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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如何开具发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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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如何开具发票纳税人销售旧货和使用过的物品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直困扰纳税人的一个问题。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对如何开具发票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解读国税函200990号文,具体可以归纳如下:(一)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以下情况只能开具普通发票:(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

2、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实,在国税函200990号文件

3、下发之前,纳税人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销售旧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时,也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税函200990号文件只是对此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二)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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