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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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
【颁布时间】1986.05.10
【实施日期】1986.05.10
【颁文单位】冶金工业部
(1986年5月10日 冶金工业部[86]冶安字第478号文颁发)
1 总则
1.1为落实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员安全健康,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特制订本规程。
1.2本规程适适用于冶金系统大、中型焦化厂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标设计、施工、验收、生产、维护和管理工作。
因采取新技术、新工艺、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实施本规程相关要求时,应提出对应安全要求,经省、市冶金厅(局)同意,并报冶金部立案。
现有焦化厂各项设施如达不到本规程要求者,应逐步进行改造;改造前,必需采取合适安全方法。
1.3 企业必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厂长、车间主任、工(段)长对本厂、本车间、本工段安全生产负全方面责任。
总工程师或技术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
各职能机构人员和各工种工人,全部必需在各自业务范围内或工作岗位上,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在计划、部署、检验、总结、评选生产(基建)工作同时,必需计划、部署、检验、总结、评选安全工作。
1.4对全体职员必需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
1.5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全部必需有确保安全生产、安全检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设施,并要做到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6施工必需按设计进行,工程中隐蔽部分,应经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隐蔽。
2 厂区部署
2.1厂址选择
2.1.1冶金联合企业中焦化厂宜在联合企业整年最大频率风向下风侧。
2.1.2焦化厂应在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厂区边缘和居民区边缘距离不得小于1000m。
2.1.3关键建筑物应尽可能避开不良地质地段,在矿区建厂时,还应避开陷落区,并在爆破安全距离范围之外。
2.1.4焦化场地(尤其是大中型焦炉主体)应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包含波浪侵袭及壅水高度)0.5m,以免被淹。
2.2平面部署
2.2.1焦炉炉组纵轴应和当地最大频率风向成最小夹角。
2.2.2回收车间应部署在焦炉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焦炉炉体边缘线大于40m。
2.2.3粗苯精制和焦油加工宜按区域设厂际集中加工厂。
精苯车间不宜部署在厂区中心地带,和焦炉炉体净距不得小于50m。
焦油车间应设在厂区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边缘地带。沥青生产装置应设在厂区边缘。
2.2.4精苯、焦油车间油库和其它建(构)筑物之间防火间距不得小于表1要求。
表1 易燃可燃油库至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库类型和容量
至最近贮罐壁最小间距m 库类型和容量
建(构)筑物名称
易燃油类总容量m3
可燃油类总容量m3
<200
201-
1000
1001-
5000
<1000
1001-
5000
5001-
25000
精笨
车间以外建(构)筑 物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5
