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质量监管2 0 2 4 年第2 期1 法治建设计量领域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北京西城区计量检测所赵扬西城区市场监管局董源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和人们对监管部门要求越来越高,工作中有关计量领域的案件开始出现。笔者结合工作实践,通过计量领域法律法规现状分析监管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并为今后不断推进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给出切实可行的建议计量领域法律法规现状现行的计量领域法律法规从监管类型上大致可以分为对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的监管两大类。(一)计量器具的监管自1 9 5 9 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以来,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陆续发布。1 9 8 5年9 月6 日通过了计量法,已进行了多次修改其中
2、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该条明确商家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应当按时进行检定。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该条明确禁止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因计量法在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上没有作详细的规定,1 9 8 7 年2 月1 日由原国家计量局发布计量法实施细则,其中第四十条到第五十五条对具体的计量器具违法行为明确了经济性处罚幅度。其中仅第四十一条“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
3、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 0%至5 0%的罚款。”的处罚幅度是根据违法所得进行计算,没有设置上限。其他如“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未按时检定和使用检定不合格的强制性检定计量器具的”“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等违法行为的经济性处罚幅度最高为3 0 0 0 元。其中第五十五条“罚款1 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的规定,又限制了地方计量行政部门的处罚权限。另有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和其实施细则更全面地规定了进口计量器具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但总体上处罚幅度上还是低于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4、二)计量行为的监管除了对计量器具有严格的监管规定,对生活中各类计量行为总局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在2 0 2 0 年1 0 月2 3 日发布的第3 1 号令、2 0 2 2 年9月2 9 日发布的第6 1 号令、2 0 2 3 年3 月1 6 日发布的第70号令中,对具体的计量行为监督管理法规进行了修订。如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眼镜有相应的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对购买的需称重的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和其他预包装食品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对涉及水、电、热等能源类的计量,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也有明确的要求;
5、按照生活场景的不同,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也进行了补充规定。随着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内在需求,2 0 2 3 年9 月1 日实施的GB23350-2021限38本版责编/苟明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对过度包装商品提出了明确要求,对生产、销售违反GB23350-2021规定的商品的行为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从贴近百姓日常生活的角度看,商家不按标准要求进行包装或者缺斤短两的行为更损害群众的利益,监管法规相较于计量器具来说,设定的处罚标准也略高。二、当前计量领域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一)监管主体种类繁多,守法自觉性不一参
6、照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涉及贸易结算、用于医疗卫生和安全防护的计量器具大多位于目录之中。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医院、能源供应单位等大型主体往往设置有专门的计量管理部门,其计量器具管理相对到位,能按照要求进行检定。超市、便民菜站、眼镜店等小型主体因其从业人员素质和知识水平相对偏低,在计量器具的管理方面稍有欠缺,经常出现各类违法行为。(二)相关政策法规宣传不到位目前基层工作中对计量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还不到位,就现状来看仅在“5.2 0”世界计量日前后对计量知识进行宣传。群众心中没有树立起维护自己计量权益的意识,当自身权益因商家使用不合规计量器具受到损害时,不知道如何依法合规地进行维权,单纯地使
