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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科技工作奖励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足调动广大教职职员开展科研活动主动性,稳定、吸引一批优异科技骨干,促进我校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进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推进科技开发和结果转化,提升我校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提升我校在中国外影响和学术地位,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奖励种类包含:高水平项目立项奖励,高水平学术论文及学术著作奖励,关键汇报奖励,知识产权及结果转化奖励,结果推荐报奖奖励及获奖再奖励,基地建设置项奖励,创新团体及突出个人奖励等。
第三条 科技工作奖励经费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范围。
第二章 高水平项目立项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以太原理工大学作为第一负担单位获准高水平研究项目,对项目组实施奖励,其奖励范围和标准以下:
项目公布单位
项目类型
奖励标准
(万元/项)
备 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
3
关键项目、重大项目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
10
子课题3万元/项
杰出青年基金项目
10
重大国际(地域)合作研究项目
5
子课题1万元/项
专题(同意经费≥100万元)
5
其它专题
3
科技部
国家关键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
20
子课题5万元/项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
10
子课题2万元/项
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
国家软科学研究项目
5
国家重大项目
5
子课题1万元/项
教育部
博士点基金项目
1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
人事部
博士后基金项目
1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计划办公室(隶属中宣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8
子课题3万元/项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关键项目
6
子课题2万元/项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通常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基金项目
4
其它部委
国防预研基金重大及关键项目
6
子课题2万元/项
国家级军工纵向项目(经费200万元及以上)
5
子课题1万元/项
全国教育科学和艺术科学计划项目
2
全国教育科学和艺术科学计划部级项目
1
注:1.获立题奖项目必需有经费进入校财务,学校给经费配套项目不再给奖励;2.因为项目组本身原因造成项目未完成而终止,学校将追回奖励费;3.备注栏中(子)课题以项目立项任务书为准,不认可立项后再分解课题。
第三章 高水平学术论文及学术著作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以太原理工大学【英文名称:Tai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和第一责任人(通信作者,不标注通信作者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奖励范围和标准以下:
论文发表刊物名称
奖励标准
(万元/篇)
备 注
“Nature”《自然》、“Science”《科学》
30
关键完成单位和关键完成人,奖励6万元/篇。
CSSCI(南京大学《汉字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期刊
权威刊物
0.2
权威刊物(每个二级学科门类不超出2种)由院系学术委员会提出、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通常刊物
0.1
《求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科技日报》、《中国教育报》理论版或理论周刊
0.2
第六条 以太原理工大学【英文名称:Tai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和第一责任人(通信作者,不标注通信作者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被收录或转载奖励范围和标准以下:
收录源(转载源)
奖励标准
(万元/篇)
备 注
SCI(美国《科学引文索引》光盘版)
1区刊物
6
(1)十二个月被SCI1、2、3区收录3篇及其以上第一责任人,另外奖励2万元。
(2)十二个月被SCI、SSCI、A&HCI收录5篇及其以上第一责任人,另外奖励1.5万元。
(3)十二个月被SCI、SSCI、A&HCI、EI、CSSCI收录论文8篇及其以上第一责任人,另外奖励1万元。
(4)上述三条只按高额奖励一次。
(5)设置全校论文影响因子最高统计奖,奖励1万元。分学科设置当年影响因子最高奖,每篇奖励0.5万元。
(6)同一论文被不一样系统收录,按最高金额进行奖励,不作反复奖励。
(7)论文被SCI、SSCI、A&HCI、EI、ISSHP收录情况以每十二个月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公布数据为准。CSSCI期刊目录以论文发表期间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公布CSSCI期刊目录为准。
2区刊物
4
3区刊物
2
其它刊物
1
SSCI(美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A&HCI(美国《艺术和人文引文索引》)
3
EI(美国《工程索引》)
国外正式刊物
0.2
中国关键刊物
0.1
会议论文
0.05
ISSHP(美国《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
0.1
CSSCI(南京大学《汉字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权威刊物
0.2
通常刊物
0.1
《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
1
《新华文摘》论点摘要
《高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
《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复印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论点摘要
《高校文科学术文摘》论点摘要
0.5
注:权威刊物(每个二级学科门类不超出2种)由院系学术委员会提出、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七条 以太原理工大学【英文名称:Tai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和第一责任人(通信作者,不标注通信作者为第一作者),SCI、SSCI、A&HCI论文引用,奖励标准按单篇她引(指导用和被引用论文全部作者中没有相同作者)每次奖励0.05万元。
第八条 太原理工大学教职员独立在中国外正当出版社公开首次出版学术著作包含:专著、编著、译著(不含工具书、教材、科普读物、文艺著作等),依据申报著作原件,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奖励标准按5万字取整计算,专著每5万字奖励0.1万元,编著或译著每5万字奖励0.05万元。学术著作取得国家出版基金资助者,奖励标准×2;取得行业或出版社出版基金资助者,奖励标准×1.5。专著最高奖励限额2万元,编著或译著最高奖励限额1万元。多种出版基金以著作明确标识为准。著作她引,每次奖励0.03万元。
