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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基金会捐赠税收优惠资格申请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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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基金会捐赠税收优惠资格申请办法 日前,民政部发布《基金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须知》,即日起,各基金会都可以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须知》中表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方可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1、(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2、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3、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要同时具备第1个和第2个条件。 民政部表示,由于《通知》于2008年12月31日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全年实际未受理和审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为了满足基金会2008年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需要,基金会于2009年3月31日以前向民政部门提出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的,视同于2008年提出申请。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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