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庙下乡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实行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贯彻“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三转”规定,聚焦党风廉政建设中心任务,进一步强化和规范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依照《龙游县纪委监察局监督执纪问责实行细则》等规定和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监督执纪问责是指乡纪委按照职责权限做好监督检查和严格执纪工作,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各项工作,督促检查有关单位贯彻惩办和防止腐败各项工作任务,并对所在单位及其领导班子、工作人员违背党风廉政规定、不依法依规履职或履职不到、越权履职等状况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监督执纪问责对象为本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本乡工作人员(涉及临聘人员)、所属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涉及经济合伙社)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乡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托群众、依法有序原则开展。
第五条 监督执纪对象受到问责,同步需要追究纪律责任应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解决。
第二章 监督执纪
第六条 乡纪委监督执纪内容 。
(一)贯彻实行党章和其她党内法规状况;
(二)执行党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状况;
(三)党作风建设状况;
(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状况;
(五)乡、村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工作效能状况,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状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执行状况;
(六)其她需要监督检查内容。
第七条 乡纪委监督执纪清单。
(一)同级监督
1、贯彻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方面
(1)乡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责任:
①认真贯彻执行党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决定及工作布置;②依法行政,勤政为民;③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科学决策、民主决策;④执行不准运用职权违背规定干预土地出让、工程发包、大宗物资采购、集体资产处置等市场经济活动规定;⑤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关于规定选拔任用干部;⑥遵守财政、金融、税务等关于法律和法规,执行财经管理各项规定;⑦加强制度建设,维护群众利益;⑧推动源头治理,坚决反对腐败。
(2)乡党委政府重要负责人责任:
①履行领导责任,强化组织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贯彻;②加强廉政教诲监督,管好班子带好队伍;③对的履职,勤政廉洁,当好廉政表率。
(3)乡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①强化责任担当,贯彻分管领域(工作)内党风建设责任制;②加强对分管科室、分管领域党员干部经常性教诲管理;③勤政廉洁,对的履职,自觉接受监督。
(4)乡工作人员责任:
①对的履职,勤政廉洁。②认真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制度规定。
2、项目规范管理方面
(1)制度贯彻:①法人制;②合同制;③监理制;④招投标制。
(2)程序到位:①申报决策程序;②前期报批程序(基本建设项目要报批“一书两报告”,其她林业项目要报批“一文本一方案”);③竣工验收程序。
(3)资金安全:①基本建设账户开设;②专款专用;③按项目进度拨付;④大额支付审核。
(4)“三项”控制:①设计变更(方案调节)报批;②施工工期延长报批;③工程分包管理;④项目施工经理调节管理。
3、行政审批服务方面
(1)严格按权力清单办事;
(2)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
(3)严格按承诺时限办事;
(4)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便利性和满意度。
4、“三务”公开(公示)方面
(1)党务(人事)公开(公示):①干部党员身份和岗位状况;②年度发展党员状况;③年度招人(进人)状况;④党纪政纪解决状况;⑤评优评先成果;⑥晋升职称、职级人员名单;⑦中层干部任职;⑧后备干部推荐名单。
(2)政务公开(公示):①各办公室权力清单、专项资金管理清单;②政策法规、办事程序;③领导干某些工和办公室职责以及负责人联系方式;④行政审批状况(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公示);⑤执法办案状况(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公示);⑥年度工作思路和筹划。
(3)财务公开:①年度预决算状况;②财务收支状况;③专项资金收支状况;④“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状况;⑤公务用品采购状况。
(二)村务监督
1、村务公开监督:①审查村务公开方案;②监督村务全面、真实公开;③督促村务准时公开;④督促村务“点题公开”;⑤受理投诉质疑;⑥贯彻备案制度。
2、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①村集体资金管理;②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③贯彻行政村非生产性开支预算预警制度。
3、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监督:①决策立项;②设计与预算;③招投标;④施工管理;⑤资金管理。
4、重大事项民主决策:①“五步程序法”决策;②决策执行。
5、村工作人员监督:①勤政廉政状况;②评议考核状况;③遵规守纪状况。
(三) 服务中心监督
1、大干项目。强化各项资源配备,重点抓好绿春湖高山滑雪场、道路拓宽、衢宁铁路等重大项当前期各项工作。环绕“生态立乡,休闲名乡”战略,谋划和贯彻好各项工作。
2、五水共治。全面完毕生猪养殖整治,重点推动全乡6个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解决、竹制品加工公司整治、清洁乡村行动,美丽乡村建设等重点工作,推动共建生态家园建设。
