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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Z∕T 069-2016 行政区域界线 界线联检 省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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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MZ行政区域界线 界线联检 省级Administrative boundaryAdministrative boundary joint inspectionProvinciallevel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行 业 标 准MZ/T 0692016ICS 01.040.03A75备案号:2016-10-25 发布2016-10-25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前期工作.14.1行政区域界线联检依据.14.2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程序.24.3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实施方案.25行政区域

2、界线联检内容和问题处理.25.1总则.25.2界线检查.25.3界桩检查.35.4联检记录表.46界线联检验收及成果上报归档.56.1程序要求.56.2核查验收.56.3联检工作报告.56.4成果上报.56.5立卷归档.5附录 A(规范性附录)界桩登记表.6附录 B(规范性附录)界桩成果表.9附录 C(规范性附录)界线联检记录表.10附录 D(规范性附录)界桩联检记录表.11参考文献.19MZ/T 0692016I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民政部区划地名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区划地名司、民政部地名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岳昆仑、张清华、吴

3、坚、樊榕、张利华、刘志聪。MZ/T 06920161行政区域界线 界线联检 省级1范围本标准给出了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的基本程序,规定了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工作内容及处理方式。本标准适用于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具体作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行政区域界线联检 administrative boundary joint ins

4、pection对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的一项工作。3.2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 the marker of administrative boundary指示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固定点状或线状地物,包含界桩和其它界线标志物。3.3界桩 boundary pillar由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方人民政府共同埋设,指示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的标志物,是行政区域界线的永久性标志。3.4界桩方位物 the landmarker of boundary pillar为判定界桩方位或指示界桩而设定的固定物体或选定的明显地物。4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前期工作4.1行政区域界线联检依据

5、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应依据以下文件开展:MZ/T 06920162a)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其附图、附表、界桩登记表;b)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协调处理意见及其附图;c)行政区域界线详图;d)历次界线联合检查报告。4.2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程序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程序如下: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领导小组由沿线毗邻的双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牵头成立,由双方负责同志任组长,领导小组可吸收有关部门的同志参加。行政区域界线沿线毗邻的双方县(市、区)民政局牵头成立联检工作组。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联检,制定联检实

6、施方案并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协调处理重大问题。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组负责行政区域界线联检的具体实施、发现问题的及时处理、编写上报联检记录表和联检报告。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联检资料的检查验收、整理汇总、成果上报和立卷归档。4.3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联检的组织领导、联检范围、联检方法步骤、联检内容、重大问题处理原则、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5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内容和问题处理5.1总则5.1.1内业检查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组的双方工作人员相互通报各自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现状,商定外业检查的时间、地点、方法和具体分工。5.1.2外业检查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组应按照确定的

7、联检范围和联检内容,根据行政区域界线联检依据,实地逐点、逐段对行政区域界线走向、行政区域界线两侧地物地貌、界桩及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和界桩方位物进行检查,并做好现场记录。对检查出的问题,双方共同提出处理意见。5.2界线检查5.2.1检查内容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及与行政区域界线相关的其两侧510m范围内的地貌、地物(尤其是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点状或线状地物)有无变化,界线实地位置是否清晰易认。5.2.2修测MZ/T 06920163行政区域界线两侧地物、地貌发生明显变化,致使行政区域界线位置模糊不清不能辨认时,要详细记载地物、地貌变化情况,并由毗邻双方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两侧地形开展修测或补调

8、。5.2.3界线标志物增设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不能辨认时,经联检双方协商一致,可增设线状或点状标志物。对增设的标志物要共同进行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机构备案。5.2.4界线标志物清除行政区域界线走向实地位置上未经毗邻双方批准设立的标志物,应予以清除。5.2.5界线调整界线联检工作领导小组及双方不得擅自改变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如确需局部变更,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5.2.6跨行政区域界线有关问题处理对于未办理审批手续,越界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的处理,应符合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5.3界桩检查5.3.1界桩复位界桩周围实际地貌、地

9、物应与界桩登记表记载一致,如有不一致,应检查界桩是否移位。界桩发生移位,界桩管理方应与毗邻方共同将界桩恢复到原位。5.3.2界桩维护及修复界桩维护及修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执行:a)界桩完好无损,应清除界桩周围的遮挡物;b)界桩轻度损坏可以修复,应修复界桩损坏部位;c)界桩文字注记不清,应用红漆重新描绘界桩上文字不清的注记;d)界桩底座不牢固,应对底座进行加固;e)界桩底座周围地面不稳固,应在底座外围 1m2范围内进行硬化处理。5.3.3界桩重新设立界桩重新设立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执行:a)界桩丢失或严重损坏不能修复的,由负责管理界桩的一方重新制作,并与毗邻方共同按照界桩登记表和界桩成果表记载的界桩位

