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宗亲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XX宗亲会。
第二条 目标性质:XX宗亲会是当地X氏宗族一个敬宗睦族、寻根溯源、互帮互助社团。引导族人爱党爱国、爱族爱家、遵纪遵法、共同发展、共创友好;开展修编家谱、重建祠堂、修编家规家训等事务;传承优良家风,弘扬家族文化;搭建X氏宗族交流平台;推进宗族生产、经营活动;引导X氏宗亲走共同发家致富道路,开展宗族助贫、救困、助学等公益事业。
第三条 本会宗旨:果断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为宗族富裕繁荣、稳定发展、建设友好社会主动贡献;促进X氏宗族之友睦,继承X氏先祖之遗志,光大X氏先贤之美德,弘扬X氏家族之文化。
第四条 本会接收XXX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XXXXXX。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寻访XX境内和从XX迁出X氏宗亲,修编X氏族谱,搜集和保留X氏宗族历史资料,研究X氏宗族传承轨迹;
(二)搜集X氏先祖遗址、文物,对关键宗族遗址、文物进行修缮和保护,恢复重建X氏宗祠;
(三)搭建XX氏宗亲商业活动平台,促进X氏企业和各地商会开展交流和合作,和其它企业、实体开展交流和合作;
(四)开展宗族内助学、助贫、助困等公益;
(五)对宗亲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提升法律意识,增强遵法意识。
第七条 XX氏宗亲会机构设置:
(一)理事大会为XX氏宗亲会最高职权机构,由X氏宗亲代表(即理事)组成;
(二)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顾问委”)由宗族中社会各界精英、德高望重长者组成,为宗亲会高级顾问团体;
(三)宗亲会议事体系,其决议机构为常议会;
(四)宗亲会日常事务实施体系,其决议机构为常务理事会(以下简称“常务会”);
(五)宗亲会监督体系,其决议机构为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即监事会,监督委员即监事)。
常议会、常务会、监委会以下并称“三会”,议事体系、实施体系、监督体系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三章 理事大会
第八条 理事大会由议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议长不能召集和主持由其它议员共推一名议员主持和召集。
第九条 理事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顾问委首席顾问、顾问;选举常议会议长;选举常务会首席常务,决议经过首席顾问提名副席顾问,决议经过首席常务提名副席常务、常务理事、首席监委、监督委员、日常事务体系部门首要实施人;决议首席监委提名监督体系部门首要实施人;
(二)审议 “三会”年度汇报和临时汇报、审议“三会”年度工作计划和临时计划、年度决算、年度预算、追加预算提案。审议XXX氏宗亲会章程和制度;
(三)决议XX氏宗亲会修更名称、常议会和日常事务实施体系及监督体系机构设置、增减注册资金、对外担保、抵押质押;
第十条 理事大会表决:
(一)通常事项由过半数理事表决经过;
(二)尤其事项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理事表决经过;
1、修改制订宗亲会章程;
2、更改宗亲会名称,调整宗亲会机构体系设置;
3、增加议事机构、日常事务实施机构、监督机构工作人员;
4、决议宗亲会增减注册资金,对外担保、抵押质押。
(三)表决时理事大会主持人不做表决,当一个议案(提案)两次投票未能形成决议时才投票表决;
第四章 顾问委员会
第十一条 顾问委员会设首席顾问一名,副席顾问若干,顾问委员会议由首席顾问负责召集和主持顾问委员会议,首席顾问不能履职由副席顾问召集和主持顾问委员会议,副席顾问不能履职由其它顾问委员共推一名顾问委员召集和主持顾问委员会议。
第十二条 顾问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指导“三会”在实施事务过程中落实党和政府政策方针,遵遵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提出宗亲会发展相关方案和提议;
(三)列席理事大会议。
第五章 常议会
第十三条 理事大会罢会期间,常议会行使理事大会职权,常议会由议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议长不能履职其它议员共推一人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常议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议修订章程和制度草案,决议经过理事推选副席顾问,决议经过首席常务提名副席常务、常务理事、首席监委、监督委员、日常事务实施体系部门首要实施人,决议经过首席监委提名监督体系部门首要实施人;
