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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执法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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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执法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林业法律、法规及规章应全方面,正确地落实实施。   执法人员情况:   韩旭科长负责林保科全方面工作   田茂友指导员负责林保队伍建设工作   孙洋副科长负责林业案件查处工作   李春刚外勤负责林业案件侦破工作   赵国立外勤负责林业案件侦破工作   宋立中国勤负责内业建设工作   王淑芳内勤负责内业建设工作   葛志辉科长负责稽查全方面工作   王建监管员 负责生态草管理及林业案件查处工作   纪向峰监管员负责生态草管理及林业案件查处工作   孙吉锋监管员负责生态草管理及林业案件查处工作   马季监管员 负责生态草管理及林权证登记工作   丁勇监管员 负责生态草管理及林权证登记工作   高红利监管员负责生态草管理及林业案件查处工作   李宏图监管员负责生态草管理及林业案件查处工作   陈金鹏监管员负责生态草管理及林业案件查处工作   执法依据:   宪法中相关保护森林资源工作要求、《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复议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种子经营管理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措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国防沙治沙法》、《种子法》、《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吉林省绿化条例》、《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处理措施》、《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措施》、《吉林省生态草建设管理措施》保护森林资源部门规章。保护森林资源地方法规、保护森林资源地方规章、保护森林资源方面含有普遍约束力决定和命令,保护森林资源方面相关正式解释。   行政处罚名称: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及其责任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认真落实实施林业法律、法规   执罚依据:   宪法中相关保护森林资源工作要求、《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复议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种子经营管理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措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国防沙治沙法》、《种子法》、《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吉林省绿化条例》、《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处理措施》、《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措施》、《吉林省生态草建设管理措施》保护森林资源部门规章。保护森林资源地方法规、保护森林资源地方规章、保护森林资源方面含有普遍约束力决定和命令,保护森林资源方面相关正式解释。   执罚标准   中国《森林法》   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其它林木,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树木,没收盗伐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以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滥伐森林或其它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补种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其它林木,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要求,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要求,超出同意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同意出口文件、许可进出口证实书,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相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能够直接处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要求,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同意出口文件、许可进出口证实书,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同意出口文件、许可进出口证实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或变卖所得,能够并处违法收购林木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要求,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它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树木,能够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要求,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补种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第四十五条采伐林木单位或个人没有根据要求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发放采伐许可证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能够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它国家机关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依法给行政处分。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非法捕杀国家关键保护野生动物,依据相关惩治捕杀国家关键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补充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要求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组成犯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要求,未取得狩猎证或未按狩猎证要求猎捕野生动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能够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违反本法要求,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要求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要求,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地方关键保护野生动物关键生息繁衍场所,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要求,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关键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能够并处罚款。违反本法要求,出售、收购国家关键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情节严重、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依据刑法相关要求追究刑事责任。没收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根据要求处理。   第三十六条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海关依据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组成犯罪,依据刑法相关走私罪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许可进出口证实书,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罚款。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许可进出口证实书,情节严重、组成犯罪,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能够在接四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复议决定不服,能够在接四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法院起诉又不推行处罚决定,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法院强制实施。对海关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不服,依据海关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要求办理。   中国防沙治沙法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要求,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没收其违法所得;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要求,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方法,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要求,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够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要求,不根据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要求,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更正,能够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要求,未经治理者同意,私自在她人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开发利用活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治理者造成损失,应该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要求,发觉土地发生沙化或沙化程度加重不立即汇报,或收到汇报后不责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方法;   (二)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要求,同意采伐防风固沙林网、林带;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要求,同意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要求,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要求,未经同意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要求,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防沙治沙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种子法》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要求,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更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能够吊销违法行为人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未根据种子生产许可证要求生产种子;(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未根据种子经营许可证要求经营种子。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更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种子在中国销售;(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收获物在中国作商品种子销售;(三)未经同意私自采集或采伐国家关键保护天然种质资源。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更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种子应该包装而没有包装;(二)经营种子没有标签或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要求;(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试验、检验数据;(四)未按要求制作、保留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置分支机构未按要求立案。