20
25
20
25
30
25
30
40
15
20
25
20
25
30
25
30
40
有明火或散发怒花地点
30
40
50
30
40
50
铁路
国家铁路中心线
正线
其它线
50
40
50
40
60
50
40
30
40
30
50
40
焦化厂外铁路(非国家铁路)中心线
钢铁厂铁水线、热渣线、热烧结矿线
焦化厂内铁路中心线(包含本车间铁路线)
35
50
25
35
50
25
35
50
25
30
30
20
30
30
20
30
30
20
道路
厂外道路行车路面边缘
20
20
20
15
15
15
厂内道路行车路面边缘
关键道路
次要道路
15
10
15
10
15
10
10
5
10
5
10
5
为本车间服务
泵房
铁路装卸设备
12
15
12
15
15
20
8
9
10
12
10
12
易燃或可燃液体装车(汽车槽车)处
总降压室外变、配电装置
12
30
12
40
15
50
8
30
10
40
10
50
架空电力线
电杆高1.5倍
注:(1)有明火、散发怒花地点指多种有明火加热炉、产生火花检修厂房。
(2)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贮罐外壁算起,但防火堤外侧基脚线到建筑物距离不应小于10m。
(3)易燃可燃液体贮罐区,堆场和甲类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和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要求增加25%,但易燃液体贮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上述建筑物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4)计算一个贮罐区总贮量时,1m3易燃液体按5m3可燃液体折算。
3 厂房建筑及交通运输
3.1厂房建筑
3.1.1焦化厂关键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不应低于表2要求。
表2 关键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
备煤
炼焦
回收
精苯
焦油
甲
集气管计器房、吸气管道,焦炉复热式地下室,烟道走廊,直接式仪表室,煤气管沟,煤气预热室,煤气水封室。
初冷器,鼓风机上下层,电捕焦油器,硫铵饱和器,终冷,洗氨,洗苯,脱硫等煤气区域。粗苯生产装置区,贮罐区,装车站,吡啶生产装置区和库区,深剂脱酚生产装置区及溶剂贮槽区,直接式仪表室
围墙内区域,装卸站,油库区,化验室。
焦油管式炉,蒸馏装置区,沥青高置槽,沥青加热炉,沥青反应釜。
乙
破碎、粉碎机室
高炉煤气单热式焦炉地下室,烟道走廊煤气管沟,水封室,直接式仪表室。
冷凝泵房,氨水泵房,蒸氨装置区,浓氨水储槽,装车站。
蒸管式炉,蒸馏及冷凝冷却装置区,结晶室,产品槽及库房。
丙
煤场,储槽,皮带运输机通廊及转运站,配煤室,装卸煤区域。
脱硫再生装置区,硫磺库房,化验室。
焦油油库,馏份冷却区及泵房,馏份洗涤室,蒽离心机室,蒽库房,化验室。
3.1.2 厂房四面应铺平、绿化并修筑进入厂房道路。
3.1.3和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相连通桥架、通廊或防火墙开口处、宜建防火门。
3.1.4管道或机轴等必需穿过防火墙时,在穿过处应加以填塞。
3.1.5穿过易燃性油库防火堤管沟内管道敷设完成后,必需填平。严禁和本油库无关管线穿过防火堤。
3.1.6易燃或可燃性生产厂房或仓库门窗应向外开。油库泵房靠贮罐一侧墙不应设门窗。
3.1.7工艺装置内部设备、机械和建筑物平面部署之间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要求。
表3 工艺装置内部设备、机械和建筑物平面部署之间防火间距
到
点
防
火
间
距
起
点
工艺设备、泵或泵房
加 热 炉
甲类生产厂房
乙类生产厂房
甲类生产厂房
乙类生产厂房
明火地点
热油泵10
其它设备15
10
配电室(电磁站)
10
8
10
8
仪表室
10
8
15
12
3.2厂内铁路