(二)审议日常事务实施体系、监督体系季度汇报、审议日常事务实施体系和监督体系季度工作计划、追加预算议案,审议XXX氏宗亲会章程修订议案;
(三)审计常务会、监委会经费情况,审计首席常务、首席监委经济责任;审计日常事务实施体系、监督体系各项经济活动、审计常务会、监委会经济责任;限期常务会、监委会在理事大会或常议会上做出回复;
(四)审议规章制度、各项职责权限和制度细则、宗亲会内设机构管理要求和制度细则,审议家规家训;
(五)决议除名理事议案,决议免职顾问委员、议员、常务理事、监督委员议案;
(六)决议新增宗亲会以外机构、组织议案;
(七)修改制订宗亲会章程,更改宗亲会名称,增加日常事务实施体系、监度体系人员,决议宗亲会增减注册资金,对外担保、抵押质押;
(八)对首席常务驳回决议进行二次表决并召开理事大会表决。
第十五条 常议会会议表决。
(一)通常事项由过半数参会人员表决经过;
(二)尤其事项由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表决经过:
1、修改制订宗亲会章程,更改宗亲会名称,决议宗亲会增减注册资金,对外担保、抵押质押;
2、增加日常事务实施体系、监度体系人员时。
(三)包含议员表决,当事议员不参与表决;
(四)表决时常议会会议主持人不投票,当同一事项经参会人员表决两次未能形成决议时才投票表决。
第六章 常务会
第十六条 常务会由常务理事组成,设首席常务一名,副席常务一名,对外代表XXX宗亲会、代表XXX宗族;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议由首席常务负责召集和主持,常务首席不能履职由副席常务召集和主持,副席常务不能履职由其它常务理事共推一名常务理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常务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XX宗族事务,引导X氏宗亲爱党爱国爱族爱家,奋发有为,蓬勃向上,为宗族繁荣发展、社会稳定主动贡献;
(二)搭建XX宗亲商业活动平台,组织及参与各地商会活动,和其它企业、实体之间进行投资和合作,提供信息、咨询、中介、代理、维权、助学、助贫、助困等多项服务;
(三)寻访XX境内和从境内迁出分支X氏宗亲,修编X氏族谱;搜集和保留X氏家族历史资料;研究X氏宗族传承轨迹;
(四)举行祭祖大典,组织开展X氏宗亲重大活动;
(五)和各地宗亲及宗亲组织联络、互访,参与世界及全国各地X氏开展宗族活动。 加强XX市区域内X氏宗亲交流活动,促进宗族友谊,开展X氏家规家训、家族文化宣传,聚集X氏家族精英优异思想和创意,共谋X氏宗亲兴旺和发达;
(六)搜集X氏先祖遗址、文物,对关键家族遗址、文物进行修缮和保护,恢复重建X氏祠堂;
(七)开展公益事业;
(八)负责发展宗亲会理事,募集经费;
(九)制订常务会年度、季度、月度工作计划,制订年度预决算,制订追加预算,制订内设机构调整方案和经费预决算议案,提出修改宗亲会名称、增减宗亲会注册资金议案,提出新设机构议案,提出审计监委会议案;
(十)审计常议会、监委会经费情况,审计议长、首席监委经济责任;审计议事体系、监督体系各项经济活动、审计常议会、监委会经济责任;限期常议会、监委会在理事大会或常议会上做出回复;
(十一)对常议会、顾问委、监委会懈职渎职行为提请召开理事大会质询,提出免职首席顾问、副席顾问、顾问委员、议长、议员、首席监委、监督委员议案,提出撤换常议会、监督体系相关人员议案,提出除名理事、顾问委员议案;
(十二)以X氏宗亲会名义公布全部文书;
(十三)副席常务、常务理事有空缺提名增补候选人;
(十四)尤其职权,当理事大会、常议会会议无法召开而事态紧急时、常务会能够先行决议并推行,十个工作日内向常议会、监委会通报,出现章程制度未明确职责权限事项先由常务会决议推行,后期通报常议会、监委会,并向常议会提出议案。
第十九条 常务会议表决规则:
(一)通常事项由过半数常务理事表决经过;
(二)尤其事项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经过:
1、制订资金募集方案;
2、制订建立其它盈利和非盈利机构议案;
3、制订对外担保和投资、对外抵押和质押、增加降低宗亲会注册资金议案;
4、提出免职议长、议员、首席监委、监督委员议案。
(三)表决时常务会主持人不表决,当同一事项常常务理事表决两次未能形成决议时才投票表决。
第七章 监委会
第二十条 监委会由监督委员组成,设首席监委一名,监督委员会议由首席监委负责召集和主持,首席监委不能履职由由其它监督委员共推一名监督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督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监督议事体系、实施体系遵遵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湿度,监督常议会、常务会和日常事务实施机构工作人员履职尽责,监督各位理事、家族组员遵遵法律法规、本会各项管理要求和家规家训;
