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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超出范围经营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能否转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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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超出范围经营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能否转出? 问:我公司收到某煤炭销售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已抵扣进项税。但该企业在与我公司发生经营业务的过程中,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到期,且税务机关不再允许其销售煤炭。对方是否属于超出经营范围经营?我公司收到的发票是否应进项税额转出? 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该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规定: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这些情形都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若未依法收缴发票,可以自开发票。对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的,可以申请代开发票。由此,若公司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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