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蒙古国税:企业账簿管理一、设置账簿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
2、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二、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一)基本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三)纳税人申
4、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填报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本表一式一份,税务机关留存,纳税人如需要可增加一份)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窗口申报。(四)流程图(五)应用文书式样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740)this.width=740”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本表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三、保管期限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