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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热点问题探讨之九.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2146290 上传时间:2024-05-20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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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热点问题探讨之九 一、与重组有关的税会差异都在5100重组表调整? 重组业务复杂,一般会涉及到二个及以上重组当事方,新5100“重组及递延纳税调整表”继续保持简洁干练风格,只负责重组事项中部份税会差异的调整。 资产收购中,A是收购方,以增发自身股份收购B公司拥有的50%以上资产,双方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由于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重组完成年度B公司不确认所得税上的资产转让所得,此时的税会差异,在5100表“资产收购”行次进行纳税调整。 B公司在本次重组中,取得对价是A公司增发股份,取得的A公司的股份计税基础是以原有置出资产计税基础替代。在重组完成年度及股权持有年度,无需进行纳税调整。等到B转让A股份或股权时,填写5030投资收益表调整或5090资产损失表调整。 A公司取得B公司的资产,以B公司原有资产计税基础确认。此时资产的会计成本和税收计税基础如有差异,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在5080资产折旧摊销表进行纳税调整。涉及到原材料等存货的税会差异,如何调整及在哪里调整,现行政策和申报表都没给出答案。 二、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和研发费加计扣除能否同时适用? 企业的残疾员工专门从事研发活动,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能不能同时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和残疾人工资的加计扣除优惠?加计扣除是所得税里一个比较特别的税收优惠方式,它是国家为了鼓励企业一些特定行为,给予所得税上增加扣除金额、少缴所得税的优惠。加计扣除可以理解为国家给予纳税人的一种补助,但这种补助不是直接以货币形式、而是以让企业少缴所得税形式实现。从这种角度来理解,企业既安置了残疾人、又开展了研发活动,二项行为都需要鼓励,应该可以同时享受二种加计扣除优惠。从7010表设计来看,也不存在二者同时享受需要调整的栏次或只能享受一项的说明。 三、股权转让时为什么不能确认免税的股息红利? 企业处置持有的股权或股份,有三个途径:转让股权、撤资减资、清算。在7011股息红利免税表中,设置了专门列次,专门填写撤资减资、清算中对应可享受免税的股息红利,唯独没有转让股权。 为什么股权转让中不能确认免税的股利呢?A公司持有B公司100%股权,股权成本和计税基础都是10。转让时B公司实收资本10,留存收益5,A公司按净资产账面价15转让给C公司。对应的留存收益部份5能不能够享受股息红利免税?答案是不能。设想一下,如果在A公司转让的环节可以确认免税的话,5对应的股息红利,在A公司免了税,同时C取得B公司股权后又可免一道税,这样会造成重复免税。所以现行所得税规定,持有股权环节的股利确认时点,以作出分配时点来确认,而在股权转让环节不得确认股息红利。 为什么在撤资减资和被投资企业清算时,投资方可确认对应的部分享受免税呢?撤资减资也好,企业清算也好,对应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已经灭失,此时给予的免税,不但不会引起重复免税,同时又消除了对同一笔利润的重复征税,因此国税总局11年34号公告和财税(2009)60号文件,对撤资减资、清算作出了确认股息红利的免税规则。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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