3.2.1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甲类生产厂房和厂外铁路线(中心线)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和厂内铁路线(中心线)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3.2.2易燃可燃液体及危险品铁路装卸线,应尽可能为直线段;条件困难时,可设在半径大于500m曲线上,但纵坡度应为零。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尽头处距离装卸台不得小于20m。
3.2.3下列处所不得设道岔:
a 离易燃可燃油品储罐库20m以内;
b 和道路交叉处。
3.2.4铁路和厂内道路交叉处,应有垫板铺高至轨面。
3.3厂内道路
3.3.1厂外道路严禁穿越厂区。
3.3.2厂区及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四面应设有路面宽度大于3.5m消防车道或留有宽度大于6m通道,消防车道上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消防车道应避免和铁路平交;假如必需平交,应设备用车道,两车道之间距离不应小于一列火车长度。
3.3.3厂内道路宜作环形部署。需要设计成尽头式时,其端部应设有大于12×12m回车场。
3.3.4道路和铁路交叉路口应设信号灯和铃,繁忙道口应设横杆、天桥或地道。
4 消防设施
4.1大中型焦化厂应设消防站。消防站应为独立建筑物,并部署在关键道路边上。
4.2消防站应有和粗苯、精苯、焦油等关键火灾危险场所直通报警信号或电话。
4.3精苯车间应设有集中灭火设施(如泡沫站等)。
4.4下列场所、设备、装备应分别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灭火蒸汽管或泡沫灭火管;
a.精苯和精本油库固定式
b.粗苯、精苯、焦油、吡啶和萘等油泵房固定式
c.粗苯、精苯蒸馏装置和洗涤装置室内设固定式室外设半固定式
d.管式炉炉膛及回弯头箱固定式
e.萘高置槽和转鼓结晶机室固定式
f.其它设备或管道易泄漏着火地点半固定式
4.5灭火蒸汽管应从蒸汽主管生产汽管之前接出,灭火蒸汽管和泡沫火管操作阀门或接头应安装在便于开启地点。
4.6精苯初馏份相关设备、储罐等不得安装蒸汽灭火装置,应安装惰性气体灭火装置。
4.7消防水管应成环形,每个消火栓应有两个方一直水源。
4.8各厂房、建筑物、库房等应备有小型灭火机和其它简易灭火器材,其数量不得小于表4要求。灭火器材设置地点应该取用方便。
表4小型灭火器材设置个/km2
场所
设置数量(个/km2)
备注
甲、乙类露天生产装置
丙类露天生产装置
甲、乙类生产建筑物
丙类生产建筑物
甲、乙类仓库
丙类仓库
6-7
5-6
20
12
12
10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栈台每
10-15m长备一个
可设置干粉灭火机
注:(1)装置占地面积大于1000m2时选择小值,小于1000m2时选择大值。
(2)不足一个单位面积时,按四舍五入。
(3)灭火机最小设置数量为两个。
(4)小型灭火机指101泡沫,8kg干粉,5kg二氧化碳等手提式灭火机。
(5)易发生火灾部分地点,可合适增设较大泡沫,干粉等手推式灭火机。
5 安全防护基础要求
5.1通常要求
5.1.1一切自动或遥控操作设备周围应有预防人员靠近方法和警告牌。
5.1.2轨道上行走设备两端应有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电气限位器和机械安全档。
5.1.3行走设备和无法安装防护罩转动设备均应设开动前(必需时加上运转中)声、光警告信号及有效制动闸。
5.1.4沟、坑、井和高处起重洞口等,应设防护栏杆、门或盖板。
5.1.5易燃易爆和明火岗位不宜穿着化纤服装。
5.2防护设施
5.2.1有坠落危险台阶边缘,转动设备和提升设备周围,必需设置防护栏杆。
5.2.2高处通行、操作、检修场应设平台或走台。
5.2.3人行道、楼梯或厂房出入口不宜正对车辆、设备运行频繁地方;不然,应设保护装置和悬挂醒目标警告牌。
5.2.4生产厂房内走道净宽不得小于1m;仅通向一个操作点走道或设备上走道净宽不得小于0.8m,特殊情况不得小于0.6m。
5.2.5传送带、明齿轮、砂轮、电锯、靠近于地面联轴节、转动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全部必需安装防护网或防护罩。
5.2.6凡适宜设安全装置不全不能开启装置设备均应设安全联锁装置。
5.2.7凡需要引发大家注意危险环境和物体地方,均应设醍目标安全标志。设安全标志地方,宜同时设声、光警告信号。
6 电气安全
6.1防火防爆