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要求,向境外提供或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海关应该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要求,经营、推广应该审定而未经审定经过种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要求,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要求收购林木种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要求,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实,和种子生产者、销售者负担连带责任;并依法追究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强迫种子使用者违反自己意愿购置、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第七十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要求,对不含有条件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种子行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违反本法要求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当事人认为相关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正当权益,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十三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违法行为人种子经营许可证后,应该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销或变更违法行为人营业执照。   中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其它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幼树不足20株,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树木,没收盗伐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罚款。盗伐森林或其它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0株以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树木,没收盗伐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罚款。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其它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幼树不足50株,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罚款。滥伐森林或其它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株以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罚款。超出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其它林木,依据前两款要求处罚。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要求,未经同意,私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要求,毁林采种或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分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树木,能够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补种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要求,私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依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要求给予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被开垦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能够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能够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成应更新造林面积50%;(三)除国家尤其要求干旱、半干旱地域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成85%;(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根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私自改变林地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依据前款要求处罚。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木材,对货主能够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罚款。运输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运输数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木材;运输木材树种、材种、规格和木材运输证要求不符又无正当理由,没收其不相符部分木材。使用伪造、涂改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罚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罚款。第四十五条私自移动或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要求,未经同意,私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它林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赔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赔偿3倍以下罚款。   中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关键保护野生动物,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惩治捕杀国家关键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补充要求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关键保护野生动物,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要求处以罚款,根据下列要求实施:   (一)有猎获物,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狞猪证或未根据狩猎证要求猎捕非国家关键保护野生动物,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要求处以罚款,根据下列要求实施:   (一)有猎获物,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现,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地方关键保护野生动物关键生息繁衍场所,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要求处以罚款,按摄影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标准实施。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地方关键保护野生动物关键生息繁衍场所,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关键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能够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驯养繁殖许可证,依据《野生动物保护迭》第三十七条要求处以罚款,根据五千元以下标准实施。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许可进出口证实书,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要求处以罚款,根据五万元以下标准实施。   第三十九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要求范围驯养繁殖国家关键保护野生动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能够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四十条外国人未经同意在中国境内对国家关键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资料和所获标本,能够共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要求处罚:   (一)拒绝、阻碍野生动物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职务;   (二)偷窃、哄抢或有意损坏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   (三)偷窃、哄抢、抢夺非国家关键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四)未经同意猎捕少许非国家关键保护野生动物。   第四十二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能够代为捕回或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负担全部捕回或恢复原状所需费用。   第四十三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没收实物,根据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处理。   吉林省林木种子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要求,私自变动或侵占良种基地,责令恢复,由所属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行政处分。对单纯取材,破坏母树林,按《中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滥伐林木要求从重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要求,损坏优树标识,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损失价值30%罚款;盗伐优树,按《中国森林法》相关盗伐林木要求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要求,私自组织采集、收购,除没收其所得种子外,可并处所得种子价值10~30%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要求,掠青采种,没收其所采种子,可处以相当于成熟种子价值二倍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要求,砍枝、伐树及其它破坏树木方法进行采种,没收所采种子,责令赔偿破坏树木损失,可并处损失价值1~3倍罚款。对于无《采种许可证》采种,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相当所采种子价值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用损坏种子方法处理种子,可处损坏种子价值50%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要求,非法出售或收购林木种子,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种子,可并处以交易双方当事人所交易种子价值10%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要求,经营林木种子假冒产地和品种,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要求,无林木种子运输证件运输种子一律没收。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要求,拒绝、阻碍种子检验人员实施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法给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行为行政处罚,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要求除外。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林木种子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徇私枉法,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行政处分;对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能够在接四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能够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推行处理决定,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行为按以下要求给予处罚:(一)逾期未完成造林任务,可处以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罚款;私自改变林地用途,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30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要求,私自发放采伐许可证或截留采伐指标,由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更正,对关键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行政处分。   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到严重破坏,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要求,不按采伐许可证要求采伐,或超出同意采伐限额采伐,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伐林木,并以滥伐森林、林木进行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要求。盗伐、滥伐森林或其它林木按《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要求处罚;盗伐、滥伐林木,情节严重,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要求,未经许可,私自经营(加工)木材,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加工)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要求,购售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或变卖所得,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处违法收购林木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本条例要求,超出本条例要求流转范围,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行为无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变更权属手续,不予同意采伐。   