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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青少年艺术培训协会新版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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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青少年艺术培训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 中文名称: 安徽省青少年艺术培训协会 英文名称: Anhui Youth Arts Training Association 缩 写: AYAT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 安徽省青少年艺术培训协会是由全省器乐、声乐、舞蹈、美术、书法、文化教诲、表演等各门类青少年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和艺术理论研究者、文化艺术工作者、兴趣者发起,自愿构成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 团结我省各级青少年艺术培训机构,保护青少年艺术培训行业合法权益,提高行业素质,规范行业行为,发展行业市场。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两个文明一起抓方针,充分发挥文化艺术产业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作用,弘扬民族文化、艺术;发扬本会重德、重业、重情、重义“四重精神”,努力规范、提高本行业职业道德水准和专业艺术水平,为安徽全民综合素质提高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安徽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关于部门业务指引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畴: (一) 在国家、省委省政府文化艺术方针政策指引下,依照市场对文化艺术产品实际需求,开展各项艺术教诲培训活动,充分满足社会对文化艺术培训需要,推动全省青少年文化艺术培训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党委政府与行业间桥梁作用,协助贯彻贯彻党委政府各项政策、方针、法律、法规,向关于部门反映行业诉求。 (三) 组织协调社会文化艺术培训会员单位,依照政府中长期文化艺术教诲规划,经关于部门委托,制定本行业规划和年度筹划。 (四) 在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对文化艺术培训政策、法规统领下,组织会员单位制定本行业自律规约,实现行业自律、规范办学行为、规范教师教学和工作行为、规范本行业艺术培训活动,并保证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 依照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对文化艺术培训政策、法规,行业原则规定,加强对本行业监督检查,充分履行行业协会作为自律组织职能;受理社会对本行业投诉,并积极予以解决,保证行业服务对象利益不受影响。 (六) 维护艺术培训机构合法权益和法律地位。 (七) 定期积极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协会状况,自觉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引和监督管理。 (八) 完毕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交办各项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具备一定影响; (四)在本协会内专业方面获得了一定成绩。 (五)在本协会各专业培训门类内有一定水平专门人才。 (六)在本协会内具备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会员推荐,组织联系;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各地申请者,须由本会会员或理事推荐,或由所在单位推荐后报本协会批准; (五)经批准入会会员,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策;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毕本协会交办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状况,提供关于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背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结事宜; (五)决定其她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策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状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批准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寻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策;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办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吸取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重要负责人聘请;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她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策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状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惩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批准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状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批准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状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批准批准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她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策贯彻状况; (三)代表本协会订立关于重要文献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寻常工作,组织实行年度工作筹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重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任; (五)负责会员组织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社团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工作; (七)完毕常务理事会交办各项工作; (八)解决其她寻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她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关于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要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派。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精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备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要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要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要执行国家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 必要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关于状况以恰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要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关于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结程序及终结后财产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毕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因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结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结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结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引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解决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结。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结后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关于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9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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