6.1.1焦化厂关键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等级划分应遵守表5要求。
6.1.2无法取得要求防火防爆等级设备时,代用设备应安装在和危险场所相隔离小房间内。
6.1.3配、变电室和电磁站应备有干粉、二氧化碳或1211灭火器。
6.1.4架空电线不得在甲、乙类生产区域上空穿过。
6.1.5电缆沟在进出甲、乙类火灾危险房间和变电所、配电室处必需妥善隔绝,同时应采取预防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或酸、碱等物质漏入电缆沟内方法。
6.1.6精苯车间应使用铜质导线和电缆。对全部导线、电缆,最少5年内做一次绝缘试验。精苯大修时,导线及电缆必需全部更新。
6.1.7严禁在初馏份库房内安装任何电气设备和导线,库房外布线也应穿管安装。
表5 关键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等级
车间
场所或装置
等级
室内
室外
备
煤
煤场
破块机、粉碎机、运输皮带通廊、转运站、配煤室
H-2
H-3
H-2
炼
焦
集气管直接式计器室
焦炉地下室
Q-3
Q-2
Q-3
Q-2
Q-3
Q-3
Q-2
烟道走廓
下喷式
侧喷式
直接式计器室
煤塔、炉间台和炉端台底层
煤气预热器室、煤气水封室
车间
场所或装置
等级
室内
室外
回
收
初冷器
焦油氨水分离装置和储槽
鼓风机
电捕焦油器
硫铵饱和器
吡啶回收装置及储槽
Q-2
Q-2
Q-2
Q-2
Q-2
Q-2
G-2
H-1
Q-3
H-1
Q-3
Q-3
Q-3
Q-3
Q-2
Q-3
Q-3
Q-3
Q-2
H-1
Q-3
Q-3
Q-3
H-1
Q-3
G-1
Q-3
溶剂脱酚
萃取塔、碱洗塔、油水分离器
溶剂储槽
泵房
洗萘、终冷、洗氨、洗苯、脱硫等塔
蒸氨装置
氨水泵房
浓氨水槽
终冷洗萘油储槽
粗苯工段
蒸馏装置
洗涤泵房
产品泵房
油水分离器及储槽
洗油储槽
脱硫工段
脱硫塔
脱硫剂再生装置
硫磺仓库
煤气放散装置
化验室
精
苯
蒸馏装置及泵房、中间储罐
洗涤装置及泵房
酸焦油蒸吹设备
Q-2
Q-2
Q-3
Q-3
油库
泵房
装车台、洗车台
储罐
装桶间
Q-2
Q-1
Q-1
Q-1
Q-3
Q-2
焦
油
蒸馏
蒸馏塔、中间槽
馏份冷却器,泵房
H-1
Q-2
H-1
H-1
H-2
H-1
H-1
H-1
H-1
H-3
工业萘
蒸馏塔及冷却、冷凝装置
结晶室、产品槽、库房
洗涤结晶
馏份洗涤室、结晶室
离心机室及中间槽
蒽仓库
焦油油库
沥青
沥青高置槽
沥青冷却运输机、装车站
6.2防触电
6.2.1各设备电气控制箱和配电盘前地板应铺绝缘板,配变电室和电磁站应备有绝缘手套、绝缘靴和绝缘杆等。
6.2.2滑触线高度不宜小于3.5m;如低于3.5m,其下部应设防护网,防护网应接地良好。
6.2.3车辆上电磁站中人行道净宽不得小于0.8m;当人行道上部部署有裸导体且离地高度不高于2.2m时,其下部应有隔板,隔板离地大于1.9m。
6.2.4电气设备(尤其是手持电动工具)外壳和电线金属护管应有接零或接地保护和漏电保护器。
6.2.5电力驱动车辆轨道应接地,轨道接头应有跨条连接。
6.2.6行灯必需是24伏低压灯;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地方其电压不得超出12伏。安全电压电路必需是悬浮。
6.3防雷电
6.3.1建筑物和生产装置必需采取防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方法。
6.3.2精苯车间应设独立避雷装置。
7 排水
7.1除雨水外,其它污水不应设明沟外排。
7.2酚、氰污水必需经过处理,使之达成现行工业三废排放标准。严禁采取稀释方法排放。
7.3雨水和其它污水不得排入酚水下水道。
7.4生产单元内从排水缶到集水井酚水下水道可用明沟,出生产单元酚水下水道应尽可能采取地上管线。
7.5 含油废水下水道应在下列地点设置水封井,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103Pa(2.55×102mmH2()):
a. 产生含油废水生产单元、建筑物、贮罐组及管沟下水道出口处;
b.生产装置内产生含油废水炉、塔、泵或换热设备等围堰下水道出口处;
c.隔油池进出口处。
7.6全厂性下水道干管、支干管各区(装置区、罐区、辅助生产区)之间应用水封井隔开;水封井之间管线长度不应超出300m。
7.7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内下水道穿过防火堤处,应在堤外设阀门和水封井,此阀门只有当排水时才准打开,平时应关严。
