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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
发展专题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文化产业繁荣发展,立即使文化产业成为江苏支柱产业,实现文化大省向文化强省跨越,促进经济发展方法转变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政府设置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题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引导资金每十二个月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和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共同管理。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突出关键、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标准。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文化工作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文化厅和财政厅关键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组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文化厅、财政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和省委宣传部分管负责同志组成。关键职责是:
(一)审议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措施;
(二)审议引导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引导资金年度经费预算;
(四)审议引导资金资助项目;
(五)协调处理引导资金运作和管理中重大问题。
第五条 协调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日常工作。联合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由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等相关厅局处室负责同志联合办公。关键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引导资金管理措施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引导资金项目评审论证标准;
(二)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关键和项目申报指南;
(三)组织教授开展引导资金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引导资金工作计划,提出引导资金年度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提议;
(五)负责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跟踪管理,包含协议签署、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进展情况;
(六)办理协调小组交办其它事项。
第三章 引导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方法
第六条 引导资金支持对象是政府激励投资文化产业项目,即: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显著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快速壮大文化产业规模,含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项目。
优先支持原创性强、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项目;重大民营投资项目;已上市文化企业或有利于文化企业上市项目。
第七条 引导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创意设计、新兴媒体、影视动漫、网络游戏、电视购物等新兴文化产业发展;
(二)支持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播影视、演艺娱乐、文化旅游、工艺美术、广告会展、版权贸易和服务等文化产业发展;
(三)支持国家级、省级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影视基地、数字电影产业园、动画产业基地、数字出版基地、版权产业基地、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建设,关键发展高科技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主动发展地方特色文化产业园区;
(四)支持骨干文化企业“走出去”及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五)支持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演出院线、电影院线等现代流通方法和各类文化中介机构;
(六)支持代表江苏文化水准并可产业化运作、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文化艺术、电影、电视剧、广播剧、动漫、影视节目(栏目)、出版项目等内容生产和品牌打造;
(七)支持富有地方传统特色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
(八)协调小组确定其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八条 引导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助等方法对符合条件项目进行支持。
(一)贷款贴息。关键用于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经济效益显著文化产业项目标银行贷款利息贴补。对申请银行贷款贴息项目,依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确定对应贷款贴息额度。
(二)项目补助。分为事中补助和事后奖励。事中补助关键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仪器设备购置等前期投入;事后奖励关键用于对项目完成后以奖代补。对申请引导资金补助项目,依据其关键性和影响力确定补助额度。
主动探索有偿资助、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其它资助方法,扶持有发展潜力关键文化项目和处于初创期、成长久创新型文化企业和高成长性文化企业,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文化领域,经过市场机制发展文化产业,对应管理措施另行制订。同时,加强和江苏紫金文化产业发展基金、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等专题资金联动,加大对文化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多元化文化产业发展投融资服务体系。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申报引导资金项目必需含有以下条件:
(一)申请项目标负担主体必需是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置文化企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文化机关,含有独立法人地位、完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实规范,股权结构清楚合理,技术创新能力尤其是原创能力较强;管理团体稳定且素质较高,含有和完成项目相适应经营管理能力;企业资产及经营情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60%。
(二)申报项目必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文化发展计划。
(三)申报项目所需资金关键由单位经过银行贷款、吸引社会资本和自筹方法处理。标准上为非政府资金投入项目。
(四)申报项目已经按要求程序经过审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项目,引导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未满2年;
(三)申请单位违反相关要求,正在接收相关部门调查;
(四)应由或已取得政府其它资金支持。
(五)违反《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题资金管理措施》(省政府63号令)第三十八条要求,被严禁申报该专题资金项目标。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请引导资金项目单位,每十二个月2月底前依据项目类别向所在地市、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南京地域省直单位可直接向省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申请。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单位申请汇报,包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
2.项目批文和规范项目可行性汇报;
3.项目单位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会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贷款证实和报表附注说明等(复印件);
4.其它相关材料。
(二)各市、县申请项目由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项目,出具推荐意见,于每十二个月3月底前对口上报省级部门。省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后,于每十二个月4月底前报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
(三)加强重大项目带动和资源统筹整合。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关键支持含有重大示范效应和产业拉动作用文化产业项目。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和省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研究和前瞻布署,关键关注并组织实施一批重大项目,提升项目显示度和影响力;加大对苏中、苏北地域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资金扶持力度,主动做好和相关方面沟通协调,合理安排地方和相关部门着力推进关键项目。
(四)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组织业内教授组按规范评审措施对申报项目进行专业和综合评审,并组织教授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联合办公室依据教授评审和实地考察意见,分别征求各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项目安排提议,报协调小组审定。经审定项目,采取合适形式给予公告。经公告无异议项目,由联合办公室和相关责任方签定引导资金项目协议,并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十二个月6月底前下达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 为加紧引导资金使用进度,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对每十二个月度资助项目提前十二个月组织评审,报协调小组审定。同时,建立项目库和项目贮备制度,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一批文化产业教授建立评审教授库。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依据引导资金年度工作计划、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对年度项目标安排意见等下达项目经费,并会同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加强项目过程管理、指导服务和监督检验。
项目负担单位必需严格实施国家相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使用引导资金,加强引导资金管理和核实,并根据要求妥善保留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验。对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及主管部门组织专题检验,应主动配合并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定时汇报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十二个月年底前向所在地省辖市财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汇报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各市将具体使用情况汇总上报相关省级部门,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汇总全省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情况报协调小组,并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过程监管制度。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教授或中介机构,定时不定时地对项目进行现场检验,了解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确保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好效益。
对进展过于缓慢项目,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连续跟踪检验。对引导资金下达后6个月内仍未实施项目,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将收回引导资金。
第十六条 引导资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经协调小组同意。对因故撤销项目,项目单位必需做出经费决算上报协调小组核批,剩下资金如数退回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追回已经下拨引导资金,在5年内不得申报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要求给予处理处罚;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引导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省财政厅会同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组织教授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引导资金进行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是指对引导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考评。关键考评项目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立项目标合理性、项目验收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标可连续影响、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单位财务管理情况、单位财务信息质量等方面内容。
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引导资金安排依据。
建立项目验收总结制度。每十二个月度年底,省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将本年度引导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情况书面汇报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并适时对以往年度项目进行跟踪考评和绩效分析,确保引导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题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措施(试行)》(苏财教[]192号)同期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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