘米的树木,有校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报青岛市园林绿化部门备案;一次砍伐4株以上20株以下或胸径 10厘米以上的树木,报青岛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批;21株以上的树
5、木,经青岛市园林绿化部门备案,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审批。但均需到校绿化办公室办理砍伐迁移手续,并到后勤管理处备案。第十七条 因施工、交通事故造成的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后勤管理处交纳补偿金和赔偿经济损失,按现行价格的35倍计价,用以补充花草树木和劳动用工等费用。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第十八条 对在校园绿化中超额完成义务植树成绩显著或养护、维护绿化及绿化设施成绩突出或检举、制止、查处违反绿化管理行为有重大贡献的单位(部门)、个人给予荣誉或奖励。第十九条 对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处理;并可处以 20元以上至100元的罚款;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赔偿费的35倍处以罚款。第二十条 对擅自移植、砍伐树木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理:1、擅自移植的,处以赔偿3倍的罚款。2、擅自砍伐的,责令其补植砍伐树木五倍的树木,并处以赔偿费2至5倍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校园绿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