7.8隔油池保护高不应小于0.4m。且应有预防污油溢出方法和蒸汽灭火方法。
8 工业卫生
8.1防尘防毒
8.1.1散发有害物质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
8.1.2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不得大于10mg/m3,其外排气体含尘浓度应符合现行工业三废排放标准。
8.1.3下列场所应安装除尘设备:
a.煤、焦炭装卸车处;
b.煤、焦炭运输皮带、焦仓、溜槽、转运站及筛分设备处;
c.煤破碎、粉碎处;
d.焦炉装煤、出焦及熄焦处。
8.1.4大沟放焦应机械化,并设操作室。
8.1.5焦仓漏嘴开闭应远距离操作,并设操作室。
8.1.6除尘设备应同对应工艺设备联锁,做到先开后停。
8.1.7必需采取方法,确保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气体浓度小于表6要求。
8.1.8生活用水、汽管道不准和生产用水、汽管道直接连通。
8.2防署、降温
8.2.1下列地点应设空调设备:
a.焦炉炉顶、机侧、焦侧工人休息室和高温环境下热修工人休息室;
b.推焦车、装煤车、拦焦车和熄焦车司机室;
c.换向机工、鼓风机工、鼓风冷凝泵工、大沟放焦工、焦楼工、筛焦工等操作室;
d.高温环境下调火工作室;
e.其它高于(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要求场所。
表6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气体最高许可浓度
汽或气体
最高许可浓度(mg/m3)
一氧化碳
硫化氢
氨
苯
二硫化碳
酚
氰化氢
吡啶
30
10
30
40
10
5
0.3
4
8.2.2焦化厂必需供给高温岗位工人清凉饮料。
8.3通风、采暖
8.3.1多尘或散发有毒气体厂房内空气不得循环使用。
8.3.2甲、乙类生产厂房用送风设备和排风设备不应部署在同一通风机室同,也不应和其它房间排送风设备部署在一起。相互隔离着易燃易爆场所通风系统不得连接在一起。
8.3.3有燃烧或爆炸危险场所通风设备应有非燃烧材料制成,通风系统应有接地和消除静电方法。
8.3.4含有爆炸危险粉尘空气,宜在进入排风机前进行净化。
8.3.5事故风机应有二路电源,手动事故排风通风机开关应分别设在室内、外便于操作地点。
8.3.6下列场所应安装自动或手动事故排风装置:
a.回收车间鼓风机房;
b.苯蒸馏泵房、蒸馏主厂房、精苯洗涤工段、室内库房;
c.吡啶装置设备室、生产厂房、库房、泵房。
8.3.7常常运转露天移动设备司机室内温度不应低于10℃。
8.3.8备煤、炼焦、回收和精制车间不宜采取翼型散热器取暖。
8.3.9生产闪点28℃以下易燃易爆液体(如粗苯、苯、甲苯、二甲苯、二硫化碳和吡啶等)车间或仓库不得采取散热器采暖,应采取不循环热风采暖。
8.3.10焦化厂关键场所通风、采暖、除尘应符合表7要求。
表7 关键场所通风、采暖、除尘
车间
场所
采暖温度(℃)
通风、除尘
最小换气次数
方法
备
煤
解冻库:鼓风机室
操作室
翻车机室:上层
操作室
中间层
底层
受煤坑
破碎机室
配煤室:上层
下层
粉碎机室:粉碎机室
电机室
焊锤间
煤塔顶层
煤制样室
皮带运输机:地上通廊
地上转运站
地下通廊
各工段工人休息室
10
16
5
16
18
10
10
5
12
10
16
5
5
16
5
12
8
16
5
3
5
5
5
按计算
5
自然通风
自然通风
自然通风
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设除尘系统
每个槽可设自然排风帽
自然通风
设除尘装置
视需要设电动机机械通风
机械排烟和自然通风
自然通风排气
视需要设除尘系统
自然通风或机械除尘
自然通风或机械除尘
自然通风或机械除尘
自然通风
炼
焦
筛焦楼
贮焦槽
焦台下混合焦皮带运输机
皮带运输机:通廊
转运站
焦炭制样室
工人休息室
焦炉地下室
换向机室
8
8
8
10
16
16
3
3
室内设自然排风帽
操作室设空调
筛分设备设机械除尘
皮带密闭,机械除尘
同上
自然排风
开气窗或排气筒,自然排风
皮带密闭,机械除尘
高温环境设空调
机械通风
操作室设空调
回
收
冷凝泵房
鼓风机室:上层
下层
硫铵结晶槽及离心机室
硫铵干燥室
硫铵仓库
吡啶计量槽及分离器室
试剂库及其泵房
氨水泵房
粗苯泵房
溶剂脱酚泵房
精苯洗涤泵房
洗涤分离室
蒸馏泵房
油水分离器和计量槽室
油库泵房
