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操作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规范、稳妥、有序地开展金融期货业务,依据有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公司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操作方案。
第二条 本操作方案所称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依据有关金融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加金融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 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有关岗位人员应严格遵守本操作方案。
第四条 营业部开户经办人员须遵循审慎选择客户原则,严禁为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投资者申请金融期货交易号码。
第五条 介绍业务客户开户执行两级开户审核制度,建立由**证券营业部端和**期货开户管理部门两级开户审核体系,严格执行实名制,统一开户要求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
第六条 公司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建立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建立客户申诉及纠纷处理制度,结合投资者教育工作,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贯穿于客户管理和服务各业务环节。
第二章 责任部门和岗位职责
第七条 营业部为现场开户部门,负责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详细实施;**期货交易客服中心为**期货开户管理部门,负责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审核管理;**期货合规稽核部负责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情形的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八条 营业部端开户岗负责金融期货现场开户工作,认真履行金融期货产品介绍和风险揭示,严格依据适当性要求采集投资者适当性资料文件资料,指导投资者签署经纪协议文本;
营业部端开户岗负责投资者金融期货知识测试,对投资者适当性资料文件资料进行初审,依据综合评估标准进行评估打分,负责经纪协议文本初审及OA开户资料文件资料上传;
营业部端开户岗、营业部负责人应在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综合评估资料文件资料签收单上就该投资者适当性情形签署建议或意见并签字确认。
第九条 **期货交易客服中心开户人员、协议审核人员负责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资料文件资料、开户知识测试试卷、实名制开户资料文件资料、综合评估情形的复核及柜台开户工作,并与结算风控部协助配合实施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的将来评估。
**期货交易客服中心开户人员应在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综合评估资料文件资料签收单上就复核情形签字确认。对符合适当性要求的资料文件资料作为投资者开户资料文件资料进行归档,对不符合适当性要求的资料文件资料,进行未通过适当性审核登记归档,并将有关信息书面反馈证券营业部。
第十条 **期货结算风控部结算员负责投资者可用资金的审核,对符合可用资金要求的投资者应出具当天结算单,并加盖结算专用章,结算单作为投资者开户资料文件资料进行归档,结算员应在投资者可用资金审核表中签字确认。
**期货结算风控部风控员依据投资者交易盈亏及风险管理情形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的将来评估,出具书面评估表并签字确认。对将来评估认为不适合继续参加金融期货交易的客户应当由投资者所属证券营业部进行将来教育及跟踪管理,确为不适合的应予劝退。
第十一条 **期货研发部负责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宣传、培训动职工或员工作,并协助配合期货业务部门和证券营业部开展延续性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期货合规稽核部负责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工作制度的审核、实施情形的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工作;负责投资者申诉及纠纷的核查处理。
第三章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操作要求
第一节 可用资金要求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客服中心开户人员为投资者向中金所申请开立交易号码时,应当以**期货结算风控部出具的投资者前一日交易结算账单为依据,确认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客服中心开户人员每天16:00前以书面形式将通过投资者适当性、实名制审核及协议文本审核的金融期货投资者可用资金审核表提交至结算风控部,由结算风控部结算员出具当天符合资金要求的客户结算账单,并加盖公司结算专用章提交交易客服中心开户人员。
开户人员、结算员应在金融期货投资者可用资金审核表中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投资者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第十六条 **期货交易客服中心开户人员应将投资者交易结算单作为开户资料文件资料和协议文本一起保存。
第二节 知识测试要求
第十七条 营业部端开户岗负责向投资者充份揭示金融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金融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
第十八条 营业部端开户岗负责对投资者进行金融期货的开户知识测试,*场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营业部端开户岗、自然人投资者本人或一般法人投资者的指定下单人、结算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应在测试试卷上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营业部端开户岗应依据有关**期货交易客服中心统一下发的测试试卷对投资者进行开户知识测试,检测投资者是否具备参加金融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
**期货交易客服中心负责整理、更新中金所提供的测试试卷,并通过经纪业务总部及时下发至证券营业部端使用。
第二十条 自然人投资者及一般法人投资者的指定下单人、结算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等应参加开户知识测试。
自然人测试分数低于80分者未能申请开立金融期货交易号码,指定下单人、结算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等测试分数低于80分者未能进行授权。
