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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办法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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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甘肃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措施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3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5 第二章 组织和保障体系 6 第三章 点位和站房管理 6 第四章 系统组成 7 第五章 运行及安全管理 8 第六章 质量确保和质量控制 9 第七章 数据管理 10 第八章 考评和责任追究 11 第九章 附则 13 甘肃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运行考评细则 14 甘肃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考评细则 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包含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气站;温室气体站及国家农村站等)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在统一管理制度和技术要求框架内长久稳定运行,确保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正确性、真实性和公信力,发挥各自动监测系统实时监控和预警监视作用,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措施》、《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第4号)、《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 19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城市站运行管理暂行要求》、《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农村站运行技术要求(暂行)》、《环境数据库设计和运行管理规范》(HJ/T 419-)、《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数据采集规范》(HJ/T 78-)等技术规范编制。 第三条 本措施要求了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职责分工,和自动监测系统站点变动、运行维护、数据管理和上报、质量管理、维护维修、责任追究等方面管理要求。 第四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全省由环境保护部、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及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和保障体系 第五条 甘肃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在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领导下,由甘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站)帮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国家总站)做好国家直管站和省、市管站运行维护监督检验,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以下简称各级监测站)负责具体运行管理和维护;由第三方机构负责运行维护,其监测质量监督管理责任由委托方负担。 第六条 国家直管站运行维护经费由国家保障,省、市(州)、县管站运行维护经费分别由省级、市(州)级和县级财政负责。 第七条 各级监测站应定时检验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基础设施、站房和监测设备使用情况,定时进行维修和更新。标准上,以5-8年为一个周期或连续两次未经过质控考评时进行设备更新换代。 第八条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根据国家总站编制国家水站、空气自动站、温室气体站、农村站等作业指导书运行。 第三章 点位和站房管理 第九条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点位选址及调整严格根据环境保护部相关要求实施,由各级监测站负责选址。国家直管站由省站帮助国家总站进行点位考察和技术论证。省、市管站由省、市站负责组织进行点位考察和技术论证,并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国家直管站点位选址汇报由国家总站技术审核、审定后,报环境保护部审批。 第十条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站房建设根据环境保护部相关规范实施。各级监测站要建立站房及其基础设施设计、验收、设备更新清单等档案。 第十一条 省站组织建立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点位管理和站房管理巡检制度。 第十二条 当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点位所在监测区域代表性或气象、水文、生态条件发生改变,不能满足建站目标和条件时,确需变更、调整或撤销,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技术论证并提出书面申请,经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厅同意后,进行迁址或撤消。 