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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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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一、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

2、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的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类准备金,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20、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口径不变。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

3、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应亏损年度的相应行次。三、不征税收入的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收入

4、类调整项目”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对应列次。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作相应纳税调整。其中,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报该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所支出形成的费用;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填报该表第41行项目下对应行次。四、免税收入的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规定,确认为免税收入的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相关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一、免税收入”第5行“4、其他”。五、投资损失扣除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应按实际确认或发生的当期扣除,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投资损失补充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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