(二) 对可能违法违规违训行为做出警示提醒,提出免职首席顾问、副席顾问、顾问委员、议长、议员、首席常务、副席常务、常务理事议案,对严重违规违纪议员、日常事务实施体系工作人员、理事、家族组员进行处理;
(三)审计常议会经费情况,审计议员经济责任;审计宗亲会日常事务各项经济活动、审计常务会经济责任;限期常议会、常务会在理事大会或常议会上做出回复;
(四)和当地政府监察部门、司法部门、审计部门、外地X氏宗亲会监委(事)会开展交流合作,提升监督效率;
(五)制订监委会追加预算议案,制订监委会月度、季度汇报;
(六)负责本会新增机构、新办企业、新办社会团体、新办非盈利机构监督体系建设议案;
(七)制订监委会追加预算议案,制订监委会月度、季度汇报;
(八)依据规章制度、家规家训处理宗亲会、家族内部纠纷和矛盾,违反法律法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
第二十二条 监督委员会表决规则:
(一)通常事项由过半数监督委员表决经过;
(二)尤其事项由三分之二以上监督委员表决经过:
1、提出修改监委会名称;
2、提出免职议长、议员、首席常务、副席常务、常务理事议案;
(三)表决时监委会主持人不表决,当同一事项经监督委员表决两次未能形成决议时才投票表决。
第八章 理事(会员)
第二十三条 理事资格(三条同时含有):
(一)X氏宗族中品行端正、老实守信、正直公正、思想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者,年满十八周岁者;
(二)愿遵守本会章程,愿意为X氏宗族事务奉献,本人提出申请,经五名以上宗亲推荐认可或主动竞选作为片区族人代表;
(三)按期缴纳会费。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尽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并落实党和政府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学习家族文化、家规家训。依据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参与家族宗亲事务,维护家族宗亲权益,代表各支脉,各片区X氏宗亲提案、议案;
(二)主动带头各支脉、各片区宗亲发展生产,弘扬家族文化,走共同致富之路。调解、化解宗族、邻里之间误会、矛盾,消除隔阂,团结族人;
(三)遵守本会章程、管理制度、家规家训;服从决议;主动正面宣传宗亲会,扩大宗亲会影响力;身体力行推进宗亲会发展壮大;
(四)代表区域族人主动向“三会”或理事大会提交各项议案,监督“顾问委”、 “常议会”、“常务会”、 “监委会”履职尽责;
(五)不得经过拍马奉承、串通她人等不正当手段为自己获取利益,树立大局意识、团体意识、集体意识、奉献意识、服务意识、监督意识。
第二十五条 理事享受以下权利:
(一)表决权、监督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与本会各项活动。
第二十六条 理事奖罚制度:
(一)理事对社会或对X氏宗族有突出贡献者,经理事大会或常议会经过给物质或精神奖励;
(二)理事如有损害宗族声誉和违反宗族组织规章制度者、违反家规家训者,经理事大会或常议会经过,给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经理事大会或常议会经过,常务会公告布除去其在宗族组织一切权利;
(三)理事不管自愿退出宗亲会或被除名,其在宗族组织权利自动终止。
第九章 议员、常务理事、监督委员
第二十七条 议员、常务理事、监督委员资格:
(一)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宗族事务,属于宗族公认行业精英,在宗族内有较大影响;
(三)X氏族人,品行端正,思想主动,年满十八周岁者,最高任职年纪不超出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连续五年未违反法律法规;
(六)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愿遵守本会章程,愿意为X氏宗族事务奉献理事;
(八)常务理事由首席常务提出经理事大会或常议会过半数表决经过,议员由各片区X氏族人或宗亲会理事推选,监督委员由首席常务提出经理事大会或常议会过半数表决经过,监督委员由监督体系内人员产生(首次成立监督委员会除外)。
第二十八条 议员、常务理事、监督委员应尽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并落实党和政府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学习宗亲会规章制度、学习家族文化、家规家训。依据法律法规、本会规章、家规家训,决议宗亲会对应机构体系重大事项,实施对应机构体系事务,维护家族宗亲权益,服务X氏家族;