第四章 系统组成 第十三条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包含采样系统、监测分析仪器系统、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质量确保系统和避雷、消防设施等辅助设备等。 第十四条 依据环境保护部要求,气站监测项目必需包含:SO2、NOX、PM10、CO、O3、PM2.5、气象五参数(风速、风向、空气温度、相对湿度、大气压力);水站监测项目必需包含: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水质五参数(温度、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其它项目结合当地实际特征污染物情况确定。温室气体站、农村站等依据国家要求配置监测项目。 第十五条 各级监测站应建立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质量确保试验室和系统支持试验室,建立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备品配件库,每个监测站需最少有一套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备机。 第五章 运行及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监测站应将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纳入全站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 新建或更新设备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试运行最少60天,因系统故障等造成运行中止,恢复正常后,重新开始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后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环境保护厅依据环境保护部相关要求,组织省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公布数据。 第十八条 各级监测站要设置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部门,建立运行管理规章制度,明确最少2名专职人员。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配置技术人员必需参与国家总站、省站组织技术培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人员根据《甘肃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评实施细则》参与考评,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各级监测站最少每七天对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进行一次现场巡检,并建立巡检档案。 第二十条 各级监测站应定时进行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建立故障报修制度,做好维修统计。 第二十一条 各级监测站天天经过中心控制软件平台对子站运行情况进行检验,做好对应联网、质控等统计。 第二十二条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无法恢复正常运行时,各级监测站应在15小时内汇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在1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省环境保护厅、省站立案,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以手工监测替换自动监测,直至自动监测系统恢复正常运行。 因仪器设备故障,以手工监测替换自动监测,标准上不能超出10天。超出10天,手工监测数据不予认可。 第二十三条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仪器设备产生异常数据时,未按第二十二条要求汇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厅和省站,异常数据不予认可,视为非法修约。 第二十四条 各级监测站必需建立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各级监测站必需确保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现场巡检人员不少于2人。 第二十六条 各级监测站需根据《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措施》,对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监测原始数据、巡检统计、质控统计等进行归档管理。 第六章 质量确保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 各级监测站应严格实施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质量确保和质量控制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级监测站定时进行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质控检验并建立质控检验档案。 第二十九条 各级监测站应对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实施“日监视、周巡检、月比对”日常运行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各级监测站对上报数据质量负责,全部上报数据应严格实施三级审核制度。 第三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省站对省内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实施现场质量管理检验和现场质控考评,并将结果进行通报。 