10、置,在原地重新设立,无法在原地恢复的,由双方就近选定适当位置移位埋设;b)不在行政区域界线上的单立界桩,丢失或者严重损坏不能修复的,由双方就近在行政区域界线上选取适当位置重新埋设或者改设为双立界桩;c)行政区域界线交会点单立界桩无法在原地恢复的,可以改设为双立或者多立界桩埋设;重新制作、埋设的界桩,其标注年份为重新埋设时的年份。5.3.4界桩移动界桩移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执行:MZ/T 06920164a)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界桩的,由建设、开发单位提出申请,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任何一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经各有关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在原界桩附近行政区域界线上选取适当位置重新埋设;b)不在行

11、政区域界线上的单立界桩,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的,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移动并埋设在实地行政区域界线上;c)界桩移动、埋设和测绘的费用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5.3.5界桩增设由行政区域毗邻双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一致,确定增设界桩的数量和埋设位置,明确界桩管理责任方,共同提出方案报该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机关民政部门批准后实施。5.3.6界桩方位物对界桩方位的检查及重新选定应按以下要求操作:a)界桩方位物不存在的,需在界桩附近另选地貌、地物点作为方位物;b)已选定的距离较远、不便于测量距离的方位物,可在附近重新选定便于测量距离的方位物;c)原界桩方位物消失,但不影响界桩实地位置的确定

12、,可以不再新设界桩方位物。5.3.7填写界桩登记表和成果表对重新设立、移动和增设的界桩,重新选定的方位物,应当按照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制作并埋设界桩,测定界桩坐标及相关数据,填写界桩登记表和界桩成果表,登记表样式见附录A,成果表样式见附录B。5.3.8拍摄界桩照片5.3.8.1 拍摄内容拍摄的界桩照片应包含界桩碑体和底座书写面文字、顶端十字线定位点,清晰可见。5.3.8.2 照片编号应按照“照片(序号)-界桩点编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名-边界线名称”的格式,由“照片”二字、照片序号、界桩点编号、界桩书写面所标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名和边界线名称组成。示例 1:照

13、片(1)-3436004-安徽-皖赣线示例 2:照片(2)-3436004-江西-皖赣线5.4联检记录表5.4.1分类5.4.1.1 界线联检记录表界线联检记录表应包含以下内容:线段名称、联检起止时间、界线长度、界桩数(含三交点)、地形图幅数(含比例尺)、参加联检人员、界线现状情况、界线异常情况、联检双方签字盖章,表格形式见附录C。5.4.1.2 界桩联检记录表MZ/T 06920165界桩联检记录表应包含以下内容:线段名称、界桩编号、联检时间、界桩所在地(需填至自然村,一般界桩填写界线毗邻两自然村,同号双立和三立界桩分别填写分立界桩所在自然村)、参加联合检查人员、界桩及界桩方位物的现状情况和

14、对异常情况的处理、界桩照片、联检方签字盖章,表格形式见附录D。5.4.2填写联检记录表界线联检过程中应分别填写界线联检记录表和界桩联检记录表,联检记录表中的内容应填写完整,不可缺项。6界线联检验收及成果上报归档6.1程序要求联检实地检查结束后,由联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联检资料的检查验收、整理汇总、成果上报和立卷归档。6.2核查验收界线联检工作领导小组可采用抽查或全面核查的验收方式,对联检范围内的界线、界桩的检查情况,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方式,新设界桩成果表、联检记录表的填写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实施验收。6.3联检工作报告联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起草联检报告,联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联检的基本情况

15、、组织实施、实地检查、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和加强界线管理的措施等。6.4成果上报6.4.1成果内容上报联检成果内容包括:联检报告、联检记录表、修测协议书及附图。有重新设立、移动和增设界桩情况的,应当上报界桩登记表和界桩成果表。6.4.2上报要求由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报送国务院备案,并抄送国务院民政部门。6.5立卷归档6.5.1归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联检的立卷归档工作,按照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将立卷归档的文件副本报送上级民政部门。6.5.2归档内容联检中形成的实施方案、会议纪要、检查及修测记录、联检记录表、联检报告以及界桩成果表、登记表、照片等

16、与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有关的资料。MZ/T 06920166AA附录A(规范性附录)界桩登记表表A.1规定了界桩(同号双立或三立单面书写)登记表的样式和内容。表A.2规定了界桩(单立双面书写)登记表的样式和内容。表A.3规定了界桩(单立三面书写)登记表的样式和内容。表 A.1界桩(同号双立或三立单面书写)登记表界线代号界桩编号类型材质所在地(填至自然村)坐标(精确到秒后小数点一位)高程(精确到 m)(精确到秒后小数点一位)界桩点与方位物的相关位置编号距离(米)磁方位角方位物名称1(精确到分)2(精确到分)3(精确到分)界桩位置略图备注(包含比例尺及界桩方位物)技术负责单位(单位名称)(负责人)MZ

