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泸西县农业局重大决议听证制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深入提升行政决议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正当权益,依据泸西县人民政府重大决议听证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本部门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泸西县农业局依职权组织听证,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要求,根据其要求实施。第三条 下列决议举行听证:(一)农业农村工作政策起草;(二)农业农村工作中长久发展计划编制、调整;(三)农业产业总体计划调整;(四)对农业农村发展有重大影响决议事项;(五)包含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重大决议事项;(六)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应该听证其它决议事项。第四条 拟作出决议在举行听证前,进行法律审
2、查;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经相关领域教授论证。第五条 应该由本单位组织听证事项,能够指定局属单位或相关科室组织听证。第六条 在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经过单位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法、旁听人报名措施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旁听人,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听证会参与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第七条 听证会参与人包含:听证人、决议讲话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听证人由本单位指定,通常为3至5人。听证设主持人,在听证人中产生,但必需是本单位关键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人应指定统计人,具体负担听证准备和听证统计工作。决议讲话
3、人由单位指定相关责任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政府督查机构指派。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听证机关确定。听证机关举行听证会应该接收新闻媒体监督。第八条 听证代表应该含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关键从以下人员中产生:(一)重大决议事项包含到利害关系人代表;(二)社会一般公众代表;(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四)熟悉听证事项行业教授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代表;(五)法律工作者;(六)应该参与代表。前款第(一)、(二)项听证代表关键由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超出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由申请人自行推荐产生或由本单位采取随机选择方法产生。前款第(三)、(四)、
4、(五)项听证代表能够由本单位直接邀请产生,或由本单位委托相关组织推荐。第九条 听证代表人数依据听证事项确定,但不得少于15人。其中重大决议事项包含到利害关系人和社会一般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13(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应该多于社会一般公众代表人数)。当合理确定各方听证代表人数,参与听证会不一样利益关系各方或不一样意见各方听证代表人数应该大致相等。听证会应该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延期举行听证会。第十条 在听证会举行3个工作日前,将以下资料送达听证代表:(一)拟作出重大决议事项基础情况;(二)拟作出重大决议事项可行性说明;(三)相关统计、调查
5、分析材料;(四)单位联络方法;(五)有必需提供其它资料。第十一条 在听证开始前,统计人应该查明听证参与人到场情况并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宣告听证纪律和通知参与人权利义务。第十二条 听证会根据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二)决议讲话人如实说明决议方案内容、依据、理由和相关背景资料;(三)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四)决议讲话人答辩;(五)听证代表作最终陈说;(六)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关键见解和理由;(七)听证代表和决议讲话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署名。第十三条 出席听证会听证代表认为听证会程序违反本要求,能够向主持人提出。主持人应该对听证代表提出异议给予回复。第
6、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和其它听证人进行听证评议。在举行听证会后3个工作日内,依据听证统计和评议制作包含下列内容听证汇报: (一)听证事由;(二)听证会基础情况;(三)各方听证代表提出关键见解、理由、意见和提议;(四)决议讲话人陈说和答辩;(五)对听证情况评说,包含对拟作出决议赞同意见、反对意见、其它意见及其关键理由作出客观归纳和总结; (六)其它相关情况。听证汇报应该附听证统计和评议统计。第十五条 在听证会后5个工作日内,将听证汇报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第十六条 在听证会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查听证汇报递交听证代表,并经过单位门户网站、简报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听证情况。第十七条 对于情况紧
7、急,不立即施行将会影响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重大行政决议,经上级行政部门同意,酌情调整本细则要求时限。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应该听证而未组织听证,能够向本单位提出举行听证申请。听证申请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写明申请听证事项、理由、申请人、行政管理人等内容。单位在收到听证申请后,立即组织研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给予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 组织听证不得向管理相对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报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政府督查机构立案。经审查立案后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