第七章 数据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监测站负责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实时数据采集、检验、审核和上报传输。 第三十三条 省站负责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数据汇总、数据质量审核、编制汇报等。 第三十四条 各级监测站应将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接入省站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及处理平台,并统一联网方法。 第三十五条 各级监测站应配置专用计算机,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和维护自动监测系统监控软件和原始数据。不得以任何理由修改自动监测系统任何控制参数,不得以任何理由弄虚作假、修改原始数据。 第三十六条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应二十四小时连续运行,无正当理由不得修约数据。天天因校准、仪器故障等原因造成数据无效或缺失数据时间不应超出4小时,因更换备机造成缺失数据时间不应超出12小时。 以下情况视为无效数据: (一)小时浓度值为0或负值; (二)日均浓度值低于仪器检出限; (三)天天小时浓度值连续不改变次数高于5次; (四)某点位日均浓度值低于该市平均值二分之一,该点位该日数据无效; (五)仪器零点漂移等自检不合格或上传不立即,该日数据无效; (六)仪器跨度漂移自检不合格或上传不立即,该周数据无效; (七)经省站核查,空气自动监测系统PM10、PM2.5采样流量误差、其它项目校准误差超出5%,该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该项目两次核查期间数据无效; (八)经省站核查,水站质控样(或标准溶液)测定相对误差大于推荐值±10%,相对标准偏差大于±5%,该水站该项目两次核查期间数据无效; (九)仪器故障和校准期间数据为异常数据。 第三十七条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数据时效性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实施。各级监测站必需在每个工作日12:00前完成前一日日报数据三级审核和上报传输。 第三十八条 各级监测站应建立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非正常运行(校准、停电、电压波动不稳、通讯故障、仪器故障)汇报、检修和数据处理程序。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上报手工监测数据。手工监测数据应和同城/同流域其它自动监测系统相比较,数据有显著差异时,应核实原因并给说明。 第三十九条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数据使用和公布应按国家环境保护部相关要求实施。 第八章 考评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进行考评,省站负责对各级监测站相关管理要求实施情况、自动监测系统运行情况、数据上报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进行评分考评,每十二个月对考评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十一条 环境质量监测点位一经设置,未经设置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变更、调整或撤销。不然,监测数据无效,并由点位设置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厅不定时组织开展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飞行检验,各级监测站应在接到检验通知30分钟内抵达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不然视为拒绝检验,年度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考评以零分计。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措施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年度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考评以零分计,对相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根据管理权限给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剔除正常监测数据; (二)编造数据或更改原始监测数据; (三)有意出具虚假监测数据; (四)私自修改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参数; (五)拒报或两次以上不根据要求时限报送环境监测数据; (六)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私自对外公布环境监测信息; (七)有意遮挡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采样系统; (八)有意损坏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部件; (九)未经同意,随意撤销或变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点位。