(二)常务理事主动发展家族文化,开展宗族公益,发展生产经济,引领族人走共同致富之路;议员主动搜集各片区族人意见,提出议案,督促日常事务实施体系和监督体系人员履职尽责;监督委员主动开展监督体系建设,提升监督效率和水平、监督宗亲会全部些人员遵遵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家规家训;
(三)遵守本会章程、管理制度、家规家训;服从决议和工作安排;主动正面宣传宗亲会,扩大宗亲会影响力;身体力行推进宗亲会发展壮大;
(四)主动完成各自机构体系各项决议,立即向各自决议机构反应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督促引导各自体系工作人员履职尽责;
(五)不得经过拍马奉承、串通她人等不正当手段为自己获取利益,树立大局意识、团体意识、集体意识、奉献意识、服务意识、监督意识。
第二十九条 议员、常务理事、监督委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对应会议决议事项表决权;
(二)参与引导宗亲会各项活动。
第三十条 议员、常务理事、监督委员奖罚制度:
(一)议员、常务理事、监督委员对社会或对X氏家族有突出贡献者,经理事大会或常议会决议给物质或精神奖励;
(二)议员、常务理事、监督委员如有损害家族声誉和违反宗亲会规章制度者、违反家规家训者,经“三会”各自决议或理事大会或常议会决议,给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提请理事大会或常议会决议除去其在家族宗亲组织一切权利;
(三)议员、常务理事、监督委员不管自愿退出宗亲会或被除名,其在家族宗亲组织权利自动终止。
第十章 首席、副席
第三十一条 首席是指:首席常务、议长、首席监委,副席是指:副席常务。
第三十二条 首席、副席任职资格:
(一)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家族事务,属于宗族公认行业精英,在宗族内有较大影响;
(三)X氏族人,品行端正,思想主动,年满十八周岁者,最高任职年纪不超出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连续五年未违反法律法规;
(六)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愿遵守本会章程,愿意为X氏家族事务奉献者;
(八)在宗亲会内部不得经过拍马奉承、串通她人等不正当手段为自己获取利益,树立大局意识、团体意识、集体意识、奉献意识、服务意识、监督意识。
第三十三条 议长为常议会召集和主持人(首席常务第二后备人选,在首席常务不行推行职务、副席常务不能暂代或接替首席常务推行职务时,暂代或接替推行首席常务职务)。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常议会开展制度建设和事务决议工作,实施决议结果,带头遵守宗亲会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带头实施理事大会、常议会会各项决议;
(二)搜集族人意见,形成提案;
(三)形成最终决议结果。
第三十四条 首席常务是常务会首席实施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常务会对外代表X氏宗亲会、X氏宗族,实施宗亲会日常事务,带头遵守宗亲会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带头实施理事大会、常议会、常务会各项决议。
(二)提名副席常务、常务理事、日常事务实施体系部门首要实施人、首席监委、监督委员,聘用日常事务实施体系顾问;
(三)签发宗亲会章程、家规家训、通知、公告、决定等文件,签署议案、方案、计划、汇报等相关文案,签发荣誉证书、聘书;
(四)尤其授权:突发情况下需要立即决定事项能够先行决定后十日内召开常务会并通报常议会、监委会;
(五)拥有一次驳回常议会决议权利。
第三十五条 副席常务为首席常务第一后备人选,帮助首席常务开展工作,在首席常务不能履职时暂代或接替首席常务推行职务。
第三十六条 首席监委为监督委员会首席实施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监委会开展监督决议工作,实施日监督事务;带头遵守宗亲会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带头实施理事大会、常议会、监委会各项决议;
(二)签署议案、方案、计划、汇报、决定等相关文案。
(三)提名监督体系部门首要实施人,聘用监督体系顾问。
(四)签发对违反宗亲会规章制度、家规家训全部族人处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 首席监委不能履职时由其它监委共推一人暂代首席监委推行职务直至新首席监委就职。
