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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安全管理制度
厂安委会会议 QJ/AB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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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立即传达上级安全指示精神,计划、部署、总结、评选我厂安全工作,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适适用于我厂及多个经营各企业。
3.厂安委会会议具体分为年度会议、六个月会议和月会议,会 议召开时间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4.安委会举行会议时,在家厂级领导全部要参与会议,听取安全工 作汇报,研究布署安全生产工作。各车间、各部门第一责任人均要参与,如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5. 安委会会议召开内容分为:
5.1 传达、落实中央及地方上级部门指示精神、文件及最新劳 动安全卫生法令、法规。
5.2 审定、分解考评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安全
技术方法计划,听取安全部门工作汇报、情况反应和工作总
结。
5.3 研究处理重大隐患,且在会上提出对策,确定处理措施及防 范方法,协调各部门在隐患处理过程中分工和协作,指定隐 患整改具体责任人及隐患整改要求和期限。
5.4 通报她人事故教训;审议企业重大事故,审定并经过对重大
xx10月20日公布 11月0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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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决定和通报。
5.5 厂级领导部署全厂性安全生产活动或作安全工作汇报。
6. 厂安委会会议必需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参与人 员等方面完整原始统计。
xx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检验 QJ/AB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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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保障企业生产安全,降低事故隐患,促进各车间、部门安 全管理工作,制订本制度。
2. 本制度适适用于我厂及多个经营各企业。
3. 企业实施车间(部门)或班组自检、团“青安岗”互检、安保部门人员专检三级安全生产检验制度。
4. 每个月28日为我厂安全活动日,各车间、部门要对各自责任区 内安全工作进行认真检验。厂部由安保科组织相关人员对各车间、部门进行检验考评,着重检验企业关键部位,安全规章制度落实情况;阻止“三违”行为,发觉和查明事故隐患,并将所查隐患以隐患整改指令书形式立即反馈给相关部门、车间,督促其按时按质整改。
5.安保部门专职人员不定时地对各车间、部门进行安全专检,发 现问题立即下达隐患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并进行跟踪考评和验 收;责任部门必需按时按质将隐患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安保科。
6. “青安岗”互检工作由厂团委自行组织安排,每个月互检应不少 于一次,并按要求填好“互检表”。对所查出隐患,厂团委应逐条进行跟踪考评,直至整改完成并将“互检表”反馈给安保科。
xx10月20日公布 11月0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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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各车间、部门每七天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自检不少于一次,并对
所查隐患自行整改;应按要求填好“自检表”,安保科派人不定时到各车间、部门抽查,检验发觉不实施安全自检工作车间、部门,取消其当月安全奖。
8.车间、班组、机台天天班前和班后应对所属库房、责任区、机 台进行一次全方面安全检验。
9.对安全专检、互检、自检中发觉事故隐患,责任部门无特殊 原因逾期不改,取消其当月安全奖并扣其奖金总额1%- 5%。
xx企业标准
安全技术教育制度 QJ/AB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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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强全体职员安全意识,提升广大职员安全技术素质和自保能力, 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制订本制度。
2. 本制度适适用于我厂及多个经营各企业。
3. 企业要用多种形式和宣传工具不停对职员进行安全教育,使其 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关键性,掌握相关安全技术、技能,自觉遵章守纪,推行自己安全职责。安保科要定时对职员进行安全考评,促进职员安全学习。
4. 新进厂职员、临时工、实习人员,均要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操作;工种调换和复工人员应进行重新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5. 各车间技术改造后采取新工艺、新设备,应由主管部门制订安全操作规程,由技术责任人对管理干部、工人进行新操作法培训后才能投入生产。
6. 对司炉工、焊工、叉车工、电工等特殊工种,要依据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评管理规则要求,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市劳动局考试合格、发给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特殊工种人员应定时进行复训,复训成绩不合格者应予调离特殊工种岗位。
7. 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发觉重大以上事故隐患,要立即组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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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收教训,预防同类事故或事故隐患发生。