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措施第七条,不按要求维修或更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致使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非正常运行,给通报批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措施要求,不按要求配置环境质量自动监测项目或私自取消监测项目标,给通报批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措施由甘肃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实施,原《甘肃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措施(试行)》废止。 附件:1. 甘肃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运行考评细则 2. 甘肃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考评细则 附件1 甘肃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运行考评细则 一、管理职责 (一)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1. 接收环境保护部相关地表水自动监测工作安排,负责组织水站运行监督管理和考评。 2. 负责协调落实省管站运行维护经费,对国家直管站和省管站运行维护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组织相关教授组成考评小组,对自动监测系统技术人员进行持证上岗考评工作。 3. 配合国家对(国家直管站)新建、改建自动监测站点验收;组织对省、市管站新建、改建自动监测站点验收。 (二)甘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1. 接收国家总站、省环境保护厅相关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工作安排,负责实施水站运行监管、考评。 2. 负责制订和修改水站运行管理制度和技术要求,研究处理运行中出现问题。 3. 监管水站质量确保和质量控制工作,每十二个月对水站进行质量考评,依据检验结果进行年底评议,并提出整改方法,将检验结果上报省厅。 4. 审核各级监测站上报数据,编写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日、月、季度、年度等水质评价汇报。 5. 帮助国家总站、省环境保护厅实施水站技术人员技术培训、持证上岗考评和交流工作。 6. 配合国家总站对(国家直管站)新建、改建自动监测站点验收;配合省环境保护厅对省、市管站新建、改建自动监测站点验收。 (三)各级监测站 1. 对辖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和监测数据负责(含第三方机构运行维护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2. 建立水站运行管理机构并明确2名以上专职人员,建立水站管理规章制度。 3. 对水站运行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并做好运行维护统计。出现故障立即维修或报修。做好年度易耗品购置计划,立即添置备品、备件。 4. 负责监测数据质量确保和质量控制工作,按要求按时做好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中质量控制工作内容,确保水站监测数据完整性和正确性。 5. 按时、正确、完整地向国家总站和省站上报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数据及运行情况说明材料。 6. 负责水站安全保卫,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雷和预防其它人为事故发生。 7. 负责对水站运行情况及监测数据进行实时监视,当发觉水质异常时应立即采集水样进行试验室分析,并在最短时间内汇报当地环境保护局、省环境保护厅和省站。 8. 做好水站固定资产管理、备品配件登记等工作。 9. 加强业务学习,不停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参与国家总站、省站主办技术培训班。 10. 接收国家总站、省站质控考评和检验。 11. 评价分析水站监测断面周、月、季、年水质情况。 二、持证上岗考评 持证上岗考评工作参考《甘肃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评实施细则》实施。 三、系统维护细则 (一)水站应保持各仪器洁净清洁,内部管路通畅,流路正常。对于各类分析仪器,应预防日光直射,保持环境温度稳定,避免仪器振动,检验其供电是否正常、过程温度是否正常、工作时序是否正常、有没有漏液,管路是否有气泡、搅拌电机是否工作正常等。 (二)技术人员天天经过中心站软件远程下载水站监测数据,并对站点进行远程管理和巡视,内容包含:依据仪器分析数据判定仪器运行情况;依据管路压力数据判定水泵运行情况;依据电源电压、站房温度、湿度数据判定站房内部情况。发觉数据有连续异常值出现时,应立即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处理,必需时采集实际水样进行试验室分析。 (三)每七天应巡视水站最少一次,关键作业内容包含:查看各台分析仪器及辅助设备运行状态和关键技术参数,判定运行是否正常;检验水站电路系统、通讯线路是否正常;检验采水系统、配水系统是否正常,如采水浮筒固定情况,水泵运行情况等。 (四)仪器设备相关部件定时清洗和维护: 1. 配水和进水系统:每个月清洗一次水泵过滤网,对于自吸泵,每个月清洗一次采水头;对于潜水泵,每个月清洗一次泵体、吊桶。每个月检验取水管路是否出现弯折现象、是否通畅,并清理管路周围杂物。每个月对仪器采样适配器,包含过滤头、水杯和进样管等和配水板上管路和观察窗等进行清洗。在泥沙含量大时应视情况加大配水和进水系统清洗频次。 2. 仪器分析系统:每七天清洗各个电极、采样杯、废液桶和进样管路测量室等。 3. 空气压缩机:每个月检验气泵和清水增压泵(部分站没有清水增压泵)工作情况一次,并对空气过滤器放水。 (五)停机维护:短时间停机(停机时间小于二十四小时):通常关机即可,再次运行时仪器需重新校准。长时间停机(连续停机时间超出二十四小时):假如分析仪需要停机二十四小时或更长时间,通常需关闭分析仪器和进样阀,关闭电源。并用蒸馏水清洗分析仪器蠕动泵和试剂管路;清洗测量室并排空;对于测量电极,应取下并将电极头浸入保护液中存放。 (六)按仪器说明书要求定时更换试剂,试剂更换周期通常不应超出15天。 (七)定时更换零配件、易耗品。 1. 各级监测站应依据断面水质情况和水站环境条件制订易耗品和消耗品(如泵管、滤膜、活性碳及干燥剂等)更换周期,做到定时更换;对使用期限有要求备品备件,必需严格按使用要求期限给予更换。 2. 各级监测站应依据不一样零配件和易耗件更换周期,提前向专业维护维修机构订货。 3. 部分仪器设备,需要定时聘用专业人员维护维修,如:水泵应每十二个月聘用专业人员维护维修或更换1次;碳刷式稳压电源每十二个月定时请专业维修人员维护电源内部碳刷和继电器等。 (八)填写日常运行维护统计。 (九)水站在确定自行无法排除故障后应在18小时内,向专业维护维修机构报修。 四、质量确保和质量控制 (一)按仪器操作手册对自动监测仪器定时进行校准。 (二)全部使用试剂必需为分析纯或优级纯等级,且未失效;标准溶液贮存期除有明确要求外,通常不得超出三个月;标准溶液和试剂配制按计量认证要求进行。 (三)使用国家认可质控样(或按要求方法配制标准溶液),每七天对自动监测仪器进行一次标准溶液核查,计算其正确度和精密度。质控样(或标准溶液)测定相对误差小于推荐值±10%,相对标准偏差小于±5%。并填写核查统计。 (四)各级监测站每个月应进行一次比对试验。采取试验室方法同时分析实际水样,和自动监测仪器测定结果相比对。比对试验结果相对误差小于±15%,不然需要对自动监测仪器重新校准或进行必需维护和调整。必需测试项目包含pH、溶解液、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等项目,各水质站依据自己仪器配置情况安排其它需要测试项目。核查和试验结果必需如实统计,作为水站运行管理档案保留并上报国家总站(国家托管站)、省站。 (五)自动监测系统数据审核实施三级审核制度。数据第一级审核由水站采集数据人员自行审核,技术人员应每日对数据进行审核,发觉异常数据立即判定和处理,并统计处理措施;第二级由托管站负责水站运行维护部门责任人审核;第三级由业务站长审核。 (六)水站应建立严格质控管理档案,认真做好各项质控方法实施情况统计,包含水站日常数据检验情况、试剂配制情况、每七天巡检作业情况、每七天标准溶液核查结果、每个月比对试验结果、自动监测系统日常运行情况等统计。 五、数据管理 (一)最少每间隔4个小时监测1次,天天应采集6个数据。水站监测时间为天天0:00,4:00,8:00,12:00,16:00及20:00。 (二)各级监测站不得随意调整水站系统控制参数。 (三)水质周报各项指标日均值计算最少需要4个有效数据;周均值计算最少需5个有效日均值。有效数据量达不到以上要求则为异常状态,须立即查找原因、立即处理并上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厅。日均值数据采集时段为0:00~24:00,除判定为异常值或无效数据外,全部采集数据均应参与计算。 (四)水站各项监测项目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评价。 (五)假如水站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采取试验室方法进行手工监测,每七天不少于两次,直至系统或仪器设备恢复正常为止。手工监测项目和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项目一致。因仪器设备故障,以手工监测替换自动监测,标准上不能超出10天。 六、水站运行考评 (一)监督检验方法 1. 检验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实施情况,查阅运行管理情况汇报、监测数据统计、技术档案等。 2. 远程巡视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数据传输情况。 3. 现场检验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情况,进行有证标准物质考评或现场采集样品,经过水质自动监测站仪器和手工监测比对试验,对结果进行分析评价。 (二)现场操作考评 1. 现场操作考评应在水质自动监测站仪器进行维护、校准,各参数运行稳定后实施,考评过程中不得对仪器参数、指标进行调整或修正。 2. 选择1~2种不一样浓度有证标准样品(靠近所测项目三类水标准浓度样品和超出所测项目五类水标准浓度样品)进行考评,每种浓度有证标准样品最少测定3次,测定结果相对误差绝对值平均值小于10%。 3.用实际浓度水样进行考评,分别使用水质自动监测仪器和对应国家标准方法进行比对试验。计算得出不一样浓度水平下实际水样相对平均偏差,不超出15%。 4. 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情况检验,包含运行管理制度、档案管理、数据传输和管理,在线检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维修、工作环境等方面统计。 5. 水质自动监测站质量确保情况检验,包含设备定时校准、标准使用液定时更新、比对试验、数据审核等。 (三)考评评定标准 每十二个月由省站对各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进行考评,填写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考评表(表5)。考评采取百分制,单站考评方法进行,关键包含站房、自动监测仪器维护、监测数据质量管理、联网率及数据获取率、日报上报、经费管理、人员持证情况、档案管理等八部分。 表1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统计 自动监测系统点位名称 巡查日期 水泵采水 □正常;□不正常;水压:_____ 电动球阀 □正常; □不正常; 不正常现象____________________ 不正常现象____________________ 稳压电源 输入:________________V; 空压机 □正常; □不正常; □无; 输出:________________V; 不正常现象____________________ 控制和通讯 5510控制及通讯 □正常; □不正常,现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VPN控制及通讯 □正常; □不正常,现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控机 软件 □正常; □不正常,现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硬件 □正常; □不正常,现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心站 数据采集情况 □正常; □不正常,现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周报上传情况 □正常; □不正常,现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仪仪器情况 监测单元 目前运行情况 试剂 水质5参数 □正常;□不正常,现象:_____________________; / 高锰酸盐指数 □正常;□不正常,现象:_____________________; □更换 ;□未更换; 氨氮 □正常;□不正常,现象:_____________________; □更换 ;□未更换; 总磷 □正常;□不正常,现象:_____________________; □更换 ;□未更换; 其其它 点位水位 □上升; □下降; □不变 稳压电源参数 □正常;□不正常,现象:_____ 周围安全隐患 □无;□有,现象:_________ 防护栏、隔离带 □正常;□不正常,现象:_____ 防雷接地 □正常;□不正常,现象:_____ 消防器材 □正常;□不正常,现象:_____ 站房内异味 □无;□有,现象:_________ 室内温度、湿度 □正常;□不正常,现象:_____ 原始数据备份 □正常;□不正常,现象:_____ 电源插头、线板 □正常;□不正常,现象:_____ 采水系统、配水系统 □正常;□不正常,现象: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极、采样杯、废液桶和进样管路测量室 □正常;□不正常,现象:_____________________ 过滤头、水杯和进样管等配水系统 □正常;□不正常,现象:_____________________ 泵管、滤膜、活性碳及干燥剂 □正常;□不正常,现象:_____________________ B备注 巡查人: 校核人: 审核人: 表2 水质自动监测单元检验项目频次表 采水泵、采水头清洗 电动球阀 点位水位检验 采水系统、配水系统 采样杯、废液桶检验 过滤头、水杯等配水系统 滤膜、活性碳、干燥剂情况检验 进样管路清洗 泵管清洗 稳压电源 空压机 1月1次 1月1次 1周1次 1月1次 1周1次 1月1次 1周1次 1月1次 1月1次 1周1次 1月1次 水质5参数测定仪检验清洗 电导率测定仪校准 溶解氧测定仪标定 浊度仪标定 高锰酸盐指数测定仪检验清洗 氨氮分析仪清洗标定 总磷测定仪检验清洗 试剂更换周期 控制和通讯 工控机 防雷接地 1周1次 3月1次 1月1次 1月1次 1月1次 1周1次 1月1次 1月1次 1天1次 1周1次 1周1次 注:站房巡查1周最少1次 表2 质控样(标准溶液核)查结果统计表 测试人: 测定日期: 序号 测试项目 单位 配制值(推荐值) 测定值 相对误差(%) 相对标准偏差(%) 1 2 3 … 分析: 校核: 审核: 表3 比对试验结果统计表 测试人: 测定日期: 序号 测试项目 单位 自动监测仪器测定结果 试验室测定结果 平均值 测定误差(%) 1 2 1 2 3 4 … 分析: 校核: 审核: 表4 水质自动监测系统仪器资料保管清单 资料名称 设备型号 厂家 购置日期 保管人 归档日期 备注:本表资料包含监测设备、数采仪、工控机、网路设备、采集和传输软件等。 表5 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考评表 城市: 站点名称: 考评内容 考评要求 分值 得分 站房(5分) 水、电、空调(去湿)等满足要求,确保自动仪器含有良好运行环境。 1 电话、卫星通讯线路良好,确保联网正常。 2 避雷工程由有资质单位设计并施工,每十二个月经过年检,确保仪器在安全条件下运行 2 自动监测仪器维护(5分) 定时更换试剂,无使用过期试剂现象。 1 定时更换易耗品。 1 仪器故障立即报修,仪器易耗品不超出最大使用寿命。 1 定时清洗、维护采水系统,确保采水系统通畅运行。 1 定时检验配水系统,预防管路堵塞或破裂。 1 运转联网率和数据有效率(30分) 氨氮:实际获取数据/365*24*(或366)*100%>85% 5 高锰酸盐指数:实际获取数据/365*24*(或366)*100%>85% 5 水质5参数:5参数实际获取之和/120*365(或366)*100%>85% 10 实际运行联网天数/365(或366)*100%>85% 10 周报上报(5分) 周报上报立即,于每七天星期一早晨10:30时之前报送。 2 周报上报正确、无误报、漏报情况。 3 运行经费管理和使用(5分) 按国家财政部相关要求,专款专用。 5 技术人员持证上岗(5分) 水站技术人员参与水质自动监测培训班、持证。 2 水站技术人员持有上岗证。 3 监测数据质量管理(40分) 每个月应进行一次比对试验。 5 每七天对自动监测仪器进行一次标准溶液(质控样)核查。 5 比对试验或标准溶液(质控样)核查不合格后立即进行校准。 5 省站进行质控考评中比对试验结果相对误差小于±15% 10 省站进行质控考评中质控样(或标准溶液)测定相对误差小于推荐值±10%,相对标准偏差小于±5%。 10 水站全部监测仪器整年故障总天数少于30天。 5 档案管理(5分) 仪器设备运行统计按要求存档。 2 数据备份。 3 水站运行管理考评总分数 注:各项分数扣完为止,不从总分中扣除。 附件2 甘肃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运行考评细则 一、管理职责 (一)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1. 接收环境保护部相关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工作安排,负责组织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监督管理和考评。 2. 负责协调落实省管站运行维护经费,对国家直管站和省管站运行维护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3. 组织相关教授组成考评小组,对自动监测系统技术人员进行持证上岗考评工作。 4. 配合国家对(国家直管站)新建、改建自动监测站点验收;组织对省、市管站新建、改建自动监测站点验收。 (二)省站 1. 接收国家总站、省环境保护厅相关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工作安排,技术指导,负责实施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监管、考评。 