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及学校的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大学校园秩序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依法管理、规范高效、方便师生”的原则,做到有序、畅通、安全、文明,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安全事故。第三条 我校渝北校区、沙坪坝校区的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校内道路、停车场、广场及校门等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区域;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第四条 进入校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
2、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五条 保卫处负责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学校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配置必要的人员,提供经费保障。第二章 道路及配套设施、设备第六条 学校将校园道路及道路配套设施、设备的规划、建设纳入校园建设计划,进行整体规划和实施。第七条 校园道路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应事先征求保卫处的意见,根据需求及时调整。第八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标线等道路配套设施。因工程建设需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和畅通的,需经保卫处批准,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
3、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第九条 校门实行电子信息化门禁管理,对进出校园的车辆和行人进行查验和控制。校园门禁实行道闸管制,一杆一车,严禁跟车溜进或冲杆,造成道闸、车辆损坏,照价赔偿。第十条 根据校内道路交通的具体情况或举行重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保卫处可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第三章 机动车通行第十一条 所有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遵守国家的交通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自觉服从管理和听从工作人员指挥。第十二条 无关车辆严禁入校。证照齐全、车容整洁的机动车经过门卫查验、许可后,方可入校。校门区域车辆限速5公里/小时。第十三条 校内车辆凭车辆智能卡刷卡或查验认可后进出校园,校外车辆
4、经过门卫查验后凭临时通行卡进出校园。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应按照交通标志、标识规范行驶,全校区限速30公里/小时,严禁鸣号、超车。第十五条 严禁未取得驾驶证人员在校内驾驶机动车;严禁在校园道路上练习驾驶机动车;严禁酒后驾车。第十六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划定的泊车位停放,严禁在主干道、交叉路口、环岛、消防通道等区域停放车辆。第十七条 根据相关规定,车主(驾驶人员)应对车辆自身安全负责,车辆及车上物品丢失、损坏或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车主(驾驶人员)自行承担责任。第十八条 载货及大型施工车辆入校须经保卫处审批许可后,在指定的时段和线路通行。第四章 非机动车及行人通行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驾
5、驶人和行人在校园道路上通行必须遵守国家的交通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应当靠右侧行驶。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未设人行道的应靠边行走,严禁在道路上打闹、追逐。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非机动车,未经登记的不得入校。第五章 校外车辆管理第二十二条 校外车辆实行收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委托为学校提供社会化物业管理服务的物管公司或提供保安服务的保安公司对校外车辆入校停车进行管理收费。第二十四条 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收费范围及操作规程由保卫处具体制定并负责指导、监督。第二十五条 来校办理公务的车辆免收停车费。第六章 违规及交通事故处理第二十六
6、条 各学院、部门应当经常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人和驾驶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对乱停乱放的车辆,保卫处可采取锁车或租车拖移等方式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违规者承担。第二十八条 对在学校举办重大活动期间不服从现场交通管制和指挥,或多次违反本办法的师生员工,由学校通报批评并视态度进行纪律处分。第二十九条 保卫处协调、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校园开展交通安全整治、纠违等执法活动。对在校园交通安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的行为,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涉及师生员工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当事人妥善处理。第三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和报告保卫处;未造成人身伤亡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自行撤离现场的,保卫处可责令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第三十一条 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等设施以及绿化景观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