8. 每十二个月应组织各车间、部门专职安全员和全体中层以上干部进 行1-2次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知识技能培训、考评工作。
9. 选派安全专职人员参与国家烟草专卖局、省烟草专卖局及中央、 省、地劳动部门组织相关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技能培训。
10. 对于违反安全技术教育制度车间、部门,将取消其当月安全 奖并扣其当月奖金总额1%;所以酿成责任事故,将追查责任部门领导者领导责任。
xx安全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 QJ/AB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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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督促相关部门主动采取方法防范各类事故,制订本制度。
1.2 本制度包含设备事故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整改和立销案制度及事故汇报、调查和处理制度。
1.3 本制度适适用于我厂及多个经营企业各企业。
2. 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2.1 为降低各类设备事故,主动采取事故防范方法,保障设备有效作业率,制订本制度。
2.2 严格实施操作规程,严禁多种“三违”行为,预防事故发生。
2.3 设备管理应着眼“预防为主,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并重”标准,坚持先维修后生产,杜绝设备带病运行,确保设备运行安全。
2.4 设备事故分类:
2.4.1 生产装置、动力设备、电气、仪表装置、管道、建筑物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经济损失均作为设备事故。
2.4.2 设备事故分为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
①一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造成生产系统停产1小时以上、4小时以下;电力或动力(真空、压空、锅炉等)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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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厂范围内中止半小时以下、车间中止1小时以下(外线停电除外)。
②二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造成生产系统停产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单机停产8小时以上、16小时以下;电力或动力供给全厂中止半小时以上、车间中止1小时以上、 2小时以下(外线停电除外)。
③三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造成生产系统停产8小时以上、单机停产16小时以上;电力或动力供给全厂中止1小时以上、车间中止2小时以上(外线停电除外)。
2.5 事故处理:
① 设备发生事故后,责任部门应保持现场,立即汇报。
② 设备动力科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分析事故原因,明确责任,采取方法,认真处理。
③ 事故处理应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广大职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方法不放过。
④ 事故责任部门应在3天内将事故汇报单交设备科。
3.事故隐患整改和立销案制度
3.1 为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力度,督促责任部门按时按质完成整改,制订本制度。
3.2 各车间、部门应坚持自检制度,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管“三自”活动,寻查、整改事故隐患,并将所查隐患及整改结果填入自检表中上报安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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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对上级部门或厂部组织安全大检验及安全部门专检中发觉事故隐患,由安保部门发出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限其所在部门按时按质进行整改,并由安保部门督促实施。
3.4 对于厂区、库区、坎市打叶复烤分厂及多个经营各企业事故隐患,由安保部门填发不安全原因整改指令书,一式两份,限其所在部门按期整改,整改后由所在部门责任人填写整改情况并加盖部门公章,立即送达安保部门。立案日期为安保部门送达整改书日期,销案日期以安保部门验收章签字日期为准。
3.5 对本部门无法独立处理事故隐患,部门安全领导应立即行文向安保科和分管厂领导汇报,由厂部责成各相关部门协调处理,确保整改质量。
3.6 对在自检、互检、专检中查出重大事故隐患,责任部门除主动采取方法立即整改外,还应上报分管厂领导和安保部门,再由安保部门上报省烟草专卖局。
3.7 对专检、互检、自检中查出通常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其整改率应分别达成90%和100%;对于一时难以处理隐患,责任部门应采取可靠临时应急方法确保安全,并订出计划限期处理。
3.8 对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按质进行事故隐患整改车间(部门),将取消其当月安全奖并扣罚其当月奖金总额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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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事故汇报、调查和处理制度
4.1为了立即汇报、调查统计和处理我厂生产、设备事故和伤亡事故,加强事故防范责任性,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制订本制度。
4.2 事故汇报、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需遵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标准。
4.3 事故汇报
4.3.1 生产事故:生产过程中因违反相关安全要求造成生产事故除上报质管部门外,还应立即上报安保科及分管厂领导。出现重、特大事故时,职能部门应上报省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4.3.2 设备事故:锅炉、压力容器等动力设备发生事故时,除上报设备科外,还应上报安保科和分管厂领导。出现重、特大事故时,职能部门应立即上报省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4.3.3 伤亡事故:
