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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房地产开发公司监事会议事章程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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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公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企业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公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监事会工作,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监事会依据企业法和企业章程设置。 第三条 监事会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监督,保障股东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员利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及本规则要求行使监督权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二章 监事会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依法设置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企业财务; (二)

2、对企业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企业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给予纠正。对于不纠正,有权向股东会或股东汇报;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指派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企业章程要求或股东会授予其它职权。第三章 监事 第七条 企业监事为自然人。监事无须持有企业股份。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能够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满前,股东会或推举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监事通常应含有下列条件: (1)善意真诚地以企业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维护全部者利益; (2)清正廉洁,谨慎勤

3、勉,办事公道; (3)含有和担任监事相适应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实施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实施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企业、企业董事或厂长、总经理,并对该企业、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六)因触犯

4、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还未结案者; (七)非自然人者; (八)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者; (九)被相关主管机构判决、裁定违反相关证券法规,且包含有欺诈或不老实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者; (十)被相关证券主管机构裁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在禁入期内违反前款要求选举监事,该选举无效。 第十条 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及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企业监事。 第十一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财务责任人配偶、嫡系弟兄姐妹、儿女、父母及其配偶不得担任企业监事。 第十二条 监事职权和义务: (1)监事有权检验企业业务及财务情况,审核会计账册和文件,并有权请求董事或总经理提供相关情况汇报,企业各

5、部门应予帮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2)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3)监事不得利用其在企业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 (4)监事除依据法律要求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企业秘密; (5)监事不得从事和企业生产经营亲密相关营业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所得收入,应该归企业全部; (6)监事在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要求,给企业造成损害,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7)任期内监事不推行监事义务,股东会或推荐单位可按企业章程、本制度要求程序解除监事职务; (8)监事有权依据企业章程或本制度要求或监事会委托,行使其它监督权。第四章 监事会组织

6、 第十三条 企业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其中由企业职员代表担任监事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由股东推举候选人,由股东会依据企业章程和企业股东会议事规则要求以一般决议选举产生。获选监事按确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 第十五条 监事会首任监事由提议人提名,经企业创建大会选举产生。本款所列选举产生监事,应该经出席创建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经过。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检验监事会会议实施情况; (3)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汇报工作; (4)代表监事

7、会提起对企业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诉讼。 第十八条 企业依据实际情况能够建立独立监事制度。独立监事是指和企业、股东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监事任职监事。 第十九条 企业独立监事应最少每六个月向股东会汇报一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诚信及勤勉尽责表现。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两次,即每六个月必需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标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监事提出召开,则临时监事会必需召开。监事会例会决议和临时会议决议含有相同效力。 第二十一条 召开

8、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最少提前一天将监事会会议通知以电传、电报、传真、挂号邮件方法或经专员通知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包含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讨论表决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议程由主席确定,但主席在确定会议议程时应考虑其它监事书面提议;监事会会议必需遵照召集会议书面通知所列议程进行;对议程外问题,只有在二名以上(含二名)监事同意列入议程,监事会采纳进行讨论并作出相关决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该由全体监事出席时方可举行。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该经全体监事过半数经过。监事会决议表决,应该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法。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可依据情况决定采取书面议案以替换召开监事会

9、会议,但该议案之初稿须以专员送达、邮寄、电报、传真中之一个方法送交每一位监事。假如监事会议案已派发给全体监事,签字同意监事已达成做出决议法定人数,并以本条上述方法送交监事会主席后,该议案即成为监事会决议,毋须再召开监事会会议。 在经书面议案方法表决并做出决议后,监事会主席应立即将决议以书面方法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需时,能够邀请董事长、总经理、全体董事或部分董事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该将会议所议事项决议形成会议统计。出席会议监事和统计员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 监事会会议统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和出席监事姓名; (2)会议议程; (3)监

10、事讲话关键点和每一决议事项表决方法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和弃权票数。 会议统计在企业法定地址由董事会秘书保留,会议统计完整副本应快速送发于每一位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该对监事会决议负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致使企业遭受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监事对企业负赔偿责任;但经证实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统计,该监事能够免去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建立决议实施统计制度,监事会每一项决议均应制订监事实施或监督实施。被指定监事应将决议实施情况统计在案,并将最终实施结果汇报监事会。 对监督事项实质性决议,应该指定监事负责实施;对监督事项建设性决议,应该指定监事监督

11、其实施。 第二十九条 监事为推行职责,必需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能够聘用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帮助其工作,所发生合理费用由企业负担。 第三十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章程或损害股东、企业或职员利益时,可做出决议提议董事会复议其该项决议。董事会对监事会决议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监事会可经决议提议召开股东到会进行讨论。 第三十一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董事会应召开临时股东会而逾期未召开时,监事会能够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费用由企业支付。这些费用包含监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交通费、会议期间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费用。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上述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时,监事会有权要求纠正。第六章 其 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为企业常设机构,应配置有较强业务水平专职员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待遇,应比照企业董事会工作人员待遇标正确定。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该为监事会提供必需办公条件和业务活动经费,根据相关财务要求列支。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监事会会议经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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