7、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消费投诉,即使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调解成功也没有使商家的违法行为得到处理,进而助长了商家的嚣张气焰。(三)违法证据难以固定不同于其他领域的监管,计量监管还存在违法证据难以取得的特性。计量领域因其大部分行为存在技术性判定,导致违法行为难以固定。比如电子“鬼秤”这种违法行为就相对来说难以固定证据,检查时涉事器具强制检定标签和检定证书都是合格的,一旦执法人员离开,商家通过遥控或内置的特殊按键就可以使符合计量标准的秤按其要求缺斤短两,难以现场固定违法证据三、计量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一)执法力量有限,监管手段相对单一目前,基层市场监管所常常存在缺编现象,之前工商所、食药所合并组建市
8、场监管所使编制没有线性相加,面对的工作却比之前更加繁多,基层执法人员的工作量已趋于饱和。尽管监管模式从巡查制到抽查制,又更新至现今的“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检查。但监管手段还是单一地上门检查,难以发现隐藏的违法行为。缺乏信息化、智能化的监管手段,执法震慢力不足。(二)计量监管在日常监管中重视程度不够基层所工作人员对不熟悉的领域缺乏学习和摸索,从主观角度没有认真学习相应的知识,形成监管缺位。不同于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高风险监管领域,计量类违法行为往往不会造成严重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日常监管中优先级不足。计量类监管法律法规相对于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来说设置的经济性处罚相对较低,许多日常的
9、职权条目又存在于地方局发布的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中,执法人员的精力更多倾向于高额度处罚职权。(三)违法行为定性复杂,执法实操性不强日常执法中经常遇到的两类计量违法行为:“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前者的定性需要将涉嫌违法商品送往专门的检测机构由相应的技术人员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件3 允许短缺量要求对商品净含量进行技术检定,才能确定商品是否“缺斤39中国质量监管2 0 2 4 年第2 期【法治建设短两”。送检的商品往往不是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很难确定消费者所购买的哪一件是否不符合定量标准。而对本批次产品的检
10、测又需要进行批量抽检,程序的复杂导致此类投诉举报往往不了了之。后者的定性往往更加复杂,经常遇到经营者使用的电子秤在检定周期内,不法商家通过修改参数或添加部件可以达到“买小称大”的效果,俗称“鬼秤”没有专业的计量技术人员陪同,一般执法人员很难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四)部门间协同工作机制不健全,缺乏专业的计量检定人员目前基层市场所与计量所之间也缺乏工作联动,因机构改革基层所内没有配备计量专业人员,在日常监管中无法有效地发现违法线索和固定违法证据。而计量所内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饱和度较高,也缺乏对监管人员的计量技术指导,没有形成监管合力。四、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计量监管工作的建议(一)加强法律宣传,做好人员
11、培训市场监管部门由计量科、法制科等专业科室牵头,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将计量类违法行为种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系统地、全面地向执法人员讲解。同时梳理出检查方法、执法要点和执法流程,制作相应的工作指导分发给基层执法单位,强化基层执法能力。(二)加强大数据信息化监管,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大数据监管等手段的利用是市场监管应对模式创新的重要着力点。一是建立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计量信息共享平台,将市场监管、环境等其他部门在计量监管方面的数据分享和互换,实现监管部门间信息的灵活流通;二是利用微信、微博、微视频、移动客户端为代表的“三微一端”实现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信息交互通道,监管部门可以将监管政策直接传达
12、到企业,企业也可以将自身计量类参数信息及时提交监管部门,提升执法效率。(三)抓住计量监管重点,宣传一批典型案例“鬼秤”是计量类消费投诉的一项重点内容,此类欺诈式计量违法行为在网络上由多位博主进行过曝光。解决此类监管问题的关键首先是梳理出辖区内潜在的风险点,集贸市场和社区蔬菜站易出现此类计量违法行为。应当结合消费者投诉全面摸排,整理出可能出现违法经营的名单。然后按照实际执法检查的结果,对出现“鬼秤”的商户进行严厉处罚。最后,集中对在册商户进行宣传教育,公示受处罚的商户名单及处罚措施,以法律的权威形成有力震慢,以典型案例让经营主体知法、懂法、守法。(四)严格执法,市场监管部门主动作为对于在日常经营
13、中的计量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作为,严格执法,确保消费市场的秩序稳定:一是立足市场监管职能,针对“鬼秤”要坚决取缔;二是对于使用未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要及时发现,依法处理,最大限度地避免消费者遭受损失;三是对于消费者发现缺斤短两或其他计量类违法行为后不予退费或拖延退费的情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日常接待投诉举报时,做到认真对待,严格按照程序,依法依规处置。(五)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宣传单、LED屏、纸媒、微信公众平台等宣传媒介,联系社区、学校等单位,发布计量风险提示、计量违法案例,普及计量安全知识,引导群众在计量消费场景中做到四看一留存:一看经营者资质;二看经营者规模;三看计量器具显示数值;四看计量器具检定标志。一留存即留存消费凭证,避免日后纠纷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