①轻伤事故:职员在生产工作中负伤时,负伤者或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层汇报安技科或分管副厂长。
②重伤及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发生这类事故后,事故现场相关人员或最先发觉人员应立即或逐层汇报厂长或分管安全副厂长。厂长或分管安全副厂长接到汇报后,应立即汇报省烟草企业和市劳动局、公安部门、检察院、工会;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时,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快速采取方法抢救人员和财产,预防事故扩大。
4.4 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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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事故调查组组员条件:
①含有事故调查所需要某首先专长。
②和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4.2 事故调查组职责:
①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② 确定事故责任者。
③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方法提议。
④ 写出事故调查汇报。
4.4.3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相关部门、相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和索取相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4.4.4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情况后,若对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市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若仍有不一样意见,应该报省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及上级劳动部门裁决。
4.4.5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正常工作。
4.5 事故处理
4.5.1 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方法提议,由发生事故部门负责处理。
4.5.2 因忽略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发觉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有效方法整改而造成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将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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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有意延迟不报、有意破坏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对直接责任人将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4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由厂部按国家相关要求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5 发生各类事故,各职能部门和责任部门必需根据“四不放过”(即查不出原因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厉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订出防范方法不放过)标准,认真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4.5.6 事故处理中对事故责任者必需坚持标准,按章办事,不能以经济处罚替换纪律处罚;以纪律处罚替换刑事处罚。
4.5.7 事故发生后,各职能部门要分工整理,建立事故档案,如事故现场检验统计、旁证材料、照片、技术判定、化验分析、仪表统计、调查材料、会议统计、记录表及事故汇报书等。
4.5.8 通常事故处理应在90天内结案;重、特大事故处理应在180天内结案。事故处理后,责任部门应将“事故调查汇报书”副本送地域安全部门立案,正本送厂档案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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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确定事故责任者”标准
利用“确定事故责任者”标准,便于在事故分析中确定责任者并追查责任。
事故责任者认定按以下标准进行:
1、因设计上有缺点和错误引发事故,由设计者负责。
2、因施工、制造、安装、检修及设备质量缺点和错误引发事故,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采购者及和其发生业务关系部门负责。
3、因工艺操作确定上缺点和错误引发事故,由工艺操作条件确定者负责。
4、因官僚主义而错误决定,盲目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引发事故,由指挥者负责;反复事故由相关领导负责。
5、因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制度引发事故,由违章者本人负责;安排未经培训人员上岗引发事故,由指派者负责;应指派人员参与培训学习,部门不安排人员参与,由该部门负责。
6、因随意拆除或毁坏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事故,由拆除或毁坏者负责。
7、对已发觉多种隐患,部门能处理而未处理或相互推诿、扯皮而造成事故,由部门主管领导负责;本部门无力处理且已呈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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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相关部门未予立即处理而酿成事故,由贻误部门负责。
8、对已呈报相关部门要求处理而又确有客观原因一时难以整改隐患,相关部门应向呈报部门陈说原因,并协同呈报部门订出限期整改计划,逾期未改造成事故,相关部门应负事故责任;隐患未整改前,呈报部门应在相关部门指导下采取有效、可靠防范方法,不然所以引发事故由呈报部门负责。
9、职能部门向各分管领导反应隐患,各分管领导置之不理或无立即批复而贻误消除隐患时机造成事故,由各分管领导负责。
