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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校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
为学校饮用水设施卫生管理,确保水质安全,保护师生身体健康,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XX省卫生计生委xxx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校园行动计划(2017-2022年)的通知》相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各学院、部门管理和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含自来水、桶装水)应遵循本制度进行用水管理。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的生活饮用水是指在XX学校所辖校区内,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用于日常生活的饮用水。
第三条 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主要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组织供管水人员认真学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提高自觉尊法守法意识,加强生活饮用水相关知识学习,提高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水平。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四条 各用水单位应保持饮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不对饮水水质造成影响。
第五条 学校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每年要到红河州或蒙自市疾病预防控治中心进行健康体检,并进行相关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各部门、学院应对各自使用的饮用水设施进行必要的保养,以确保饮水机的正常使用,并定期做好饮水机清洗消毒及登记工作。所用的净水剂和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规定。
第七条 桶装、瓶装等饮用水仓库应保持环境整洁,并做到离地离墙,干燥通风。凡使用桶装水等第三方供水的部门、学院应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对每批次供应的桶装水须索取该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按要求定期对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并有记录。
第八条 定期对饮用水卫生展开全面检查。
第九条 从事饮用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从事饮用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条 从业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除乙肝)、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应立即调离接触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的岗位。
第三章 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水污染事件的报告范围为:因自然灾害或认为因素造成的水质污染、饮用水水质出现异常,影响饮用者正常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造成介水传播疾病流行或中毒、存在明显的污染源,并怀疑饮用水质或饮用水源有可能受到污染。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小组,校长作为水污染事件处理第一责任人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各学院党委书记、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小组设立水污染事件报告人一名,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处长担任。
第十三条 各学院党委书记、部门负责人为各单位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学院、部门卫生事件报告与应急处理事宜。
第十四条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时,各学院、部门必须按照《学校饮用水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在半小时内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小组报告,由领导小组向当地的教育、城管、卫生、水厂和环保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保证尽快向全校师生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XX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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