第十一章 选举和任期
第三十八条 议员每十二个月能够改选五分之一;首席常务、副席常务、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出四届,自现届常务会宣誓就职之日起,至下届新常务会当选宣誓之日交卸为止。
第三十九条 首席顾问、顾问委员终生制,首席监委、监督委员任期三年,连选连任。
第十二章 会议周期和方法
第四十条 理事大会每十二个月定时召开一次。遇紧急情况,常议会或常务会或监委会认为有必需能够召开理事大会,十分之一及以上理事认为有必需能够召开理事大会。
第四十一条 常议会会议每个月定时召开一次。遇紧急情况,能够随时召开。
第四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个月定时一次,紧急情况下可召开临时常务会议。
第四十三条 监督委员会议每个月定时召开一次,紧急情况下能够临时召开监督委员会议。
第四十四条 召开方法集中开会或经过电话、网络、或微信进行。
第十三章 表 决
第四十五条 理事大会、顾问委员会议、常议会、常务理事会、监督委员会议每位参会表决者应主动讲话,提出合理提议意见,提出提议意见全部统计立案并签字确定。
第四十六条 会议形成决议全部些人认真实施,实施过程中发觉该决议本身存在问题和失误并造成宗亲会较大以上损失,依据立案统计追究对应责任;会议形成决议全部些人认真实施,该决议反对者实施过程中消极实施或对抗造成较大以上损失,依据反对者个行为和立案统计追究对应责任;会议形成决议在实施过程中有较大促进作用及突出贡献,依据立案统计提出对应奖励。
第十四章 处 罚
第四十七条 理事大会召开时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到会者,累计五次无故不到会者,取消其资格;请假或迟到连续五次者和累计八次者取消其资格。
第四十八条 理事大会和“三会”各自召开会议时议长、议员、首席常务、副席常务、常务理事、首席监委、监督委员连续两次无故不到会者,累计五次无故不到会者,取消其任职资格;请假或迟到连续五次者,累计八次者取消其任职资格。
第十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标准
第四十九条 宗亲会经费起源:
(一)会费;
(二)接收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正当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需进行会计核实,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需实施国家要求财务管理制度,接收理事、理事大会、常议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起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必需接收审计机关监督,并将相关情况以合适方法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组织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备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十六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专职员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考国家对机关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理事大会或常议会经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为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 “三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或常议会表决经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剩下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用于发展和宗亲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和现行法律法规地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于本会监督委员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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