10、管生产必需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
xx安全管理制度
劳动卫生 QJ/AB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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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为了认真落实实施《劳动法》相关要求,保障企业职员在生产劳 动过程中健康,避免有毒有害物质侵害,制订本制度。
1.2 本制度包含女职员保健管理制度,劳保用具管剪发放制度,职员 保健、营养津贴审批发放制度,职员健康、特殊工种和有害作业 人员定时体检制度。
1.3 本制度适适用于我厂及多个经营各企业。
2. 女职员保健管理制度
2.1 女工是我厂生产劳动关键群体。为维护女职员正当权益,减 少女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制订 本制度。
2.2 针对我厂女工大多在生产第一线劳动情况,每两年必需对女工进行妇科普查,并建立卫生档案。发觉患病应立即给诊疗。具体由厂女工委和医务室负责实施落实。
2.3 女工在月经、怀孕、哺乳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 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劳动, 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通常不得安排其从事夜 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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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不得在女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其基础工资或解除劳动 协议。
2.5 怀孕女职员,在劳动时间内应该安排一定休息时间,在劳动 时间内进行产前检验,应该算作劳动时间。
2.6 怀孕七个月以上女工,标准上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婴儿 不满一周岁女工,其所在部门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两 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生产车间应每班在劳动时间内给 一次性哺乳时间1小时。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每班哺乳 时间增加1小时。
2.7 女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生 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晚育并领取独生 儿女证,产假为18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2.8 女职员怀孕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产假为30天;怀孕3个月 以上自然流产,产假为42天。
2.9 女职员第一次施行人工流产手术,可休息十四天,工资、资金 照发(只享受一次),第二次及以后人流假按病假处理;已领取准生证怀孕女职员施行中期引产手术时,可休息30天,没有享受过人流假,工资照发,奖金按60%计发。
2.10 女工在其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省企业或市劳动局 提出申诉;受理申诉部门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决定;女职员对处理不服,可在收四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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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 劳保用具管剪发放制度
3.1 为加强劳动保护用具管理,降低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伤亡事故,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3.2 劳动保护用具和劳动保护检测仪器必需符合国家要求标准。特 殊防护用具和劳动保护检测仪器,必需是经过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及其指定检验单位判定合格产品。
3.3 劳工科负责全厂劳保用具采购和发放管理工作,并对劳动保护用具合理性和安全性能负全部责任。
3.4 发放职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具是保护职员劳动安全健康一个预防 性辅助方法,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劳工科应依据企业各工种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为操作工配置齐全符合要求劳动防护用具;对特殊防护用具,劳工科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定时检验,不 合格、失效一律不准继续使用。
3.5 防护服装式样,应该以符合安全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 大方,不得强求全厂服装统一。
3.6 严禁将劳动防护用具折合成现金发给个人,发放劳动防护用具 不准转卖。
3.7 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变电室、配电室及有静电危险发生
场所,严禁穿戴化纤防护用具入内。
3.8 特殊防护用具使用部门应努力维护特殊防护用具完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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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严禁将特殊防护用具(如变、配电室高压绝缘鞋等)挪 作她用。
3.9 职员应按要求要求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具。
3.10 安保科和工会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具管剪发放和正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附:劳保用具发放范围、使用年限及享受对象。
序号
项 目
使用期限
数量
享 受 对 象
01
工作上衣(分夏、秋、冬装)
24个月
2件
全厂在册在岗正式职员(特殊工种除外)
02
工作裤
24个月
2件
全厂在册在岗正式职员(特殊工种除外)
03
工作帽
24个月
1顶
生产线及和生产线相关人员
04
纱手套
1个月
1双
生产线及和生产线相关人员
05
帆布手套
1个月
1双
电工、焊工、司炉工
06
口罩
1个月
1只
生产线及和生产线相关人员
07
工作鞋
12个月
1双