17、/T 06920167B表 A.2界桩(单立双面书写)登记表界线代号界桩编号类型材质所在地(填至自然村)(填至自然村)坐标(精确到秒后小数点一位)高程(精确到米)(精确到秒后小数点一位)界桩点与方位物的相关位置编号距离(米)磁方位角方位物名称1(精确到分)2(精确到分)3(精确到分)界桩位置略图备注(包含比例尺及界桩方位物)技术负责单位(单位名称)(单位名称)(负责人)(负责人)MZ/T 06920168表 A.3界桩(单立三面书写)登记表界线代号界桩编号类型材质所在地(填至自然村)(填至自然村)(填至自然村)坐标(精确到秒后小数点一位)高程(精确到米)(精确到秒后小数点一位)界桩点与方位物的

18、相关位置编号距离(米)磁方位角方位物名称1(精确到分)2(精确到分)3(精确到分)界桩位置略图备注(包含比例尺及界桩方位物)技术负责单位(单位名称)(单位名称)(单位名称)(负责人)(负责人)(负责人)MZ/T 06920169附录B(规范性附录)界桩成果表界线名称:界线代号:界桩数量:共颗填表人:校对人:负责人:序号界桩编号坐标高程备注XY12345678910MZ/T 069201610CB附录C(规范性附录)界线联检记录表C线段名称联检起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界线长度(千米)界桩数(含三交点)地形图幅数(比例尺)参加联检人员省市县民政局 省市县民政局 界线现状情况发生变化界线界线所在地段长

19、度(千米)所在图幅变化原因处理意见及结果联检双方单位(盖章)省市县民政局年月日省市县民政局年月日MZ/T 069201611DD附录D(规范性附录)界桩联检记录表表D.1规定了界桩(同号双立单面书写)联检记录表的样式和内容。表D.2规定了界桩(单立双面书写)联检记录表的样式和内容。表D.3规定了界桩(同号三立单面书写)联检记录表的样式和内容。表D.4规定了界桩(单立三面书写)联检记录表的样式和内容。表D.1XX线界桩(同号双立单面书写)联检记录表线段名称界桩编号联检时间年月日界桩所在地(填至自然村)参加联检人员省市县民政局 省市县民政局 界桩检查情况对异常情况的处理异常原因处理意见及结果界桩方

20、位物123联检双方单位盖章省市县民政局年月日省市县民政局年月日MZ/T 069201612表D.1XX线界桩(同号双立单面书写)联检记录表(续)XX 线界桩联检照片界桩照片(1)(照片黏贴处)拍摄人拍摄日期年月日MZ/T 069201613表 D.2XX 线界桩(单立双面书写)联检记录表线段名称界桩编号联检时间年月日界桩所在地(填至自然村)(填至自然村)参加联检人员省市县民政局 省市县民政局 界桩检查情况对异常情况的处理异常原因处理意见及结果界桩方位物123联检双方单位盖章省市县民政局年月日省市县民政局年月日MZ/T 069201614表 D.2XX 线界桩(单立双面书写)联检记录表(续)XX

21、 线界桩联检照片界桩照片(1)(照片黏贴处)界桩照片(2)(照片黏贴处)拍摄人拍摄日期年月日MZ/T 069201615表 D.3XX 线界桩(同号三立单面书写)联检记录表线段名称(三条界线名称)界桩编号联检时间年月日界桩所在地(填至自然村)参加联检人员省市县民政局 省市县民政局 省市县民政局 界桩检查情况对异常情况的处理异常原因处理意见及结果界桩方位物123联检三方单位盖章省市县民政局年月日省市县民政局年月日省市县民政局年月日MZ/T 069201616表D.3XX线界桩(同号三立单面书写)联检记录表(续)XX 线界桩联检照片界桩照片(1)(照片黏贴处)拍摄人拍摄日期年月日MZ/T 0692

22、01617表 D.4XX 线、XX 线、XX 线三交点界桩(单立三面书写)联检记录表线段名称(三条界线名称)界桩编号联检时间年 月日界桩所在地(填至自然村)(填至自然村)(填至自然村)参加联检人员省市县民政局 省市县民政局 省市县民政局 界桩检查情况对异常情况的处理异常原因处理意见及结果界桩方位物123联检三方单位盖章省市县民政局年月日省市县民政局年月日省市县民政局年月日MZ/T 069201618EE表 D.4XX 线、XX 线、XX 线三交点界桩(单立三面书写)联检记录表(续)XX 线界桩联检照片界桩照片(1)(照片黏贴处)界桩照片(2)(照片黏贴处)界桩照片(3)(照片黏贴处)拍摄人拍摄日期年月日MZ/T 069201619参考文献1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6号2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3号3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36号4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民政部、国家档案局民发 20125号5民政部关于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勘界工作的通知民函2006258号6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8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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