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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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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的操作和管理,促进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证明业务,是指本行根据申请人(投标人)的要求,在项目投标人资格预审阶段以出具《银行信贷证明书》的形式,向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中标后,在中标项目实施过程中,满足申请人(投标人)在《银行信贷证明书》项下承诺限额内用于该项目正常、合理信用需求的一种表外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承诺业务,是指本行根据申请人(立项人)的要求,在申请人(立项人)的项目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 向国家有关部门报批立项或争取扶持资金阶段,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在项目符合本行信贷投向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以出具《银行贷款承诺书》的形式向国家有关部门表明本行同意对申请人(立项人)承诺在一定的有效期内,提供一定额度和期限的贷款,用于支持指定项目建设的一种表外信贷业务。 第四条 信贷证明/贷款承诺属于承诺类中间业务,即本行在 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前约定的条件向申请人提供约定信用的业 务,包括可撤销承诺和不可撤销承诺两种。 (一)可撤销信贷证明/贷款承诺,又称营销性承诺函,是指本行对外出具的带有附加条件的单方面书面承诺。在有效承诺期内,按照双方约定的金额等条件,申请人需要本行提供贷款时如附加条件没有满足,则本行可撤销该项承诺。出具此类承诺函的目的,主要是为响应申请人的需求,向申请人表明本行支持项目的态度,本行不承担任何实质性的授信约束。依照本行统一的格式文本出具的有条件信贷证明/贷款承诺即属于可撤销承诺。 (二)不可撤销信贷证明/贷款承诺,又称实质性承诺函,是指不经申请人允许本行不得随意取消的双方面书面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有效承诺期内,按照双方约定的金额等条件,本行须随时准备应申请人需要提供贷款。出具此类承诺函的目的,是向申请人正式承诺本行同意在约定期限内提供贷款,同时对具体贷款金额等条件做出承诺。依照招标人/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出具的无条件信贷证明/贷款承诺即属于不可撤销承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行是指本行授权开办信贷证明/贷 款承诺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是指符合本行规定条件,申请信贷证明/贷款承诺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七条 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项下的承诺额度应纳入申请人统一授信额度内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币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 第二章 申请条件、额度、期限及费率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本行流动资金贷款或固定资产贷款相关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经办行开立结算账户,并提供经年审的贷款卡; (二)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贷款投向; (三)项目出资具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四)申请人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信誉记录,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第十条 申请人同一项目需求下仅能办理一笔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每笔信贷证明项下的承诺额度不得超过项目总标的金额的 30;每笔贷款承诺项下的承诺额度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金额的 70。 第十一条 信贷证明业务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项目招标书确定的施工期限;贷款承诺业务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期限。 第十二条 经办行应当在出具《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书》前向申请人一次性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率以本行会计部门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 《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书》一经开出,无论使用与否,手续费均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本行出具的《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书》原则上应为有条件承诺函,即申请人在承诺额度项下申请贷款时具体条 件若未能达到本行规定要求,本行可以撤销该项承诺;对确需按照招标人/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出具无条件承诺函的,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足额有效担保。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经办行办理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须按照本行流动资金贷款或固定资产贷款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并按照受理、调查、风险评价、审批的流程操作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信贷证明业务的,经办行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出具银行信贷证明申请书》; (二)项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邀请函; (三)申请人经营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贷款承诺业务的,经办行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出具银行贷款承诺申请书》; (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或报告; (四)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投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筹措方案及资金来源落实的证明文件,如出资方承诺出资的文书等。 第十七条 办理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的权限按照本行年度授信业务转授权文件的具体规定执行,《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书》必须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对外出具。审批过程中须重点加强对以下要点的审查: (一)招标人/国家有关部门是否明确要求申请人必须出具 《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书》且要求证明/承诺金额与申请人申请金额是否相符; (二)申请人经营资质等级证书是否经年审合格、相关项目建设资格手续是否在有效期间内; (三)如申请人使用非本行统一格式文本的《银行信贷证明/ 贷款承诺书》,文本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对本行形成重大不利风险因素; (四)其他应当重点审查的事项。 第四章 签订与出具 第十八条 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经办行与申请人签订《出具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协议书》一式二份,经办行与申请人各执一份;如要求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应当向本行出具同意为信贷证明/贷款承诺项下贷款实际发放时提供相应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的书面承诺性文件。 第十九条 经办行出具的《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书》原则上应采用本行统一的格式文本,对确需使用招标人/国家有关部门 提供的格式文本的,必须将文本报总行或授权分支机构的法律部门进行法律审查。 