开户知识测试应由投资者本人独立履行,不得由他人替代。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未能通过开户知识测试的投资者,营业部端可以通过将来期货培训和指导,组织投资者再参加开户知识测试。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通过开户知识测试的,应在通过后的二个月内办理金融期货交易号码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申请的,须重新参加开户知识测试。
营业部端开户岗不得为通过开户知识测试超过二个月的投资者申请开立金融期货交易号码。
第二十三条 **期货交易客服中心协议审核人员负责对投资者的开户知识测试试卷进行复核,并在试卷协议审核人处签字确认,复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试卷是否为中金所提供的最新试卷;
(2)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号码的时间距投资者通过知识测试时间未超过2个月;
(3)得分不低于80分;
(4)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和投资者是否在测试试卷上签字;
(5)试卷上投资者的签名与《期货经纪协议》上的预留签名是否一致;
(6)开户知识测试人员为非*场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期货交易客服中心协议审核员应将投资者开户知识测试试卷作为开户资料文件资料和协议文本一起保存。
第三节 交易经历要求
第二十五条 营业部端开户岗为自然人投资者和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金融期货账户时,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具备商品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具备金融期货仿真交易经历,并在适当性资料文件资料签收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投资者和一般法人投资者金融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是指以该投资者身份参加金融期货仿真交易,且至前一交易日日终具备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成交记录。
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有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一笔委托分次成交的视为一笔记录。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投资者和一般法人投资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是指以该投资者身份参加商品期货交易。
投资者应当以提供加盖有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且具备至少10笔以上的成交记录。
第二十八条 **期货交易客服中心协议审核人员负责对投资者的交易经历进行复核,并在综合评估表中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期货交易客服中心协议审核人员应将投资者金融期货仿真交易结算单和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开户资料文件资料和协议文本一起保存。
第四节 一般法人客户及特殊法人客户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条 营业部端开户岗为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金融期货账户时,应当确认其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且能提供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者距申请开户日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并在综合评估表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营业部端开户岗为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金融期货账户时,还应当确认其提供具备符合企业实际、与参加金融期货有关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并加盖公章。决策机制应包括决策的主体与决策程序,操作流程应明确业务环节、岗位职责以及相应的制衡机制。
第三十二条 营业部端开户岗只能为取得监管机构或者主管机关批准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特殊法人客户申请开立金融期货账户。
特殊法人申请开立金融期货账户应由投资者与**期货交易客服中心开户人员一同前去中金所柜面办理。
第三十三条 特殊法人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客户,以及须经监管机构或者主管机关批准才能参加金融期货交易的其他法人。一般法人系指特殊法人以外的法人。
第三十四条 **期货交易客服中心协议审核人员负责对一般法人和特殊法人投资者的有关证明资料文件进行复核,并在综合评估表中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客服中心协议审核员应将一般法人和特殊法人投资者的有关证明资料文件作为开户资料文件资料和协议文本一起保存。
第五节 其他要求
第三十六条 营业部端开户岗、**期货交易客服中心开户人员不得为证券、期货*场禁入者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金融期货交易和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开户。
对于存在上述情形的营业部端开户岗、**期货交易客服中心开户人员应进行书面记录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 **期货交易客服中心开户人员通过中期协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信息查询,发现以下情形的,不予开户:
(1)有穿仓未补足;
(2)有纠纷或诉讼未判决;
(3)有纠纷或诉讼已判决,造成期货公司损失的;
(4)*场禁入者。
第三十八条 **期货交易客服中心开户人员应将中期协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有关信息结果,打印作为书面证明材料,并对未通过适当性审核登记的客户资料文件资料统一归档。
第四章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操作规则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营业部端开户岗应依据有关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所有评估证明材料填写《金融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附件一),投资者、证券营业部开户岗、营业部负责人、**期货交易客服中心协议审核人员、**期货总经理或者授权人员应当在综合评估表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条 **期货交易客服中心协议审核人员负责对《金融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综合评估表得分分数不低于70分;
(2)综合评估表上投资者签名与《期货经纪协议》上预留签名一致;
(3)综合评估表上所需的各有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是否齐全;
(4)所有评估内容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5)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材料的证明期限是否符合要求。