10或16
10或16
5
16
10
5
10
10
10
5
5~7
5
15
5
2~3
3
3
5
司机室设空调
10或16
10
10或16
10或16
10或16
10或16
10
5
5
12
10
15
10
20
精
苯
机械排风或送风
同上
机械排风
同上
机械排风或送风
焦
油
焦浊蒸馏泵房
馏份冷却器室
馏份结晶洗涤泵房
蒽结晶机室
蒽离心机
焦油油库泵房
工业萘结晶机室
萘、蒽仓库
10或16
10或16
10或16
16
16
10
16
5
10
15
6
10
10
按排风量计算
.3
化
验
气体室
分析室
试验装备室
洗涤室
称重室、滴定室、挂衣室
其它
16
16
16
16
16
15
10
10
8
3
6
设机械排风
同上
同上
同上
注:室内采暖温度10或16℃应视工艺操作条件而定,有集中操作室者取10℃,不然取16℃。
8.4防噪音
8.4.1对产生工业噪音生产工艺和设备,应采取隔震、消音和吸声等方法,从声源上降低嗓音。
8.4.2现有企业作业场所噪音不得超出90dB(A),新建、改建企业作业场所嗓音不得超出85 dB(A)。
8.4.3罗茨鼓风机应设在隔音室中。
8.4.4蒸汽透平鼓风机背压汽放散管应装消音器。
8.5放谢线
8.5.1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检测、计量和通讯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a.有确保放射源不致丢失方法。
b.可能受到射线危害相关人员应佩带检测仪表,其最大许可接收剂量当量为每十二个月50mSv(5雷姆)。
8.5.2靠近最大许可接收剂量工作人员每十二个月最少体检一次。特殊情况要立即检验。
8.5.3射线源处必需设有明确标志、警告牌和禁区范围。
9 照明
9.1自然采光不足工作室内、夜间有些人工作场所及夜间有些人、车辆行走道路均应设照明。
9.2各车道及其周围照明不应使车辆司机眩目。
9.3各作业场所照度不得低于表8要求。
表8 关键作业场所照度
车间和作业场所
最低照度
(勒克斯)
露天贮煤场
3
3
3
5
5
10
20
20
焦炉炉顶及两侧
回收和精制车间露天装置
沥青池、解冻库,露天吹洗室,装卸台,卸料栈桥
楼梯间和走廊
受煤坑翻车机室,车库,转运站,凉焦台,炉间台和端台,胶带运输机通廊,材料库,通风柜,受煤坑下通廊。
破、粉碎机室,配煤室,贮煤塔顶,焦炉地下室,焦炉两侧走廊,筛焦楼,熄焦泵房
回收冷凝鼓风、硫铵、粗苯工段和泵房,粗制蒸馏、结晶洗涤、工段和泵房
9.4下列场所应设事故照明:
a.焦炉换向机操作室、地下室、烟道走廊:
b.回收车间鼓风机室、硫铵饱和器和粗苯工段;
c.精苯车间;
d.变、配电室;
e.受煤坑地下通廊、翻车机室底层;
f.水池和地坑边通道、无可靠栏杆平台或栈桥等。
9.5正常照明中止时,事故照明应能自动切换。
9.6照明灯具部署应努力争取消亡阴影。
10 通讯、信号和仪表
10.1厂调度室和各车间、工序、小组和部分关键岗位应设直通电话。
10.2下列单位(或地点)之间应设直通电话或直通讯号:
a.厂调度室和热力供给、电力供给、煤气防护和卫生所等单位;
b.受煤和贮煤;
c.集中控制台和相关设备;
d.运焦、筛焦系统相关岗位;
e.鼓风机、焦炉换向机和联合企业煤气管理部门。
10.3易燃、可燃、有毒介质导管不得直接进入仪表室,应经过变送器后,把信号引进仪表操作室。
10.4下列场所必需设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和蒸汽浓度报警装置或手持探测仪器:
a.煤气鼓风机室;
b.焦炉地下室、烟道走廊;
c.化产区室内生产装置区、泵房、库房等。
11 备煤
11.1煤接收
11.1.1解冻所、卸煤栈桥煤车出入口应设信号灯。
11.1.2解冻所煤气管线、设备应符合现行煤气安全规程要求。
11.1.3卸煤应采取机械化。
11.1.4螺旋卸煤机、链斗机应有夹轨器。
11.1.5螺旋卸煤机螺旋和链斗卸煤机链斗起落机构应设有提升高度极限开关。
11.1.6翻车机应设事故开关、自动脱钩装置和脱钩信号。
11.1.7翻车机应有翻转角度极限信号和开关,人工清扫车皮时断电开关,并应有制动闸。
11.1.8翻车机出口溜车道两侧应设防护围栏。
11.1.9重车和空车铁牛前后应设行程限位开关和信号装置,并应有制动闸。
11.2煤场
11.2.1门式或桥式抓斗起重机应设夹轨器和自下而上扶梯,从司机室能看清作业场所及其周围情况。
11.2.2门式或桥式抓斗起重机应设下列安全装置:
a.卷扬小车作业时,大车不能行走联锁;
b.卷扬小车机电室门开自动断电联锁或检修断电开关;