第二十条 《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书》须经总行或授权的分支机构有权人签字、盖章后方可出具,在对外出具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申请已经有权人审批同意; (二)经办行与申请人已签订《出具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协议书》并正式生效,如要求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已出具相应承诺性文件; (三)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业务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 出具的《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书》正本一份, 复印件三份。正本原件由经办行交申请人持有,复印件一份由经办行归档留存,一份交由会计核算部门登记表外科目,一份交由最终有权审批部门归档留存。申请人收到正本后应提交经其签章的《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收妥确认书》。 第二十二条 《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书》出具后,经办行信贷营销部门应及时登记台账,核查管理,台账基本内容应包括出具日期、申请人名称、组织代码和贷款卡号、招标人/国家有关部门、招标/建设项目名称、承诺金额、有效期限、担保方式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项目中标/开工后,经办行应按照本行贷 后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经营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撰写完成检查报告,归档备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借款资格条件是否仍然符合本行相关规定; (二)申请人经营状况是否正常; (三)申请人财务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及其原因; (四)项目施工进度是否符合招标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 (五)申请人是否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经办行在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主管行领导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招标人/国家有关部门未事先征得本行书面同意擅自变更《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书》项下招标/建设项目的有关内容时,本行有权终止履行《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书》项下的承诺义务。 第二十六条 《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书》因下列情形自动失效: (一)申请人项目未通过资格预审、未中标或未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二)《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书》的有效期届满或本行承诺义务已履行完毕。 第二十七条 《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书》失效后,经办行须根据申请人退回的《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书》正本原件或相 关材料证明,在失效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台账注销,并及时通知会计核算部门对相应的表外科目记录做注销操作。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或所建项目投资发生重大变化,并已危及本行债权利益时,经办行应当终止履行《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书》项下的承诺义务,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招标人/国家有关部门: (一)重大人事调整; (二)重大法律纠纷; (三)企业承包、租赁、联营、合(兼)并、合作、分立、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体制改革; (四)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 (五)重大自然灾害、事故;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九条 经办行信贷部门出具、注销《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书》,应在出具或注销当日通知会计部门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十条 会计科目设置。本行出具的《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书》在“603 贷款承诺”一级科目下核算;收取的手续费在“5110703 信贷承诺业务手续费收入”三级科目下核算。 第三十一条 经办行信贷部门向会计部门提供《出具信贷证 明/贷款承诺业务通知书》、《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书》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出具信贷证明/贷款承诺协议书》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会计部门经办人员审核信贷部门提供的以上资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后,将原件退还信贷部门,《出具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通知书》及《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书》复印件作为表外科目记账凭证的附件,《出具信贷证明/贷款承诺协议书》复印件作为收费凭证的附件。会计分录为: 表外记账:收:603 手续费收取:借:101/201/211 贷:5110703 第三十二条 信贷部门注销《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书》时, 应向会计部门提供《注销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通知书》,会计部门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作表外科目的付出,《注销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会计分录为: 付: 603 贷款承诺 第七章 贷款发放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发生《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书》项下承诺额度内的实际贷款需求时,应在《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书》期限届满前 20 个工作日,按照本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向经办行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及申请人与项目有关方发生业务往来出现资金短缺的证明文件,如合同、协议、发票、银行对账单等。 第三十四条 经办行须按照本行流动资金贷款或固定资产贷款相关制度办法以及授信业务转授权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申请信贷业务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并且贷款用途仅能用于与项目有关的资金需求。 第三十五条 经办行对申请人在《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书》项下累计办理发放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承诺额度。 第三十六条 经办行应按照本行信贷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档案。档案资料包括: (一)申请人基本资料; (二)申请人业务申请书、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三)授信业务调查报告、风险评价报告及审查审批表; (四)《出具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协议书》; (五)《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书》正本复印件; (六)《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收妥确认书》; (七)如提供担保的,相关担保人基本资料和法律要件资料; (八)首次跟踪及定期贷后检查报告; (九)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外出具《银行信贷证明/ 贷款承诺书》的,按照本行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xx市商业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银商行(信)发〔2004〕251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编号:( )年第 号 出具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申请书 单位:万元 申请人名称 贷款卡号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 号 企业性质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财务主管 电话 传真 授权代理人 电话 申请信贷证明/ 贷款承诺的情况 招标方/国家有关部门名称: 招标项目/建设项目名称: 申请金额(币种、大写): 申请用途: 申请期限: 是否使用xx银行统一格式文本: 招标书/可研报告确定的施工期限 项目所需资金来源 如需贷款,贷款 的使用期限及还款来源 xx银行 分/支行: 我公司特向贵行提出出具□银行信贷证明□银行贷款承诺申请,并保证本申请书陈述的各项内容真实、有效,按照贵行的要求签订相关合同, 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我方义务。 