第四章 关键汇报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 以太原理工大学【英文名称:Tai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名义,在非双边国际学术会议所做大会特邀(专题)汇报,每次奖励0.5万元。以正式邀请函、会议秩序册和会场实况证据为准。
第十条 以太原理工大学署名提交研究汇报、决议咨询汇报等非公开发表结果,被政府及相关机关部门采纳,且提供有效证实(采纳证实必需有采纳单位公章,非单位部门章,即各部委公章、省政府公章、市政府公章和厅机关公章),按以下标准奖励:
(1)被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采纳或得到国家领导人关键指示研究汇报或咨询汇报,每篇奖励1万元。
(2)被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采纳、或得到省领导关键指示研究汇报或决议咨询汇报,每篇奖励0.6万元。
(3)被市(厅)级相关政府机构采纳,每篇奖励0.3万元。
第五章 知识产权及结果转化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十一条 以太原理工大学【英文名称:Tai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作为专利权人,且授权证书按要求在科技处登记保留,按专利类型对专利发明人给奖励。申请涉外专利,每取得一个国家专利权,每项奖励2万元。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0.5万元。
第十二条 获国家版权局登记著作权人为太原理工大学计算机软件,每项奖励0.5万元。
第十三条 获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权利人为太原理工大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每项奖励0.5万元。
第十四条 以太原理工大学名义主持或参与制订且已正式颁布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每项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第十五条 结果转化、推广为学校带来经济效益在10万元以上,包含转让费、技术入股分红效益等实际到款额,以学校财务出具证实为准,奖励金额按学校实际收益25%计算。
第六章 结果推荐报奖奖励及获奖再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十六条 太原理工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结果,经山西省、教育部或全国性行业奖励委员会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家社科类奖并资格审查合格,每项奖励10万元。
第十七条 太原理工大学为独立完成单位,获国家(省、部)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类结果奖,奖励标准为:国家级一、二等奖,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省部级一、二等奖,分别奖励10万元、4万元。
第十八条 和其它单位(或个人)合作获奖时,太原理工大学(或我校职员个人)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获奖单位(个人)时,分别按第十七条标准80%、40%、20%、10%和5%奖励我校获奖人员。
第十九条 太原理工大学为独立或第一获奖单位,获全国性行业奖项一等奖,按省部级二等奖奖励标准实施奖励。
第七章 基地建设置项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二十条 太原理工大学为独立或第一牵头单位,获准国家试验室、国家关键试验室或国家工程中心,奖励申报院(所)80万元;太原理工大学为合作单位,获准国家试验室、国家关键试验室或工程中心,奖励申报院(所)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太原理工大学为独立或第一牵头单位,获准教育部或国防科工委关键试验室或工程中心,奖励申报院(所)10万元。获准山西省关键试验室或工程中心,奖励申报院(所)5万元。
第八章 创新团体及突出个人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二十二条 太原理工大学为独立或第一牵头单位,获准国家基金委创新研究群体,奖励50万元;获准教育部创新团体,奖励20万元;获准山西省创新团体,奖励5万元。
第二十三条 太原理工大学教职员,取得国家科技最高奖、山西省科技突出贡献奖,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取得教育部新世纪优异人才,奖励1万元;取得山西省拔尖创新人才,奖励0.5万元;取得山西省青年学术带头人,奖励0.3万元。
第九章 奖励工作程序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科技奖励工作和教职员年度考评工作同时进行。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奖励措施个人或集体责任人,填写《科技工作奖励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各院(系、所、中心、部、处)对请奖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并经分管领导签章后,连同相关原始材料报送科技处。
第二十六条 同一奖励项目如属本校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由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申报,其它单位、个人不作反复申报;若已按低等级奖励,则再按其和最高等级奖金差额给补发。各结果奖励标准受骗年有效,确实有特殊情况,可在第二年补报,超出十二个月未申报者不再奖励。
第二十七条 科技处负责对各单位申报材料逐项复核、确定和汇总,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以合适方法公告;对公告奖励项目如有异议,公告期(3个工作日)内向科技处提出书面意见,并注明真实姓名,方便进行核实,不然不予受理。公告期内对奖励项目有异议且异议不能消除时,本年不予奖励。未按要求办理手续不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公告期过后,以学校正式文件方法公布受奖信息,在年度学校科技工作会议上实施奖励。受奖资料由科研处负责归档。
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中奖励针对奖项完成团体全体参与人员(包含未能署上名科技人员)。奖金分配由主持人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 特聘教授在校聘用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不予奖励;奖励实施时,通常调离学校原教职员取消奖励,调离学校但没有办理手续教职员也取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发表学术论文适适用于本措施,奖励事宜由论文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 各类奖励个人所得税缴纳由获奖人按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取得各类奖励个人或团体如在科技论文发表、科学技术奖励申报等中存在剽窃、剽窃、仿冒、篡改等欺骗行为,不受时间限制,一经查出,立即追回其取得奖励,并根据学校相关要求给予严厉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措施未提到科研工作情况,但对学校有突出或重大贡献,经个人或团体所在单位提出,可由科技处提出具体奖励方案,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经过,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给对应奖励。
第三十五条 学校激励各学院(系、所、中心、部、处),依据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单位科研产出给合适配套奖励。
第三十六条 本措施由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措施自1月1日起实施,以前和本措施不一致同类型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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