3、三改一拆。重点是开展“无违建村”创立工作,抓好违法违章建筑拆除、罚没等工作,使我乡通过“无违建乡镇”验收。
4、加强生态农业、竹制品加工业、休闲服务业等方面服务举措,推动农业构造调节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型。
第八条 监督执纪程序
(一)组织准备。
1、按自主立项监督。乡纪委年初依照实际工作,认真研究制定自主立项监督执纪工作筹划,同步,依照实际工作需要,还可随时研究增长或调节监督执纪项目筹划,明确监督项目、监督对象、监督时间、监督方式等内容,经乡党委批准后抓好组织实行和问责工作。做到每季度至少要拟定1—2个项目监督执纪。
2、按指定立项监督。依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立项监督规定开展监督执纪,保证工作时间和精力优先用于上级指定立项监督执纪项目。
3、立项根据。党纪法规及关于政策文献对党政机关管理工作规定,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乡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效益状况;群众反映比较强烈问题及其她需要立项监督事项。
4、立项程序。自主立项由乡纪委书记审批,指定立项按指定立项详细规定办理。
5、制定方案。依照立项和审批状况制定《监督执纪方案》涉及监督执纪目、对象、内容、时间、环节、办法办法、规定等内容。
(二)组织实行。
1.向被监督单位和监督事项涉及单位发出监督检查告知,也可不发告知直接进行明查暗访。
2.按《监督执纪方案》组织纪检干部、关于单位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风政风行风监督员等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3.在监督执纪过程中,要视情向被监督单位反馈关于状况,同步要认真听取被监督单位意见建议及陈述申辩,并做好记录。对某些时间跨度较长监督执纪工作,可视情适时通报监督执纪状况。
4.监督执纪工作完毕后,要及时撰写监督执纪状况报告,涉及基本状况、问题及产生因素、单位和人员责任、问责意见或建议等。
(三)成果运用。
1.对监督执纪过程中发现好经验做法,要进行表扬或总结推广。
2.对监督执纪过程中发现问题,要视不同状况提出建议、决定、备案调查或移送司法等解决意见。
第九条 乡纪委监督执纪方式
(一)备案监督。对工作推动中形成重要文献、表格、方案、报告、纪要等材料进行备案,以便理解状况。备案监督不需立项,动态进行。
(二)检查监督。
1、专项检查。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开展特
定、专门检查。
2、集中检查。对涉及全局性、综合性重点工作内容,
组织集中检查。
3、经常性检查。对同一项目或内容进行寻常性、持续
不断地检查。
4、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涉及单位或项目,在相对
固定或不固定期间内进行检查。
5、跟踪检查。对重大决策、决定贯彻执行或重点项
目、工程实行等状况进行全程检
查或重要阶段检查。
6、明查暗访。对作风效能建设详细问题,组建明查暗访组,随机选取检核对象,采用巡逻、询问和录音录像等办法开展检查。
(三)列席监督。 依照工作需要派人列席工作推动中召开分析会、听证会、论证会、评审会、验收会等重要会议。会前有关办公室要提前告知乡纪委,乡纪委可有选取地派人参加,被派列席会议纪委成员不详细行使管理权,仅负责理解工作状况,并及时向纪委负责同志报告。列席监督不需立项,动态进行。
(四)信访核查。对监督执纪项目所涉及信访举报组织调查核查核算。对监督执纪项目所涉及案件线索进行初核。
监督执纪中可对工作实地和有关所有资料进行检查,并听取行政村、有关办公室和关于人员工作状况报告;也可暗访,在不告知行政村、有关办公室和人员状况下,通过实地查看、访问执法(服务)对象和利害关系人、调取有关部门数据资料等办法开展监督。检查监督原则上要先立项再实行,指定立项和自主立项均可作为检查监督根据。
第三章 问责
第十条 问责情形
(一)单位问责情形。
1.集体决策失误,导致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2.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工作延误、失误或浮现较多问题;
3.违法违规履行职责,导致一定后果;
4.防止和处置事故、事件、案件不力,导致一定后果;
5.内部管理不到位,违规违纪问题浮现较多;
6.其她需要被问责。
(二)个人问责情形。
1.工作失职、失职;
2.滥用职权;
3.违背作风建设关于规定;
4.影响工作效能;
5.用人失察失误或违规;
6.在履行工作职责中被关于部门通报批评负有责任;
7.对有关部门督查事项或解决决定,无合法理由没有及时有效贯彻到位;
8.舆论披露和群众举报、投诉、控告且状况属实;
9.对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治安案件瞒报、缓报、漏报等行为;
10.乡、村工作人员执行上级决策不力、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不良影响;或党风廉政建设存在问题,群众公认度较低,有损农村干部形象等问题;
11.违背党纪政纪;
12.其她需要被问责。
第十条 问责方式
(一)单位问责。
1.责令检查;
2.责令整治;
3.责令停止或纠正关于行为;
4.通报批评。
(二)个人问责。
乡工作人员:
1.口头告诫;
2.责令书面检查;
3.责令公开道歉;
4.通报批评;
5.诫勉谈话;
6.停职检查;
7.调节工作岗位;
8.引咎辞职;
9.责令辞职;
10.撤职;
11.降职;
12.辞退;
13.拟定年度不称职(不合格);
14.党纪政纪处分。
村工作人员:
1.警示谈话;
2.责令公开检讨;
3.通报批评;
4.停职检查(歇职待岗);
5.责令辞职;
6.撤职(罢免);
7.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问责程序
(一)调查核算。
问责主体发现被问责对象存在应实行问责内容中所列情形之一,及时组织调查核算,形成书面调查材料。状况调查核算后,认定发放问责告知书。
(二)问责执行。
1.对单位责令检查、责令整治、责令停止或纠正关于行为、通报批评问责,报乡党委会审定后执行。
2.对乡工作人员口头告诫、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问责,村干部诫勉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经乡纪委审定后执行。
3.对乡工作人员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撤职、降职、辞退、拟定年度不称职(不合格)和村工作人员停职检查(歇职待岗)、责令辞职、撤职(罢免)、党纪政纪处分问责,报乡党委审定后执行。
4.对个人党纪政纪处分问责,按有关案件办理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严肃查处监督执纪问责违规行为,切实防止执纪违纪。对纪检监察干部违规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应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组织解决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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