第四十一条 **期货交易客服中心协议审核人员应将综合评估表和投资者提供的综合评估证明材料作为开户资料文件资料和协议文本一起保存。
第四十二条 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情形、有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的分值上限分别为15分、20分、50分、15分;营业部端开户岗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投资者申请开立金融期货账户。
第四十三条 营业部端开户岗应当审慎评估客户的诚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得协助客户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要求。
第四十四条 对于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营业部端开户岗应当依据有关情形在该投资者综合评估总分中扣减相应的分数,扣减分数不设上限。
第二节 基本情形评估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基本情形包括年龄与学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10分与5分,两项评分后相加为客户基本情形得分。
第四十六条 营业部端开户岗应依照实名制开户的要求对客户身份进行核实,验证客户年龄。投资者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应提供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节 投资经历评估
第四十八条 投资者投资经历包括商品期货交易经历与证券交易经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20分与10分,营业部端开户岗应依据有关客户提供的加盖有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结算单或加盖有关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对账单,对其期货交易和证券交易经历进行评分,所有评分不得累加。
第四十九条 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有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近三年内的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且具备10笔以上的成交记录或加盖有关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近三年内的股票对账单作为交易经历证明。
第五十条 营业部端开户岗依据有关投资者提供的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进行评分,详细标准如下:
1、投资者提供最近三年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且具备10笔以上成交记录的,得10分;
2、投资者提供近三年内商品交易经历风险状况证明或本人承诺书的,在原有得分基础上增加相应分数,未提供风险状况证明或承诺书的不予得分:
(1)无强平及穿仓记录,得10分;
(2)出现强平记录10次以内(含10次)或穿仓记录3次以内(含3次),得5分;
(3)出现强平记录10次以上或穿仓记录3次以上,不得分。
3、出现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不予开户。
第五十一条 营业部端开户岗依据有关投资者提供的证券营业部对账单依照投资年限进行评分,详细标准如下:
1、投资者提供近三年内股票交易经历的,得10分;
2、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不予开户。
第四节 财务状况评估
第五十二条 营业部端开户岗应依据有关投资者本人的金融类资产或者年收入等方面对其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分值上限为50分。
第五十三条 投资者提供本人金融类资产、年收入材料作为财务状况证明的,营业部端开户岗应当对其分别评分后,取其最高评分作为客户财务状况评估得分,所有评分不得累加。详细评估操作标准如下:
(一)金融类资产:
(1)30万(含)以下得1分;
(2)30-50万(含)得20分;
(3)50-100万(含)得40分;
(4)100万以上得50分;
(二)本人年收入:
(1)12万(含)以下得1分;
(2)12-20万(含)得20分;
(3)20-30万(含)得40分;
第五十四条 投资者所提供财务状况证明的开具日期距申请开户日期间隔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五十五条 投资者金融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债券、黄金、理资产品(计划)等资产。
第五十六条 投资者提供的银行存款证明应当为加盖中国境内银行业务章的本外币定、活期存折、存单等证明资料文件。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提供的股票、基金、期货权益证明应当为加盖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对账单、加盖基金公司专用章的基金份额证明、加盖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交易结算单作为有关资所有权益证明资料文件。
第五十八条 投资者提供的债券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或者证券公司专用章的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证明资料文件。
投资者提供的黄金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纸黄金证明资料文件。
投资者提供的理资产品(计划)资产证明应当为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签署的有关协议或者由上述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资料文件。
第五十九条 投资者提供的本人年收入证明应当为税务机关出具的收入纳税证明、银行出具的工资流水单或者其他收入证明。
第六十条 投资者提供的税务机关的收入纳税证明应当为税务登记部门出具的最近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单。
第六十一条 投资者提供的工资流水单应当为银行出具的近期连续三个月以上的代发工资银行卡入账单、代发工资活期存折流水等证明资料文件。
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提供的其他收入证明应当为当前就职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劳资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收入证明资料文件。
第五节 诚信状况评估
第六十三条 营业部端开户岗应当依据有关投资者提供的近两个月内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或者其他信用证明资料文件及中国期货业协会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信息对投资者诚信状况进行评估。
**期货端开户人员和证券营业部端开户岗对一般诚信问题扣分标准如下:
1、未提供个人诚信证明材料的,不得分(0分)
2、提供个人诚信证明材料,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的,得15分
