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热点问题探讨之七一、广告费的分摊,分摊的是费用还是扣除额度?财税(2017)41号文件,保留了关联企业间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分摊政策。这其中分摊的是费用还是可扣除的额度呢?如果分摊的是费用,摊入方应该作费用处理,道理上摊出方应该开具发票。如果分摊的是可税前扣除的额度,那相当于摊入方不需要会计上进费用,分到的只是可税前扣除的额度。41号文件讲的不是十分明了,借助申报表可以更好理解政策。5060广宣费调整表中,第10行是分摊出去的广宣费,11行是分摊进来的广宣费。请注意12行是本企业的纳税调整数,在12行中,分出数作为调增数、分入数作为调减数来调整的。意思也就是分摊进来的费用,是会
2、计上不存在、而所得税上可列支的金额。可见,广宣费的分摊,分摊的是一种可所得税前扣除的额度。正因为分摊的是税前扣除的额度,所以41号文规定,在广宣费的分摊中,分出方受比例限制,分入方不受比例限制。二、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健康险,能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税(2017)39号文件明确了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扣除的政策,给予了每人每年2400元的个税扣除限额。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健康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有人认为可以在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有人认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个人意见,企业为员工承担的商业保险费用,目前能扣除的只限于以下几种: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企业员工
3、出差时随飞机票火车票等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一般掌握单次随飞机票、火车票买的可扣除,如一年一次性为出差较多人员购买的人身险就不得税前扣)。因此,商业健康险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目前没有政策支持。在总局没有相应政策出台前,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健康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三、公益性捐赠又有什么新政策?财税(2018)15号文件因新申报表而生,新申报表的填表说明和表格设计,已经说明了捐赠支出扣除的顺序。15号文以正式文件形式予以了明确:1、先捐先扣法。2017年的捐赠,当年未扣完的,一直可结转到20年扣除。20年汇算清缴时,17、18、19年都有未扣完的捐赠,20年也发生了捐赠,按17、18、19、2
4、0年的时间先后排好队,先捐的先扣,对纳税人来说是个利好。2、结转三年时点从何时起。15号文件明确了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结转扣除,这和修改后慈善法进行了完美对接。问题来了,企业 16年发生的捐赠都是在9月1日后发生,这没有争论,超过限额的适用结转政策。但如果既有9月1日前、又有9月1日后,且全年加起来超标的怎么计算结转额,文件没有明确,似乎也不想明确。公益性捐赠还需要注意问题:1、票据问题。捐赠给政府及政府部门,必须取得的凭证是公益性捐赠票据。2、公益性股权捐赠的特殊政策。财税(2016)45号对公益股权捐赠,作出了特殊的
5、规定。可以按照股权的历史成本确定捐赠额,并按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这里有二点需要关注:如企业捐了个股权,历史成本10,公允价30,会计上做了10的营业外支出。第一点,所得税上不能按公允价30视同销售,在填写5010视同销售表时,视同收入和视同成本都为10(也有观点认为所得税上不需要视同销售)。第二点5070表的捐赠账载金额应该是10,也就是说税收上能列支的捐赠额按历史成本确认,也只能是10。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