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的处理 视同销售,是一种税收术语。它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它并没有发生真正的销售,也没有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确切的说是现金的流入)‚但是在税收的角度认为他实现了在销售实现后的功能‚如分配等,把它看成销售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就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
2、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1993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确定为10%。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