3、提供个人诚信证明材料,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在综合评估总分中扣减相应分数,扣分应累计计算,且不设上限:
(1)存在信用卡逾期90天以上记录的,每次扣1分;
(2)存在银行贷款逾期记录的,每次扣1分;
4、中期协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中出现信用风险的,每1次扣5分。
第六十四条 对于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营业部不予办理开户,包括(但不限于):
(1)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处罚的证券或期货*场禁入者,反洗钱黑名单,与公司有纠纷或诉讼记录者;
(2)期货交易穿仓且未偿还穿仓金额、经司法判决后仍未补足资金者;
(3)有纠纷或诉讼未判决;
(4)有纠纷或诉讼已判决,造成期货公司损失的;
(5)投资者的账户被司法机关冻结或查封的;
(6)银行信用卡透支或贷款逾期未归还、经司法判决后仍未归还者;
(7)其他社会活动中的借贷或欠款逾期未归还、经司法判决后仍未归还者;
(8)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认定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投资者。
第五章 开户管理职责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与**期货执行客户开户责任制,证券营业部端开户岗、营业部负责人、**期货交易客服中心开户人员和协议审核人员依据实名制统一开户要求、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十六条 营业部端开户岗负责投资者开户资料文件资料适当性、实名制要求的审核;
营业部端开户岗、营业部负责人对投资者开户资料文件资料的完整及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的准确、有效共同承担责任;
**期货交易客服中心开户人员和协议审核人员负责复核投资者适当性、实名制开户资料文件资料,为符合适当性、实名制要求的投资者申请金融期货交易号码,开通交易权限。
第六十七条 以上人员未能按本方案要求履行相应职责的,按**证券与**期货有关制度追究责任。
第六章 投资者资料文件资料保管
第六十八条 营业部应建立完备的客户资料文件资料档案,严格执行客户资料文件资料管理制度,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严禁泄露客户资料文件资料信息。
第六十九条 营业部和**期货交易客服中心应按客户资料文件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客户实名制统一开户资料文件资料及投资者适当性有关资料文件资料。
对符合开户标准的投资者,应将综合评估表和投资者提供的综合评估证明材料作为开户资料文件资料一并保存。
对不符合开户标准的投资者,应建立客户档案,记录客户未达到开户标准的原因,并附上有关证明资料文件。
(一)仿真交易经历或商品交易经历不符合要求的,需附上加盖公司结算专用章的交易结算单;
(二)综合评估低于70分的,需附上综合评估表;
(三)知识测试低于80分的,需附上知识测试试卷。
第七十条 投资者开户资料文件资料及协议文本自销户起至少保存20年。
第七章 客户管理和服务
第七十一条 营业部端应督促客户遵守与金融期货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中金所业务规则,并延续开展投资者风险教育工作,加强投资者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第七十二条 **证券与**期货建立两级客户申诉受理机制,由**期货交易客服中心或证券营业部端受理客户申诉,为客户提供合理的申诉渠道,告知申诉的途径、方法和程序,妥善处理纠纷。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操作方案自**证券取得介绍业务资格/资质起实施。
附件一:
金融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证券IB营业部)
投资者
指标项目
指标明细
分值
得分
计分原则
一、基本情形
≤15分 以下两者得分相加计算得分
年龄
18-22(含) □
1
限选一栏
22-60(含) □
10
60-70(不含) □
1
学历
硕士及以上 □
5
限选一栏
本科 □
4
大专 □
3
大专以下 □
1
二、有关投资经历
≤20分 以下两者得分取最高值纳入计算
商品期货交易经历 □
近三年内的10笔以上成交记录的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
10
无强平及穿仓记录
10
强平记录10次以内(含10次)或穿仓记录3次以内(含3次)
5
强平记录10次以上或穿仓记录3次以上
0
出现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不予开户
证券交易经历 □
近三年内的股票对账单
10
扣分项
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不予开户
三、财务状况
≤50分 以下两者得分取最高值纳入计算
金融类资产 □
30万(含)以下 □
1
限选一栏
30-50万(含) □
20
50-100万(含) □
40
100万以上 □
50
本人年收入 □
12万(含)以下 □
1
限选一栏
12-20万(含) □
20
20-30万(含) □
40
30万以上 □
50
四、诚信状况
≤15分
个人诚信记录
有诚信证明材料且无不良诚信记录
15
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在综合评估总分中扣减相应分数,扣分应累计计算,且不设上限:
存在信用卡逾期90天以上记录
扣分项
每次扣1分
存在银行贷款逾期记录
每次扣1分
中期协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中出现信用风险
每次扣5分
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不予开户
总得分
本人承诺
1.本人在**证券IB营业部现场办理金融期货开户手续。
2.本人对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自愿承担因材料不实致使的所有后果。
3.本人不存在重大未申报的不良信用记录。
4.本人不存在证券、期货*场禁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情形。
5.本人身体健康,不存在不适宜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情形。
投资者(签字): 日期:
证券IB营业部开户经办人(签字): 证券IB营业部开户复核人员(签字):
(IB业务专职人员) (IB业务专职人员)
日期: 日期:
评估建议或意见:
证券IB营业部负责人(签字): 日期:
期货公司复核建议或意见:
评估复核人(签字): 日期:
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授权人员(签字或盖章): 日期:
附件二
商品期货交易经历风险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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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单位 在此郑重承诺,近三年参加的商品期货交易中被强平 次,穿仓 次。以上信息如存在虚报、隐瞒等行为,本人/单位自愿承担由此而致使的所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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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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