c.抓斗上升极限位装置;
d.双车间距限位装置。
11.2.3大型门式抓斗起重机应设风速计、扭斜极限装置和上下通话装置。
11.2.4堆取料机上应设下列装置:
a.风速计;
b.机位检测装置;
c防碰撞装置;.
d.金属检测装置;
e.运输皮带联锁装置;
f.和煤场调度通话装置;
g.回转机构和变轴机构限位开关和信号;
h.手动或含有独立电源电动夹轨钳。
11.2.5堆取样机供电地沟应有保护盖板或保护网,沟内应有排水设施。
11.2.6多风、多雨地域,煤堆上应喷覆盖剂。
11.3煤槽(包含受煤槽、贮煤槽、配煤槽和煤塔等)
11.3.1煤槽上部除煤流入口处外均应加盖,并设有挡雨棚和挡风墙,煤流入口处应设篦子,受煤槽篦格小于0.2×0.3m,翻车机下煤槽篦格小于0.4×0.8m,粉碎机后各煤槽篦缝不得大于0.2m。
11.3.2煤槽上部入孔应设金属盖板或围栏。
11.3.3清扫大容积煤槽时,假如低压灯照度不能满足要求,可用220伏照明灯,灯具、导线和开关等应设在人员和工具碰不到地方。
11.3.4煤槽漏嘴应为双曲线型,放煤操作应该机械化。
11.3.5煤槽地下通廊应有预防地下水浸入设施,地坪应有坡向集水沟坡度,集水沟应设在不常有些人操作地方,并设盖板。
11.3.6焦炉煤塔顶层除了运输皮带走廊外,应另设一个出口。
11.4配煤及皮带运输机
11.4.1配煤操作宜自动化。
11.4.2皮带运输机通廊两侧人行道净宽分别不得小于0.8m,下部分不得小于1m(假如仅一侧有些人行道,则不得小于1.3m),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入孔或敷设蒸汽管、水管等妨碍行走管线。
11.4.3沿皮带走向每隔30~50m,宜设一个横跨皮带过桥。
11.4.4配煤盘下皮带机和配煤斗槽立柱之间距离,在工人跑盘一侧宽度不得小于1m。
11.4.5坡度在6°以上皮带通廊人行道应有防滑条或防滑踏步和扶手。地下通廊出地面处应设一个出口,出口处设一小房。
11.4.6皮带通廊建筑材料不得采取可燃材料。
11.4.7皮带运输机应有下列装置:
a.皮带打滑、跑偏、溜槽堵塞、皮带负荷和皮带纵裂等探测器;
b.自动纠偏装置和自动清扫装置;
c有坡度皮带防逆转装置;
.d..紧急拉线停机装置。
11.4.8运输皮带宜加罩,无法加罩皮带,其机架两侧下列地点应设钢板挡板;
a.人工挑拣杂物处;
b.没有自动卸铁电磁分离器拣出铁物处;
c.起落皮带分流器(棱子)及清扫溜槽处;
d.人工跑盘和人工采样处;
e.人行道不足要求宽度处;
f.其它常常有些人操作地方。
11.4.9皮带运输机下部应有0.4m 以上高度,方便清扫散落物料。
11.4.10皮带运输机传动装置、机头、机尾、机架等和墙壁距离不得小于1m。机头、机尾和拉紧装置(如重力铊等)应有防护装置。
11.4.11皮带运输机上不易下料溜槽应设有帮助下料装置。凡需人工清扫溜槽,其上部应设平台。
11.4.12皮带卸料小车应有夹轨钳,小车轨道两端应有限位开关。
11.4.13备煤车间皮带及相关设备宜集中操作、集中控制,并有按工艺要求开动或停止次序联锁。
11.5破碎机、粉碎机
11.5.1破碎机或粉碎机前应设自动卸铁电磁分离器。
11.5.2破碎机、粉碎机应设有电流表和电压表,和盘车自动断电联锁。
11.5.3锤式粉碎机应设打开上盖起重装置。
11.5.4焊锤间应设带有净化器抽风机。
12 炼焦
12.1焦炉
12.1.1焦炉部署和煤气设备结构应符合现行煤气安全规程要求。
12.1.2焦炉炉组两端及煤塔下应有从炉底到炉顶走梯。
12.1.3严寒地域煤塔漏嘴宜用蒸汽保温,不宜采取煤气火保温。
12.1.4煤塔放为漏嘴开闭应机械化。
12.1.5炉顶宜采取汽化冷却、隔热炉盖等降温方法。
12.1.6上升管汽化冷却装置及其附件设计、制造、施工、验收均应参考《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要求。
12.1.7炉顶两端台应设工人休息室。
12.1.8炉顶表面应平整,纵、横拉条不得从表面突出。
12.1.9焦炉应有下列消烟方法:
a.密封完好炉门;
b.用水密封上升管盖和桥管承插口;
c.无烟装煤喷射装置;
d.含有吸尘、集尘、消烟净化装置装煤车;
e.小炉门平煤密封装置。
12.1.10焦炉宜设双集气管。集气管走台上设灭火用蒸汽管。喷洒氨水支管应从走台下面穿过。
12.1.11集气管压力超出250Pa(25.5mmH2O)时,应能自动放散,并宜设自动点火装置;压力低于250Pa(25.5mmH2O)时,应能自动关闭。
12.1.12上升管、桥管、集气管、吸气管上一切清扫孔盖、堵头、盖板等均应有小链固定。
12.1.13清扫上升管、桥管应该机械化;清扫集气管内焦油渣应该自动化。