2. 负责制订和修改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和技术要求,研究处理运行中出现问题。 3. 监管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质量确保和质量控制工作,每十二个月对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进行质量考评,依据检验结果进行年底评议,并提出整改方法,将检验结果上报省厅。 4. 审核各级监测站上报数据,编写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日、月、季度、年度等评价汇报。 5. 帮助国家总站、省环境保护厅实施空气自动监测系统技术人员技术培训、持证上岗考评和交流工作。 6. 配合国家总站对(国家直管站)新建、改建自动监测站点验收;配合省环境保护厅对省、市管站新建、改建自动监测站点验收。 (三)托管站 1. 对辖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和监测数据负责(含第三方机构运行维护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 2. 建立气站运行管理机构并明确2名以上专职人员,建立水站管理规章制度。 3. 对气站运行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并做好运行维护统计。出现故障立即维修或报修。做好年度易耗品购置计划,立即添置备品、备件。 4. 负责监测数据质量确保和质量控制工作,按要求按时做好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中质量控制工作内容,确保气站监测数据完整性和正确性。 5. 按时、正确、完整地向国家总站和省站上报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数据及运行情况说明材料。 6. 负责气站安全保卫,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雷和预防其它人为事故发生。 7. 负责对气站运行情况及监测数据进行实时监视,当发觉异常时应立即采取手工方法进行监测,并在最短时间内汇报当地环境保护局、省环境保护厅和省站。 8. 做好气站固定资产管理、备品配件登记等工作。 9. 加强业务学习,不停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参与国家总站、省站主办技术培训班。 10. 接收国家总站、省站质控考评和检验。 11. 评价分析本辖区周、月、季、年环境空气质量情况。 二、持证上岗考评 持证上岗考评工作参考《甘肃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评实施细则》实施。 三、系统维护细则 (一)点位环境管理巡检 1. 观察点位周围环境改变,并进行统计。 2. 查看气站外围道路、供电、通讯、给排水设施等,并进行统计。 3. 假如发觉影响点位代表性和监测正常运行环境改变,立即汇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4. 依据城市建设改变情况,定时对气站监测点位设置代表性和完整性进行回顾性审查。在需要进行点位增设或变更时,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要求提出点位变更技术汇报及其申请材料。 (二)站房管理巡检 1. 查看站房基础设施,包含避雷系统、消防、供电、通讯、给排水设施等。 2. 检验站房外部情况,包含建筑物、站房防漏防渗、气象杆和天线设施。 3. 注意站房内部异常气味和噪音,并进行排查。 4. 检验站房内部设施,包含消防、照明、强弱电和接地、通讯网络、应急设施等。 5. 检验室内空调是否工作正常和查看室内温湿度。 6. 检验空调出风口,预防出风直接吹在电磁阀和采样管上。 7. 冬夏季节检验站房室内外温差。若温差较大引发采样装置出现冷凝水,立即调整站房温度降低温差,或对采样总管采取合适控制方法,预防冷凝现象。 8. 站房空调机过滤网每1个月最少清洗1次,预防尘土阻塞空调机过滤网影响运行效率。 9. 检验站房排风装置工作是否正常。 10. 保持站房内部卫生整齐。 11. 统计巡检情况,建立档案,假如发觉影响气站安全和正常运行情况,应立即汇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三)系统运行维护 1. 检验监测系统各仪器运行情况和工作状态参数是否正常,若发觉问题,查明原因并立即排除故障。 2. 检验数据采集和传输情况是否正常,若发觉问题,查明原因并立即排除故障。 3. 立即进行监测数据双机备份,最少每七天一次。 4. 检验采样总管系统、支路管线结合部和排气管路,查看是否有漏气或堵塞现象。 5. 检验气体分析仪器采样过滤膜污染情况,每七天更换一次,保留滤膜并标识存放和统计以备可能研究。 6. 每六个月最少清洗一次反应性气体采样总管,监测CO、O3采样装置应为聚四氟乙烯或硼硅酸盐玻璃材质。 7. 每七天检验一次各分析仪器采样流量。 8. 颗粒物自动监测仪采样头最少每三个月清洗一次,碰到特殊情况(如沙尘暴等)时,立即检验和清洗采样系统并更换滤膜。 9. 校准系统所需氧化剂和净化剂每六个月更换一次。 10. 检验标准气体钢瓶是否安全固定、阀门是否漏气、标准气体使用期限和消耗情况等。 11. 定时检验备品备件清单。 12. 其它维护频次按表2进行。 四、质量确保和质量控制 (一)标准气体和臭氧校准仪经过环境保护部量值溯源体系传输。 (二)流量计和温度湿度气压计标准经过国家或省内计量研究院认证传输。 (三)零点和跨度检验校准。含有自动校准功效自动气体分析仪器系统天天零时开始自动校准;不含有自动校准功效其它分析仪器每七天检验校准一次。 (四)多点校准检验,每三个月最少校准一次。 (五)精密度检验,每个月最少检验一次。 (六)氮氧化物分析仪钼炉转化率每十二个月最少检验一次。 (七)对于用β射线法和TEOM(微量振荡天平法)监测PM10、PM2.5项目标监测分析仪器,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流量校准。每次换滤膜后同时进行流量检验校准,在有条件时,可同时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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