全厂在册在岗正式职员(特殊工种除外)
08
电工鞋
12个月
1双
电工、焊工
09
高温鞋
12个月
1双
司炉工
10
护目镜
12个月
1付
司炉工、焊工、车工、刨工
11
电焊面罩
12个月
1个
焊工
12
高压绝缘鞋
3-5年
3双
动力车间、复烤分厂变、配电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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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职员保健、营养津贴审批发放制度
4.1 为认真落实实施《劳动法》相关要求,合剪发放职员保健、营养 津贴,保障职员在劳动中安全健康,制订本制度。
4.2 岗位划分:
4.2.1 特殊工种岗位按国家劳动部要求划分;
4.2.2 艰苦岗位、通常岗位由劳工科划分。
4.3 劳工科、设备科共同测定各岗位粉尘浓度、噪声等级和高温情 况,依据国家局烟人〔1994〕第2号文件要求各工种保健、营养津贴发放标准,经厂部审批后实施。
4.4 发放周期由劳工科依据本企业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4.5 各车间、部门应按发放标准把津贴发放至各岗位,任何人不得克 扣或截留。
4.6 安保科对岗位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发觉不按要求实施者将 报由厂部处理。
5. 职员健康、特殊工种和有害作业人员定时体检制度
5.1 为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员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根 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订本制度。
5.2 劳工科每两年组织一次全体职员健康普查,具体由厂医务室负 责进行实施。
5.3 企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原因或对健康有特殊作业要求职业,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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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进行就业前职业性健康检验;就业后,按国家要求定时进行职 业性健康检验。职员在劳动时间内接收职业性健康检验所占用 时间应计算劳动时间。
5.4 我厂特殊工种和有毒有害工种作业人员定时检验由劳工科具 体负责实施,检验频率为两年一次。检验内容包含全身各器 官系统检验,血尿常规,并依据职业接触情况,参考职业病论 断标准进行其它相关身体器官功效检验。
5.5 对检验发觉有职业病职员应采取立即诊疗或疗养方法,并给 一定公假休息,确保职员身体健康,对职业病院确定其不宜 从事原有害作业,劳工科应在要求期限内将其调离原有害作 业岗位,并不得安排其从事新有害作业工种。
5.6 应定时体检相关特殊工种、有害作业人员关键指:司炉工,电、 气焊工,配料工,除尘工,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机台操作人员等。
5.7 检验结果由劳工科分类造册,进行报表整理和存档,并报安保科 立案;检验中若发觉职业病例,还应上报省企业和市劳动局、卫 生局。
xx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考评 QJ/AB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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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为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实施“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落实“谁主管,谁负责”标准,企业必需坚持安全生产“三检”(自检、互检、专检)制度,严格安全生产考评制度,有奖有罚,以“预防为主”、“防微杜渐”和“防患于未然”超前安全意识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实现企业安全管理工作零缺点,共保一方平安。
1.2 本制度制订了企业事故管理考评制度、现场安全管理考评制度、其它安全管理考评制度、考评奖惩措施及说明。
1.3 本制度适用本企业范围内各车间、部门。
2. 事故管理考评制度
2.1 责任事故指经主观努力事前能够预防其发生而未能立即预防事故。
2.2 设备事故:发生一次经济损失1千元(含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事故扣责任车间、部门月奖金总额1%;发生一次经济损失1万元(含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事故扣责任车间、部门月奖金总额5%;发生一次经济损失3万元(含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事故,扣责任车间、部门月奖金总额8%。
2.3 火灾事故:发生一次火灾事故扣车间、部门月奖金总额3
%;当月连续发生两次火灾事故扣责任车间、部门月奖金总额5%;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2千元以上(含2 千元),1万元以下加扣月奖金总额1%,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含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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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3万元以下加扣奖金总额3%,造成经济损失3万元(含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加扣奖金总额6%。
2.4 伤亡事故:发生轻伤事故每人次扣责任车间、部门月奖金总额1%;发生重伤事故每人次扣责任车间、部门月奖金总额5%。
2.5 偷窃事故:发生库存烟草制品或其它物品、车间(部门)财产一次被盗1万元以上(含1万元)事故,扣责任车间、部门奖金总额3%;被盗财产一次达3万元(含3万元)以上、不足7万元事故,扣车间、部门奖金总额6%。
2.6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参考岩烟办()29号《xx公用车辆管理制度》,由厂办负责考评。
2.7 凡发生通常责任事故,依据情节轻重,扣事故责任者当月奖金50%或取消当月奖金,并扣车间、部门关键责任人当月奖金总额(20-100 )%。如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由厂部召开安委会关键组员会议研究处理,并追究部门关键责任人责任,依据情节轻重,分别对事故责任者、部门关键责任人、责任领导给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如发生特大、重大事故,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处理。