12.1.14吸气管上计器小房应设在火焰烧不到地方。
12.1.15炉顶起重吊车应有起重限额标志牌,在起重吊钩下地面上设围栏,吊钩下不得设任何走梯和出入门口。
12.1.16在不妨碍车辆作业条件下,机侧操作台应设一定高度挡脚板。
12.1.17余煤提升机前余煤斗应有篦缝小于 0.2m篦子。
12.1.18余煤单斗提供机应有上升极限位置警告信号,限位开关和切断电源超限保护装置。
12.1.19单斗提供机正面(面对单斗)栏杆不得低于1.8m。
12.1.20单斗提升机下部应设单斗悬吊装置,地坑门应和单斗提升机电源联锁,开门时提升机自动断电。
12.1.21机侧、焦侧消烟梯子或平台小车(带栏杆)应有安全钩。
12.1.22炉门上下横铁之间应在拉杆,横铁和炉框钩之间应有自动锁住安全装置。
12.1.23机侧、焦侧操作平台不得漏焦粉和水。
12.1.24机侧、焦侧操作平台应设灭火风管。
12.1.25焦炉扫炉盖工、上升管工、机焦侧出炉工和炉台热修瓦工工作服宜用阻燃织物制做。
12.2四大车
12.2.拦焦车、熄焦车和推焦车之间应有通话或信号联络,并能对推焦进行控制。
12.2.2四大车各自应有下列连锁装置:
a.手摇时自动断电;
b.推焦车推焦、平煤、取门时,拦焦车取门时和装煤车落下套筒时不能行走;
c.装煤车不能倒开车;
d.不能推错炉号;
e.推焦车、装煤车、熄焦车压缩空气压力超限时空压机自动停转。
12.2.3四大车除走行外,各单元应能按程序自动操作。
12.2.4推焦车、装煤车、熄焦车司机室内应设风压表及风压极限声、光信号。
12.2.5推焦杆应设行程极限信号、极限开关和尾端活牙或机械挡。带翅尾推焦杆,其翘尾角度应在90°至96°之间。
12.2.6推焦车应设小屋,供机侧工人休息。
12.2.7沿推焦车全长应设能盖住和机侧操作台之间间隙舌板,舌板和操作台之间不得有显著台阶。
12.2.8推焦车、拦焦车应设机械化清扫炉门、炉框和清理炉头尾焦设备。
12.2.9拦焦车上部应设安全挡,对应地,焦侧沿炉组全长应设挡住安全挡安全轨道。
12.210导焦槽应能和拦焦车车体自由脱开,并在拦焦车靠熄焦塔一侧。
12.2.11拦焦车和熄焦车头高温侧墙应有绝热材料衬里。
12.2.12熄焦车司机室应设有指示车门关严信号装置。
12.2.14推焦车、熄焦车滑触线宜在车道外侧架设,如设在机焦侧操作台支柱上,其上应设雨塔。
12.3熄焦、运焦、筛焦
12.3.1熄焦塔周围应有围栏,粉焦沉淀池周围应有防护栏杆。
12.3.2严禁使用不符合排放标准酚水熄焦。
12.3.3粉焦抓斗司机室宜设在旁侧。
12.3.4和熄焦车道邻近平行建(构)筑物不得用可燃材料构筑,不得使用木制门窗。
12.3.5运焦皮带应符合本规程11.4相关要求。
12.3.6运焦皮带应有耐热胶带,皮带上宜设红焦探测器和自动洒水装置。
12.3.7运焦皮带和辊筛、振动筛应有按工艺要求开车、停车次序联锁。
12.3.8敞开式运焦皮带通廊两侧及筛焦楼四面应有预防焦炭掉下围挡。
12.3.9筛焦楼下运焦车辆进出口处应设信号灯。
12.4换向机室、焦炉地下室和烟道走廊
12.4.1换向机室或仪表室应设下列仪表和工具:
a.煤气主管和支管压力表、流量表和烟道吸力表;
b.煤气低压警报器和低压自动停止加热装置;
c.随时能够使用氧气呼吸器。
12.4.2换向机应设手摇时能自动断电联锁。
12.4.3烟道走廊和地下室应设换向前3分钟和换向过程中预警告音响信号。
12.4.4应设预防烟道翻板关死装置,废气盘调整翻板应有安全孔,确保任何时候蓄热室封墙和废气盘上任何一点吸力不低于0.5mm水注。
12.4.5焦炉机焦侧操作走台下部支架应不妨碍蓄热室测温走台安全通行。
12.4.6当烟道走廊外设有电气滑触线时,烟道走廊窗户应用25×25mm钢丝网加以防护。
12.4.7烟道走廊出入口必需设在煤塔、炉间台机侧或端台尽头处。
12.4.8引进煤气管道地沟应加盖板。地沟内部署应确保在不打开盖板情况下,能对管道进行检验和放水操作。沟内空气应能自然流通。检修时,盖板应能完全打开。
12.4.9煤气支管安装控制孔板处应设孔板盒。
12.4.10地下室煤气管道末端应设防爆装置,并设导爆管把爆后气体引向烟道走廊外。
12.4.11地下室煤气管道放冷凝液旋塞不得采取铜制。
12.4.12地下室煤气管道末端放散管根部应设清扫孔。
12.4.13严禁在地下室和烟道走廊带煤气压力抽堵盲板。
12.4.14高炉煤气因低压而停止使用后,在重新使用前必需把充压焦炉煤气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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