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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又有新变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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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又有新变化结合近期辽宁地税、青岛地税等地区关于工会经费代收政策新变化,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进行总结,分为如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凭“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第二种情况,凭“税务机关代收凭据”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

2、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第三种情况,凭“企业工会组织收款收据”扣除:根据辽地税办发201742号、青岛市总工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通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工会经费缴费比例的通知等地方文件的规定,地税机关只代收工资总额2%的40%部分或30%部分,60%或70%部分直接由企业依法拨付到同级工会账户。这样的话企业凭拨付的付款凭证和工会组织开据的收款收据税前扣除。如果没有实际付款只有工会组织开据的收款收据是不得税前扣除,拨付工会经费款项是税前扣除的前提。附相关文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

3、于贯彻落实辽宁省总工会支持企业发展十项措施有关工会经费代收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办发201742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总工会、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人社厅、省地税局、省安监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总工会支持企业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辽工发201747号)精神,现将工会经费代收政策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执行期限执行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如遇国家政策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二、征收范围全省所有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业。三、征收方式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由原来按工资总额2%全额代收,调整为只代收工资总额2%的40%部分。基层工会留成部分即工资总额2%的6

4、0%部分,不再先征后返,直接由企业依法拨付到同级工会账户。四、有关要求执行期限内企业应及时按照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上缴工会经费,即费率不变仍为2%,缴费基数由原来工资总额全额调整为工资总额的40%。企业补缴2017年10月1日之前的工会经费时,仍按原规定缴纳。各级地税局要高度重视这项为企业减负政策,积极组织好贯彻落实的各项工作,确保减负政策落到实处。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17年9月27日青岛市总工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通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17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

5、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84号)和青岛市总工会、青岛市地税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地税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自2013年7月1日起,实现的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实行财政统一划拨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渠道不变。一、缴费比例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拨缴的工会经费,准予税前扣除,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60%部分由各单位按月拨付本单位工会。中华全国总工

6、会、山东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比例执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建会筹备金,准予税前扣除,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60%部分待建立工会组织后由各单位拨付本单位工会。二、申报缴纳缴费单位于10月缴纳本年度4月至9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纳期限为2017年10月1日至24日。三、缴纳方式缴费单位可采用登录青岛地税网上办税综合服务平台(:/etax.qdds.gov/)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两种方式进行申报缴纳。本次申报期(10月1日至24日),网上申报的单位应在“所属期工资总额”的两条数据栏内分别录入2017年4月-6月和7月-9月的全部职工工

7、资总额,系统会自动计算应缴经费数,点击确认提交后完成缴费;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的单位在申报表上填入所属期内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和千分之八的费率(2%40%)进行申报。四、票据使用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的税收票证,作为征缴凭证。特此通告青岛市总工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9月25日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工会经费缴费比例的通知为进一步增强基层工会的凝聚力,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率,加大对基层工会的扶持力度,市总工会出台厦门市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缴费比例的通知(厦工201441号),依据该通知精神,从缴费单位上缴经费部分拿出工资总额2%的10%予以回拨。为便于操作、简化手续

8、,此次回拨的调整以直接调整地税代征缴费单位的上缴比例实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及比例地税代征的缴费单位(已成立工会)上缴比例从原来40%调整为30%,即地税代征费率从工资总额的0.8%调整为工资总额的0.6%,地税征管信息系统将自动对费率进行修改,各缴费单位仍按原方式申报工会经费;基层工会70%的留成部分由缴费单位及时、足额拨缴给本单位工会。各级工会自征单位(即未纳入地税代征单位)和未成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仍按原比例执行。二、调整时间此次调整自2014年8月1日(即费款所属期2014年7月)起执行,归属于2014年6月30日(费款所属期)前的工会经费仍按原比例执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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