我公司郑重承诺所提供资料是真实、完整、有效的。 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 2 编号:( )年第 号 银行信贷证明书 银行名称: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xxxx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57 号 (招标人) : 根据申请人 (地址 )的申请及编号为 的《出具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协议书》,现出具最高 限额为 (币种、金额、大写) 的信贷证明,供 (申请人) 在 (投标项目) 投标资格预审时使用。 本信贷证明书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我行谨此证明 (申请人) 提供的财务报表中所开列的作为流 动资产的各项中无一项包含在上述提到的银行信贷证明中。我行同时申明 本证明是我行给予申请人的非承诺性保证,即将来只有申请人符合我行信 贷条件的前提下,我行才给予其信贷支持。 若申请人未通过资格预审、未中标或者有效期届满,本信贷证明书自 动失效。 银行名称(公章):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出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3 编号:( )年第 号 银行贷款承诺书 (申请人) : 根据你单位/公司的申请,经我行审查,同意承诺在符合本承诺书所列 条件的前提下,为 项目名称 提供 (币种、金额、大写) 以内的信贷资金(贷款额度)。 本承诺书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如上述项目经有权机关批准,且相关贷款申请 符合我行的相关贷款条件,我行同意在贷款审查批准后在上述额度内提供 贷款。项目贷款具体权利义务以我行与你单位/公司正式签署的相关借款合 同为准。 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如遇该项目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项目建设方案或 投资计划发生重大调整、你单位/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以上承诺需经我 行重新确认后方为有效。 银行名称(公章):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出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4 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收妥确认书 致:xx银行 分/支行 贵行于 年 月 日向(招标人/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编号为 的□《银行信贷证明书》□《银行贷款承诺书》已收到,该证明/承诺的出具完全符合我方要求。特此予以确认。 申请人(公章):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5 编号: 出具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协议书 甲方: (申请人)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xx银行 分/支行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因参加 (招标人/国家有关部门) (项目)工程投标资格预审/立项报批 /扶持资金报批,特此向乙方申请为其出具人民币(大写) (¥ )的□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乙方经审查,同意出具此项信贷证明/贷款承诺,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通过其总行——xx银行之名为甲方出具以 (招标人/国家有关部门)为受益人/批准人、 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的信贷证明/贷款承诺。 第二条 甲方谨此确认:本次申请的信贷证明/贷款承诺的金额未超过投标项目总标的金额的30 /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的70 。 第三条 乙方谨此申明:本次出具的信贷证明/贷款承诺是本行给予甲方投标项目受益人(招标人)/建设项目批准人(国家有关部门)的非承诺性的保证,即将来只有甲方符合本行信贷条件的前提下,本行才给予其信贷支持。 第四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信用等级及其他资信情况,有权可以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作为乙方出具上述信贷证明/贷款承诺的反担保,甲方必须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担保,相关文件由乙方与担保人另行签订。 第五条 甲方应当在乙方出具信贷证明/贷款承诺前,按证明 /承诺金额的 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手续费(不低于人民币 500 元),手续费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因甲方或受益人/批准人的原因,乙方未能出具信贷证明/贷款承诺的,以及甲方未使用信贷证明/贷款承诺或使用后项目未通过资格预审/未中标/未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手续费均不予退还。 第六条 在本信贷证明/贷款承诺的有效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及本协议第四条项下的抵押人、出质人或第三方保证担保人的抵(质)押物、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后 日内,乙方为甲方正式出具信贷证明/贷款承诺: 1、本协议书正式生效; 2、乙方要求甲方提供反担保的,本协议书第四条项下的反担保合同正式生效,或(并)甲方已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足额交存了保证金; 3、甲方已经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支付了证明/承诺费用; 4、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 甲方、招标人/国家有关部门未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 意即变更《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书》承诺项下招标/建设项目的有关内容时,乙方有权终止履行《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书》项下的承诺义务事项。 第九条 甲方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或所建项目投资发生重大变化,并已危及乙方债权利益时,乙方有权终止履行《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书》项下的承诺义务,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招标人/国家有关部门: (一)重大人事调整; (二)重大法律纠纷; (三)企业承包、租赁、联营、合(兼)并、合作、分立、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体制改革; (四)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 (五)重大自然灾害、事故;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通报所参加投标/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中标/批准结果,未能通过时应及时退回该信贷证明/贷款承诺或由受益人/批准人出具投标/建设项目资格预审/中标/批准结果的文件,以便乙方做出对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尽职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 第十三条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订立补充协议以兹执行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第十六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6: 出具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通知书 会计部门: 我行根据 的申请,并经有权人审批同意,于 年 月 日向 出具了编号为 的□《银行信贷证明书》□《银行贷款承诺书》,请办理会计入账手续。 经办人: 审核人: 行长: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作为表外科目收入的凭据 附件 7: 注销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通知书 会计部门: 我行于 年 月 日向 出具的编号为 的□《银行信贷证明书》□《银行贷款承诺书》,已于 年 月 日失效,请办理会计记账手续。 经办人: 审核人: 行长: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作为表外科目付出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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