2.8 事故发生后,责任车间、部门领导必需在1小时以内报厂领导或职能部门,并在3天以内填写事故分析汇报上交厂职能部门;无立即上交事故汇报车间、部门,除按事故考评处理外,另加扣车间、部门月奖金总额1%;对隐瞒事故不报或隐瞒事故真相谎报责任车间、部门,加扣其月奖金总额(1-5)%。
3. 现场安全管理考评制度
3.1 进入作业现场,必需按要求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具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具用具。不准赤脚或穿拖鞋;不准将凉鞋当拖鞋穿;不准穿高跟鞋和奇装异服。女同志从事现场工作必需戴好工作帽,长发不得外露,脖颈上不得系围巾;男女职员严禁系领带。严禁穿着化纤类工作服、带铁钉类鞋子及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油罐区。检验 QJ/AB- A/5-/01/20
发觉有违反要求,每人次扣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10%,对违章个人给予罚款50元。
3.2 车间、库区、油锅炉房、油罐区、档案室、文印室、计算机中心、总机房及其它非吸烟区内严禁吸烟(包含节假日维修加班时)。检验发觉有违章吸烟,对个人课以罚款100元,并扣其所在车间、部门月奖金总额(1-3)%;吸烟区烟头不按要求入缸,每发觉一次扣责任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50%,当月连续发觉两次则取消其当月安全奖。
3.3 严禁带手套在多种传动设备、设施、输送带和机床上操作。检验发觉违反要求,每人次扣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10%。
3.4 使用砂轮时,人应站立在砂轮侧面,严禁两人同时共用一台砂轮机。检验发觉违反要求,每次扣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10%。
3.5 设备在运转中不准挂卸皮带,不准在近旁探取杂物,不准跨越运行中设备,更不准将输送带看成载人工具;设备未停稳时严禁用手或脚及其它物品阻止。检验发觉违反要求,
每次每项扣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10%,个人课以罚款50元。
3.6 起重设备(含起重车辆)应按要求持证上岗。严禁将叉车改变功效另作其它用途、随意开出厂外或搭乘人员和配重,自制升降机不得载人上下。检验发觉违反要求,扣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50%或取消安全奖。
3.7 凡设备停机维护保养、检修或例保、周保时,必需切断本机总电源,并在电气开关或门把上悬挂“有些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标志,严格实施“谁挂牌,谁摘牌”标准。检验发觉违反要求,扣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50%;若造成发生事故,按事故管理考评制度实施。
3.8 严禁任何操作工替人代班连续上两个班;严禁多人机组单人操作或单人开双机。检验发觉违反要求,每人次扣其所在车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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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当月安全奖50%
3.9 严禁携带小孩进入生产车间玩耍、逗留、参观或边作业边看管小孩。检验发觉违反要求,取消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并加扣车间、部门当月奖金总额3%。
3.10 凡属于特殊工种作业,必需持证上岗操作。严禁任何工种人员擅离岗位、和人聊天和做和工作无关事。检验发觉违反要求,每人次扣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50%。
3.11 运行锅炉有运行日志,交接班统计,水质化验统计等,各项统计均必需正确、真实及按规范书写化验检测数据,严禁乱涂乱改原始统计及发生缺页现象;各类仪表齐全、可靠,
运行正常安全。若发觉有不符合上述要求,每次每项扣车
间、部门当月安全奖50%。
3.12 锅炉、压力容器等特殊工种人员应按要求对安全附件进行
定时维护保养并作好书面统计。检验发觉有违反要求,每次扣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50%。
3.13 注意观察燃油锅炉日用油箱油位、油温,油位太低不够使用1小时,应提前注入新燃油,如使用重油,还要注意其油温应在50℃左右,检验发觉有违反要求,取消车间当月安全奖。
3.14油罐区测量孔、机械呼吸阀、液压安全阀、阻火器及泡沫罐等安全附件应严格按定时保养制度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书面统计,检验违反上述要求,取消车间当月安全奖。
3.15严禁外来人员和无关车辆进入油罐区;因工作关系需要进入油罐区人员和车辆必需推行登记,经车间同意后方可进入。对能产生电火花电瓶车、汽车等车辆及设备假如没有可靠安全方法严禁进入。油泵工不得脱岗、睡岗,不得容留岗外人员在值班室闲聊。检验违反要求,每次每项扣车间当月安全奖50%。
3.16遇雷天气严禁向罐内输送油品,检验违反要求,取消车间当月安全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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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带油污水要经过油水分离后方可排入下水道,检验违反要求,每次扣车间当月安全奖50%。
3.18车间、部门对燃油锅炉、燃煤锅炉、油罐区、变配电室、各类型仓库及C02膨胀烟丝线等企业关键部位必需进行每七天不少于一次安全防火自查,并做好自查自纠统计,检验违反上述要求,每次扣车间、部门当月安全奖50%。
3.19 CO2膨胀烟丝线及其它关键危险部位配置空气面具、空气呼吸器应妥善保管且严禁她人随便动用或挪用,检验发觉违反要求,每次扣车间当月安全奖50%。
3.20进出CO2膨胀烟线人员必需严格遵守门卫安全管理制度,本车间人员凭上岗证进入车间。进入车间前,必需将工作牌插在门口牌架上,正面朝外,中途离开或下班后将工作牌后面朝外插在牌架上,检验发觉违反要求,每次扣车间、部
门当月安全奖10%。
3.21 CO2膨胀烟丝线固定式CO2检测器、声光报警系统要保持灵敏、可靠、有效,若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影响正常功效,每次扣车间当月安全奖50%。
3.22 CO2膨胀烟丝线固定式CO2检测器每半个月标定一次。当某检测器检测到高浓度CO2引发报警后,应重新进行标定,检验发觉违反要求,每次扣车间或部门当月安全奖50%。
3.23 CO2膨胀烟丝线停产期间、节假日或周末不生产时应有一人专门值班。值班人员必需每隔一小时认真查看贮罐V18、工艺罐V20、高压回收罐T10等压力表压力读数,正确根据工艺要求指数进行手动压力排放,违反要求,则取消值班人员所在车间或部门当月安全奖。若影响生产,则加扣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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