第三十四条 从事集体林业资源保护和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事迹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奖励:   (一)严格实施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方法得力,在本行政区或森林防火责任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森林火灾;   (二)发生森林火灾立即采取有力方法,主动组织扑救,或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   (三)发觉森林火灾立即汇报,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   (四)发觉纵火行为,立即阻止或检举汇报;   (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做出贡献;   (六)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发明;   (七)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有成绩。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处十元至五十元罚款或警告;有第五项行为,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或警告;有第六项行为,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能够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   (二)违反本条例要求私自进入林区;   (三)违反本条例要求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   (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   (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指挥或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   (六)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还未造成重大损失。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责任人员或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渎职行为人员,还能够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二条要求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决定。   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能够在接四处罚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推行,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第三十四条 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要求应该处以拘留,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吉林省绿化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要求行政处罚,按下列要求实施。(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要求,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给处理。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二款要求,不按期完成绿化任务单位,应由当地人民政府给警告,并责令限期完成。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要求,违反造林技术规程,粗植滥造,达不到国家要求造林成活率标准,造成人力、财力、物力损失,应由其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其关键领导给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要求,拒不防治或因预防除治不力,造成林木病虫鼠害蔓延,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处罚。   (五)违反本条例要求在城市以外私自采伐林木,根据森林法律、法规要求给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要求在城市内私自修剪、砍伐、损坏树木,侵占绿地或砍伐、私自迁移古树名木,由城建部门按相关法规要求给处罚。   第三十五条 林业、城镇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推行处罚决定,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给奖励;(一)严格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方法得力,在当地域或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二)预报病情、虫情立即正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合理化提议,被相关部门采纳,取得显著效益;(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结果或在应用推广科研结果中取得重大效益;(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很好;(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它显著成绩。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能够并处100元至2000元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造林;(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三)隐瞒或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第二十三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木材,除依据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50至至2000元罚款。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要求行为责任人员或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渎职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能够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负担全部防治费用。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起诉而停止实施。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要求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决定。   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七条 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植物检疫机构应该责令纠正,能够处以罚款;造成损失,应该负责赔偿;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据本条例要求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   (三)未依据本条例要求调运、隔离试种或生产应施检疫植物、植物产品;   (四)违反本条例要求,私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私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要求用途;   (五)违反本条例要求,引发疫情扩散。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组成犯罪,植物检疫机构能够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要求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给予封存、没收、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负担。   第十九条 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能够自接四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植物检疫机构上级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能够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推行行政处罚决定,植物检疫机构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或依法强制实施。   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林权争议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奖励。   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涂改本措施要求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措施要求,在林权争议处理以前,私自采伐有争议林木或在有争议林地上从事基础建设及其它生产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给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处理林权争议过程中,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关依法给行政处分。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措施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全部权或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依据《中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推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含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第三条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全部权或使用权拥有者。第四条 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责任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第五条 林权权利人应该依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 二)个人身份证实、法人或其它组织资格证实、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身份证实、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实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委托书;   ( 三)申请登记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实文件;   (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求要求提交其它相关文件。第六条 林权发生变更,林权权利人应该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 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因为其它原因造成林地灭失,原林权权利人应该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 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时,应该提交下列文件:   (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 二)林权证;   ( 三)林权依法变更或灭失相关证实文件。   第九条 登记机关应该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措施要求,应该给予受理;认为不符合要求,应该说明不受理理由或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第十条 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登记申请,应该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第十一条 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给予登记:   ( 一)申请登记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株数等数据正确;   ( 二)林权证实材料正当有效;   ( 三)无权属争议;   ( 四)附图中标明界桩、显著地物标志和实地相符合。   第十二条 对经审查不符合本措施第十一条要求登记条件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该不予登记。在公告期内,相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该对其所提出异议进行调查核实。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主张确实正当有效,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该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 对不予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该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通知不予登记理由。   第十四条 对于经过登记机关审查准予登记申请,应该立即核发林权证。   第十五条 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由国务院林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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