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学校校园绿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园绿化建设、规范校园绿化管理,合理利用学校 资源,充分发挥绿化的“三全育人”功能,以建设园林式校园为目标, 不断推进“曲水流觞、生态校园”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有劳动能力的师生员工,应当依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 定自觉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校园义务活动。提倡多渠道筹集绿化资金, 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养、认建、共建等形 式,参与校化绿化建设。第三条全校师生都应该形成“爱绿、护绿、养绿的良好意识, 为绿化、美化校园创造良好的氛围。师生对损害绿化成果和设施的行 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
2、告。学校对在校园绿化建设、管理和维护 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后勤工作委员会,校园绿化基本建设与日常管理 养护工作分别由财务处、基建处和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园绿化捐植的 组织管理由社会资源处负责。相关职责划分如下:(一)基建处负责校园整体绿化规划与设计,按照学校总体规划, 审议并执行校园整体绿化规划设计与项目建设。(二)财务处根据校园绿化规划,负责审定绿化基本建设与绿化 养护管理经费使用计划,并根据学校审批结果、安排落实相关经费。(三)社会资源处负责接受绿化捐植单位(个人)的捐植申请, 处理和协调绿化捐植相关事项。(四)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园绿化日常
3、养护管理与修缮改造,包括 日常零星绿化工程(含捐植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督及验收, 对全校的绿化工作实施养护监督、协调和考核管理;并根据校园绿化 现状负责拟定年度绿化工作计划、申报年度绿化养护、绿化区域修复、 提升改造、景观维修等管理经费,经学校审批确认后负责实施。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学校把校园绿化建设纳入整体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 定安排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校园绿化建设应服从全校整体规划。第六条学校绿化规划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校园绿化进 行总体规划,并按实际情况分步实施。规划方案发生变动时,须经校 后勤工作委员会审核确认。第七条学校绿化改造项目的年度计划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学
4、校现 状负责拟定,经学校审批确认后实施。第八条绿化捐植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根据社会资源处签订的捐植 协议书内容,制订捐植景观及树木的建设方案、实施组织捐植项目建 设,并负责对捐植金额超过5000元的捐赠标牌(景观石)的方案确 定与安装。第九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不得擅 自占用绿化用地,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校后勤工作委员会批准。第十条 学校新建和改建的项目应该具备配套的绿化工程,应有绿 化设计方案,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 设计,按批准的方案建设,保证绿化用地。安排道路和地下设施时应 考虑绿地系统。第十一条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绿地所占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5、应 符合无锡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四章养护与管理第十二条校园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实行以委托管理、引入学校 内部竞争机制为主,师生员工义务绿化劳动为辅的校园绿化养护和管 理的方法,以增强绿化美化的责任意识。第十三条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各单位对本部门工作区域 的绿地区养护有监督义务,对本区域内绿地养护中存在的问题、突发 性毁绿事故、绿化建设等问题反映或者合理建议,可以直接向后勤管 理处提出。第十四条学校根据校园绿地养护面积和养护标准,安排绿化养护 经费。绿化养护单位(部门)应按照绿地养护规范与标准做好养护工 作。第十五条为保护树木和绿地,凡影响校园绿化苗木的工程,于施 工前,需到后勤管理处
6、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进场汇签单;施工项目 完工,须经后勤管理处进行验收、合格盖章后,方可申报审计、财务 结算,否则不予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第十六条 禁止擅自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绿篱。因建设需要砍伐树 木或者移植树木、绿篱的,按规定办理立项审批手续,经后勤管理处 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十七条因施工、交通事故等造成的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坏的, 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学校交纳补偿金,赔偿经济损失,按当时 价格的3-5倍计价,用以补充花草树木和劳动用工等费用。收取的 绿化补偿费、绿化保护赔款,全额上交学校财务,开据统一票据,作 为绿化补充经费使用。第十八条校园景观石的保护与管理。校园景观石作为校园资产
7、的 一部分,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移动,更不允许随意刻字、认作捐增之 石或者移为它用。如发现一律按违规处理,并执行赔偿罚款。第十九条未经XX学校社会资源处、XX学校后勤管理处同意,任 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对校园植物进行捐赠认养、挂牌与标示。对于 不遵守本管理规定的捐植行为,XX学校校友会、XX学校后勤管理处 均不予支持,并有权对擅自安装、摆放的标牌(景观石)予以摘除、 清理。第二十条对拒绝、妨碍绿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个人及单位,按 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一条对在校园绿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部门)、个人 给予表彰或奖励:1. 义务植树并成绩显著的;2. 养护、维护绿化及绿化设施成
8、绩突出的;3. 检举、制止、查处违反绿化管理行为有重大贡献的;4. 在其他有关绿化方面有重大贡献的。第二十二条校园绿地严禁下列行为:1. 刻划、攀折树木、穿行草坪绿地;2. 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种籽、果实;3. 在绿地抛撒、堆放、晾晒物品;4. 向景观河内倾倒垃圾、排放污;5. 擅自搭棚、建房、存放车辆;6. 取土、取水、捕捞水区域内的动、植物;7. 其他损坏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如有发生以上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进行赔偿损失处理,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赔偿费的3-5倍处以罚款。第二十三条对擅自移植、砍伐树木、偷盗苗木的,责令追查到底, 并处以2-5倍金额的罚款,情节严重、触犯法律条例的按法律规定 办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原XX学校校园绿化管理办法(XX校办(20xx) xx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