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山西地税: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
一、概述
企业进入清算期(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应将清算事项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二、需填报的表格、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2.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主管国税机关工作时限及要求
无。
四、温馨提示
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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