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票结算金额可否作为缴纳印花税的依据【问题】我公司是一家股份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大宗原燃料采购均通过总公司全资子公司A公司进行集中采购,A公司直接和供应商签署合同,然后把货物直接发送给分公司。A公司和分公司不签署合同,但A公司给分公司开具发票结算,分公司需要给其付款,根据印花税条例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应纳税凭证。请问,我分公司是否应当根据A公司发票结算金额上缴印花税?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
2、的凭证。 国税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05号)第一条规定,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要货单,虽然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因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所以这类订单、要货单等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法规贴花。 贵企业应按上述规定贴花。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